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中心论到生态中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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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类中心论到生态中心论
——当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想评介
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5年第4期[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赵晓红] 发布
时间:
08-07-25 17:54:14 221
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一度陶醉于征服自然的工业化巨大成就的人类开始意识到,工业文明在给人们带来舒适方便的生活的同时,也给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全球性的生态系统失衡和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不仅促使经济学家和环境科学家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寻找着出路,同时也促使哲学家从环境伦理方面进行反思。从人类中心论到生态中心论的演进反映了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发展轨迹。
(一)人类中心论。人类中心论是西方传统的伦理思想,它把人类视为自然的征服者和统治者,把自然界排除在道德范围之外,认为道德是调节人际关系的规范,维护人的利益是道德的目的,而自然界则只是满足和实现人类欲望和需要的工具。
人类中心论观点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欧洲思想家,苏格拉底曾说,思维着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这其中就包含着以人类为本位来看待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然而,这种观念的大行其道则是在17世纪以后,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启蒙运动的兴起、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思想的传播,使人类中心论被进一步强化,特别是工业化的迅猛发展,人类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向大自然开战,在短短两个多世纪中就使我们唯一的家园——地球,变得伤痕累累、危机重重。人类中心论的后果既伤害了地球的生态系统,也伤害到人类自身。
马克思说:“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1]面对大自然,人类常常热衷于宣扬自己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而恰恰忽视了自己受动的一面。人类是生物进化的产物,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现在和将来都离不开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的平衡与发展。作为自然界的组成部分,人类的价值不可能大于自然界的整体价值,人类的发展也只有在保障自然界的完整和繁荣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因此,人类必然与自然界建立起和谐统一的关系。
(二)现代人类中心论。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迫使人类重新认识和反思人类
与自然之间现存的伦理关系。人们意识到: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经济和技术问题,要想彻底消除环境危机,人类首先要在思想上树立以自然和人类可持续发展为标志的新的道德观即环境伦理观念,通过对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研究,为人类的经济活动提供新的价值导向。在20世纪60—70年代之后,现代人类中心论逐步形成并被不少国家的官方认可。
1974年,澳大利亚哲学家J·帕斯莫尔撰写的《人类对自然的责任》一书出版,这是当代哲学家最早以传统哲学观点反思环境问题的著作,也是现代人类中心论的代表作。帕斯莫尔指出,西方传统哲学思想中虽然存在着建立人与自然正确关系的道德萌芽,但传统哲学和宗教把人类视为自然界绝对主宰的观点是错误的,人类应该热爱和保护大自然。然而,他的伦理观念依旧是以人为中心的,认为自然本身并无内在价值可言,人类关注、尊重自然并对自然负有保护责任完全是人类的利益使然。由此可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现代人类中心论的主要观点是:人类是自然的主人,是自然的管理者和受益者;人类比自然界具有更高价值,是道德关怀的主要对象;利益是人类行为的始点和终点,人与自然没有实现平等权利的共同基础。显然,现代人类中心论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没有超出传统理论的范围,它是在传统伦理学框架内建立起来的一种环境伦理学学派。
美国学者G·诺顿在1988年出版的著作《为何要保护自然的多样性》,是现代人类中心论新的代表作,书中不但论证了建立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科学世界观的必要性,而且还提出了实现地球资源的代内公正分配和代际合理保留的观点,从理论上印证了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理念所下定义的正确性——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现代人类中心论的观点也存在着某些局限性。它强调道德权利的社会性,反对把道德权利扩大到人以外的自然界。它遵循的只是这样一种原则:人类的行为必须符合自身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自然界的某些物种或存在物要是对人类无益,灭绝了或毁坏了也无妨。如此,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对自然界的平衡和完整造成某种伤害。
(三)动物权利论。动物权利论是主张把价值主体的界限从人类扩展到动物的一种环境伦理学观点。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地动物保护组织纷纷成立,有关“动物解放”、“动物权利”的伦理学观点也开始形成。此类观点不但反对虐待动物、提倡保护动物,而且还强调动物应具有独立的生存价值和道德权利。
动物权利论的两个主要代表人物是澳大利亚学者P·辛格和美国哲学家T·里根,他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人与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
判断人或动物是不是价值主体和拥有道德属性的根据是什么呢?辛格在其代表作《动物的解放》(1976)和《实践伦理学》(1979)中指出,这一标准应该是“感觉”,即感受快乐与痛苦的能力。他认为在感受能力方面,动物与人是相似的,因此动物理应享有与人一样的道德权利,人类应当承认动物的内在价值,维护动物的平等权益。虽然有理性的人或许比仅有感觉能力的动物具有更高的生命价值,但相同的感觉应当具有相同的道德属性。他说,“动物不是为我们而存在的,它们拥有属于它们自己的生命和价值”,他还一再谴责人类对动物的态度是世界上“现存的最后一种歧视形式”[2]。
T·里根的主要代表作是《为动物的权利辩护》(1985),他提出的动物权利论观点强化了生命主体的概念。他指出,一个生命具有天赋价值的根据不在于他是不是理性的,而在于他是一个“生命的主体”。幼儿、智障者、精神病患者都不具有理性的思维和语言及选择的能力,但谁也不能因此而否定他们是人类中平等的成员。所以,里根认为动物和人一样,也是拥有天赋价值的生命主体,它们应当被当作目的的本身而非工具来对待。同时,人类除了要尊重动物的天赋价值之外,还要赋予它们应享有的道德权利,即不遭受痛苦虐待和被随意宰杀的权利。
动物权利论肯定了动物的内在价值,为动物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一理论成为人与自然之间传统伦理观念的一个突破口。将动物纳入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这对于保护自然界日渐减少的野生动物物种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动物权利论的观点也存在着不足之处,比如辛格的“感觉说”,他认为让动物痛苦是在作恶、是不道德的。可是自然界动物之间弱肉强食是一种自然现象,是自然界维持生态平衡的手段,无所谓道德不道德。尽管如此,人类道德关怀的眼界毕竟应当更为宽泛些: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界的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人类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生命中心论。与动物权利论相比,生命中心论在人类与生物之间的道德关系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A·施韦泽是德国哲学家,其代表作《文明和伦理》(1923)和《敬畏生命》(1948)所阐述的伦理思想成为当代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石之一,他以“生命平等”的观点开拓了生命中心论的新学说。在《敬畏生命》一书中,施韦泽系统地阐述了生命间平等的思想,他把道德的范围扩大到一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