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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十
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7.14
•【字号】苏建建管〔2021〕110号
•【施行日期】2021.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十四五”
发展规划的通知
苏建建管〔2021〕11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指导和促进“十四五”时期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建筑业和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4日。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质〔2007〕371号关于统一使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建工局):根据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9-2007),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定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现予发布使用。

凡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均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并作为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单独成册,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验收系统》软件可到江苏工程质量监督网上升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附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资料通知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目录建筑节能工程概况表表JN2.1结果符合要求的,结论中填写“资料完整”。

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JN2.2工程名称:材料品种:共页第页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1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 统表1编号:节能工程质量隐蔽验收记录JN统表2编号:建议图片资料单独汇总,同一隐蔽验收项目的不同隐蔽验收内容可对应同一图片。

聚苯板外保温系统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JN3.2.1编号:保温浆料系统墙编号:聚氨酯发泡外保温系统JN3.2.3编号: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墙体项工程质量验收表JN3.2.4编号:墙体自保温系统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JN3.2.5编号:幕墙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JN3.3门窗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4编号:屋面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5编号:地面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6编号:采暖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7编号: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8编号: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9编号:编号:编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苏建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的行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2020〕第11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效落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公告如下: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的标准足额计列。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的规定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企业负责使用,并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的规定。

江苏省建设厅人工调价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人工调价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定(2005)65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厅、局:根据全省各地调查反映的情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普遍偏低,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了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稳定队伍,进一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现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32.00元/工日、二类工30.00元/工日、三类工27.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35.00~50.00元/工日;修缮工程:3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0.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3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39.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6.00~61.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6.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33.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0.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招标工程编制标底以及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采用固定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确定。

4、建筑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照二类工30.00元/工日确定;其他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相应工程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5、2004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资调整标准按照建筑工程二类工标准确定。

6、本通知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应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以2005年4月1日起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3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省建设委员会更名为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将组织制定有关的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分别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职能。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由省辖市政府确定主管部门负责;需省进行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由省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苏建规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我厅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经2021年10月29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8日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通过各自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因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苏建质安〔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9〕22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精神,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拧紧拧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有效大幅压降事故起数和事故伤亡人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是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购买、租赁和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

二是要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要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三是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工作,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实施时,项目经理必须靠前指挥,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健全“三违”处罚台帐。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强对各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建立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考核机制。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加强对现场安全的巡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四是要定期评估和研究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科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我厅科研设计处。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发XXX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审定、批准发XXX实施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审查、发行、解释等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具体实施。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织研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展规划纲要,并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编制单位的申报分年度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和专项支出预算。

列入计划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填写《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建设计〔2023〕200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设计〔2023〕20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知》(苏双随机联席办〔2023〕3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10月16日至11月24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

现将本次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一)设区市检查情况本次抽查工作,采取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省厅抽查的方式。

各设区市共从16022个审查合格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抽取了346个项目,抽取比例约2.1%,另外抽取53个自审承诺制或免审项目,共计抽取了399个项目开展检查。

从各设区市检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明确责任人,及时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予以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在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方面,常州、苏州、盐城、扬州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够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把关,检查内容全面,检查意见较规范;南通、淮安、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部分受检项目资料不齐全,检查意见不规范、分类不明确等问题。

在市场行为及勘察设计文件规范性检查方面,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徐州、常州、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把关,检查内容较全面,检查意见清晰,通过发现问题、作出处理、督促整改,形成有效闭环;镇江、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理解有偏差,检查质量有待提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苏建质安〔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09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3号)、《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大气办〔2022〕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在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4日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保护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高标准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不断提升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为推动美丽江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强化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持续推进绿色智慧工地建设,提高工地扬尘治理智慧化水平,推动政府投资规模以上新建工程智慧工地全覆盖。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苏建科[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苏建科〔2007〕13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我省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质量,我厅组织东南大学建筑学院等单位编制了《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7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7年版)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7年版)二00七年四月前言《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7年版)(以下简称本规定)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下达的任务由东南大学建筑学院高祥生主持编制而成。

本规定的编制参考了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4月版),并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的专业特点,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调整。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方案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本规定可与《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制图标准》以及国家关于建筑类专业设计文件深度规定配套使用。

本规定在编制中征求过省内主要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厅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东南大学建筑学院。

本规定的主要起草人:高祥生、潘瑜。

1 总则1.1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参考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7年版)(以下简称本规定)。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27•【字号】苏建函工[2006]434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苏建函工[2006]434号)各市建设局(建委):为了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规范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程序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法定制度,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严格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规范关于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告知行为。

施工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准予或不准予施工许可的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限制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得违反规定收费。

二、贯彻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施工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作了规定。

其中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施工许可的要求。

因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设置有关施工许可的前置事项也是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件时,要注意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施工作业措施审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加以贯彻执行,避免疏忽而导致施工许可的行政行为违法违规。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苏建规字〔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6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经2020年8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31日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根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短名单”、“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指定范围内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苏建建管〔2017〕560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56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经有关企业申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我厅复审,确定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09家企业为“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新建太仓中德先进制造技术国际创新园项目等31个项目为“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现予以公布。

各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提升技术能力,完善管理制度,主动开拓工程总承包业务,有效推进试点的各项工作。

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其他非试点企业也要努力提升自身综合实力,积极拓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创新管理机制,引导建设单位打破传统分阶段发包的思维模式,本着质量优先、效率优先的原则,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同时,要主动跟踪服务试点项目,指导试点企业,及时收集整理并上报试点工作经验。

附件:1.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2.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名单(第一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15日附件1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第一批)1、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3、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4、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5、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6、南京华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7、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8、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9、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0、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2、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建筑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13、江苏华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4、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15、徐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6、江苏筑森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17、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8、常州市规划设计院19、常州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20、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1、江苏筑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2、江苏远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26、南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7、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8、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9、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0、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31、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2、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3、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4、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35、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6、江苏中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7、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38、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9、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40、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41、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42、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44、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45、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7、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48、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9、无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50、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51、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52、宿迁市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3、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4、江苏宇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55、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6、江XXX德建设有限公司57、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8、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9、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0、江苏中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2、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3、江苏晟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4、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5、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6、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67、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69、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70、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71、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2、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73、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4、正太集团有限公司75、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6、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77、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8、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9、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镇江索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1、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2、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83、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4、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5、江苏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86、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8、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89、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0、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2、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3、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4、江苏兴宇建设有限公司95、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96、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97、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8、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9、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100、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1、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2、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103、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4、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5、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6、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7、中兴建设有限公司108、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9、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附件2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第一批)1、南京九间堂二期项目2、靖江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专用管工程3、新建太仓中德先进制造技术国际创新园项目4、金土木大厦工程5、杜克教育培训中心(一期)3#培育楼项目6、南部新城红花-机场南片区基础设施项目7、南部新城红花-机场中片区基础设施项目8、南部新城红花-机场北片区基础设施项目9、德惠尚书府39#40#楼项目10、维扬经济开发区社区景观工程11、大丰英茂糖业有限公司精炼糖以及供热工程12、镇江市丹徒区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13、淮安(涟水)空港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ppp项目14、庆都广场项目15、康力电梯测试塔及技术中心工程项目16、常州市武进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脱水干化项目17、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城镇化建设项目18、虎丘C地块定销房建设项目19、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热力管道改造工程20、镇江建科PC车间项目21、激光产业园建设项目22、宿城区南师附中树人国际学校宿迁分校项目23、永阳城市之家24、洋河新区南大街升级改造工程25、镇江建科综合楼项目26、城建档案馆和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业务用房项目27、南京国际健康城生命健康创新中心项目28、南京国际健康城市政道路建设工程29、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自来水厂一期建设工程30、溧阳市公安局看守所项目31、溧阳市燕山中学艺体馆项目。

江苏省建设厅九项制度325文

江苏省建设厅九项制度325文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城〔2007〕32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城管局(市容局):为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指导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行为,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成本监管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建处联系。

附件:1、《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2、《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3、《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4、《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5、《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制度》;6、《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制度》;7、《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成本监管制度》;8、《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9、《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主题词:建设市政公用制度通知抄送:建设部城建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市、县水务局、交通局。

附件1: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17598_江苏省建设厅文件2008-67号文件

117598_江苏省建设厅文件2008-67号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苏建质安〔2022〕129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近年来,我省依托科技创新大力开展智慧工地建设,积极探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路径。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44号)和《省数字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数字发〔2022〕5号),深化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持续提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信息化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动智慧工地建设。

各地要因地制宜发挥政策的联动和集成效应,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考核、招投标、信用管理、差别化监管、标准化星级工地推荐等方面采取适当激励措施,引导和支持智慧工地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发展,实现政府投资规模以上工程智慧工地全覆盖,实现全省各县(市、区)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全覆盖,实现智慧工地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全覆盖。

按照我省《建设工程智慧安监技术标准》(DB32/T4175-2021)等文件要求,实施智慧工地数据动态验证工作,凡通过数据动态验证满足智慧工地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21〕第16号)要求落实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属地主管部门优先推荐标准化星级工地。

二、实现智慧监管平台全覆盖。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绿色智慧示范片区建设的基础上,按照“集约共享、支持个性”原则,不断优化升级监管平台;尚未建成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向我厅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共享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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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 筑设计研究院
26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监测综合楼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7 涟水县人民剧场
淮安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8 应天学院教学综合楼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9 镇江供电公司综合管理办公用房 江苏中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30 龙世中心商业办公综合楼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 嘉兴市环城河沿线景观城市设计
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3 安徽大学新校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 淮安经济开发区西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等奖 10 项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1 中国药科大学江宁校区详细规划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常州市万福路-常澄路城市设计与控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东南大学建筑学院、
路)
5 徐州市青年路桥改造工程
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6 钱荣路(惠钱路—梁青路)改建工程 无锡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梅园立交
7 苏州工业园区水厂二期扩建工程
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8 铜山新区黄河路建设工程
徐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9 中山东路(荷花街—连云街道)改建 连云港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
6 昆山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南京市交通规划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7 宜兴市城区教育设施布点规划 (2006-2020)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工程
公司
风景园林:共 13 项 一等奖 1 项

项目名称

1 常州市红梅公园敞开扩建工程
单位名称 常州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等奖 4 项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1 大丰市二卯酉河景观设计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 苏州工业园区东沙湖生态公园
苏州合展设计营造有限公司、苏州市市 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3 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东线景观工程设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单位名称
江苏中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南大学 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方案设计) 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 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7 苏虞张公路连接线一期工程
苏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三等奖 9 项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1 无锡市金石路高架桥工程(上跨青祁 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路)
2 徐州市二环西路市政工程
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3 苏州工业园区唯胜快速路工程
苏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4 无锡市环湖路工程(太湖大道~蠡湖 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共 19 项 一等奖 3 项

项目名称

1 南京火车站站前广场建设工程
2 苏州市快速内环线西环路工程
3 环太湖十八湾道路
单位名称
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等奖 7 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1 国家科委单一燃料 LNG 公交车长沙示 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0 无锡万科魅力之城小学校 11
中山植物园南园二期工程
12 徐州市汉兵马俑博物馆
13 钟园路公园商业中心 14 雪樱汽车研究中心 15 镇江市人防办地面指挥中心 16 招商洽谈综合用房 17 红梅公园管理用房及书画院 18 苏州相城区档案馆综合楼
境外合作项目 5 项 1
利济巷项目 01、02 号办公楼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境外合作单位:德国 WSP 设计咨询公司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境外合作单 位:法国 PBA 国际有限公司(中标方案合作 设计) 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南京地下工 程建筑设计院、境外合作单位:美国 PERKINS EASTMAN 建筑设计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境外合作单位:AAI 建筑事务所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境外 合作单位:EDSA 环境景观设计研究院
4 蠡湖中央公园景观工程
无锡市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清华 同方(亮化设计)
5 望湖路景观工程(环湖路~隐秀路) 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 湖滨带建设工程(十八湾生态修复综 无锡市城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合治理工程一期)
7 苏州工业园区水巷邻里—李公堤国际 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风情水街
8 关河西新桥绿地
目名单见附件)。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通知获奖单位在江苏建设厅网站
上查阅。 为鼓励技术进步,繁荣设计创作,提升我省勘察设计水平,经研究决定,对获
奖单位和获奖人员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各获奖单位对获奖人员给予适当的 物质奖励,奖金由各获奖单位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08]45 号
关于公布 2007 年度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结果的 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根据苏建科[2007]278 号《关于开展 2007 年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
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厅组织开展了 2007 年度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 活动,对各地申报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进行了评选,共评出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 察设计奖项目 188 项,其中一等奖 16 项,二等奖 63 项,三等奖 109 项,现将评选 结果进行公布。
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17 021 地面指挥中心
南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汉武 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8 南通大学校区逸夫楼
南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同济 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9 南通市百货大楼改扩建工程
南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 宝应县好景置业写字楼(宝应县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赞成·湖畔局 A01~A09
3 昆山四季华城住宅小区
单位名称
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 司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博创建筑设计事务所
城市规划:共 34 项 一等奖 4 项

项目名称

1 吴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单位名称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6 江南大学蠡湖校区服务中心
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 苏州高新区通安中学
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8 苏州工业园区路灯控制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9 苏州工业园区水巷邻里—李公堤 商业水街
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10 苏州市东山宾馆三期综合楼扩建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政中心)主楼
21 泰州海陵区社区服务中心
江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2 江苏省梁丰高级中学
张家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泛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3 娄葑东区顺达城
苏州九城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4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门诊综合 楼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5 常州市南大街商业步行街
1 苏州博物馆新馆
单位名称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境外 合作单位:贝聿铭建筑师及贝氏事务所
二等奖 23 项

项目名称

1 南京地铁珠江路综合楼
2 南京银河大厦
3 常州市博物馆·规划展示馆
4 鲁邦广场 5 宜兴市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 6 扬州市地税局综合办公大楼 7 苏州吴江疾控中心 8 常熟市公安局办公综合楼 9 青浦华青路菜场综合楼
本次评选各专业获奖情况为:建筑设计获奖项目 59 项,其中一等奖 3 项,二等 奖 23 项,三等奖 33 项;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获奖项目 19 项,其中一等奖 3 项,二 等奖 7 项,三等奖 9 项;风景园林获奖项目 13 项,其中一等奖 1 项,二等奖 4 项, 三等奖 8 项;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获奖项目 5 项,其中一等奖空缺,二等奖 2 项, 三等奖 3 项;城市规划获奖项目 34 项,其中一等奖 4 项,二等奖 10 项,三等奖 20 项;村镇建设获奖项目 24 项,其中村镇规划 22 项,一等奖 2 项,二等奖 6 项, 三等奖 14 项、村镇建设建筑设计 2 项,一、二等奖空缺,三等奖 2 项;城市与工 程勘察获奖项目 34 项,其中工程勘察 25 项,一等奖 2 项,二等奖 8 项,三等奖 15 项、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 9 项,一等奖 1 项,二等奖 3 项,三等奖 5 项(获奖项
境外合作项目 3 项
1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境外合作单
南京绿博园温室Βιβλιοθήκη 位:法国 PBA 国际有限公司(中标方案合作
设计)
2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境外
检验检疫综合实验楼(国检大厦)
合作单位:JPW 建筑设计事务所(澳大利亚)
3 文化水廊商业街二期项目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境外 合作单位:Hillier rldwide.Archit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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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京大学国际学术大厦中美文化 研究中心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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