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组媒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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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组媒介事件

Media Events

目录

一、媒介事件的研究背景

二、媒介事件的理解与发展

三、电视媒介事件

四、媒介事件的仪式传播

五、媒介事件的意义与价值

六、新媒介事件

七、媒介事件在当下发展中存在什么问题

一、媒介事件的研究背景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受众需求的增长,电视越来越多地对重大事件进行直播,而这些事件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刻地影响到人们的生活。

二、媒介事件的理解与发展

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语境对“媒介事件”(mediaevents)进行了定义,把有关“媒介事件”、“伪事件”、“新闻事件”、“奇观”等具有相似性的概念所包括的内涵归纳两种理论范式。

(刘自雄《解析“媒介事件”的内涵》)

范式一:媒介化的动机(个人、社会组织、媒介、政府)—导演事件(预编码:人为安排、表演)—媒介化—媒介事件(伪事件)

范式二:真实事件—媒介化(编码:聚焦、放大、删减、扭曲)—媒介事件(奇观)

范式一

这种范式的理论源头出自美国著名的历史和传播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DanielBoorstin)所说的“伪事件”。

20世纪60年代,丹尼尔·布尔斯廷将其界定为:经过设计而刻意制造出来的新闻,如果不经过设计可能不会发生的事件。指出了假事件具有人为策划、适合传媒报道等特征。认为“假事件”具有“不真不假”的特点,用以表述的语言是“超越真伪”的,它们往往比真事件更加吸引人。

《形象:美国假事件指南》TheImage:AGuidetoPseudo-EventsinAmerica

韦尔伯·施拉姆(WilburSchramm)对这一现象使用过“媒介事件”的概念来表述。在《传播学概论》中认为媒介事件“主要是制造出来供传媒作报道的事件”,并且重点讨论了为各种竞选服务的媒介事件,进一步阐述了布尔斯廷的观点。

范式二

沃尔特·李普曼(WalterLippmann)是这一思想的创始者,他在《舆论学》中提到:“人对于环境的适应是通过虚构的媒介来进行的”,我们对环境的认识是间接性的,媒介实际上为公众建构了一个由“假事实”组成的“假环境”(pseudoenvironment)。

李普曼认为,随着传播媒介越来越深入地介入到公众对环境的认知过程中,“我们总是把我们自己认为是真实的情况当作现实环境本身”,从而造成了“需要知道的世界”、“确实知道的世界”与“想象的世界”三者之间的分野。

20世纪50年代之后,在传播学界出现了关于“媒介真实”、“符号真实”与“客观现实”之间相互关系的实证研究。

郎氏夫妇做过一项题为“麦克阿瑟在芝加哥的一天”的实证研究:朝鲜战争结束后,麦克阿瑟从战场“凯旋归来”,途经芝加哥市,当局专门为他主持一个欢迎仪式,郎氏夫妇将欢迎仪式现场的情景与电视的仪式再现之间进行对比,发现两者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即现场观众的经验

是失望与乏味的,但在经过电视处理之后,电视机前的观众却看到的是满意、兴奋的场面,从而得出电视具有建构社会现实的功能的结论。

到了70年代,伯格、拉克曼正式提出的“真实的社会建构”理论,认为个人的主观真实主要来自媒介建构的符号真实与社会情境。

90年代后,在《媒介事件———日常文化与政治变迁》中,费斯克指出,我们生活在一个由“媒介事件”与“媒介现实”构成的世界中。费斯克简洁地将媒介事件界定为:媒介(尤其是电视)化(mediation)的事件,这些事件的真实部分依赖于其媒介化。费斯克将媒介事件与鲍德里亚的“内爆”概念联系起来,认为媒介事件是一种超现实(hyperreality)与幻象(simulacrum)。(安妮塔·希尔听证会)

法国社会学家盖·德堡(GuyDebord)与美国文化学家道格拉斯·凯尔纳使用“奇观”(spectacle,又译“景观”)来描述与费斯克所称的“媒介事件”类似的媒介文化现象。在《奇观社会》(thesocietyofspetacle)中,他指出奇观“是现实社会非现实主义的核心。”德堡所说的“奇观”是指诸如信息或宣传资料、广告或直接的娱乐消费,以其特有的形式,成为主导的社会生活的现存模式。

媒介事件的本土化运用和探讨

台湾学人吴恕用专文探讨了“伪事件”(pseudo-events),详细分析了概念的内涵。

吴恕认为新闻中的这类“假事件”具有下述几种特质:(1)它不是自然发生的事件,而是经过设计、安排才存在的;(2)安排“假事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立即获得新闻报道,以达到宣传的目的,(3)“假事件”和事实之间的关系是模糊的;(4)“假事件”是自我实现(self-fufiling)的预言,它可以提出预告,而又能自力去实现;(5)“假事件”可以进一步激发其他的“假事件”。

“假事件”的这些特质,导致它们具有“不真不假”的属性:“说它不真,是因为它本来不存在,是无中生有的;说它不假,是因为它又确实存在,活生生的可以看到、听到。

对于媒介事件的理解与阐释,大陆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主张将其限定在戴扬和卡茨所界定的“特殊电视直播事件”的范畴内,反对将媒介事件过度泛化。有的主张比较宽泛的理解,把媒介事件不仅仅限于伪事件,而是把所有经过大众媒介传播的事件通称为媒介事件,不管它是人为制造的伪事件,还是自然发生的真事件。

三、电视媒介事件

美国传播学者丹尼尔·戴扬和伊莱休·卡茨自20世纪70年代初便开始关注并收集一些具有典型性的媒介事件进行研究。在《媒介事件》中,对媒介事件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说,建构了一个极其狭义的操作化概念,认为媒介事件是指“对电视的节日性收看,即关于那些令国人乃至世人屏息驻足的电视直播的历史事件”。

媒介事件的类别

“竞赛”“加冕”“征服”

“竞赛”型媒介仪式是关于英雄事件的复述,它引申出智力竞赛、游戏节目、选美大赛、体育比赛等,这种竞赛具有周期性、规则性、固定性、公开性、对抗性,参与者在竞争中或取胜、或失败,突出竞争双方的游戏性。社会在采取这些形式的过程中赋予宗教意义,并通过英雄行为及其表现积累和炫耀荣誉、增进团结和集体记忆”。

“加冕”型媒介仪式“更多地与事实保持距离,因为时间、地点及仪式象征都必须保持圣洁无污。‘加冕’向社会唤起文化遗产,重申社会和文化的延续,邀请大众的评估”。另一方面,“加冕”确立权威,即韦伯所谓政治合法性的第二个基础。它依赖于对传统的神圣的信仰以及对被召唤为统治者的服从的必要性的信仰。当加冕不只是祝词赞歌时,其作用是对一个权威被牢系于传统的时代的唤起。

“征服”型媒介仪式是一次性事件,“它突出的是只有非同一般的措施才能化解的僵局,强调任务的艰巨及风险的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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