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B===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C===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H===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J===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K===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P===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Q===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W===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X===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Y===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Z===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复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1、合同债务: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二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6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7格式条款:是当时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四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5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五1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汇编
《合同法》名词解释汇编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持续性合同:就是按照原有的合同,到期后按原来的在接下去签的合同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名词解释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要素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内容即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
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本人对自己履行债务,不得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债权的特征债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已存在并特定化。
种类物之债是指一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合同及其特征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
P21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P210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81个关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专门针对合同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撤销、无效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相关的名词和术语,以下是对合同法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第一,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它构成了约束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第二,当事人。
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商议,并通过双方表示意思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过程。
第四,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物品、财产或权益,可以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权益等。
第五,履行。
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履行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合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第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履行和要求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九,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请求法院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撤销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等方式,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法名词解释涵盖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标的物、履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等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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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7、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28、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课撤销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9、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0、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31、无过失:是指相对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32、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事实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33、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法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4、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发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3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隐匿行为、36、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以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
37、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3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39、合同的履行:是指债权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40、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时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1、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42、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43、代物清偿:是指债务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4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
4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48、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4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0、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5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5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简答1.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P(43)答:(一)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学理上的区别(1)是否具备合同的内容条款。
(2)合同成立的程序。
(3)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2、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实践中的区分标准(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3、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2.简述实际履行的概念和构成要件P(242)答: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性质能够履行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经济上是合理的3.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P(95)答: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无效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具有这些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4、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4.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效力P(201)第一,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新债务人将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原债务人将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合同义务转以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的抗辩。
第三,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5.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哪些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哪些合同是效力未定合同?答:无效的合同P(135)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P(143)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儿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P(123)(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合同6.简述承诺的要件P(50)答: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7.简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P(149)答: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8.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在什么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P(165)答:不安抗辩权又叫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