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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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保护电力设施长效机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减少和预防电力设施遭到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调度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电力设施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参加各级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履行领导组布置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定期汇报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形成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使出现的各类电力设施方面问题都有责任部门负责。
第八条建立和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制度、规程和标准,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和取费标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各级电力企业预算管理,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中,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和同奖惩。定期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并将对策和措施纳入到企业的工作计划。
第九条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通过签订护线协议、责任书等形式,提高巡线护线质量和时效性,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力度。
第十条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
第十一条分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参加当地政府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制度,检查督促各单位群众护线组织工作情况,及保护电力设施应急预案。
(四)负责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期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上报。
(五)负责对分公司及所属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协助各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危急安全运行的违章行为。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参加当地
政府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群众护线组织和责任等。
(四)负责制定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的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五)负责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期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上报。
(六)负责对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
(七)配合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及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清障和治理各种违章。
(八)不定期对群众护线人员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护线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九)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涉电犯罪活动。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监察部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牵头部门,生产、营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应掌握管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有关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档案、资料、记录。
第十五条应制定“突发事件抢修、抢险”的工作预案。
第十六条应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办事程序。
第十七条应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由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不定期召开专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总结工作,布置任务,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负责落实“群防群治’’的护线组织,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制。
第十九条应建立、健全内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应加强对输电线路本体、保护区内的巡视工作,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提高清障质量,并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实现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危险因素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一条建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要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和工作要求,规范办事程序,发生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应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和勘查器材等装备。
第二十三条应与电力线路沿线的群众护线组织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商处理,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应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整改的及时报告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电力企业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第五章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适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营造全民护电氛围。
第二十八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设立警示标志。
第六章电力设施技术防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应对所管辖的电力设施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安装技防监控设备。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配电变压器应逐步完善技术防范措施,无人值守变电站应安装监控防范设备。
第三十条电力设施的技术防范应贯彻“预防为主,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要统筹安排资金逐步安装防盗报警系统,逐级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监察部负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电力设施技防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
第三十二条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电力设施技防标准、技防措施、划分治安风险等级等技术防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