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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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备案管理规定

商品房买卖备案管理规定

商品房买卖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三区内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买卖包括商品房现售和预售。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现(预)售商品房网上管理认证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需要调整其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办理网上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提供网上楼盘的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前,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等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需要预留暂不销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网上公布预留期限,预留期内不得出售。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将合同信息进行备案,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套商品房已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商品房楼盘表上即时显示该套商品房已备案,供购房人查询。

第十条在房屋权属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它有关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它有关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买房子,听起来是不是挺让人激动的?这可是人生中的大事!不过呢,买房的过程就像一个大迷宫,啥都得小心翼翼,不然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

尤其是那些合同什么的,更是让人头疼!你以为签个字就完事了?那可不一定!其实呢,在你买了房之后,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那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

是不是觉得有点陌生?别急,今天咱们就来唠一唠这事,给大家理理清楚。

首先呢,咱们得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是啥。

简单来说,就是在你买了房子,和开发商签了合同之后,还得去房产部门把这个合同备案。

这可不是随便做做就能过去的事儿,它是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防止啥不法分子耍花招。

你想啊,要是房子合同没备案,万一中途出现什么问题,法律上你怎么找证据?这不就得不偿失了嘛。

你肯定也想问了,合同备案登记是个啥?咋办呢?别急,往下看。

这个备案的过程并不复杂,主要就是你和开发商签完合同后,房产部门会核实合同内容,包括你支付了多少钱,房子的面积、楼层,甚至是小区的规划啥的,都会有详细记录。

等到房产部门确认无误后,会给你发一个“合同备案证明”,这个证明可不是随便给的,证明了你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是法律上认可的凭证!有了这个,万一哪天房子出了啥事儿,你可以拿这个备案去追究责任,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你是不是想说,“备案登记我自己去就行了吧”?嘿嘿,这个你就大错特错了!备案登记一般是由开发商来代办的。

当然了,代办并不意味着就不用管你了,买房这件事可不止是签个合同那么简单。

开发商代办是为了方便你,但你可不能把所有责任都甩给别人。

记住,合同备案的时间一般有规定,不能拖拖拉拉,这事儿得尽早办。

否则,万一时间过了,你就麻烦了,房子可能都登记不成功,到时候麻烦可就大了。

讲到这儿,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了,“那我怎么知道我签的合同是不是符合备案要求呢?”别担心,开发商有责任确保合同符合国家的规定。

你只要看清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自己的基本信息和房屋信息无误就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2.28•【字号】沈房发[2000]第15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00]第15号)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经过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的有偿服务行为。

城市房地产拍卖、抵押款担保等中介服务活动除外。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本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章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须进入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不得跨机构从业。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市房产管理局按国家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是指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

这一程序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等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主要内容:1. 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进行备案。

2. 备案所需材料:- 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预售合同登记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3. 备案流程:- 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准备上述所需材料;-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材料;- 审核通过后,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备案完成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4. 备案的时间要求:- 通常要求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具体时间限制根据地方性法规而定。

5. 备案的作用:- 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防止房产被多重交易;- 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提供依据;- 有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确认房屋交易的真实性,为贷款提供保障。

6. 未备案的风险:- 未备案的合同可能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可能影响买方的权益,如在房屋交付、产权登记等环节遇到问题。

7. 备案后的变更:- 合同备案后,若合同内容发生变更,需要重新提交变更材料进行备案变更。

8. 法律责任:- 如果开发商未按照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等。

9. 备案查询:- 买方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系统,查询合同备案的状态和信息。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是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买卖双方都应当重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房地产专家,以确保所有程序合法合规。

网签的法规及规则

网签的法规及规则

⽹签的法规及规则⽹签的政策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项⽬⼊⽹⼿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查询。

⽹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开发企业捂盘以及⼀房多卖⽽建⽴的⼀个⽹络化管理系统。

⽽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该办法第⼗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应当在签约之⽇起30⽇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续。

两者的共同作⽤是,防⽌⼀房多卖,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的,只能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

办理好⽹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续。

⽹签规则:同⼀套房只要有⼀家中介"⽹签",其他中介就不能再介⼊成交。

因此,有的中介⼀看到房主挂出房⼦,没有买家也⽴刻⽹签"占上"房⼦,找到买家后再注销改签,由此导致退房率超⾼,恶意⽹签很容易延误买卖双⽅成交时机,也会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为避免中介单⽅擅⾃"⽹签",住建委发布的《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交易双⽅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将⽹上信息提交完成的,经查实后将对该机构或⼈员的⽹上签约⾏为进⾏限制,并将其违规⾏为公⽰曝光,严重的将其违规⾏为记⼊该机构和⼈员的信⽤档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房产局•【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房产局、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住建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我局重新修订《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2023年8月30日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不含辽中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在商品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的,其预售资金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预售合同或者认购协议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户、全额存入、节点控制原则,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商品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终止。

第五条市房产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局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市房产局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经公开招标,选定可从事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4.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沈阳市司法局
2024年2月1日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说明:本目录仅包含2019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逐渐提高,房地产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商品房成为了普遍的居住方式。

然而,房价居高不下、房价波动频繁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的备案管理,保证市场公平有序,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制定和完善。

一、商品房价格备案概念及实施目的商品房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经过审核后备案的行为。

其实施的目的是落实“房住不炒”政策,防止开发商过度投机和封闭性的销售策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商品房价格备案的实施有利于市场透明、公正和合理,对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主体我国商品房价格备案属于行政管理事项,管理主体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不同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相应范围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事务。

例如,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省份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市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

三、备案内容1.备案标准商品房备案价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结合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所处地区等因素进行调整,并根据当地楼市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如果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出现价格虚高的情况,需要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备案。

2.备案实施房地产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需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商品房价格,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主管部门对申报备案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进行备案。

备案完成后,主管部门会向开发企业下发《商品房价格备案证书》,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合法的备案证书。

四、备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办法虽然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房价的涨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备案标准的制定商品房价格备案标准的制定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保证房价的合理、公平和透明。

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8.24•【字号】沈政发[1985]142号•【施行日期】1985.08.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5]142号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房产交易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利,方便房屋的正当买卖,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含郊区)县(城镇)的公(包括集体所有制)私房买卖、有偿转让和不等价交换。

第三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均可进行房屋的合法交易。

第四条凡房屋买卖、有偿转让和不等价交换,无须经房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本办法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禁止私自买卖和倒买倒卖。

第二章买卖第五条单位或个人买卖房屋,须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书证件:(一)单位购买房屋,须提交买房申请书和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协议书;(二)个人购买房屋,须提交买申请书和居民身份证明;(三)单位出卖、有偿转让或不等价交换房屋,须提交卖房申请书、转让或不等价交换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明(如系自建房房屋应提交建筑许可证)以及建筑物正、侧两面照片一式两张;(四)个人出卖房屋:1.须提交私有房产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明;2.房屋产权人委托他人代卖时,须提出公证委托书;3.出卖共有的房屋,须提出共有人的同意书和共有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的证明;4.出租房屋的出卖,须提出经单位证明的承租人的弃权书。

第六条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房产共有人、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居住自有房屋的职工,分到单位的新房后出卖自有房屋时,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出卖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时,按补贴出售住宅规定的办法办理;自建公助或私买公助的房屋产权人要求出卖时,参照补贴出售住宅规定的办法办理。

商品房网签流程操作手册

商品房网签流程操作手册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用户手册目录第一章、初次使用准备 (2)第二章、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 (5)1.用户名及口令的获取 (5)2.登陆网上备案平台 (5)3.网上备案 (6)3.1合同备案 (7)3.2合同管理 (11)3.3合同模板管理 (12)3.4员工权限管理 (13)3.5修改密码 (14)3.6返回首页 (15)3.7安全退出 (15)4.备案注销 (15)第一章、初次使用准备在初次登陆张掖市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前,需进行IE的设置。

请按如下操作,将备案系统加入到“受信任的站点”:(1)点开菜单“工具>>Internet选项”;(2)在弹出的对话框(A)中选择“安全”标签页;(3)在“不同区域”的列表中选择“受信任的站点”,此时“站点”按钮变得可用;(4)点击“站点”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B)中,将“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 前面的对钩去掉;(5)在“将该网站添加到区域中”下面输入网上系统网址::81/,再点击“添加”按钮,点击“关闭” (或“确定”)按钮关闭对话框(B);(6)在对话框(A)中,点击“默认级别”按钮,将会看到一个滑杆,向下拖动滑块,使其内容变成“安全级 - 低”;(7)进行网络备案或查看备案合同时,请关闭IE广告拦截功能。

在显示楼盘表时会弹出“安全设置警告”对话框,提示是否安装控件(此控件是显示楼盘表所必须的),请点击“是”。

在等待几秒安装完楼盘表控件后,即可正常显示!第二章、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1.用户名及口令的获取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网上备案)之前,需先于张掖市房管局进行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并从商品房网上备案管理人员处获取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的身份认证密钥(USB-KEY)和原始密码。

开发商或员工根据此身份认证密钥和密码登陆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进行商品房的备案登记。

建议开发商和员工在初次登陆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后,修改原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好身份认证密钥及修改后的口令(该身份认证密钥与密码相对应,登录时,缺一不可);该身份认证密钥用于日后预售楼盘的在线销售、合同签订、合同管理等操作。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方便商品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暨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备操作系统)即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的组织实施,提供网备操作系统的入网权限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等信息技术支持,承担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由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范、便捷、及时、高效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同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用户认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众信息网公示以下信息:(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四)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六)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七)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购房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及顺序

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及顺序

一、合同签订1. 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购房意向,并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2. 双方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书或买卖合同文本,拟定相关条款。

3. 购房者与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系统上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签字盖章。

二、网签备案1. 开发商和购房者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报至房地产市场信息网,进行网上签约。

2. 网上签约成功后,打印正式的(电子)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履行签字手续。

3. 开发商在网签成功后的3个工作日内,携带全部购房资料和全套已签字(盖章)的纸质正式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三、备案审核1.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开发商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审核通过后,管理部门为购房合同生成备案号,并告知购房者。

四、合同备案查询1. 购房者可登录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使用备案号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2. 合同备案信息包括备案号、合同签订时间、开发商名称、购房者姓名等。

五、贷款及提取公积金1. 购房者在合同备案完成后,可办理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

2. 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备案信息后,对购房者的贷款或提取公积金申请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购房者可按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或公积金提取手续。

六、合同备案变更1. 在合同备案过程中,如购房者或开发商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重新签订合同,并按上述流程进行备案。

2. 合同变更备案完成后,原有备案信息失效,新备案信息生效。

总结: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的重要环节,需严格按照流程进行。

通过网签备案,既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购房者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以便顺利完成购房手续。

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备案.第三条市房产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负责本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入网权限管理;负责日常网络管理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下列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目备案手续:(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市房产测绘部门绘制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层分户表》(原件);(三)地名办《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四)项目备案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五)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名章;(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七)项目备案申请书(房产局统一制式);(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登记备案时明确商品房拟销售最低价格和平均价格;项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价格变更(填写统一制式的价格变更申请书)。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后,持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通知书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入网认证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

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

“ 品 房预 售 的 . 商 自本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0天 内 , 由》 第
4 4条 第 2款规 定 :商 品房 预售人 应 当按 照 国家 有关 “
卖人 向 ×××申请 登记备 案 从而使商 品房买卖合 同 ”
登 记 备 案制 度 得 以完 善— — 将 《 品房 预 售合 同》 商 归
作者简介 : 黄侃 , 江 国圣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 级 律 师 , 律 硕 士 。 浙 一 法 7 0
论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登 记 备 案
《 品房 买卖 合 同》 商 中约 定 “ 申请 登 记 备 案 ” 款 。 条 因 此 . 据 上述 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 发商 与 购 房 者签 订 根 开 商 品房买 卖合 同后 . 开发 商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到商 品房 所在 地 的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房地 产 开 发 主 管部 门和 负责 土地 管理 工作 的部 门登记 备 案 申请 登 记备 案 其
预 售合 同向县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房 地 产管 理部 门和 土 地 管理 部 门办 理 登记 备 案 手续 ” 就把 登 记备 案 制 这
度 以部 门规 章 的形 式 给予 了具体 化 9 8年 7月 2 19 0 日施 行 的《 城市 房地 产开发 经 营管理 条例 》 2 第 7条 规 定 : 房地产 开发 企业 预售 商品 房时 . 当向 预购人 出 “ 应 示商 品房预 售许 可证 明 地产 开发 企业 应 当 自商 品 房 房 预售 合 同签 订 之 日起 3 日内 . 商 品房所 在 地 的 0 到
2 1 第 2期 0 0年
法 治 研 究
论矗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
黄 侃

要 : 国商 品房 买卖合 同登 记备 案 制度 创设 于 19 我 9 4年 。 有 关法律 法 规始 终 没有 明确 登记 但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回执单备案登记流程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回执单备案登记流程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回执单备案登记流程是什么?⼀、备案流程:1、客户签约,收集客户基本资料;2、把相关资料全部进⾏扫描并拷贝到u盘⾥⼀起提交到国⼟房屋管理局审批。

⼆、按揭流程。

三、抵押登记流程。

回执单是个⼈或单位作出答复时⽤的单⼦。

签订时,为了防范在履⾏合同义务中出现销售⽅和收货⽅因为商品的交接出现法律问题,往往需要在交易进⾏后取得合同备案回执单,作为法律依据,⽤来弥补双⽅没有盖红⾊公章的漏洞。

下⾯,⼩编就和⼤家聊⼀聊备案回执单备案登记流程。

⼀、什么是回执单?回执单,是对⽅收到你的货物或者书⾯通知的回复,即⼀些个⼈或单位对另⼀些个⼈或单位作出通知等消息时,为了保证需要接受这些通知等消息的个⼈或单位知道这些通知或消息⽽让需要接受这些通知等消息的个⼈或单位作出答复时⽤的单⼦。

是对⽅收到你的货物或者书⾯通知的回复,根据,为了防范法律风险,预防收货⽅以收不到货物为由提出相关法律问题,销售⽅对收货⽅所付款给予盖单位财务章的收款收据,⽽销售⽅也会相应要求收货⽅在货物收到单上盖单位红章,以防范风险。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回执单备案登记流程是什么?(⼀)备案流程1、客户签约,按揭(⼀式四份),⼀次性(⼀式三份),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如:(、户⼝本、、、收⼊证明)开发商需提供:(客户进账单、发票、打印联机备案证明、合同登记申请表、、被委托⼈⾝份证复印件1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式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

以上所需资料准备好后拿到开发公司加盖公章、法⼈章。

2、把1份、客户⾝份证复印件、联机备案证明、合同登记申请表、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份证复印件1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1份、⾸付款发票、进账单复印件1份全部进⾏扫描并拷贝到u盘⾥⼀起提交到国⼟房屋管理局审批。

注:(把件拿到⾏政⼤厅),⼤厅受理后10个⼯作⽇做出业务受理回执单,由开发公司特此委托⼈员去⾏政⼤厅拿回执单⼤厅受理通过后持回执单再去拿备案登记证明。

(⼆)按揭流程客户需提供(产权⼈的⾝份证复印件、户⼝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员到户⼝所在地民政局开未婚证明、收⼊证明、银⾏开户卡复印件、合同1份、⾸付款进账单复印件1份、以及带上由银⾏提供的按揭资料,夫妻双⽅同时到银⾏⾯签,待银⾏⼯作⼈员同意受理并审批完后,此时银⾏需保留⼀套资料存档,另外3套资料由开发公司按揭专员拿回到售房部。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08]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08]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08〕9号)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各县(市)建设局(建委),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沈阳市房屋登记若干问题规定》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沈阳市房屋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登记管理,提高房屋登记工作质量,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第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直管房(包括直管房、主辅分离房产、市房产局列管的自行接受房产)房改转移登记时,转移登记所需要件中“房屋所有权证”,可以用加盖“沈阳市房产局房产清查验收专用章”的《房产管量清查分栋装户图》代替。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自管房房改转移登记时,转移登记所需要件中“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暂时用“具结书”代替。

此规定执行期限到2009年12月31日。

第五条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与成本价接轨、房改调房、房改房面积变更,房屋登记机构仍按《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之前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房改房屋转移登记业务时,暂时可以沿用原有规定,由房改单位代为申请,不需双方到场申请。

第七条2008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商品房转移登记(含2008年7月1日前担保公司已经受理代办的商品房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按《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的程序、要件操作实施。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1.开发公司提交开发公司凭密码登录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网上办公平台”,将已经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在网上提交。

提交工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可以提交。

2.产权市场处确认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生成合同备案登记号。

备案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

3.开发公司填写备案登记号。

开发公司将合同备案登记号填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相应位置,合同备案登记完成。

开发公司应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

如果买受人贷款购房,开发公司应在办理完抵押登记等手续后,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

4.打印并报送合同备案登记表开发公司根据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表”,打印,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至产权市场处。

登记表报送的时间为星期一、三、五上午。

买卖合同登记表的格式与目前使用的登记表相同。

登记表可以到产权市场处领取,也可以在产权市场处网页首页“处室职能”内下载。

5.产权市场处盖章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报送的登记表进行核对,无误的,在登记表上加盖“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专用章”,一份存档,一份交还开发公司。

工作时间为星期一、三、五上午。

开发公司可凭盖章后的登记表及已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程序由于买受人退房、合同终止、合同内容变更等原因需注销合同的,请持下列资料到我处办理合同注销手续:1.合同注销登记表(加盖公章);2.全套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销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周一、三、五。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普遍存在问题的回复一、入住几年来到现在房产证还是遥遥无期,该怎么办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签订的违约责任来进行处理。

二、已办理大证的楼盘是否需要建立楼盘表,如不需建立,预售证延期、合同签定等应该如何办理办过大证的楼盘不需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也就不用在创建楼盘表,用老合同来签订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大家都知道,买房子不是小事儿,买房子是个大工程,关系到自己一辈子的安稳生活。

你想想,咱们一生能买几套房子呢?得,今天咱就聊聊一个“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很简单的事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这是啥?别急,慢慢来,咱就一块儿捋捋。

说白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就是当你跟开发商签了合同之后,必须把这份合同“备案”到房管局,登记上,才算合法有效。

说通俗点儿,这就像你买了一件大件商品,商家得给你开个发票,证明这东西是你的。

这个备案登记是确保你买的房子,真的是属于你自己的合法凭证,不然谁知道开发商是不是出个什么幺蛾子,卖给你一套没手续的房子呢?那你可是大大的吃亏。

这个备案登记其实一点儿也不复杂,很多人一听到“备案”两个字就觉得要跑很多地方、弄好多手续,其实并不是。

现在很多地方都是网上办理的,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合同、付款凭证,登录系统一顿操作,几分钟搞定。

你看,这不是省事儿嘛?但是!有个前提就是,合同得符合法律规定,别的都好说。

想偷个懒不按规定来,最后可能得重走一遍流程,弄不好还要补交材料,麻烦不说,浪费时间,耽误事儿,得不偿失。

你知道不?其实这个备案登记不仅仅是个形式,搞定了这个,你就算是正式“拥有”了这个房子。

特别是一些新楼盘,很多人怕“房子没产权”什么的,备案登记就是对你权益的最大保障。

你买的是个合法房源,谁也不能把它拿去卖给别人,也不会被突如其来的纠纷给搞得头昏眼花。

备案后,你也能放心地拿着这个合同去贷款,银行那边看到了备案信息,一下就能放心放贷,买房这事儿就变得轻松了不少。

要说到备案登记的时间,也有不少人会问:“什么时候去登记?”大家完全不用慌。

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会在你交完首付后,帮你办理备案手续,速度也挺快,通常在签完合同的一到两个月内就可以搞定了。

不过,有个小细节需要注意,备案可不是简单的合同盖个章就完事了,它还涉及到一些资料的审核,比如你买房时的购房资格、付款记录等。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1.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是指在政府机构的监管下,对商品房买卖交易的相关信息
进行登记备案,为商品房交易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管,保障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管理办法。

2.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范围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范围包括商品住宅、商业办公房、商铺、厂房等房地产。

3.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内容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买卖双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房产证号等信息;
•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和付款方式;
•房屋买卖的日期和交付日期等信息。

4.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程序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程序如下:
1.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将合同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
记;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进行登记备案;
3.登记备案后,应当发给卖方一份备案证明。

5. 费用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费用由各地政府部门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费用:•登记费;
•印花税。

6. 法律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相关法律
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一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8.01•【文号】建房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1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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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负责本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入网权限管理;负责日常网络管理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下列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目备案手续: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房产测绘部门绘制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层分户表》(原件);
(三)地名办《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名章;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项目备案申请书(房产局统一制式);
(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登记备案时明确商品房拟销售最低价格和平均价格;项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价格变更(填写统一制式的价格变更申请书)。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后,持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通知书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入网认证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即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公布下列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楼盘表,包括总单元(套)数、每单元(套)的部位、面积测绘成果、不得出售房屋等内容;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样式;
(四)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其它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指辽宁省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
(一)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二)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并由购房人设置密码,用于查询备案登记、变更和撤销买卖合同等;
(三)双方当事人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可通过预览或预打印方式核对),正式提交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五)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核校,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给予合同唯一编号,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经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上登记备案后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凡不涉及购房人、标的物坐落、面积、金额等权属登记要素内容变更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凭密码直接在网上变更。

当事人对所设置的密码应妥善保管,以保证网上变更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凡涉及购房人、标的物坐落、面积、金额等权属登记要素内容变更或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持下列要件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合同条款变更或合同撤销登记备案确认手续:
(一)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经备案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变更合同或撤销合同的书面申请书及其它规定的材料。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当根据购房人提供的密码,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情况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撤销。

买卖合同撤销的,网络系统恢复可销售标识。

第十二条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办理下列司法协助事项:
(一)法院强制撤销合同;
(二)司法预查封;
(三)其他限制措施。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标注相应状态。

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上登记备案后,房屋的预测面积发生变更的,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的房屋面积为准,不得调整和变更;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在网络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向预购人出示预售许可证及相关证书、证明文件,充分说明出售房产的状况及告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使购房人对所购房产状况及网上备案工作有充分了解。

第十六条未经项目登记备案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各2份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加盖合同备案审核印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07〕1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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