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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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第五条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7.18•【文号】银发[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12〕178号)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期,经核查发现,少数金融从业人员未能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勤勉尽责地履行反洗钱义务,甚至有个别金融从业人员还参与或协助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完善金融反洗钱(含反恐怖融资,下同)工作机制,防范类似情况的发生,维护我国金融机构良好声誉,现就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应科学评估洗钱风险(含恐怖融资风险,下同)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协调一致。

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全员性义务,金融机构要明晰各条线(部门)和各类人员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要积极发挥业务条线(部门)在了解客户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避免反洗钱工作职责空洞化。

二、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要全面覆盖各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应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并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风险较高领域的反洗钱合规管理措施,防范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金融机构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过程中,应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

三、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强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问题。

银行业法律合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风险管理的法律规定

银行业法律合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风险管理的法律规定

银行业法律合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风险管理的法律规定银行业在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这些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包括《反洗钱法》、《反恐怖融资法》、《银行风险管理规则》等。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银行业可以更加全面有效地履行其合规责任。

1. 反洗钱法的法律规定反洗钱法是指国家为打击洗钱活动,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人民利益,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

该法律规定了银行业需要遵守的主要义务和责任:(1) 客户尽职调查: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银行在开立账户或进行重大交易时,必须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这包括核实客户身份、交易目的和资金来源等信息。

(2) 反洗钱报告:银行在发现涉嫌洗钱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反洗钱机构报告。

同时,银行有义务协助反洗钱机构的调查工作。

(3) 冻结资产:在接到司法机关的冻结命令时,银行必须立即冻结相关账户的资金,并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后续调查。

(4) 内部控制和培训: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确保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执行。

2. 反恐怖融资法的法律规定反恐怖融资法是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组织通过金融渠道获取资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银行业在履行反恐怖融资法律义务方面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客户背景调查:银行在开展业务前,必须对客户进行背景调查,确保没有与恐怖主义组织有关的行为。

(2) 冻结资金:一旦发现客户资金涉及恐怖活动,银行必须立即冻结相关账户的资金,并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3) 信息共享和合作:银行应当积极与反恐怖主义情报机构、执法机构等合作,共享相关信息,加强风险防控。

(4) 内部控制和培训: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员工进行反恐怖融资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3. 银行风险管理规则的法律规定银行风险管理规则是为了保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营,规范业务风险管理而制定的法律。

银行业需要依据这些规定履行风险管理的法律责任:(1) 风险识别和评估:银行必须对各类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7.26•【文号】银办发〔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为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义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一)客户身份核实要求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

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

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

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保单受益人开展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

当保单受益人为非自然人且具有较高风险时,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在给付保险金时,通过合理手段识别和核实其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义务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1.15•【文号】银发〔2014〕344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4〕3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1月15日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

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

1 目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防止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及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各分行根据本规定制定其反洗钱管理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3术语与定义3.1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3.2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3.2.1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支付交易。

3.2.2可疑支付交易是指支付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况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4职责与权限4.1 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4.1.1 统一领导、部署本行反洗钱工作。

4.1.2 负责研究和制定本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4.1.3 负责研究本行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4.1.4 负责本行反洗钱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调查、培训。

4.1.5 指导、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

4.1.6 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4.2 反洗钱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中心,反洗钱办公室负责4.2.1 负责本行反洗钱日常工作。

4.2.2 制定本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4.2.3 组织全辖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检查。

4.2.4 反洗钱的联络、协调工作。

4.3 会计结算中心设立反洗钱岗负责4.3.1 拟定本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4.3.2 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检查ⅩⅩ银行各分行、支行(部)落实反洗钱内控制度情况。

4.3.3 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妥善保管反洗钱会计信息和资料。

银行反洗钱监管制度

银行反洗钱监管制度

反洗钱对金融机构的意义
合规压力 外部风险 内部风险 价值创造
金融反洗钱基本原理
资金——交易报告——监测分析——反 洗钱调查——案件形成 定位: 预防为主,配合打击 目标: 可 疑交易——身份识别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反洗钱内控
反洗钱法律规定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FATF”40+9”项建议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反洗钱
异常交易 主动监测 尽职调查
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异常交易监测 分析判断 流程监控
可疑交易报告: 恐怖融资
恐怖融资与洗钱的区别 对象 目的 手段
恐怖融资交易报告标准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 理办法 主观判断 名单监测
可疑交易制度特征
可疑交易报告目的 可疑交易报告作用 可疑交易与大额交易 可疑交易与证据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的。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 后, 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 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 关替代性信息的。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 的。
可疑交易基本要求: 全面性
完成的交易 进行中的交易 准备开展的交易 可能的交易
保存期限相关要求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 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 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 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 金融 机构在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 者交易记录的, 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 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 , 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 客 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 遵守其规定 。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构与合规要求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构与合规要求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构与合规要求背景介绍: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交易方式的多样化,洗钱风险也日益增加。

为了防范洗钱活动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家建立了相应的反洗钱监管机构和合规要求。

本文将就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构与合规要求进行分析。

一、国际监管机构国际反洗钱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和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

这些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反洗钱准则和标准,通过评估国家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情况,推动各国加强反洗钱工作。

二、国家监管机构各国家监管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美国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反洗钱法律法规;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合规工作。

各国监管机构依据国际标准和本国法律制定监管规则,提供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合规要求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需要满足一系列合规要求。

首先,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监测报告等环节。

其次,金融机构需要进行洗钱风险管理,采取风险分类和风险管理措施。

此外,金融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专业能力。

最后,金融机构应与监管机构合作,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监管工作。

四、银行反洗钱工作挑战与建议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是技术挑战,随着虚拟货币和移动支付的兴起,洗钱手段日趋复杂,金融机构需要不断更新技术手段来识别和防范洗钱行为。

其次是跨境合作挑战,洗钱活动常常跨越国界,银行需要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协同监管。

此外,合规成本和合规风险也是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挑战之一。

针对以上挑战,建议银行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技术投入,引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提升反洗钱系统的准确性和效果。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应对跨境洗钱风险。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专业能力。

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定义:该法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详细描述:①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A. 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B. 制度反洗钱规章C.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状况D. 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反洗钱活动的举报E. 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包括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③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A. 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B.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所建立的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在业务关系或交易结束后至少应保存的时间为5年。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C. 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D. 执行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E.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例题:1.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所建立的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在业务关系或交易结束后至少应保存的时间为()。

A.5年B.10年C.15年D.20年正确答案:A解析: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包括()。

A.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B.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C.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D.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E.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正确答案:B,C,E解析: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A、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B、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C、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D、执行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制度;E、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第5章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实施。

2003年12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修改25处,条文增加至53条),修改重点是将原属于人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1、《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营国库的行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34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35条)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我国设立的金融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1.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00三年一月三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一)2024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一)2024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一)引言概述: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行为,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反洗钱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正文:一、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背景和作用1. 洗钱犯罪的定义和危害2. 国际反洗钱合作的重要性3.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主要目标和原则4. 反洗钱机构和监管体系的建立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适用范围1. 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要求2.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措施的制定3. 可疑交易报告和内部报告机制的建立4. 审计和监督机制的规定5. 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的规定三、反洗钱法律法规在不同行业的应用1. 银行业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2. 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要求3. 房地产和贵金属行业的反洗钱要求4. 律师和会计师行业的反洗钱要求5. 跨境支付和数字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要求四、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合规管理1. 内控制度和合规培训的建立2. 内外部合规审核和风险评估的规范3. 反洗钱报告和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4. 处理洗钱案件的程序和要求5. 监管机构的监督和考核要求五、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未来发展和趋势1. 技术创新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2. 区块链技术在反洗钱中的应用前景3. 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4. 对小微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5.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方向总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解读对于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只有深入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未来,反洗钱工作将继续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完善度和执行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利用新技术手段提升反洗钱工作效果。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4月15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银行业银行业中的反洗钱法律要求与合规指南

银行业银行业中的反洗钱法律要求与合规指南

银行业银行业中的反洗钱法律要求与合规指南银行业中的反洗钱法律要求与合规指南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不断融合,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已经成为银行业最重要的合规领域之一。

反洗钱措施的落实不仅关乎银行业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更是全球金融稳定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银行业中的反洗钱法律要求和合规指南,以及相关的流程和措施。

一、货币洗钱与银行业洗钱是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或资产转化为合法资金或资产的过程,通过巧妙地伪装和隐藏,使其显得合法、干净,并避免法律追溯。

洗钱活动不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还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银行业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直接参与资金的存储、转移和清算,因此承担着阻止和打击洗钱行为的重要责任。

二、反洗钱法律要求1. 国际反洗钱组织(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FATF)规范国际反洗钱组织是一个由全球监管机构组成的多边机构,致力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FATF颁布了《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和金融情报单位报告标准》,要求各国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法律和监管措施,并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

2. 国内反洗钱法律法规我国正在建立健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局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银行业反洗钱的基本要求和义务,包括客户尽调、不良资产甄别、可疑交易报告等。

三、银行业的合规指南1. 客户尽调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有责任进行客户尽调和风险评估,以确保客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尽调内容通常包括了解客户的身份、背景、经营状况以及资金来源等。

2.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以防止洗钱活动的发生。

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员工培训和监测等方面的措施,以确保反洗钱政策和程序的有效实施。

3. 可疑交易报告如果银行发现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应该立即向反洗钱监管机构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银行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

银行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

银行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银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支柱,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责任。

其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执行是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的关键环节。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洗钱和恐怖融资。

洗钱,简单来说,就是将非法所得通过各种手段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来源的资金。

比如,犯罪分子通过贩毒、走私、诈骗等非法活动获取了大量资金,然后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如开设多个银行账户、频繁转账、虚假投资等,将这些黑钱“洗白”,使其能够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

而恐怖融资则是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使得恐怖组织能够购买武器、招募人员、策划和实施恐怖袭击。

那么,为什么银行业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呢?一方面,这是法律和监管的要求。

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如果银行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吊销执照等。

另一方面,这也是维护银行自身声誉和稳定的需要。

一旦银行被发现与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有牵连,其声誉将受到极大损害,客户的信任也会丧失,可能导致业务的急剧萎缩甚至倒闭。

为了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银行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客户身份识别是首要任务。

银行在为客户开户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严格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

这包括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地址证明、职业信息等,并通过可靠的渠道进行验证。

对于高风险客户,如政治公众人物、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等,银行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尽职调查。

交易监测也是关键环节。

银行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一旦发现异常交易,如大额现金交易、频繁跨境交易、与可疑对象的交易等,银行会立即进行调查和评估。

如果怀疑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嫌疑,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

银行根据客户的类型、业务特点、所在地区等因素,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将其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反洗钱法规

反洗钱法规

反洗钱法规概述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是指通过一系列法律、监管和操作措施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系统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过程。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打击洗钱活动,保护金融系统的完整性,并维护社会正义。

主要法律法规1.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3. 美国《银行保密法》4. 欧洲《反洗钱指令》5. 中国《反洗钱法》关键要素- 客户尽职调查(CDD):金融机构需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了解其业务性质和预期交易模式。

- 可疑交易报告(STR):金融机构必须监测并报告那些看似不寻常或无法合理解释的交易行为。

- 记录保存:金融机构需要保存与客户及交易相关的所有信息,以便在必要时提供审查。

实施措施1. 风险评估:定期对客户、产品、服务及交易渠道等进行风险评估。

2. 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包括员工培训、审计和合规监督。

3. 信息技术支持: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辅助监测和分析可疑交易。

国际合作由于洗钱活动往往涉及跨国运作,因此国际合作对于有效打击洗钱至关重要。

各国应相互协助,分享情报,协调立法与执法行动。

挑战与展望虽然全球反洗钱框架日益完善,但洗钱手段也在不断进化。

加密货币、网络支付等新兴领域为洗钱分子提供了新的途径。

未来,反洗钱工作需要不断适应新情况,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升国际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结论反洗钱法规是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工具。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与执行力度,以及深化国际合作,我们能够更有效地打击洗钱活动,保护金融市场的清洁与稳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犯罪手法的演变,反洗钱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需要我们持续关注并采取相应对策。

银行业务合规与反洗钱法律要求

银行业务合规与反洗钱法律要求

银行业务合规与反洗钱法律要求随着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在日常运营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规和反洗钱法律要求。

本文将探讨银行业务在合规和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要求,包括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和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尽职调查根据反洗钱法律要求,银行在开展业务之前必须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其身份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这包括了解客户的背景信息、职业状况和所涉及的交易目的等。

1.1 客户背景调查银行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进行验证,并核实其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同时,银行还需了解客户的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客户的背景情况。

1.2 职业状况调查银行需要对客户的职业状况进行调查,以了解其收入来源和职位等信息。

通过这一调查,银行可以判断客户所涉及的资金流动是否合法,并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1.3 交易目的调查在与客户进行业务交易之前,银行需要详细了解客户所涉及交易的目的。

如果发现与客户的职业状况不符的交易或者存在可疑的资金流动,银行有义务主动报告给相关机构。

二、报告和记录保存除了客户尽职调查外,银行还需履行报告和记录保存的法律要求,以确保金融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2.1 可疑交易报告银行应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及时上报给相关监管机构。

银行需要设立专门的调查部门,对可疑交易进行深入调查,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法律调查。

2.2 交易记录保存根据法律要求,银行需要将客户的交易记录进行保存,以备将来的审计和调查。

交易记录应包括交易的金额、时间、地点以及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等。

2.3 客户身份文件保存银行应定期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复印或电子存档,并确保其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这样可以在需要时对客户进行识别和核实。

三、合规培训和监管为了确保银行员工遵守合规和反洗钱法律要求,银行需要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并严格监管员工的行为。

3.1 合规培训银行应向员工提供合规培训,使其了解反洗钱法律要求,并知晓如何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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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就监督管理部分而言,此次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这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这属于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

综上内容,人民银行实际上是有3个方面的检查监督权,即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特定检查监督权
∙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本节主要讲解三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银监会的设置: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

根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l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因此,需强调的是,本法的监管对象范围:
从机构性质上看,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地域上看,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其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有6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一系列措施。

其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重组。

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3)撤销。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是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

其三,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风险披露。

即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第三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刑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关于相关的处罚措施
∙第四节反洗钱法律制度
本节应掌握的主要内容是:洗钱的目的、洗钱的过程、洗钱的方式、反洗钱法律制度、反洗钱监管部门
一、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形态,洗钱者交错运用不同的方法,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2.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

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的特征
(3)使用空壳公司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l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该法共七章三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应掌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会议还作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即建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l日起施行。

关于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主要是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
其中: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二十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十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关于免于报告的交易:
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额交易报告的有九类交易:P156
由此看来反洗钱法律主要有三部: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7年3月l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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