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考录取分数线划分产生的原因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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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考录取分数线划分产生的原因及建议
从我国现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公平等宏观调控来看,与人们的利益联系密切且为公众广为关注的教育公平问题更加突出。高考是自身命运向社会上层流动的主要渠道,然而这条渠道也体现了教育的不平等。从高考不同地区录取分数线的划分角度来分析问题的成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地区差异导致高考录取分数线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因而,“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被明文列举为不合理的区分标准,其中并不包括地域标准。因而,地区的差异就成为了一个在公民享有平等权的区别因素。
各省录取分数线的升沉起伏是与当地政治地位、经济发展、人口流动、教育资源和就业等诸多要素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的。由于上述因素的不同呈现出了明显的地区差异,其中主要有两种:一是经济教育都较发达的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的分数差异;二是指京、津、沪等地与湖北、湖南、山东等高考大省的分数差异。
(二)各省的招生计划
各省的招生计划已经决定了重点院校和一般院校的招生数量,所以各省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也就是依照本省的招生数量来决定。各省招生计划的编制,是汇总全国高校在本地的招生计划而成的,但高校
如何向全省市投放招生指标,具有怎样的理论依据和相识标准,就成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核心问题。
根据历年各所高校的招生指标可以看出,面向全国招生的学校都有剧烈的地缘倾向,对高校所在地投放大量的招生指标,而对外地的招生指标则非常少。有学者认为,应该取消高校招生的地域歧视根据各地考生人数平均分配招生指标。[2]但这样一来,又不可避免地与高校招生自主权相矛盾。因为,分配招生指标是高校自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实施往往又与政府干预、联合共建和内外部管理体制等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所以招生名额的投放越来越受到经济因素的驱动和社会各种复杂关系的制约。此外,若实行根据各地考生人数平均分配招生指标,将会影响到高校生源质量和教学水平。各所高校在权衡利弊后,是不可能同意这项措施的。
(三)与历史原因——科举制度有关
科举制是中国历史上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基本制度。虽然科举制度已经废除了,但它的历史延续性却不容忽视。史有科举,今有高考,高考与科举考试两者的相似性是不言而喻的。诸如,两者都是公平、公开的竞争选拔考试,在考试成绩面前人人平等;两者都是国家举办的考试,对教育活动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导向功能都很强;考试的程序如编号、闭卷、密封、监考、回避、入围、复查等方法仍为现代高考之所用。
我国的高考制度具有相当复杂的特殊性。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地发展明显具有非均衡性发展的特征,对高考公平最大的
挑战就是地域性,分省录取制度的存在具有很大的现实合理性。回溯历史,从漫长的科举考试发展中可以看出,科举制度实行的是分区取人与凭才取人,而且分区取人的办法还越来越具体,区域配额越分越细,几乎成为科举史上的一个发展趋势和规律。[1]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划分也受地域的限制,分省录取是录取分数线划分的主要形式。总之,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划分与古代科举制度有着很大的关系。
完善我国高考录取分数线划分的建议
对于高考不同地区分数线的问题,在连续几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提出质疑,并主张在全国范围内按分数高低统一录取。其中在20XX 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姚守拙教授提交了题为《高考招生应在全国范围内按分数高低统一录取》的提案,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如果实行全国统一分数录取则是不可取的,这样会把高中教育引入应试教育的歧途,也会加剧教育基础薄弱和发达地区的分化,具体来说,就是如果实行全国统一录取,则会出现录取名额被少数的几个高考大省瓜分,而一些边远省区和贫穷地区的学生则可能会面临无学可上的尴尬境地。那么这些地区教育投资回报与发达地区相比则显得微不足道。这样的录取制度更体现不出公平和正义,反而违背了罗尔斯提出的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
当代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对正义有非常精辟的见解,他认为正义必须满足两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二是差异原则。这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顺序安排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且两者是不可颠
倒的。平等原则是指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拥有最大的限度的基本自由,对平等所要求的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制度而得到辩护或补偿。差别原则则承认社会不平等的存在,不同天性存在智能、体能的上的差别,且所处社会背景也不尽相同。因此,要差别地对待,但必须促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用正义的两个原则来审视高考录取制度,可以更好地认识录取制度公平内涵的取舍。首先,录取分数线向中西部地区和各地经济落后的地方倾斜是遵守了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差别原则虽然不等同于补偿原则但它却达到了补偿原则的目的。它不要求社会努力抹平障碍,仿佛所有人都被期望在同样的竞赛中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竞争。但是可以说,差别规则将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便改善不利者的长远期望。如果这一目的可通过更重视天赋较高者来达到,差别原则就是可允许的,否则就是不允许的。教育的一个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的文化,介入社会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一个人,是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这就是录取制度体现的“不平等中的平等”问题,差别原则使处境不利的人变得有利。[1]分数线向西部省份倾斜以及制定出一系列对各地实际情况特殊的地方实行优惠的招生政策,从另一角度上体现了教育的平等。但分数线同时向经济、文化和教育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倾斜,显然就违反了平等原则,也不符合差别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分省录取制度正倒置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居于优先地位而视高考录取制度显得不公平。
《宪法》赋予了人们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但这里的平等显然是
相对的而非绝对的。高考分数也并不能全面评价人的素质,只能用分数显示差异性。那么要选拔优秀人才,统一分数线绝对不是有效的方法,更不是目标。当然,要消除这种不公平也是不可能的,要解决教育平等问题,“快刀斩乱麻”在这里并不可取,而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对高考录取制度进行改革。
(一)逐步消除对京、津、沪、等地分数线的倾斜现象
京、津、沪、等大城市是教育资源丰富、经济发展迅速的城市,若在高考录取方面得到优惠政策,显然与其经济状况不相适应。我国现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时期,在加入WTO的今天,又碰上了全球一体化的大好机遇。中国不能只让少部分地区富裕和发展起来,最终要实现的是共同富裕。所以像京、津、沪大城市更加要做好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在逐步取消其“高考特权”的同时,应以人才自由流动的方式吸引人才,实现合理选拔人才的最佳模式。
(二)逐步调整全国招生的高校招生指标
要改革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划分,就应先逐步调整全国招生的高校招生指标,特别是北京、上海,天津等地高校面向全国招生的指标,这些地区的高校在本地区的招生指标需逐年消减,限制这种地缘性的招生倾斜,应把一部分的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其他省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扩大各高校在中西部省份的招生数额,并适当给予中西部省份一些优惠政策,为中西部贫困地区、教育经济落后的开发培养后备人才。
(三)划分大区实行分省录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