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公共选修课管理条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我校“强化基础、突出实践、重在素质、面向创新”的本科人才培养方针,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模式,融合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为国家培养“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领域具有领军和领导潜质的高级人才”,结合我校公共选修课开设和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类型及范围第二条根据人才素质培养的需要和培养计划的定位,结合学生需求、实施情况反馈等信息,学校对公共选修课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公共选修课设课方向、类型与范围。
(一)有利于拓展学生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天文等自然科学知识的新型课程。
(二)有利于提高学生数学及其应用、数学建模与计算数学等方面能力的课程。
(三)有利于提高学生文化、社会、政治、历史、地理、世界、民族等方面修养的课程。
(四)有利于增强学生语言应用能力,如写作、创作、应用文写作、演讲、口头表达、外语听说、翻译等方面的课程。
(五)有利于增长学生文学、艺术(如;诗歌、舞蹈、绘画、美术、电影、造型等)方面的知识、技能与修养的课程。
(六)有利于增强学生体质、培养体育兴趣、技能与习惯的专项体育课程。
(七)有利于培养学生工程意识、设计意识,了解技术发展史、工程发展史及其特点、工程名家、名人成功史、历史著作、工程项目等方面的课程。
第三条单纯娱乐性的课程不开。
第三章开课原则第四条课程面向:公共选修课必须面向全校学生开放,供学生自由选修。
第五条教学内容:选修课重在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能力与素质。
公共选修课不应与必修课重复或雷同,应形成对必修课的补充。
应具有宽、浅、新、精、趣、综合等特点。
第六条教学形式: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形式应生动、多样。
第七条考核方法:选修课的考核,对于不同类型的课程可采取不同的办法。
可以采取集中考试、平时作业、讨论加口试等办法;也可采用论文、实验报告、现场操作等形式。
第八条公共选修课内容应少而精,严格控制学时数,一般为18学时,特殊情况的最多不超过34学时。
北航研究生培养方案
北航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引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北航)作为国内重点高校之一,一直以来注重研究生培养工作,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为此,北航制定了一系列科学严谨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旨在提升研究生的学术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使其具备在不同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本文将对北航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二、培养目标北航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首要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科学素养、较高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并具有国际视野和团队协作精神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养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研究生,使他们能够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中具有独立探索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 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视野的研究生,使他们具备在国际交流、合作和竞争中取得优势的能力;3. 培养具有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研究生,使他们既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又具备较强的人文素养和社会责任感,成为具有社会领袖气质和创新精神的高层次人才。
三、培养方式北航采用多元化的培养方式,以积极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研和实践活动,形成全方位的人才培养体系。
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方式:1. 课程学习:研究生将在学术导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研究方向,选择相应的学科课程进行学习,使其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2. 科研实践:研究生将参与导师或相关科研项目组的科研活动,深入了解研究领域的前沿动态并独立完成一定科研任务,培养独立科研能力;3. 学术交流: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学术讲座、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其学术观点和交流能力;4. 实践实习: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实践实习项目,拓宽自己的视野,增强实践能力;5. 学术活动:通过组织学术讲座、学术沙龙、学科竞赛等形式,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兴趣和创新能力。
四、培养机制北航建立了严谨规范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形成了由导师、学院和学校三级共同协作的培养模式。
为了实现更好的培养效果,学校还建立了一系列激励机制,包括奖学金、学术交流基金、科研项目支持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建项目财务支付流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建项目财务支付流程本业务流程适用于我校“基本建设项目”、“条件保障类项目”及其他参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管理的项目。
各类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基建项目财务支付申请单
申请日期:年月日附件张
※说明:
1、“已支付金额”、“已支付比例”均不包括本次支付金额;
2、“本次支付金额”指本次借款总金额或本次发票总金额
3、单笔支付金额≥5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财政直接支付;
4、支付金额<1000万元“财务负责人”为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办公楼231室)
支付金额≥1000万元“财务负责人”财务处主管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办公楼233室)审批
附件
一、工程类支付材料明细
二、设备支付材料明细
三、咨询服务类合同支付材料
四、其他支付材料明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及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及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特色化培养,满足研究生培养的个性化需求,适应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课程及学分认定适用范围及条件第二条课程及学分认定的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课程及学分认定:1.境内外联合培养所修课程:研究生在国家公派、校际交流、院际交流等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合作高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在合作高校修读的课程。
2.校外选修课程: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需要,选修的外校研究生课程或网络在线课程。
3.博士生在硕士阶段所修课程:2020年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修读的课程。
4.因培养方案调整所修替代课程:因为学校培养方案调整或课程调整等原因,导致原培养方案中的部分课程停开,经学院批准在校内或校外修读的替代课程。
第三条课程及学分认定的条件1.研究生的校外学习单位,应为我校认可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在线课程网站,具体包括:—2—(1)与我校签署了有效的学分互认协议的大学或研究机构;(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相关认可名单的涉外学校或研究机构;(3)双一流建设高校;(4)我校研究生院认可的知名在线课程网站。
2.研究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拟认定的原课程质量不能低于目标课程的质量;(2)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研究生现培养方案中拟认定的目标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学时相当,原课程学分一般应不低于目标课程学分;(3)认定的课程只能是理论课程或实验课程,开题报告、实习等不允许认定。
3.研究生在校外学习单位修读课程的学分与学时换算标准,如果与我校相同,可以直接认定和转换;如果与我校不同,则需按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重新换算学分:一般按1学分不少于16课内学时、1门基础课不超3学分、1门专业课不超2学分计算。
如果在联合培养协议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则按协议中规定执行。
北航宇航学院航天工程培养方案
宇航学院航天工程领域(085233)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一、适用领域航天工程领域(085233)二、培养目标航天工程领域全日制工程硕士是与航天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主要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等领域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要求掌握航天器总体设计、航天控制技术、航天推进技术的基本概念与理论,能以航天器/空间系统为研究对象,在设计与实现过程运用航天科学的理论与技术,进行系统总体设计、控制系统设计与分析、有效载荷设计与实现、推进系统设计、地球和探测新技术、实验与测试的高层次综合性研究。
三、培养模式及学习年限航天工程领域全日制工程硕士主要采用校企联合培养,实行校企双方联合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企业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本领域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遵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学制一般为2.5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一般在1年内完成课程学习,在企业工作时间累积不少于6个月。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在攻读学位期间,要求在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依据培养方案,获得知识和能力结构中所规定的各部分学分及总学分;要求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至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四、知识和能力结构航天工程领域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知识和能力结构由学位理论课程和综合实践环节两部分构成。
学位课程的学习是研究生培养环节中的重要内容,学位课程的设置是以全面提高研究生在航天工程领域内的理论及专业知识水平、科学及人文素质、工程能力素质为目标。
要秋取得航天工程领域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获得表中所规定的各部分学分及总学分,如下表所示。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1.学位必修课程(环节)学位必修课程指获得工程硕士学位所必须修学的课程,包括:(1)公共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第一外国语和专题课。
北京航空航天强基计划招生简章2023
北京航空航天强基计划招生简章20231. 引言1.1背景介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中国著名的航空航天高等院校,秉承“航空航天为楷模,追求卓越”的办学宗旨。
为了培养高质量的航空航天相关专业人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2007年起实施了“北京航空航天强基计划”。
该计划旨在提供优质的学习环境和资源,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培养和支持,以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航空航天专业人才。
面向具备较高科学素养和数理基础的优秀高中毕业生,该计划为学生提供了独特的学习机会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北京航空航天强基计划”下,学生将有机会接受全英文授课的课程,接触最新的航空航天科技成果,并参与科研项目、实践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
通过自主学习和团队合作,学生将培养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提升英语交流和职业素养。
该计划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机会,包括实习、实验、科研项目等。
学生可以通过参与实践活动,深入了解航空航天领域的前沿技术和实际应用,提升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为了更好地支持学生的学业发展和个人成长,该计划还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奖励和资助机会。
学生可以通过表现优异获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得到专业导师的指导和关注,获取专业技术资料和学习资源。
此外,学生还可以参与各类学术和文化活动,与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和同学们进行交流和合作,拓宽学术视野和人际交往能力。
学校还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有学生公寓、图书馆、体育设施等各类配套设施,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便利。
北京航空航天强基计划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学生的一项重要培养计划,致力于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航空航天专业人才。
欢迎对航空航天感兴趣的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此计划,共同追求航空航天事业的卓越!1.2目的与意义目的与意义北京航空航天强基计划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面向全国招生的重点培养计划之一。
该计划旨在选拔具有较强学术实力和潜力的优秀学生,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培养环境和丰富的学术资源,培养出具有较高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科技人才。
北航人文社科情况
北航人文社科情况北航人文社科情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作为一所以工科为主的高等院校,其人文社科方面的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北航在人文社科领域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科研成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而且在学生教育、社会服务等方面也有了不俗的表现。
一、学科建设北航人文社科学科涵盖了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新闻传播学等多个领域。
其中,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均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新闻传播学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
此外,北航还设立了人文社科实验班,为学生提供更加全面的人文社科教育。
二、师资队伍北航人文社科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其中包括多位国家级教学名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
他们不仅在学术研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造诣,而且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也有着卓越的表现。
三、科研成果北航人文社科在科研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涉及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新闻传播学等多个领域。
其中,不乏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成果,如《中国经济发展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年鉴》等。
此外,北航人文社科还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学生教育北航人文社科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了多种学术交流、实践活动的机会。
学生可以参加各种学术讲座、研讨会、学术竞赛等,拓展自己的学术视野和交流能力。
此外,北航人文社科还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实践平台。
五、社会服务北航人文社科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了多项重要咨询服务。
同时,北航人文社科还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综上所述,北航人文社科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科研成果、学生教育、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学校的综合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未来,北航人文社科将继续秉承“博学、厚德、敬业、创新”的校训,不断推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暂估价项目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暂估价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资内控(规建)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规资处”)暂估价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资处负责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及修缮工程项目中以暂估价列入的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专业工程的分包。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暂估价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暂估价设置原则第四条 暂估价由项目管理中心结合工程实际提出,估值根据市场询价及类似工程估算确定。
第五条 暂估价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合计金额占预计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第六条 原则上建设工程项目清单中应尽量减少暂估价项目,尽可能发挥招标投标的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第七条 暂估价设置原则:(一)有特殊质量要求、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材料;(二)工期较长时价格波动性较大的材料;(三)施工图设计不够完整、设计深度不够、技术参数不明、专业工程技术复杂、工程设计明确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项目需要二次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
第三章 暂估价认价程序第八条 建设工程中暂估价项目达到国家、学校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或校内比选。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纳入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公开比选方式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暂估价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公开比选方式采购。
第十条 建设工程中以暂估价列入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依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必须招标或校内比选的,应由发承包双方组织招标或比选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
承包人发布暂估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应当经发包人审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审计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北航审字〔2010〕2号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已通过学校第十六次校长办公会讨论,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管理与控制力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与控制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学校的建设工程更有效的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审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外部审计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投资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修缮工程等,包括建筑、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景观、天然气等专业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基本建设处及其下设的项目管理部、资产管理处等工程主管部门。
院系、部处及直附属单位自筹经费进行的修缮工程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工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投资管理与控制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应坚持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根据工程特点,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在开展学校建设工程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与评价,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与评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在事业编制之外,对临时短期用人实施项目聘用用人制度。
为规范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教学、科研及管理单位的项目聘用岗位和聘用人员。
后勤、产业集团聘用人员的管理,由后勤、产业集团依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项目聘用人员限定为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事业编制外人员。
第四条依据本暂行规定聘用的项目聘用人员仅在聘用期限内服务于学校某个项目或某个部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调入学校。
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在聘期内由学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项目聘用岗位的设置第五条项目聘用岗位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项目或重要专项任务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项目聘用岗位必须依据项目或工作任务的需要而设定,项目或工作任务完成后项目聘用岗位自然取消。
第六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设置需求,明确岗位设置理由、拟设置岗位数及所需经费来源,经所在部、处、院(系)研究决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校机关及直附属单位设置管理服务项目聘用岗位,需经组织论证,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能设岗。
第七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所需各项费用依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从相关经费或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项目聘用人员的选聘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项目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需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学历或职称;5、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6、被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7、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校概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北航”,原名北京航空学院,1988年更名)创办于1952年10月,由当时清华大学、北洋大学等8所著名大学的航空院系合并而成。
学校地处北京中关村高科技核心区,毗邻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是新中国第一所重点航空高等院校。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北航就被国家首批确定为全国15所重点大学之一;80年代中期,被列入国家“七五”重点建设的15所高校行列,是我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并成立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90年代,被确定为国家“八五”重点建设的14所高校之一,并成为国家首批获准立项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前15所大学之一。
世纪之交,被教育部纳入国家“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成为国家重点建设的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之一。
2001年9月23日,国防科工委、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签署重点共建北航协议,国防科工委、中国工程院签署共建协议,联手共助北航发展腾飞。
经过50多年发展,北航已建设成为一所具有航空航天特色和工程技术优势的多科性、开放式、研究型大学,学科涵盖理、工、文、法、经济、管理、教育、哲学等八个门类,在航空、航天、动力、信息、材料和管理等领域形成明显的比较优势。
目前,学校共有23个专业学院(系),教职工3200余人,他们之中有“两院”院士14名,正、副教授1200余名,博士生导师390余名;各类在校学生愈3.9万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近2.4万人。
在各类在校生中,有博士研究生2700多名,硕士研究生6800余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14300余人,成人教育本专科生3400余人,网络本专科生11800余人,外国留学生370余名。
北航积极探索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型、多规格的人才培养体系。
建校以来,培养了10万余名毕业生,他们之中涌现出一大批学术精英和兴业之才。
如发射澳星的捆绑式火箭的总设计师王德臣,通信卫星和“神舟”号飞船总设计师戚发轫、总指挥袁家军,科研试飞英雄王昂,国家发明一等奖获得者高歌,以及一大批当选为“两院”院士的校友等,他们都是北航学子的杰出代表;更有无数学子不辜负祖国和人民的培养与期望,肩负母校的希冀和重托,走进“三线”、踏入戈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序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办于1952年,由清华大学、四川大学和北京工业学院的航空院系合并组建,原名北京航空学院,1988年更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959年学校被国家指定为重点高校,1984年获批设立研究生院,1995年进入“211工程”,2001年进入“985工程”。
作为新中国创建的第一所航空航天高等学府,学校始终以振兴中国航空航天事业为己任,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突出自主创新,在创造知识中培养人才,在人才培养中创造知识,造就了大批学术精英、兴业人才和治国栋梁,为我国航空航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发挥航空、航天和信息领域的比较优势,以建设空天信融合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为远景目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为北航,英文名称原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现为Beihang University,简称沿用BUAA。
学校门户网站为。
第三条学校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学校办学地点包括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
学院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南三街9号。
学校根据办学情况,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住所和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从事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院共建。
第六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北航宇航学院航天工程培养方案
宇航学院航天工程领域(085233)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一、适用领域航天工程领域(085233)二、培养目标航天工程领域全日制工程硕士是与航天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主要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等领域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要求掌握航天器总体设计、航天控制技术、航天推进技术的基本概念与理论,能以航天器/空间系统为研究对象,在设计与实现过程运用航天科学的理论与技术,进行系统总体设计、控制系统设计与分析、有效载荷设计与实现、推进系统设计、地球和探测新技术、实验与测试的高层次综合性研究。
三、培养模式及学习年限航天工程领域全日制工程硕士主要采用校企联合培养,实行校企双方联合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企业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本领域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遵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学制一般为2.5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一般在1年内完成课程学习,在企业工作时间累积不少于6个月。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在攻读学位期间,要求在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依据培养方案,获得知识和能力结构中所规定的各部分学分及总学分;要求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至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四、知识和能力结构航天工程领域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知识和能力结构由学位理论课程和综合实践环节两部分构成。
学位课程的学习是研究生培养环节中的重要内容,学位课程的设置是以全面提高研究生在航天工程领域内的理论及专业知识水平、科学及人文素质、工程能力素质为目标。
要秋取得航天工程领域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获得表中所规定的各部分学分及总学分,如下表所示。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1.学位必修课程(环节)学位必修课程指获得工程硕士学位所必须修学的课程,包括:(1)公共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第一外国语和专题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际通用工程学院
国际通用工程学院的师资队伍包括全球招聘的长期及短期国际教师、入职北 航的国家“千人计划”、“青年千人”特聘外籍专家,以及全英文授课教学优秀 的中方教授等,核心课程采用全英文授课。学院为学生提供有用于开展课内和课 外实践活动的专门场所,并依托北航工科背景和优势,开展“合作伙伴高校”计 划,采用“1→n”模式,与多个世界一流大学在科研合作、课程建设、教师交流 和学生交换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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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指导性培养方案
工程专业、宇航学院的飞行器设计与工程(航天工程)专业和飞行器控制与信息 工程专业、能源与动力学院的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学院的飞 行器制造工程专业,从培养理念、课程设置和教学实施方法上与国际一流大学全 面接轨的国际化教学的试点和示范专业。
学生在第 1-4 学期不分专业,完成数学和自然科学类及通用工程基础类的课 程学习,以及英语语言的强化和提升;第 5 学期和第 6 学期完成专业的课程学习; 学生在第 7 和第 8 学期跨专业组成团队完成多学科本科毕业设计。
灵活性/适应性、多元文化的敏感性、判断力、谈判&决策能力)
(备注:LO:是 Learning Outcomes 的首字母缩写。)
四、 学制、授予学位、学分分布
本专业实施完全学分制培养模式,基本学制 4 年,最长不超过 6 年。
3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指导性培养方案
本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最低学分框架见表 1。完成各模块的最低学分要求, 总学分至少达到 163 学分,可授予“航空航天工程”工学学士学位。
2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0年度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结果
2010年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结束。
本年度全校共评出教学成果奖155项,其中,本科生教育100项(本次评出本科教学成果奖65项,另有优秀班主任、大学生竞赛指导教师及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等35项按照相关文件认定为三等奖),研究生教育30项,优秀教材25项。
全部优秀教学成果共计一等奖30项、二等奖59项、三等奖66项。
评选结果及获奖项目名单请参见附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务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 2010年12月24日。
北航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北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一所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发起,旨在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北航作为一所综合性大学,拥有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和雄厚的科研实力,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支持下,北航的科研人员在多个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国家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北航也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要受益者之一,通过获得基金资助,北航得以更好地开展科研活动,提高学科水平和创新能力。
总之,北航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之间是一种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关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在事业编制之外,对临时短期用人实施项目聘用用人制度。
为规范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教学、科研及管理单位的项目聘用岗位和聘用人员。
后勤、产业集团聘用人员的管理,由后勤、产业集团依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项目聘用人员限定为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事业编制外人员。
第四条依据本暂行规定聘用的项目聘用人员仅在聘用期限内服务于学校某个项目或某个部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调入学校。
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在聘期内由学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项目聘用岗位的设置第五条项目聘用岗位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项目或重要专项任务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项目聘用岗位必须依据项目或工作任务的需要而设定,项目或工作任务完成后项目聘用岗位自然取消。
第六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设置需求,明确岗位设置理由、拟设置岗位数及所需经费来源,经所在部、处、院(系)研究决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校机关及直附属单位设置管理服务项目聘用岗位,需经组织论证,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能设岗。
第七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所需各项费用依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从相关经费或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项目聘用人员的选聘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项目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需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学历或职称;5、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6、被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7、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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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是学校组织结构中的基本骨架和核心,是产生创新性成
果和培养高水平人才的基地,学科建设是我校总体规划要始终贯彻的主线。
为了规范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学科建设项目中各级的责任,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和评审作用,确保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学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及部门专项资金或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由我校组织实施的用于提升学科水平或改善学科条件的项目,包括学科建设专项、“211工程”、“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等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学科建设项目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化配置、提高
效益、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
第四条学科建设项目可分为重点投资项目、一般投资项目和公共服
务体系建设项目等三种。
重点投资项目应面向国家或国防战略需求,并与我校的性质定位和总体发展目标密切相关,具有明显提升重点学科或学科群的整体水平及其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的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主要用于改善和提高某个学科及其相关学科的基础研
究条件,用于支持跨学科的创新群体或有特色的新兴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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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改善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整体促进或带
动作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平台和系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科建设项目(简称项目)的管理采取三级管理体制,即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院(系)、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目标、规划和投资计划;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的目标和规划,确定专项资金的投资原则;审批立项和确定项目经费,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科办)负责起草立项指南和申请要求,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评审,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组织项目验收,以及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承担学科建设项目的院(系)必须将学科建设任务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落实项目所需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总结全面负责。
项目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2) 落实项目自筹资金,保证自筹资金按时到位;
(3) 组织项目实施,控制经费支出,确保投资效益、建设进度和质量;
(4) 向校学科办和所在院(系)汇报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年度进展报告,协商.
解决有关问题;
(5) 做好项目的总结和材料归档,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
能力,办事公道。
重点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一般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院(系)或其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或学科带
头人,并须经所在学术分委会或学科群建设核心小组审核通过。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应为建设单位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实验室及设备管理
处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与使用管理,审计处负责项目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财务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协同校学科办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校学科办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每笔专项资金的投资原则和
建设目标,制定立项指南和申请要求。
第十三条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科或相关学科
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重点投资项目可按院(系)、学科群或学科带头人自由组合的形式提出立项建议,一般投资项目应由院(系)或学科带头人提出立项建议。
所有立项建议均应获得与项目有关的院(系)的同意。
第十四条校学科办对立项建议初审后,组织专家和校内相关部门对
立项建议书进行评审。
校学科办根据评审结果和学科发展规划提出立项项目建议,由领导小组确定立项项目及投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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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建议评审和领导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六条可行性论证评审会由校学科办主持、项目组组织筹备,项目组须在评审前将建议的评审专家组名单报校学科办审批。
重点投资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评审专家组由8~10位相关学科具
有正高职的专家组成,一般投资项目的评审专家组由5~7位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应有半数校外专家。
学科建设项目一般为平台和条件建设,应将仪器设备作为评审重点之一。
第十七条可行性论证评审结果分为:通过评审、修改后通过评审和不通过评审。
修改后通过评审的项目应按规定限期完成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修改,不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修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后重新进行评审。
重新评审仍未通过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八条项目在通过可行性论证评审后方可签定建设任务书,并由校学科办下达项目启动建设通知。
第四章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组应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安排下一步的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建设过程建立档案记录。
第二十条由校学科办组织,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相关院(系)和专家参与,按年度或分阶段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可
采取审阅年度或阶段进展报告、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或实地考察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年度或阶段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暂缓执行和终止
建设。
建设内容或建设进度不符合建设任务书要求的项目视为暂缓执行项.
目,暂缓执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承担院(系)应向校学科办提交限期整改措施,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执行,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视为终止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进度
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
如果确实出现未预见的情况而必须进行调整,则须报校学科办、领导小组及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建设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实事求
是地进行总结,及时到财务处对账清理,由财务处出具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作为验收意见书的附件。
项目的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出具项目审计报告作为验收意见书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验收工作由主管校长牵头、校学科办组织,聘请8~10
位专家组成验收组。
验收组在审阅总结报告、听取项目组汇报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改进后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改进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限期整改后重新总结和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归档工作,项
目组将本项目建设中形成的立项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建设任务
书、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报告、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及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按规定交至承担院(系)和校学科办;验收意见书送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各一份。
经费支出范围与激励机制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学科的科研条件,特别是用于购置能显著提升科研能力和水平的关键仪器设备。
专项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为:设备购置费一般应占项目总经费的95%以上,实验室修缮费、业务费等一般低于5%。
针对个别学科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凡需扩大支出范围或比例的项目,必须在可行性论证报告中详细说明,经评审专家组论证通过、校学科办和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设备购置费是指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软件和自制设备等所需的费用,其中仪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原值、安装费、运杂费和关税等。
实验室修缮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验室改建费,含装修、维修、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的费用。
业务费是自制设备所需的材料消耗及必要的外协加工费等,非自制设备不设业务费。
第二十七条原则上学科建设项目都应有不低于10%的自筹经费,用于补充实验室修缮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
没有自筹经费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
项目组必须将自筹经费转入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与专项经费一起统一管理,自筹经费到位后方可启动专项经费。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可行性论证评审费、项目总结验收费、差旅费、人工费、劳务费、资料费、出版费、通讯费和水电费等应由项目组自
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校学科办分年度或按阶段拨款,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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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在项目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后续项目中优先资助。
学科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和院(系)院长(系主任)的年度考核挂钩。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的学科建设项目。
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者,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院(系)院长(系主任)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科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科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