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中山国土资源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6c2738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23.png)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中委办[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委办〔2012〕41号)火炬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29日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1〕4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届人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主题,围绕共建共享幸福和美中山这个核心任务,以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纯洁性为根本保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工作,强化农村“三资”(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工作,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使农村更加和谐稳定,努力开创统筹城乡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深化村(居)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行行政事务、自治事务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有效分离;深化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和固化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深化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深化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农村社区自治和管理能力;深化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9c5030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e6.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中府办[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4〕3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9日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秀美村庄建设,切实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文明进步,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以秀美村庄建设为导向,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注重成效,努力为农民群众建设一个干净、卫生、舒适的生活家园。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城乡统筹、突出特色,政府组织、农民主体”的原则要求,加快实施“村村整治提升、十镇百村示范、农村均衡发展”工程,全面突出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
从2014年开始,每年整治10%以上村居,以点带面,力争到2020年全市村庄得到全面整治,使村庄人居环境基本达到“八化”标准,即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环境美化和服务强化。
有条件的地方还要讲究建筑风格,营造村庄统一形象。
二、规划先行,分类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一)加快编制村庄规划。
要编制和完善镇村体系规划,明确村庄整治重点和时序,切实做好各类规划的衔接,强化实施管理。
编制村庄规划应以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治理村庄环境、提升村庄风貌为主要任务。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1b50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73.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收储闲置、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的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市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照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发展、重大产业平台、省市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三旧”改造等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山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开展土地储备用地的征地实施工作,按照《中山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储备用地的供应工作;负责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
印发中山市_三旧_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中山市_三旧_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95b722482fb4daa58d4bd5.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府办〔2010〕49号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1 -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府〔20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旧”是指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特定的城镇建成区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
本细则所称“旧城镇”改造主要是指市、镇中心区内国有土地的旧片区、旧房屋等的改造;“旧厂房”改造主要是指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改造;“旧村庄”改造主要是指包括“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
本细则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南区- 2 -和西区中按城区模式对城市建设进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下列用地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七)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而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中山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中山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9b72d16b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34.png)
中山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中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腹地,地处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区域,是广东省地级市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利用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日益凸显,土地综合整治迫在眉睫。
二、整治目标。
1. 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 优化土地空间布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3. 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内容。
1. 调查评估,对中山市现有土地资源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明确各类土地的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后续整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 规划设计,制定中山市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合理规划土地空间布局,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生态修复,加大力度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土地整治,对存在问题的土地进行整治,包括土地复垦、改良、整合等措施,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益。
5.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土地综合整治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路径。
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激励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2.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1. 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强化技术支持,加强科研力量,提高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技术水平和科学性。
六、预期效果。
经过中山市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全面推进,预计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土地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中山市城乡一体化发展。
同时,也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687a07e5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94.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中府函〔2018〕642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提请审定〈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请示》(中国土资报〔2018〕43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目标、任务和范围明确,编制依据充分,基本满足规划编制要求,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原则同意《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下称《土地整治规划》)。
二、《土地整治规划》是中山市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塘基整治、垦造水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均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要求。
三、你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土地整治规划》要求做好全市各类土地整治工作,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市城乡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等单位要将相关要求落实到行政审批、管理、执法等各个环节当中,并加强监管。
四、你局要在《土地整治规划》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整治规划》文本送市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9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村庄改造提升城市品质的指导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村庄改造提升城市品质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e444b4f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6a.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村庄改造提升城市品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中府〔2019〕66号中府规字〔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村庄改造提升城市品质的指导意见中府〔2019〕66号中府规字〔2019〕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旧村庄有序更新改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更加积极主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分工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和省“三旧”改造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认识,统筹兼顾,精心谋划旧村庄改造更新(一)明确旧村庄改造的目的和要求。
为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好挖掘提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拓展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各部门要深化认识旧村庄改造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紧迫感,夯实政府职责,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遵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加强项目经济平衡测算和经济可行性分析,扎实做好前期基础工作,统筹安排改造规模、结构、时序和节奏,做到成熟一个,改造一个。
原则上每个镇区每年新增纳入旧村庄全面改造计划的项目不超过1个。
对改造意愿同意率达到80%以上的,每年可结合改造同意率、区位条件等情况在全市范围内统筹额外安排3-5个项目名额。
(二)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改造。
旧村庄改造应当拆改留并举,宜拆则拆、宜改则改、宜留则留。
对布局散乱、基础设施差、安全隐患突出、条件成熟的,应重新规划、拆除重建、完善功能。
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街区、古村落等,应采用整治修缮、保护活化、生态修复等“绣花”功夫,完善配套设施,提升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71e1fe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a4.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中府(2023)58号、中府规字(2023)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0日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和省“三旧〃改造等政策以及《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旧厂房,是指城乡建成区内建成较早的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用房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物资存储用房等。
旧厂房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
第三条旧厂房改造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完善公共服务,为创新发展提供动力;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有利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有利于全面提升社会服务和管理水平为原则。
旧厂房改造以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为重点,实行连片策划、分类实施。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政策拟订、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镇街政府〃)开展工业信息普查、低效工业园区范围划定,建立工业园区信息平台等工作;市招商主管部门统筹确定项目准入产业和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和执法、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科技、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各镇街政府统筹组织本辖区工业信息普查、划定改造范围,单元规划编制、招商方案编审以及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片区策划第五条结合土地权利人改造意愿,各镇街政府调查辖区拟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产权、建筑现状、功能用途及进驻企业等情况,结合本辖区工业用地连片程度,以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贡献为主要参考,兼顾产业类型、年产值、从业人口、建筑现状等情况,统筹划定拟改造片区。
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d8a9ae35fbfc77da269b18c.png)
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旧”用地是指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者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特定的城镇建成区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
第三条“三旧”改造按照连片改造面积大小及改造方式可分为连片用地改造、非连片用地改造、微改造三种类型。
第四条“三旧”改造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用地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影像图上显示已建有上盖建筑物,且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范围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二)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 2 -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单元规划)。
(三)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四)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无设定抵押权(设有抵押权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改造),无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
(五)除需报省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可同步报省标图建库入库审核外,项目用地已纳入省“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
(六)其他按省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三旧”改造规划包括“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单元规划。
第六条“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等编制,内容包括改造区域、改造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配套设施布局、道路网络构成、环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其他镇(区)由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4号 中府规字〔2019〕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4号 中府规字〔201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76e2b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2a.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4号中府规字〔2019〕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13日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我市村庄规划管理,引导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是指对村庄规划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进行控制管理制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划定实行村庄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镇增长边界线以外的村庄应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对城镇增长边界线以内的村庄,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城镇增长边界线在镇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建设实施的依据,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村庄规划及本办法。
第五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落实与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第六条编制村庄规划应遵循农民主体、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和谐共生的原则。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中山市东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暂行办法(征求
![中山市东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暂行办法(征求](https://img.taocdn.com/s3/m/856ddd03c1c708a1284a44da.png)
中山市东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的旧村庄改造工作,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在旧改前期工作资金不足问题,建立规范的前期服务机构遴选规则,根据《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办事处组织开展“旧村庄”改造项目前期各项工作。
前期各项工作均通过公开方式择优引入具备资质的服务机构开展,区办事处先行垫付所需费用,待确定项目合作主体后,约定由合作主体返还,使旧村庄改造工作顶层设计、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协调机制、责任层层传导到位。
因改造项目表决所产生的村民误工费用,先由属地社区登记,待确定项目合作主体后,由合作主体按登记给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区范围内旧村庄连片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改造项目范围、面积,集体土地范围、面积以及国有土地范围、面积等调查、测绘、统计、核实。
(二)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情况调查、测绘、统计、核实。
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不动产权证号、产权登记用途、登记时间,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时间,现状用途,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三)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人口、历史文化遗存、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数据调查、测绘、统计、核实。
(四)房地产价值评估、改造成本的核算。
(五)改造项目经济效果评价。
(六)改造项目社会风险评估。
(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前期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一)开展改造意愿调查。
对有强烈意向参与旧村庄改造的片区,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办申领《项目改造意愿征询表》(见附件1),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的监督下,和属地社区组织开展拟改造范围内相关权利人改造意愿的摸底调查(涉及集体用地的,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表决;涉及国有用地的应当取得占国有土地面积2/3以上的权利人且总人数2/3以上的权利人同意)。
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
![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6062d2d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d4.png)
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一、绪论近年来,中国制造业不断发展壮大,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大量的旧厂房闲置。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旧厂房资源并推动经济发展,中山市制定了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以指导和规范旧厂房的改造工作。
二、改造目标1.充分发挥旧厂房的功能,提高利用率,促进产业升级;2.改善旧厂房的环境和设施,提升办公和生产条件;3.促进创新激励措施的推行,吸引更多的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企业入驻;4.提高旧厂房的安全性和抗灾能力,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三、工程内容1.基础设施改造:对旧厂房的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和供应。
如有必要,还可以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施的效率和安全性。
2.装修改造:对旧厂房的室内装修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办公环境和生产条件。
包括翻新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室内结构,更新办公家具和设备,提供更加舒适和高效的工作环境。
3.安全改造:加强旧厂房的安全性和抗灾能力,安装火灾报警系统、防盗系统、排烟系统等安全设施,提高员工和设备的安全保障。
4.智能化改造:运用智能化技术,提升旧厂房的管理和操作效率。
如使用物联网技术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监控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四、改造流程1.申请阶段:企业或个人可以向中山市相关部门提出旧厂房升级改造的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方案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制定改造方案。
方案应包括改造的内容、时间计划、费用预算等。
3.工程实施:按照方案进行改造工程。
涉及到的工程公司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确保工程质量。
4.验收阶段:改造完成后,相关部门对改造工程进行验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颁发相关证书,并记录在案。
五、资金支持为推动旧厂房升级改造,中山市政府将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具体的资金支持政策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拨付。
六、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将对旧厂房的升级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整个改造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中山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中山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456f634647d27284b7351fc.png)
《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解读我市出台了《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中府〔2018〕5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8年7月13日起实施。
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一、政策出台背景说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上级有关政策精神,按照边实施边探索、边评估边完善的思路,经借鉴周边城市有益做法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我市组织对《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中府办〔2017〕43号)进行研究修订,突出以政府引导、激发市场动力,拓宽社会投资取得开发权渠道,调动原产权人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并结合我市土地情况,区分旧村庄改造、旧城镇改造、“工改住”、“工改工”项目进行分类施策等作为政策导向,出台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本《实施办法》主要由八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了政策目的、依据,“三旧”用地概念及改造类型划分,改造原则、“三旧”用地标图入库要求、改造项目要求和“三旧”用地供地方式等。
第二部分为规划与计划,明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改造单元规划、项目预备库和年度实施计划、改造方案的编制内容和要求、审批及效力等。
第三部分为改造项目的实施,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类型,其中第一节“全面改造”,阐明了全面改造概念、基本流程要求、公益性用地移交要求、改造用途规定、协议出让的地价计收、工业改造项目奖励、交由政府公开招拍挂后土地收益补偿及其他政策措施等的概念、实施方式、业务流程、供地政策和有关要求等;第二节“微改造”阐明了微改造概念、实施方式、业务流程、用地政策和有关要求等,鼓励各镇区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微改造,建设美丽乡村。
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28d616b69eae009581becab.png)
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规范旧厂房的全面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旧厂房”是指城镇建成区内,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建成较早、结构简易,用作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用房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物资存储用房等。
旧厂房用地主要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第三条旧厂房改造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原则,强化政策引导激励,优化产业配套环境,保障产业创新发展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合理保护利用历史工业遗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旧厂房改造的实施方式包括权利人自行改造和政府主导改造两种,并以权利人自行改造为主。
权利人自行改造,包括土地权利人(含集体经济组织)对自身用地进行改造;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合作协议),或者收购过户、作价入股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由其实施改造;权利人为厂房承租人的,经出租人同意,由承租人实施改造。
第五条权利人自行改造的一般流程主要有:(一)向镇区申报纳入年度实施计划(镇区同步标图入库);(二)向镇区申报项目改造方案;(三)按基本建设程序申办报建手续并实施。
其中,项目改造方案涉及调整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按程序报批,或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将相应内容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实施;需完善用地手续的,应在镇区组织指导下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申办报建前应完善相应的用地手续。
第六条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合作协议)转移房地产权益、完成上盖物拆除和原不动产权证注销、再协议供地的方式实施连片改造。
对改造范围内原土地房屋等情况,由镇区参照公益公建项目标准经评估核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在出让底价不低于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下,待供地后,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
如实际补偿安置费用超过的,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0d08b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e7.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在依法实施补偿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行政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政府是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负责审定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审批(核)“一书三(四)方案”(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并根据省政府的委托作出征地补偿标准裁决。
第五条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负责市土地储备计划以外的土地征收实施具体工作,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做好征地前期及征地批后实施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纳入储备计划土地的征地实施工作。
中山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76cb29869dc5022aaea00bb.png)
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升级,完善城市功能,规范“三旧”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旧”改造,是指对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用地上的旧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改扩建、生态修复、历史建筑修缮等活动。
“三旧”改造分为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类型。
第三条“三旧”改造遵循政府引导、规划统筹、市场运作、利益共享、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三旧”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升创新产业发展空间,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风貌。
第五条“三旧”改造可以由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区)、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鼓励有品牌、有资金实力、有开发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参与、申报和实施“三旧”改造。
第六条“三旧”改造用地应符合省标图入库要求:(一)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影像图上显示已建有上盖建筑物,且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主要为建设用地。
前款第(一)(二)项要求,下列特殊情形可视为符合要求:(一)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用地面积不足30%比例,但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的,或者土地权利人申请缩减入库用地面积达到30%比例要求的。
(二)拟改造用地规划为非建设用地,但经证明属生态修复性质、可按规定标图入库的。
第七条“三旧”改造项目除符合第六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三)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无设定抵押权或虽设有抵押权但经抵押权人同意改造,无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被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c9fdcd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64.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中府〔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019〕7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联席会议负责对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镇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参照执行。
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一)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
属地区办事处负责承担辖区内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相关材料组织及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审核及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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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规范旧村庄的全面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旧村庄”是指城镇建成区内,布局较乱、基础设施较差,土地保留集体所有性质,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较长期自然形成的聚居地。
旧村庄改造单元内夹杂的国有用地,应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以旧厂房为独立改造单元或以旧厂房为主要用途的改造单元,应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旧村庄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配套,有利于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合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物古迹。
旧村庄改造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古迹的,应统筹采用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旧村庄改造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原则,改造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公开表决,由镇区监督,并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旧村庄改造涉及的补偿可以采取物业补偿、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旧村庄改造应合理控制开发建设规模,营造宜居环境。
开发建设规模由回迁安置房、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和商品房开发面积等组成,应按照改造总成本加合理利润,与商品房开发面积与市场单价的乘积相平衡的原则测算确定。
第七条旧村庄改造的复建规模及其用地,参考以下标准:(一)回迁复建的安置房规模,按改造范围内原有建筑面积的1.0倍计算。
回迁安置房用地单独安排的,可以保留集体性质;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自愿转为国有用地后,按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要求出让的,应约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并明确今后不再申请分配使用宅基地。
回迁安置房用地,其容积率不应高于商品房用地。
回迁安置房用地不单独安排的,须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成员不再分配使用宅基地。
(二)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建筑面积在改造前原有集体物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新增的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应不少于回迁补偿总建筑面积的10%。
集体经济发展物业用地也应尽量独立划定,原则上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及用地应当不少于改造前原来数量标准,其中无偿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或公益性建筑面积应符合《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第八条对改造范围内原土地房屋等情况,在拆除前由镇区参照公益公建项目标准,组织评估核定补偿安置费用,待办理协议供地手续时,以土地市场评估价核减补偿安置费用后作为协议出让应收的土地出让金参考标准。
如实际补偿安置费用超过的,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第九条旧村庄改造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实施:(一)权利人自行改造,包括以下情形:1.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公司)自行实施改造;2.集体经济组织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形成单一主体,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该单一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政府主导改造。
第十条按照上述实施方式,旧村庄改造的申报主体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对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报;通过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实施改造的,在确定市场主体前,也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报。
(二)对政府主导改造的,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意愿,由镇区“三旧”办申报。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十一条申报项目改造计划前,应开展改造意愿调查,并达到以下条件:(一)改造单元所在的土地所有权人,按规定公开表决并取得全体成员或全体成员代表的2/3以上同意;(二)改造单元内集体土地上盖物所有权人中,按规定公开表决并取得占建筑物总面积的2/3以上的产权人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产权人同意;(三)如改造单元内存在国有土地权利人的,也应当取得占国有土地总面积2/3以上的权利人且总人数2/3以上的权利人同意。
第十二条在符合改造意愿条件的前提下,申报主体应拟订项目改造计划,阐明拟改造单元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实施方式(引入市场主体的需明确公开引入的时点)以及编制改造单元规划、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改造方案等初步时间安排等,并附有关意愿调查、公开表决结果等,向属地镇区申报。
镇区应组织对所申报的项目改造计划(含改造意愿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按规定通过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张贴、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镇区应对项目改造计划进行确认。
同等情形下,对改造意愿高的项目,各镇区应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对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旧村庄改造意愿和计划的,各镇区根据需要可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组织或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文化建筑、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测绘、统计、核实,包括以下内容:(一)改造单元范围、面积,集体土地范围、面积以及国有土地范围、面积等。
(二)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情况。
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不动产权证号、产权登记用途、登记时间,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时间,现状用途,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第十四条经过前期意愿调查和土地房屋等基础数据调查,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可从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实施改造。
其中:(一)前期选定,是指在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定,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改造单元规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二)后期选定,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已编制完成改造单元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表决通过补偿安置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后,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定项目实施主体。
后期选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前期阶段可委托相关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机构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及代办有关手续等。
但委托有关服务机构的,应取得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有关费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或申请由镇区先行垫付,待项目实施主体确定后,由项目实施主体返还;或与相关服务机构约定待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由其支付。
第四章改造项目的实施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前期选定合作主体的,应在镇区的指导监督下,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公开选定意向企业。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拟改造用地范围、面积、土地房屋等基础数据、权利人、拟改造用地规划情况(含“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结合市规划部门制定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提出改造意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订招标文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不少于30天后,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
公开选取时,可结合投标人的资质实力、开发经验、责任能力,及其组织编制的改造单元规划(开发规模最小且布局优)、初步设计方案、补偿安置初步方案(集体及其成员利益优)、开发时限承诺和其他优惠条件等合理制定评分标准,由该集体经济组织选定的代表、镇区代表、规划建设领域专家评委三方面联合组成评选小组进行综合评分,择优依次选取不超过3个合作意向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的,按实际投标人确定)。
(二)办理改造单元规划审批。
以综合得分顺位第1名投标人的改造单元规划,作为该项目的改造单元规划,由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镇区组织实质性审查、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三)公开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根据经批准的改造单元规划,合作意向企业可优化设计方案、细化补偿安置方案等,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上公开阐述改造思路、介绍有关具体改造方案。
如合作意向企业仅1个,经表决2/3以上同意的,确定为合作企业;如合作意向企业多于1个的,应逐次表决淘汰票数最少的合作意向企业,最终保留的合作意向企业可确定为合作企业。
但表决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合作企业的补偿安置方案未达到2/3以上同意的,应由该合作企业重新修改完善后,择日重新表决,直到达2/3以上同意为止。
其中,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原有建筑物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原有、新增的集体发展物业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措施;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签约奖励标准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补偿标准等。
(四)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确定合作企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合作企业拟定项目合作协议,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公示不少于15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开发建设主体、搬迁补偿安置、投资、建设和其他相关权责要求,以及合作终止及相关违约责任等。
(五)确定实施主体资格。
双方约定的开发建设主体,应及时向镇区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其中申请材料包括: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村企合作协议、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的补偿安置方案等。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后期选定合作主体的,应在镇区的指导监督下,按以下流程办理:(一)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拟改造用地范围、面积、土地房屋等基础数据、拟改造用地规划情况(含“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结合市规划部门制定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编制改造单元规划。
集体经济组织可同步组织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改造单元规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广泛听取其成员的意见以及涉及的国有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制定完成后,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公示不少于30天。
(二)公开表决确定改造单元规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改造单元规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开表决,达到2/3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改造单元规划通过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制定并公开表决项目设计方案和公开交易方案。
根据经批准的改造单元规划,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相关服务机构,制定项目设计方案,并围绕拟选取的市场主体资质实力、开发经验、责任能力、建设周期及开发项目的利益分成等综合设定公开交易条件、合作协议(文本)等方案后,按程序进行公开表决。
(四)公开选定合作企业。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房屋等基础数据及权利人情况、经批准的改造单元规划、经表决同意的补偿安置方案、项目设计方案和公开交易方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订招标文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
选定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并由约定的开发建设主体申报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第十七条经确认实施主体资格后,实施主体应加紧与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利人协商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协议签订后,实施主体应每月定期汇总报镇区备案。
第十八条根据经批准的改造单元规划,属地镇区或市规划部门应按照《中山市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同步将相应内容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镇区应组织实施主体制订项目改造方案(包括集体建设用地自愿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其供地方式等内容),由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后,经市“三旧”办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