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排放瓦斯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排放瓦斯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排放瓦斯安全管理规定一、侦探巷道内瓦斯含量的规定1、在检查盲巷、不通风巷道和有瓦斯积聚地点的瓦斯时,必须至少有两人一前一后自外向里逐步进行,当瓦斯浓度达到3%时,或氧气浓度低于20%、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时,立即停止前进,撤到安全地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3%时,或氧气浓度低于20%、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时,由救护队负责侦探。
3、启封密闭由矿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救护队侦探和排放瓦斯的行动原则1、小队出动人数不得少于一个6人。
2、小队出动前必须根据措施带齐各种检测气体仪器和氧气呼吸器及防爆工具,下井前认真检查各种检测仪器和氧气呼吸器,确保灵敏可靠。
3、小队到达工作地点,要先检查后工作,砸墙前先对墙体进行洒水湿润,砸墙使用防爆工具,使用手镐、大锤时要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4、小队进入有害区前要做到明确分工,分别检查沼气、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温度等及巷道的支护情况,并做好记录。
5、进入有害区域,小队长在前,副小队长在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工作中,小队每隔20分钟检查一次队员的氧气压力及呼吸器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全体队员立即撤出灾区。
6、小队在有害区侦察、排放时,严禁推拉支架,队员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随时注意顶板情况。
7、侦探结束后,维护好密闭,打好栅栏,挂好警示牌。
8、侦察小队检查完,立即将侦察结果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三、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原则1、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不超过1.5%时,由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制订措施,可由瓦斯检查员按措施要求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在1.5%~3.0%时,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措施,经通风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指派现场负责人,并组织排放。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由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安全、生产、机电、救护等部门派人参加,矿长助理现场指挥、总工程师为总指挥,组织排放。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定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定为切实做好瓦斯抽放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第一条矿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放工作,建立专职抽放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条实行计划管理,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瓦斯抽放计划,包括抽放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放量。
第三条抽放瓦斯专职人员对抽放钻孔、瓦斯管路进行循回检查,每班及时排放积水,对管路出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四条瓦斯抽放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放瓦斯浓度、抽放负压和孔板压差等抽放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第五条井下抽放泵站应设在进风区域,通风区安人正常设点检查瓦斯,泵站内空气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排气未端附近20m 范围内空气中的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75%。
第六条抽放泵站内流量计、负压表、压力表、高浓度瓦斯传感器等各种计量装置必须安设齐全,并经常维修调校,保证正常使用。
第七条泵站司机要按时测定泵站内的各项抽放参数,并将测定情况向矿调度所、通风调度中心、抽排区值班人员汇报清楚,同时要认真填写记录牌板和记录手册。
第八条抽排区及有关钻孔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联系安装工区对井下抽放管路进行安装或拆除回收。
第九条有关单位要爱护抽放管路及抽放设施,对损坏管路及设施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规范技术管理第十条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m3或掘进工作面每分钟大于3m3,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第十一条在编制需抽放的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考虑抽放工作,使抽放设计与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同步,以保证有3个月以上的预抽时间。
第十二条凡是进行局部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设计内容应包括:①工作面概况;②工作面瓦斯赋存情况、预抽量和预抽时间;③抽放方法与抽放工艺;④安全技术措施等。
煤矿瓦斯抽放与利用技术规定
煤矿瓦斯抽放与利用技术规定1. 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定1.1 瓦斯抽放的目标与原则在煤矿生产中,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提高矿井生产效率以及减少环境污染,瓦斯抽放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措施。
瓦斯抽放的目标是将煤矿中存在的瓦斯排放到安全的范围内,原则是以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提高矿井生产效率为前提,兼顾环境保护。
1.2 瓦斯抽放技术手段瓦斯抽放技术主要包括密采抽放、区域抽放和矿井抽放三种方式。
密采抽放是指在采煤工作面上对释放瓦斯进行抽放;区域抽放是指对整个区域内的瓦斯进行抽放;矿井抽放是指采用矿井集中抽放系统对全矿瓦斯进行抽放。
1.3 瓦斯抽放技术控制要点瓦斯抽放技术的控制要点包括瓦斯抽放系统的设计与布局、抽放器具的选择与使用、抽放效果的监测与评估等方面。
其中,瓦斯抽放系统的设计与布局是关键,需要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抽放效果良好并符合矿井安全标准。
2. 煤矿瓦斯利用技术规定2.1 瓦斯利用的目标与原则瓦斯利用是指将煤矿中释放的瓦斯进行收集、净化、转化为能源等利用方式,既可以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又可以减少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瓦斯利用的目标是实现瓦斯能源的高效利用,原则是安全、环保、节能、经济。
2.2 瓦斯利用技术手段瓦斯利用技术主要包括发电利用、热利用和化学利用三种方式。
发电利用是将瓦斯转化为电能;热利用是将瓦斯的热能用于加热水、加热熔炼等;化学利用是将瓦斯转化为化学产品。
2.3 瓦斯利用技术控制要点瓦斯利用技术的控制要点包括瓦斯收集系统的设计与布局、瓦斯净化与处理技术、瓦斯利用装置的选择与使用等方面。
其中,瓦斯净化与处理技术是关键,需要根据煤矿瓦斯的成分和浓度选择适合的净化技术,确保瓦斯利用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物质和污染。
3. 煤矿瓦斯抽放与利用管理措施3.1 瓦斯抽放与利用管理制度煤矿应建立瓦斯抽放与利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做到瓦斯抽放与利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2 瓦斯抽放与利用设备管理煤矿应建立瓦斯抽放与利用设备的台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长期有效利用瓦斯。
排放瓦斯规定
排放瓦斯规定背景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煤矿、油田等探矿化石燃料产业也在不断发展。
其中,矿井排放的瓦斯对环境和人们健康构成了重要威胁,故对于煤矿等单位的瓦斯控制和治理成为了一个复杂但迫切的问题。
为了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和维护人体健康,针对煤矿等单位排放瓦斯的问题,我国制定了部分规定和标准。
瓦斯排放标准我国在煤矿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中,为了保障职工的生产安全,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都会限定生产单位排放瓦斯的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煤矿等矿井每秒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煤矿瓦斯总量每小时以不超过750m³为上限。
对于新建煤矿,标准还要更加严格。
国家规定新建煤矿要求瓦斯抽采率达到80%以上,瓦斯综合利用率不低于10%。
这样能够使得瓦斯得到有效控制,实现高效利用。
瓦斯治理除了以上标准外,我国针对煤矿等单位排放瓦斯的治理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瓦斯抽采煤状物质煤炭和岩石矿物中都会蕴含瓦斯,如不加以控制,瓦斯就会渗透到开采工作面,时时刻刻散发出来,增加了煤矿的火灾和爆炸风险。
因此,煤矿等单位需采取瓦斯抽采技术。
瓦斯抽采完成后,除了防止瓦斯泄漏,还可以为压入工作面的洁净新风起到降温、稀释和增加氧气的作用,并且可以将抽采到的瓦斯综合利用。
瓦斯利用我国在煤矿等矿山地下也开展了瓦斯利用,主要措施为将采出的瓦斯输送到地面,对其进行处理过滤后转化为可燃气体并进行利用。
瓦斯利用可替代天然气,一方面减少了矿井内气体积聚导致的事故隐患,另一方面又可以实现能源的回收利用,从而提高了采掘效益。
回采煤炭开采过程中能回收的瓦斯大部分来自回采顺槽剩余煤体,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顺次回采出的煤,是补充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回收瓦斯的有效途径之一。
在进行顺槽采矿超前施工时,采用自主研发的回采机以及强泵抽采技术,对回采过程中的瓦斯进行有效回收。
结论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们健康和生产安全,我国对于煤矿、油田等探矿化石燃料产业制定了一系列排放瓦斯规定。
某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某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一、引言矿瓦斯是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有害气体,其具有易燃、爆炸和窒息等危害性。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制定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管理措施。
二、矿瓦斯排放的危害性与目标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矿瓦斯排放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环境带来的危害。
其次,我们要明确制定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为了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环境的健康。
三、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应以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
2. 预防为主:通过科学的预防措施降低矿瓦斯排放的可能性。
3. 排放量控制:制定矿瓦斯排放的标准限值,严格控制排放量。
4. 责任追究: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矿瓦斯排放管理的主要措施1. 矿井通风管理:合理设计、优化通风系统,保证矿井内部的空气流动,及时排除矿瓦斯。
2. 确定矿瓦斯浓度限值:根据矿瓦斯爆炸的特性和危害程度,确定矿瓦斯浓度限值,超过限值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矿瓦斯抽放:采取有效的矿瓦斯抽放措施,将矿井中的矿瓦斯抽出,减少危害。
4. 矿瓦斯利用:将抽排的矿瓦斯进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5. 矿瓦斯监测:建立矿瓦斯监测系统,及时监测矿井中的矿瓦斯浓度,预警矿瓦斯爆炸的风险。
6. 培训与宣传:组织矿工参加矿瓦斯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与操作技能。
五、矿瓦斯排放管理的贯彻与执行1. 制定具体的作业指导书:根据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作业指导书,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细节。
2. 定期检查和评估:由专业的安全检查机构定期检查矿井的矿瓦斯排放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3. 完善奖惩制度:对矿瓦斯排放管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惩罚。
4. 在岗培训和日常督促:对矿工进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管理水平。
煤矿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煤矿瓦斯排放管理规定一、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经矿值班矿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瓦检员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风流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
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然后进行排放,排放措施报公司备案。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面安全出口。
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1、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所需时间。
2、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3、确定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
4、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点位置。
5、明确停电范围。
6、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
7、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
8、在计划排放瓦斯时,必须派救护队员配用4小时氧气呼吸器,检查排放巷道内气体、支护、积水等情况。
然后根据检查提供的实际情况,制定排瓦斯安全措施。
三、排放人员的分工原则1、矿总工程师对排瓦斯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措施的审批、贯彻、指挥和组织排放工作。
2、通风科(区)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写和瓦斯排放工作的执行。
3、机电科负责配电点、采区变电所的断送电工作。
4、矿调度室负协调责任,负责有关生产部门停头、撤人到指定地点、并指定警戒人及警戒点设置和撤消工作。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排放措施的现场监督,对措施不落实或违章排放必须责成停止,关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安全管理1、必须采取控制排放瓦斯量的措施,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
非紧急排放时,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下风侧5米左右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
2、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的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面,都必须停工撤人。
矿井瓦斯管理规定
矿井瓦斯管理规定一、井下空气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向矿(井)长和公司调度汇报,进行处理。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矿井中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一氧化碳<0.0024%;二氧化硫<0.0005%;氧化氮<0.0025%;硫化氢<0.00066%;氨<0.004%。
3、凡有人作业的地点及机电设备安装地点附近20m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
4、采掘工作面温度不超过26°C。
温度超过30°C,必须停止作业,机电硐室的温度不超过30°C,超过34°C时,必须停止使用,进行处理。
二、加强矿井通风管理:1、矿井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形成合理、可靠、完善的通风系统,以确保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及所有用风地点有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新鲜空气和适宜温度。
若要改变矿井一异、一个水平、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有完善的通风设计,报西区煤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2、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设齐通风设施,主要风门、风筒、密闭、电气设备、主要电缆等应挂牌由专人经常检查、维护管理。
以确保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备和供电安全、可靠运行。
3、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能连续运转,故应安设双风机、双电源,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
4、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严禁微风、无风作业。
5、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次数不超过一次。
其措施是,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风流中设瓦斯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
6、严格局部通风管理:①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完好,必须实行风电闭锁。
风机安设位置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风筒吊挂做到平、稳、直、逢环必挂,拐弯用弯头,接头严密,有破损及时粘补。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管理(一)通风区每月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比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面都必须设专人、专头随时检查瓦斯。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室落实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六)机车进入回风区域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二、瓦斯超限处理(一)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作业,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L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若发生临时停风或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区域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三)井下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不得有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达0.5m3以上),若发现瓦斯积聚必须进行追查处理;井下工作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一经发现,必须作为事故认真追查当班瓦检员和施工队(组)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井下发现瓦斯积聚或超限,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当班处理不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Q绝不允许违背《规程》随意提高瓦斯管理浓度,否则不论造成事故与否,都要追究矿长和总工程师的责任。
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第一节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第一条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和实测气体、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
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要符合《规程》149条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配备盯头盯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二节瓦斯检查制度第二条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队长和调度室。
第三条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计划中,检查点的增加、减少必须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凡执行巡回检查的矿井必须绘制瓦斯检查点巡回路线图。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为2~3小时。
检查时间要均衡,每次检查的结果都要填写到记录牌板上和记录手册上。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温度计、检查手杖、记录本、笔等。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测定一次炮眼(或钻眼、锚杆眼)内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变化情况。
第三节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第七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并有记录可查。
第八条交接班办法瓦检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采取相互签字交接班的办法,瓦检员班中将自己的执勤牌锁在瓦斯记录牌上,接班的瓦检员上班前到通风值班室集合领取自己的瓦斯检查记录本执勤牌和执勤点的钥匙。
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进行交接手续。
用钥匙打开瓦斯交接记录箱上的锁,取出上一班瓦检员执勤牌,再挂上本人的执勤牌相互在记录本上签字,上一班瓦检员将钥匙带回值班室,将瓦斯检查记录本和执勤牌交通风值班室值班人员审查。
第九条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须交清本班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情况:1、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一通三防、防突、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拆除。
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背景瓦斯爆炸是煤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瓦斯爆炸发生前,往往伴随着瓦斯排放量的增加。
因此,对煤矿瓦斯的排放进行有效管理,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目的为了加强煤炭行业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及人员安全,规范瓦斯排放行为,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煤矿生产瓦斯排放的行为,不包括非煤矿矿山的瓦斯排放。
瓦斯排放分级根据瓦斯排放的基本情况和对人员及生产环境的影响程度,将瓦斯排放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级瓦斯排放一级瓦斯排放指的是每小时瓦斯排放量小于10m³的瓦斯排放行为。
此类瓦斯排放不会导致严重后果,但仍然需要加以控制。
对于一级瓦斯排放,管理者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瓦斯抽采设备;•在瓦斯排放口周围设置安全带;•加强瓦斯排放监测。
二级瓦斯排放二级瓦斯排放指的是每小时瓦斯排放量在10m³至30m³之间的瓦斯排放行为。
此类排放有可能会对生产和人员安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以更加严格的方式加以管理。
对于二级瓦斯排放,管理者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扩大瓦斯抽采设备的覆盖面积;•在瓦斯排放口周围设置安全警戒带;•安排瓦斯监测人员定时巡视。
三级瓦斯排放三级瓦斯排放指的是每小时瓦斯排放量大于30m³的瓦斯排放行为。
此类瓦斯排放可能会导致恶性事故的发生,必须以最为严格的方式加以管控。
对于三级瓦斯排放,管理者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必须立刻停止相关作业,采取紧急措施;•对相关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加派专人进行瓦斯排放监控。
瓦斯排放管理措施为了确保瓦斯排放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管理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瓦斯抽采在煤矿开采,尤其是井下煤矿,瓦斯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瓦斯抽采是有效控制瓦斯排放的方式之一,它可以将井下瓦斯抽取到地面并予以处理。
瓦斯抽采设备必须得到专业人员的安装并经常进行检修和维护。
瓦斯浓度监测瓦斯浓度监测是对瓦斯排放量进行实时监控的方式之一,可以有效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煤矿排放瓦斯管理办法
煤矿排放瓦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公司排放瓦斯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煤矿排放瓦斯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排放瓦斯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公司应当制定排放瓦斯治理方案,包括排放瓦斯收集、处理、利用和排放设施建设等内容,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五条煤矿公司应当建立排放瓦斯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放瓦斯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六条煤矿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排放瓦斯进行处理,减少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
第七条煤矿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排放瓦斯设施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排放瓦斯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煤矿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排放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公司排放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煤矿公司应当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煤矿公司排放瓦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本煤矿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瓦斯排放的管理,保护环境,削减矿井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依照《矿井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炭开采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二、瓦斯排放的分级管理瓦斯排放分为四级,分别为甲、乙、丙、丁级。
1. 甲级当瓦斯浓度超过1.5%时,应实行工程措施及生产措施,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降至合理范围内。
2. 乙级当瓦斯浓度达到1%至1.5%时,应实行必要措施,适度加添通风量,保证矿井内瓦斯浓度不会连续上升,同时要严格监控瓦斯浓度的变化,防备事故的发生。
3. 丙级当瓦斯浓度达到0.8%至1%时,应当扩大通风距离,加添排风量,同时加强对瓦斯浓度变化的监测,提高对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
4. 丁级当瓦斯浓度低于0.8%时,应当连续加强对瓦斯的监测,确保矿井安全,防备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瓦斯排放管理的实在措施1. 加强瓦斯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
在矿井相近设立瓦斯检测系统,并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对矿井内外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检测。
2. 建立瓦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瓦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严格依照标准进行瓦斯管道敷设、接口连接及灌装设备的维护。
3. 加强瓦斯通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转,对于通风系统的温度、湿度、氧气浓度等参数,不断进行监测和调整。
4. 依照矿井瓦斯排放分级标准开展排放工作。
针对不同等级的瓦斯浓度,实行相应的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切实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5. 设立瓦斯排放警示标志,提示各个作业部门瓦斯浓度的变化情况,防备可能发生的瓦斯事故。
四、责任制度1. 矿业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排放监测的实在责任人,为其供给必要的培训和监管。
2. 瓦斯排放管理负责人应当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对于瓦斯浓度的变化适时实行措施,保证矿井内外的安全。
3. 矿工应当认真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包括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积极参加排出安全隐患,提高本身的安全意识。
排放瓦斯规定
排放瓦斯规定一、一般规定:1、井下瓦斯排放凡发现停风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但小于3%时),恢复通风前必须编制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内容:⑴、采取措施排放瓦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瓦斯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5%,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用瓦斯检仪进行不断检测。
⑵、明确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
⑶、明确停电撤人范围。
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峒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人员,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⑷、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戒牌和设专人看管。
⑸、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
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⑹、加强排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落实责任。
4、排放瓦斯措施由相关部门及领导根据停风时间确定报批程序,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会审后方可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排放瓦斯,并按煤炭公司有关排放瓦斯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5、审批后的排放瓦斯措施,由总工程师或值班领导贯彻落实,并经调度室指挥排放工作。
6、瓦斯浓度在3%以下由通风科和瓦检员负责排放。
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措施报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救护队负责排放。
7、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停风2小时以内的排放除外)使用的矿灯,由调度室出条,矿灯发放人签字,确保矿灯具有可靠的防爆性能。
8、排放瓦斯前,由通风科技术人员制定专门的排放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排放现场负责人组织开好进班会,学习排放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救护队员必须佩带必备救护设备参加排放工作。
9、排放瓦斯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在全风压风流汇合处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
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抽放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管理,提高瓦斯抽放效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矿井的抽放瓦斯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放瓦斯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矿井抽放瓦斯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管理、技术创新、规范操作的原则,不断提高抽放瓦斯工作的水平。
第五条矿井抽放瓦斯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抽放瓦斯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矿井应当成立抽放瓦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抽放瓦斯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区区长、抽放区区长等有关领导成员组成。
第八条抽放瓦斯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二)审查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重大技术方案;(三)监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实施情况;(四)协调矿井抽放瓦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第九条矿井应当设立抽放瓦斯管理部门,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抽放瓦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矿井抽放瓦斯工作;(三)监督检查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实施情况;(四)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资料收集和整理;(五)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一条矿井抽放瓦斯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管理、技术创新的原则,不断提高抽放瓦斯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情况,选择合适的抽放方法和技术,确保抽放瓦斯工作的效果。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抽放瓦斯工作的技术管理制度,包括抽放方法、抽放参数、抽放设备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加强对抽放瓦斯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煤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瓦斯排放由通风科负责制定排放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瓦斯排放前,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措施,熟知措施要求,学习人员每人都要签字。
二、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的巷道,由通风科安排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
三、当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
四、全系统排放瓦斯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段进行。
排放时严禁一风吹,必须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负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值。
排放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五、排放后经过检查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六、独头巷道恢复正常后,必须由瓦检员、电工对掘进头回风流中的瓦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符的;
2、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人的;
3、现场(地面、井下)指挥不在现场的;
4、措施规定的人员不齐、警戒未安排到位、回风流未
做到断电、撤人的。
煤矿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煤矿排放瓦斯管理规定为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二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空气流通由矿副总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下井进行排放。
第四条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二氧化碳瓦斯要向一个小班提前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
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相关人员等;机械工程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停机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大市场条件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微秒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值班人员。
第七条排放瓦斯前应切断排放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工作人员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排放瓦斯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安设警戒,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九条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达致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厌氧风;生产单位要容许局扇各种装置符合要求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第八条排放瓦斯前,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探头,以便对排瓦斯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第十一条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化验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矿展开总指挥同意方可进行排放。
第十二条排放西利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必须首先进入零排放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矿总指挥是否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规定
排放瓦斯规定背景瓦斯是一种在煤矿、石油钻井和其他地下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气体。
瓦斯溢出和积累会导致爆炸和火灾的风险。
因此,在煤矿和石油钻井平台上,必须制定安全规定来管理瓦斯排放。
规定煤矿排放瓦斯规定在煤矿中,瓦斯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因为煤矿是产生瓦斯的地方。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下面是几个常见的瓦斯排放规定:1.煤矿必须有足够的通风系统,以控制煤矿内的瓦斯含量。
通风系统必须在煤矿开采期间保持运转,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2.在进行瓦斯解除和排放前,必须进行检测和采样。
瓦斯密度不得高于每立方米1.5%。
3.使用防爆设备,避免因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4.尽可能减少煤矿运作过程中的机械设备振动,以降低瓦斯泄漏的风险。
5.在进入煤矿之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熟悉煤矿的危险和如何处理危险。
石油钻井平台排放瓦斯规定在石油钻井平台上,也会有瓦斯导致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下面是几个常见的瓦斯排放规定:1.在进行石油钻井作业之前,必须进行瓦斯检测。
2.在进行石油钻井作业期间,必须定期检测瓦斯含量。
瓦斯密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1.5%。
3.在作业期间,必须随时检查并维护防爆设备。
4.在进行井口作业期间,必须使用合适的工具和方法。
5.进行紧急漏油处理时,不应使用易引起火灾的工具或操作方式。
结论以上介绍了煤矿和石油钻井平台中的瓦斯排放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旨在确保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在遵循这些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在煤矿和石油钻井平台上进行安全的工作。
同时,我们也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并且对这些规定进行遵守和执行。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瓦斯排放行为,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瓦斯排放不对环境和工人造成危害,依据《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涉及瓦斯产生和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等环节,包含但不限于煤矿、煤化工、煤电厂等。
第二章瓦斯排放掌控第三条瓦斯排放监测1.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排放监测系统,监测瓦斯排放情况,确保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2.监测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管至少三年的监测数据。
第四条瓦斯排放掌控1.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排放量,包含但不限于改进工艺、提高设备效率、加强管理等。
2.各生产环节应当采取必需的防控措施,如使用消化设备、瓦斯收集系统等,将排放的瓦斯进行合理收集和利用。
第五条瓦斯排放限值1.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设定瓦斯排放限值。
2.对于实现或超出排放限值的情况,应立刻时采取措施限制瓦斯排放,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瓦斯泄漏应急预案1.企业应当订立瓦斯泄漏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分工。
2.预案中应包含瓦斯泄漏的检测、报警、封堵等措施,以及疏散、救援等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第七条人员培训1.企业应当对从事瓦斯排放环节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培训内容应包含瓦斯的性质、瓦斯泄漏的危害、急救措施等。
第八条安全意识1.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2.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带头建立安全意识,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九条监督检查1.企业应建立定期的瓦斯排放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排放行为的合规性。
2.监督检查应由特地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行为违规惩罚1.对于瓦斯排放行为违规的,依法进行惩罚。
2.行为违规包含但不限于未按规定进行监测、超出排放限值、未及时采取措施限制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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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二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下井进行排放。
第四条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
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七条排放瓦斯前应切断排放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内全部非本
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排放瓦斯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九条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第十条排放瓦斯前,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探头,以便对排瓦斯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第十一条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矿总指挥同意方可进行排放。
第十二条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必须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矿总指挥是否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多条巷道均需排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调整“三通”,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第十五条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报,请求恢复送电、撤除警戒。
第十六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处、调度所、机电科、通风科及有关人员进
行追查处理。
追查处理结果由调度所负责存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