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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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药品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建立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管理制度,把好药品经营源头,防止假劣药品进入本药房,保证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的可靠性。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首营药品的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
四、内容
1、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必须提供加盖原印章的合法两证一照复印件、开户行及账号、印章印模样章、随货同行单样式、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质量体系调查表和质量信誉证明材料。
(2)、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以及价格批文等。(供货单位是台州市企业的,首营品种资料可以是电子版本,但确保资料真实有效。相关资料应可在《浙江省互联网药品市场监测及公共服务平台》或企业合法的信息平台查询并下载到本企业计算机中,但文件格式应为不可更改的。)
(3)、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药品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原印章和法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姓名、身份证、区域、品种、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4)、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质量协议书内容包括:
①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②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
效性负责;
③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④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⑤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⑥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⑦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2、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按规定操作规范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负责人的审核、企业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3、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以上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五、责任人:药品采购员、质量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