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选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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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明代选举制度:明代负责选举的机构,教育制度、选官途径(荐举、监生、吏员、科举),对文、武官员的铨选与管理。
明代的学校教育,无论是其制度建设,还是它实际的发展状态,都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有重要的发展地位。尽管自西汉就有了地方郡学和中央太学的设立,并在此后各代获得不断发展,但只有到了明朝,才最终形成了健全完备、完全向良民开放,并且与科举制紧密结合的官办儒学教育体系。首先,地方和军队儒学教育空前发达。洪武二年,令全国府、州、县各置儒学,府学设教授一员、训导四员,州学设学正一员、训导三员,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皆纳入国家正式官职编制,享有俸禄。各学校舍也完全由各地官府主持兴建、维修。生员则于本地官员军民子弟中选考其端重俊秀者补充;其名额,最初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因都享受免费伙食待遇,所以称为“廪生”;此后,随着求学者的日益增多,又令各学添设与其廪生等额的“增广”生员,天顺后复增“复学”生员;各类生员都享有“免其家二丁差徭”的优待。与此同时,主要分布于北边与西南地区的部分都司、卫、所,也建立儒学以教育军队子弟。在明一代,朝廷始终稳定地举办如此完备的地方及军队儒学教育,这是前代不曾有过的;明末全国生员高达五十余万人,这么大规模也是前代不曾有的。其次,中央设立国子监作为最高学府。唐代以来,中央官学为多并立,兼隶属于国子监管理;明太祖则只设国子学,洪武十五年,改称国子监。由此,国子监由唐代以来中央官学的行政管理机构变成了纯粹的国立最高学府。这一变化,既减少了朝廷对中央官学的行政管理层次,又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一举两得。洪武八年至二十六年,并设南京国子监和中都国子监。永乐元年后,则形成南、北两京国子监并立的体制,且终明再未发生变化。永乐二十年,两京监生高达一万五千多人,成化元年,更高达一万九千余人;其规模之大在中国古代是少有的。其三,官办儒学教育体系空前完备。洪武十六年,明廷确立了各府、州、县学分别按照一定额数和标准向中央举贡生员并经“廷试”中试后入国子监生肄业的制度,因是按年而贡,故称“岁贡”。由此,府、州、县学生员成为国子监生最主要的来源。这不仅改变了明朝以前国子监主要来源于官宦子弟的局面,而且,也把地方儒学和中央国子监教育在制度上直接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了空前稳定和严整的官办儒学教育体系。其四,确立了官办教育以科举为轴心的基本格局。同样是在太祖时期,明廷就已经确立了中央国子监和地方府、州、县学从教学目的到教学内容都主要围绕科举考试进行的基本格局。洪武二十六年,明廷又规定各府、州、县学生员考中举人的多少作为考核其教官称职与否的主要依据,更是以硬性的制度手段把府、州、县学教育限定在科举附庸的地位。其五,确立了监生入仕制度。选拔太学生或国子生之优异者直接入仕,明代之前,国子生从未获得当然的入仕资格,由学校直接入仕在整个官员队伍中还是少量的。而到明代,监生入仕则成为常例,也即监生只要按规定完成了肄业和历事,就可获得选官的资格。通
明一代,包括举监、贡监、例监和荫监在内的各类监生成为朝廷选官的最主要来源,这对于提高官员队伍的整体文化素质,进一步扩大明朝的统治基础、增强社会各阶层对朝廷的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选官途径就是选官来源。明初,除进士、监生和以吏员为主的杂流外,荐举在选官来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明初洪武四年未行科举之前及洪武六年至十七年停止科举,以及洪武十八年复行科举后未久的时间里,荐举是明政府选拔官吏和人才最重要的途径。明朝建立后,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 适应治国卫民、建立健全各级政权与恢复社会经济的需要, 不仅反复强调人才的重要,把贤能作为国宝,责令各级政府把荐贤举能作为当务之急,而且还就如何荐举各类人才,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荐举方法,主要有二:一是派遣官员到各地访求贤能。二是责成各级官府荐举人才。随着科举取士的持续进行,政府机构大量缺员状况已不复存在,兼以荐举制本身存在的弊端, 自天顺后, 在选拔和使用人才上,渐拘资格, 科举日重,荐举日轻, 荐举制亦趋废弛。科举制是用考试选拔人才的一种制度,是明代选拔人才和官吏的主要方式。科举取士始于隋,历经唐、宋, 这一制度已逐渐完善。明承元制,洪武三年五月, 诏行开科取士。考试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由于当时国家急于用人,命各行省连续三年举行乡试,且免行会试,直接赴京听选。还宣布“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与官”。经过三年的实践,发现所取“多后生少年,观其文词,若可与有为,及试用之,能以所学责诸行事者甚寡”。所以洪武六年决定停止科举,“专用辟荐”在此后十年实践中,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总结了选拔人才的经验,深感荐举制并不能保证荐人才的质量及选官的要求。为此,洪武十五年决定恢复科举,十七年三月,重定科举之制。令各省举行乡试, 明年复行会试与殿试。自此而后, 科举成为定制,乡试、会试、殿试均三年一次。贡监制是从学校中选拔人才和官吏的制度,这也是明代考试选拔人才的方式之一。所谓贡即贡生,是地方府州县学的生员,经过考试升入国子监肆业者的通称。洪武十六年,规定自明年起,各地府州县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各年各贡生员一人,经翰林院考试,经义四书各一道,判语二条,中式者即入监。洪武二十五年,改为府学岁贡二人,州学二岁贡三人,县学岁贡一人。弘治、嘉靖间,改从其例,遂为定制。这样,平均每年至少有六百名生员被荐送入监。所谓监即监生,是明代国子监学生的通称。国子监即国学,又明代国子监学生来源,大致有三: 一是品官子弟、土官子弟及外国留学生,二是各地从府州县学中选送去的生员及举人下第者;三是纳粟入监。由于学生来源不同,所以国子监的监生又分为这样几类: 下第举人入监曰举监,生员入监曰贡监,品官子弟入监为荫监,纳粟捐资入监为例监。而贡监由于选拔时间、方式上的不同,又分为岁贡、选贡、恩贡、纳贡四类。但是,“自正统以后, 此制遂废”。造成贡监制废弛的原因,王琼在《双溪杂记》里说:“因历年开贡、开科, 加以纳银纳粟事例,监生累计至数万人,考勤后一年余,仍留在部,及放回听选,必十四五年方得挨次取选,往往衰颓迟暮之人,方入仕途。”吏员制是指吏员通过考选进升为官员的制度。这是明代从基层
选拔人才和官员的一种方式,也是明人入仕的一个途径。所谓吏员是在各级政府机构中办事的公职人员。最初是摇役的一种,其来源主要是从农业人口、年三十以下、略有文化的人选取。后来贡生考试不合格不得入监者亦去为吏,他们在衙署中从事文书及勤杂工作。明朝初年,用人不论出身、学历,吏员与科举出身的人,均被定为荐举的对象,然而,由于吏员人数众多,情况复杂,所以成祖便对吏员的升迁逐渐加以限制。永乐七年六月,令自今而后,“御史勿复用吏”。明年十二月,谕吏部“今风宪更不得吏, 著为令”。正统间,又定“椽吏者不得历知府,著为例”。此后,吏员社会地位日渐下降。明代中后期,象况钟那样,以吏出身升入中、高级官员阶层是少数。绝大部分吏员都因为升迁无望,待遇微薄,便利用身在官府的机会,肆无忌惮地贪赃枉法,敲榨勒索,损公肥私,害民利己。这也是导致明代中后期吏治败坏、难以自救的一个原因。
明代的文官考核,按职权主要是由吏部和都察院来负责,参与人员主要有吏部尚书、吏部考功司郎中、都察院都御史、吏科都给事中、河南道御史等,各地按察使、布政使,巡按御史、监察御史及巡抚等官,实际上亦直接参与了对文官的考核。主要部门虽为吏部,但都察院作为监察机关,参与文职官员的考核是明代文官考核制度的特色之一。明代考课官吏方式二,一为考满,一为考察,“二者相辅而行”。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即对每个官员任职期间的例行考课,三年一考,三考为满。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按功过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上中下三等,称职者提升,平常者维持原职,不称职者降职。郡县之繁简或不相当,则互换其官,谓之调繁调简。(即因地量才置官)考满又分京官考满和外官考满两种。明制,考满之外又有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即定期对全体官员的会考,考察科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疲),曰不谨”。考察一般分为京察和外察(通称大计)两种形式。在考满、考察两种主要形式以外,还有一种作为补充形式的“拾遗”,即“京察之岁,大书白陈,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遗行者,给书、御史纠幼,谓之拾遗。拾遗所攻击,无获免者。”反过来,大臣如果自己认为考察不公有冤屈者,可上疏自辩,如覆核属实冤枉,予以纠正,并要处罚主持考察的人。
明代武举制度正式确立是在弘治年间。弘治六年( 1493 年),明廷定武举六年一行,先试策略,后试弓马。策略不中式者,不得再试骑射。策略优良、弓马中式者,则升署职二级;策略稍次、弓马中式者, 则升署职一级。从此以后,武举就开始持续举行。弘治十七年,兵部尚书刘大夏上了一道《议行武举疏》,请改为3年一试, 并提高礼仪规格。他极陈荐举之弊,“偾事者多,而成功者少”。他认为“选将之路太狭”,武举“法制未备, 礼仪未隆, 上未足以承陛下旁求之心,下不足以付豪杰登进之望”。他建议“品式宜加详备, 恩礼宜从优厚”,在文举之年也同时行武举,“此制一定....凡海内智勇之士,莫不仗剑而起,各售其术, 期以效用于世。是驱天下之英雄,而入于吾之彀中”。孝宗准其奏, 武举改定为3年一行,次年4月开考。先答策,后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