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由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技术问题进行科学、客观、权威的判断和审核的活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的行为,并保证其公平合理性而制定的。
1. 背景与目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基于以下背景和目的:1.1 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在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鉴定机构或人员为牟取不当利益,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1.2 目的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鉴定收费公平合理; - 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管,防止收费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出现; - 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2. 收费标准2.1 司法鉴定收费的确定应参考以下因素: - 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 - 鉴定人员的专业资质和经验; - 鉴定机构的声誉和规模等。
2.2 收费标准应根据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并应在鉴定之前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收费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次性收费、按比例收费或采取组合方式收费。
2.3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鉴定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及时更新。
3. 收费程序3.1 当事人在委托司法鉴定前,应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事项。
3.2 当事人应当在鉴定费用形成时,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鉴定费用。
3.3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及时向当事人提供鉴定报告,并明确列示鉴定费用的构成和金额。
4. 监督与执法4.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4.2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收费存在异议,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如发现收费违规情况,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4.3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如收费不当,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委托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1. 收费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2. 收费透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各项鉴定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3. 收费依据公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依据,明确鉴定项目、鉴定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确保当事人了解鉴定收费的依据。
4. 收费凭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凭证,包括鉴定费用的名称、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确保收费过程合法合规。
5. 收费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1. 鉴定项目。
不同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根据其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 工作量。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鉴定工作量,对于工作量大、难度大的鉴定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3. 技术难度。
对于技术难度较大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充分体现技术含量。
4. 综合因素。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技术难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5. 咨询服务费。
除了鉴定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还可以收取咨询服务费,但应当明确咨询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合理合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超过 1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收取;
(三)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收取;
(四)超过 100万元至 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收取;
(五)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 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 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 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 定机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 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 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 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 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 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 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 予支付。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价行费[2011]18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和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二、《河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在省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之前,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异地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可以执行本省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委托人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司法鉴定费时,应给予减免优惠。
具体优惠减免金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免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六、在鉴定中,做某项鉴定必须同时做其他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贝人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规定基准价,设置最高和最低收费限额。
除有特别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应当在最高收费限额和最低收费限额之间协商一致,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司法鉴定技术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鉴定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诚信等级、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鉴定标准额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的基准价可以上浮达到的上限为最高收费限额,基准价下浮30%为最低收费限额。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收费可以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一)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
(二)下列事项之一涉及的司法鉴定项目:1.由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2.死伤人数超过3人的;3.案发时间超过5年的;4.鉴定材料跨度超过10年的;5.痕迹鉴定中指纹检材存在残缺、模糊、变形的;6.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7.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8.经与委托人协商、确认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版)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司法鉴定项目目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鉴定项目目录》列明的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收费上限标准或者浮动幅度,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载明鉴定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我们都知道,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要收取一定费用,这个在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大家知道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到底有哪些吗?为了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小编下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3)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并以公平的方式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客观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复杂程度进行合理定价,确保收费标准客观合理。
3.养成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推动科技手段在鉴定工作中的应用,实现鉴定效率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以养成可持续发展的收费模式。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1.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鉴定费:根据鉴定工作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类型的鉴定费用标准;–鉴定材料费:收取鉴定所需的实验材料、检测设备使用费等;–鉴定时间费:按照鉴定工作的时间跨度,收取相应的时间费用;1–鉴定报告费:提供鉴定报告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报告费用。
2.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合理论证,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委托书上明确标注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提前告知当事人。
四、收费依据1.司法鉴定收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制定,主要依据有:–《司法鉴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程序条例》–《司法鉴定行业收费管理办法》等。
2.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鉴定机构的人员用工、设施设备、材料消耗、技术研发等实际成本,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五、收费程序1.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时,双方应当签订鉴定委托书,明确价格、鉴定标准和工作要求等重要事项。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开具收费通知书,并按照收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收费;若费用有变动,必须提前告知当事人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调整。
3.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司法鉴定机构缴纳相应费用。
2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开具收费发票,并移交给当事人。
六、监督与管理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附件: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
1
早期尸表检验
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例
600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例
600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二)法医临床鉴定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35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100
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00
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38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科学、准确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收费管理办法。
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2. 收费项目应当包括鉴定费、差旅费、材料费等,其中鉴定费是主要收费项目,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3.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收费档案,对每一笔收费都应有明确的记录,确保收费的合法合规。
4.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5.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收费,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和当事人说明情况,取得同意后方可收费。
二、收费标准。
1.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市场情况和鉴定技术水平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2.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不同确定,一般分为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
3. 基本收费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应当合理公正。
4. 附加收费包括差旅费、材料费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收费,并向委托单位和当事人提供明细。
5.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社会实际,既要保证鉴定机构的合理收益,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鉴定机构的行为、提高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公正地收费,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执行;个别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由本省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另行制定,并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按(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不再实行上下浮动,但收费金额每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三、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在国家制定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之前,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各地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适时制定统一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司法鉴定机构在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经委托人同意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可按500元/小时/人标准收取专家鉴定与会鉴费;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交中文司法鉴定文书三份,委托方如需增加份数或提供外文译本的,另按中文每份30元,外文译本每份80元加收工本费。
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执行。
鄂价房服[2007]129号同时废止。
(工服规[2011]158号)。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
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
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
取。具体比例如下:
(五)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六)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2%收
取;
(七)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
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
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
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
法等条款。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
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
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有争议的涉及法律、技术或者专业性问题的案件,用科学、权威、公正、独立的立场和方法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和判断,提供鉴定意见和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服务是一项需要专业技能和正义精神的公共服务,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制度则是司法鉴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司法鉴定的公正、公平和质量。
二、司法鉴定收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收费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合理合法、透明规范、特事特办等。
其核心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公正、独立、客观、专业地开展鉴定工作。
1. 公平公正:司法鉴定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计价规则,公平公正地依法确定,保障当事人权益。
2. 合理合法:司法鉴定收费应当按照鉴定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费用支出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3. 透明规范:司法鉴定收费应当有明确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对当事人实行真实计费,防止滥用权力和违规收费。
4. 特事特办:对于特殊情况,如紧急鉴定、特殊技术难度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三、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体系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收费的公正、合理和透明,司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
主要包括收费标准的确定、收费依据的建立、收费程序的规范、收费监督的加强等一系列措施。
1. 收费标准的确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由司法部门根据综合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成本费用、质量要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鉴定项目、不同的技术难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和客观。
2. 收费依据的建立司法鉴定收费依据是指根据具体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费用支出等因素,明确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收费依据,保证收费的科学合理。
3. 收费程序的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收费前的告知、收费中的明细清单和收费后的发票开具等环节。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1. 引言司法鉴定是指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提出的司法案件或鉴定申请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准确、公正的技术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同时也涉及到收费问题。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鉴定机构和专家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 收费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鉴定所需成本;•公开透明原则: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公开鉴定收费标准,并在鉴定过程中明示费用结构;•自愿选择原则:委托人有权自愿选择鉴定机构和专家,鉴定机构和专家不得强制收费或收取额外费用。
3. 收费项目司法鉴定收费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鉴定费鉴定费是指鉴定机构为完成一项鉴定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其收费标准应与鉴定工作的难度、工作量以及鉴定结论的重要程度相匹配。
鉴定费的主要构成包括专家鉴定费、办公费、技术费等。
3.2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鉴定机构或专家为完成鉴定任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差旅费的计算应按照当地的标准执行,并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报销。
3.3 诉讼代理费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参与司法鉴定过程,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
诉讼代理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人有权选择律师或代理人,鉴定机构不得强制指定代理人或收取不合理的代理费用。
3.4 其他费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额外的费用,如材料复印费、鉴定证书费等。
这些费用应当与实际产生的成本相匹配,并在鉴定过程中明确告知委托人。
4. 收费程序4.1 咨询阶段在委托鉴定之前,委托人可以向鉴定机构咨询相关鉴定费用标准、委托程序等信息,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委托人进行选择。
4.2 委托阶段一旦委托达成,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并明确约定鉴定工作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4.3 缴费阶段委托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依靠专业的技能和设备,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客观、独立的判断和评估。
然而,作为一项行业服务,司法鉴定也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来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转,同时也需要防止收费的过高或不合理。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们的利益,司法部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作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基本规范,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了收费上的监督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提供鉴定服务时的收费行为。
其中,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指司法鉴定所、司法技术鉴定所和公证机构,鉴定人员主要指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技术鉴定人员。
三、收费标准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并在鉴定过程中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2.鉴定费用的收取应当以案件实际需要为前提,按照服务工作量、技术难度、所需材料以及相关专家和设备使用费用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3.鉴定费用应当在鉴定前明确通知当事人,并在鉴定报告中详细列明各项费用。
4.对于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出现问题的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对鉴定费用进行综合考虑并合理调整。
四、费用结算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鉴定费用和结算方式,并在鉴定结束后及时发出发票。
2.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支付鉴定费用,并应当遵守鉴定机构的收费规定。
五、监管和处罚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包括对各项费用的收取是否符合标准、发票和清单是否齐全等。
2.对于收费不合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附则1.鉴定费用的收取应当确保当事人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司法鉴定行业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取代以前的同类规定。
结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司法鉴定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鉴定行业的正常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部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纳入目录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纳入目录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六条对目录内属于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收费标准3倍(包含本数)的幅度内收取。
第七条未纳入目录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六)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书面确认鉴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退费情形、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7.06.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服务功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反馈意见请于2017年6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或邮递(以邮戳日期为准)提出。
自治区物价局联系人韦茜妮,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6号广西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邮编530021。
自治区司法厅联系人李奔,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广西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邮编530022。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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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司法鉴定项目目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鉴定项目目录》列明的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收费上限标准或者浮动幅度,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载明鉴定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与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不属于司法鉴定费。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应当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根据实际工作量等情况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或者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费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 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该价格[2009]226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