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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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规范、引导和扶持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管理经营所需的场地以及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孵化基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实际,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各类工业园区、较大规模的旧房屋、厂房、楼宇等改造辟建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五条孵化基地建设要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孵化基地要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功能,培育定向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标准
1、加工型孵化基地标准为:根据实际,新建、利用较大
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0家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
2、楼宇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代理、经销、广告、生产、设计、动漫制作等创业项目。
3、门面型孵化基地: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10个及以上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4、市场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有15个及以上创业者入驻,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大型成熟市场2010年起一次性新提供30个以上摊位安置本地人员创业,可列入申报认定范围。
第七条创业孵化基地应为创业者提供下列服务: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
3、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4、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
5、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6、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各级扶持资金,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7、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八条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
3、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得超过200万元;
4、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5、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
6、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业主须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
第九条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报告
2、《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表1);
3、孵化基地可行性分析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
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4、土地使用及审批资料;
5、环境影响评估资料
6、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说明;
7、《入驻企业(个体)基本情况表》(附表2);
8、运营单位和孵化对象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名册、相关资格证书及开展服务情况说明;
10、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1、创业对象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十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县区创业孵化基地由县(区)创业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创业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单位直接向市创业办申请,市创业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创业办发文并授予“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对市、县(区)已经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各县(区)创业办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并报市创业办审批、授牌。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相关服务和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确认的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有效期为2年,每年进行年检(附件3),2年后进行再认定。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由市创业办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1、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孵化基地当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各类安全事故的。
3、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4、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5、孵化成功率低于60%的。
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1、对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依据创业孵化基地大小、规模、发展前景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市、县政府给于适当的建设资金补贴。
2、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户数、规模、带动就业人数、服务质量、整体运营等情况,市、县政府给予孵化基地适当额度的孵化补贴.
第十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1、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政府给予孵化基地一定额度的孵化补贴;
2、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的,按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的,该项目平稳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给予小额
4、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1、创业对象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规定,可申请最高限额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创业者可享受最高限额1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可享受最高限额3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50-200万元的贷款贴息;
2、创业孵化对象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对创业孵化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创业孵化对象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第一年免收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第二年租金减半,第三年孵化期满迁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