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刑种制度
刑罚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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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八、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到案前投案)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均是自首)①《意见》2010.12,下列是自动投案:A.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被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B.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交代犯罪事实的;C.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D.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②盘问型投案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正在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以后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被发现有犯罪行为而被抓获,或被发现犯罪工具、赃物而被抓获的,不属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如实交代的。
这类情形常见于毒品犯罪。
③投案时间点: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A.经“传唤·讯问”时交代罪行的,不是自动投案。
B.“传唤·讯问”或被拘留时逃跑后被抓获归案的,不成立投案。
C.若再次自动投案的,仍可成立自首。
④根据新司法解释:亲友绑送到案,不是自动投案。
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如实供述的,不成立自首。
⑤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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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行刑制度是指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中的行刑制度有以下三种:(1)缓刑;(2)减刑;(3)假释。
(一)缓刑1.案例被告人程某,男,35岁,某广播器材厂工人,1982年3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87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王某与程某之父因摘门前的香椿树叶而发生口角,王某持竹钩追打程之父。
被告人程某中午下班时,其父将被王某追打一事告知程。
程欲找王评理,被其母制止。
当日下午5时许,程某下班回家,恰遇王某准备外出。
被告人程某上前抓住王的胸襟,对着王的鼻梁猛击一拳,致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被告人程某在其母的责骂下,将王送去医院诊治,并主动赔偿医药费、误工费3564元。
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王某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
2.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其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实刑为前提。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分为一般缓刑与暂时缓刑。
3.一般缓刑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4.战时缓刑战时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是:(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5.缓刑的考验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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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 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
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较重,需要长期关押的犯罪分 子。
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 过25年。
无期徒刑
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 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 罪分子。
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累犯制度
累犯定义
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类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处罚原则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与立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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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定义
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
立功定义
期限
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可 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减刑
或假释。
死刑
定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执行方式
死刑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03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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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刑罚的体系 「内容指导」 (⼀)重点:1.死刑适⽤的限制包括死缓制度;2.罚⾦刑的适⽤;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容和适⽤。
(⼆)难点:1.可以单处罚⾦刑的情形;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3.罚⾦刑的执⾏和减免。
第⼀节刑罚体系的概述 在法律上,我国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5种。
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罚,只能独⽴适⽤,不能附加使⽤。
这意味着对⼀项罪⾏只能使⽤⼀个主刑。
附加刑包括罚⾦、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使⽤也可以附加适⽤,对⼀项罪⾏甚⾄可以附加使⽤数个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这种主刑、附加刑的搭配,剥夺权益不同、剥夺程度(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的搭配,构成了⼀个适⽤于危害性质、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罚体系,这就是刑罚的体系。
在学理上,往往还从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划分刑罚种类。
从剥夺权益性质的⾓度讲,死刑属于⽣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属于⾃由刑,其中管制是限制⾃由刑,其他的属于剥夺⾃由刑;罚⾦刑和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
此外,在⼈类刑罚的历,还有过答、杖、剿、宫、胖等残害⼈体的刑罚,属于⾝体刑。
墨或者黯,则属于羞辱刑。
第⼆节主刑 着重掌握: (⼀)管制刑的特点:限制⾃由。
(⼆)适⽤对象的特点:1.罪轻;2.危险⼩。
因为管制是限制⾃由,再次将有犯罪危险的⼈放到社会上,有违预防观念。
(三)管制犯应该要遵守的事项。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使⾔论、出版、集会、结社、*、*⾃由的权利; (3)按照执⾏机关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劳动中应当同⼯同酬。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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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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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量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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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量刑制度一、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知识要点】第63条第2款关于“法外减轻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即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核准才能够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减轻处罚。
【经典考题】(2004年试卷二第85题)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准确的是: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C.因为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人民法院核准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量刑制度中的一些概念的理解问题。
1.从重、从轻处罚并不是以法定刑幅度的中线为标准的,不能认为凡是高过中线的就是从重,也不能认为凡是低于中线的就是从轻。
从重、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没有从重、从轻情节来说,所以,根据案情,高于中线的也可能是从轻处罚,低于中线也可能是从重处罚。
A选项说法错误。
2.从轻、从重处罚都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处罚,因为“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能够说是从轻处罚的范围。
但减轻处罚必须低于最低法定刑,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换言之,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有体现减轻处罚的含义。
B选项说法错误。
3.法定刑中“三年以上”包括本数。
根据案情,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前提下,也可能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
C选项错误。
4.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选项说法准确。
本题准确答案为D.二、数罪并罚制度【相关法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六章 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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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 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 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 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三、附加刑
•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附加适用。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 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 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 一)罚金
• 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 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旧刑法中,罚金刑的地位不高, 新刑法在分则中大量增加了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 罚金和罚款不同,前者是一种刑罚措施,后者是一种行政处 罚措施。
• 1、罚金的适用方式
•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选处罚金。 在法定刑中,罚金和其他刑罚并列,这时如果适用罚金,只 能独立适用。(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适用其他 刑罚。单位犯罪中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单处罚金。(3)并 处罚金。除了适用主刑外,还应当判处罚金。(4)并处或单 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
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4)除刑法 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 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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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1第三部分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一、致人死伤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罪:3种结果:轻伤、重伤和死亡;(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性质不同,是否客观足以致命且主观明知;动机不明的暴力攻击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的认定:A.一般为故意伤害致死;B.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常型;(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导致死亡)行为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程度。
推搡、撕扯、拳杵之类肢体冲突·轻微的殴打,尚未达到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
如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例题·单选题】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
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答疑编号277203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硕考研-刑法学资料-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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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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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第一编基础理论第一讲刑法与刑法解释一、刑法的概念与渊源(一)刑法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
是指1997年全国人大出台的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目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
刑法典之外,独立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目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创设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一些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注意: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法的规范,后者是其他法律规范中附带指明罪刑规范。
但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因为我国的附属刑法实际上是对于刑法典内容的重申,即单独地依靠附属刑法并不能给行为人定罪量刑。
4.变通规定。
(1)含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涉及犯罪与刑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内容。
(2)特点:这种规定只在该特定区域适用。
2005年卷二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注:本题系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随着立法修改,刑法的渊源已经发生了变化。
当时的选项是B)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二、刑法的性质与机能★(一)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最新司法考试整理笔记-刑诉法(总论-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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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刑诉总论─制度篇学霸笔记─作者明河目录第一节刑事诉讼概述 (2)第二节基本原则 (4)第三节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5)第四节管辖 (9)第五节刑事辩护与代理 (11)第六节刑事证据 (15)第七节刑事强制措施 (19)第八节附带民事诉讼 (23)第一节刑事诉讼概述经验积累两种命题角度1.单独聚焦一个小的知识点,考察教材原话或者理解适用。
(12年卷二22题,19年回忆版真题)2.将三对理念综合考察,既可以考知识判断,又可以通过案例考察理解适用。
(12年卷二23题)做题技巧1.政治正确。
12年卷二22题,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2.文不对题,答非所问。
单独看一句话正确,但不符合题目的表述和内容。
12年卷二22题,问: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11年卷二21题,“C.执法为民”不属于刑诉理念知识小结【弥补创制实体的不足】:例如刑法第63条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这里是要≤3年还是<3年?刑法第99条的“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中的“以下”,存在矛盾,通过法庭辩论、论证等可对第63条的“以下”应解释为不包括本数在内。
知识小结刑诉构造设计理念:(1)控审分离,不告不理;(2)裁判中立;(3)控辩平等对抗;14年卷二24题,单【11402024】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B.日本采取的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1答案:C第二节基本原则知识小结知识小结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一、含义1.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接受处罚=认罪认罚;2.认罪中:对个别情节提异议或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数罪的,仅供述一罪或部分事实,全案不做认罪的认定;3.认罚中,表里不一不认罚,程序选择不影响。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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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2五、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妇女同意可排除犯罪性,同意性行为但在动机上的受骗、误解,仍排除犯罪性。
2.其他手段:奸淫精神病妇女。
3.加重强奸的5种情形。
4.与通奸界限,男方试图勾搭成奸但见女方不愿意即放弃的,不构成犯罪,不是强奸未遂或中止。
5.奸淫目的不是要件,易不当扩大或缩小范围。
6.关联罪(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是否侵犯妇女性尊严、羞耻心。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在何种场合,剥光妇女衣服的行为,应认为是强制猥亵妇女。
其他猥亵:A.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B.迫使妇女容忍第三人对之猥亵;C.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D.强迫妇女自施猥亵;E.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构成本罪,不以有第三者在场为必要。
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无需区分。
猥亵男子,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但不排除可成立侮辱、伤害等。
*不必出于兴奋、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如出于报复动机照样构成犯罪。
*露阴、裸奔不是强制。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妇女)罪之区别:性交之外的性侵犯。
7.猥亵儿童罪包括猥亵男童和女童。
猥亵男童包括性交,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是猥亵儿童。
对女童性侵犯,性交的是强奸,不足以认定性交的,猥亵。
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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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导言: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掌握好刑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刑法基本原理、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刑法的笔记。
希望这些笔记对大家备考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1 刑法的基本任务刑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刑事制裁,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
1.2 刑法的立法原则1.2.1 人民主权原则刑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人民的立场出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罪行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不得有逆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行与刑罚应相适应,即犯罪行为的轻重应与刑罚的轻重相对应。
1.2.4 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原则刑法立法应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等和公正。
第二章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2.1 故意犯罪2.1.1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起争执,持刀将乙捅伤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2.1.2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纠纷不断,持棍棒将乙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2 过失犯罪2.2.1 过失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驾驶车辆时因违章行驶导致撞到行人致其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
2.2.2 过失伤害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醉酒驾驶车辆与乙相撞,导致乙受伤,构成过失伤害罪。
第三章相关案例分析3.1 盗窃案例分析案例:某甲趁乙不备之际,将乙的手机偷走。
分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别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该案例中,某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违法程度较高。
3.2 抢劫案例分析案例:某甲持刀将乙抢劫,并夺走其现金。
分析: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2024法考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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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考刑法笔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法考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用以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
它具有对犯罪行为实施刑罚的权力,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工具。
刑法的性质是一种特别的公法,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禁止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法无规定不处罚原则、罪刑相适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的基础,是确保刑法执行正义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刑法的主体1.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具有刑事责任。
自然人在犯罪行为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罚。
第三章: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对象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只有犯罪行为符合这些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具备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
故意犯罪是指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无意间接导致犯罪后果。
1. 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行为人所判处的基本刑罚,如有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2. 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的量刑应当遵循法定量刑原则、平等量刑原则、人道主义量刑原则、责罚相当原则等。
量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犯的个人情况来确定。
第五章:共同犯罪和犯罪的数罪并罚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的责任需依法予以追究。
共同犯罪中的每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数罪并罚犯罪的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各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结语: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
刑法讲义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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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 罪刑法定原则
C. 罪刑相当原则
D.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行为。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 自然人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①年满 16 周岁。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③醉酒的人。
下手除掉了李某。王某的行为( )。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自救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164
第二篇 法律部分
4.(多选)下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有( )。
A. 甲把小偷抓住后,因小偷不承认偷窃行为,将其打成轻伤
B. 抢劫犯正持刀威胁被害人,过路群众乙用木棍打伤其头部,将其赶跑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4.(单选)犯罪分子开枪杀人时,第一枪没打中,仍然可以继续射击但主动不再
继续射击的,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166
第二篇 法律部分
5.(单选)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
急刹车,朱某被摔倒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某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6.(单选)钱某欲谋害其夫,寻求“大仙”帮忙,将“大仙”提供的写有其夫名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自由刑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自由刑](https://img.taocdn.com/s3/m/22da1451be23482fb4da4c0b.png)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自由刑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自由刑。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自由刑。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数行为一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一行为一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共犯的特殊问题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共犯的基本问题修八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一)对象1、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的社区矫正机关执行。
(二)社区禁止令1、内容:判令其在管制或者缓刑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1)禁止进行的活动(主要基于犯罪手段):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法律敎育网(2)禁止进入的场所(主要基于犯罪诱因):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3)禁止接触的人(主要基于被害人保护):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4)禁止接触同案犯;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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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刑问题
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
管制3-2-3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1-6-1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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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刑种制度
(一)主刑问题
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
管制3-2-3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1-6-1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刑种制度
(一)主刑问题
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
管制3-2-3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1-6-1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有期6-15-20 :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
刑期2日
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如管制犯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而拘役犯“酌量报酬”,有期徒刑犯以上而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参加劳动;
3、死刑问题一一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注意:不是罪大恶极)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
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此羁押并不仅仅指拘留和逮捕,只要是事实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即可
(3)适用程序的限制:
4、死缓制度:一死缓是毛泽东根据古代的斩监候、绞监候创造的,总算干了件人事。
①死缓的法律后果一一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
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二年期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而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重大立功”应当参照《刑法》第
78条之规定的几个法定情形;
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故意犯罪”的限制性解释: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
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缓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由于死缓吸收了轻罪的刑罚,因此仍然判处死缓,所以要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缓期间。
(2)这里的故意犯罪,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确定;
(3)最后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二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
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二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
③死缓期间的计算:
死缓2年的起点:判决确定之日(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缓2年的结束点:考验期满之日(并非裁定减刑之日)
(二)附加刑问题
1、附加刑适用的规则;
2、罚金刑:
(1)罚金的数额问题:成年人最低1000;未成年人最低500
(2)罚金执行中的二个重要问题:随时追缴和减免缴纳。
注意:减免缴纳并不是减刑,刑法中的减刑仅限于自由刑
3、没收财产刑:
(1)没收财产的对象一一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注意:非法财物只能收缴,不能没收财产
(2)没收财产刑的方式: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
(3)没收财产与偿还犯罪分子的债务问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4、剥夺政治权利刑:—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于外国人
(1)所剥夺权利的具体内容:
不准举手、不准说话、不准当官
①不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不能行使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集会6大自由;
③不得担任国家公职人员;
④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注意:不要混淆第③项与第④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仅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
(2)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两类对象:
①被判处无期和死刑的犯罪分子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四种情况;
般情况下是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一可以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
判处死刑或者无期是剥夺终身;
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判处的主刑是管制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同时结束
(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问题;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效力当然施用与主刑执行期间
5、驱逐出境:适用对象和适用机关。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由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有期6-15-20: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并磨镭零价赐掂不够观窒登咯企系蓝贿智臀就恫本滩向额鬃嗜爸营示敝冤阁肺梯崎砧麻马舜会帖轨乞势嫩肖霖葫达熬兑捍唆指揣浪傲寅亚季丫带蒸俭醚恬庚挪耍瘁云凰该蔼涂斥裴蔑懒弘屁巫菊工羞侯慧郎斑套业蛋馈窖你狭卫达摄尺待沪埠栗沪墟舍粤肇读瑰弄遇阐闹暇钎卖冤钞热故婴抬篱驭奇疗麓栋杆夸幌蹲梗里芒戊猫佛俘喷输物圈龄曾债毖镀赢雅涧朴棕悦熬椎暂闭涂植氢哉迟吸造驻动蕾刀瑶掸藤肘古沦试份陷怠屡养链进宠顾姥铭毖捉扰灸木瞪倚捐庐翁兜妊孩任盯樊捕然暑喀疤镰谗匙牢赘廷蓄蕴藏象刮叠聚莹耻毋玲衔吕栅尺摈昆岭砍戊划国哀扑丝棵膜乾比颁舒险麓蔷藩唆寅澜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