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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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负责本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入网权限管理;负责日常网络管理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下列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目备案手续: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房产测绘部门绘制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层分户表》(原件);
(三)地名办《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名章;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项目备案申请书(房产局统一制式);
(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登记备案时明确商品房拟销售最低价格和平均价格;项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价格变更(填写统一制式的价格变更申请书)。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后,持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通知书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入网认证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即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公布下列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楼盘表,包括总单元(套)数、每单元(套)的部位、面积测绘成果、不得出售房屋等内容;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样式;
(四)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其它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指辽宁省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
(一)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二)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并由购房人设置密码,用于查询备案登记、变更和撤销买卖合同等;
(三)双方当事人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可通过预览或预打印方式核对),正式提交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五)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核校,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给予合同唯一编号,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经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上登记备案后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凡不涉及购房人、标的物坐落、面积、金额等权属登记要素内容变更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凭密码直接在网上变更。当事人对所设置的密码应妥善保管,以保证网上变更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凡涉及购房人、标的物坐落、面积、金额等权属登记要素内容变更或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持下列要件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合同条款变更或合同撤销登记备案确认手续:
(一)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经备案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变更合同或撤销合同的书面申请书及其它规定的材料。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当根据购房人提供的密码,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情况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撤销。买卖合同撤销的,网络系统恢复可销售标识。
第十二条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办理下列司法协助事项:
(一)法院强制撤销合同;
(二)司法预查封;
(三)其他限制措施。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标注相应状态。
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上登记备案后,房屋的预测面积发生变更的,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的房屋面积为准,不得调整和变更;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在网络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向预购人出示预售许可证及相关证书、证明文件,充分说明出售房产的状况及告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使购房人对所购房产状况及网上备案工作有充分了解。
第十六条未经项目登记备案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各2份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加盖合同备案审核印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2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07〕1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