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南》解读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目录前言 (1)一、编写目的 (1)二、使用说明 (1)三、法律依据 (1)第一篇油、气和散化码头安全技术要求 (2)一、消防 (2)1.1码头消防设备的类型、数量 (2)1.2消防设备配备 (2)1.3码头固定式消防设备 (2)1.4可携式灭火器 (2)1.5灭火装置定期检测 (3)1.6码头操作人员 (3)1.7防火防爆、烟火管制等安全制度 (3)1.8消防应急措施 (3)1.9义务消防队 (3)二、防污染的要求 (3)2.1防污染材料 (3)2.2防污染应急计划 (3)2.3码头操作人员熟悉情况 (3)三、电气设备 (3)四、照明 (3)五、船岸安全措施的联系 (3)六、值班制度 (4)七、应急准备 (4)八、通讯 (4)九、船岸间的通道 (4)十、静电预防 (5)十一、其它设备 (5)11.1软管 (5)11.2盲板 (5)11.3法兰联接 (5)11.4接油托盘 (5)十二、操作规程 (5)十三、安全制度 (5)十四、组织结构 (5)十五、码头资料 (6)十六、人员素质 (6)十七、码头启用要求 (6)第二篇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检查 (6)一、船岸间资料互换检查 (6)1.1检查内容 (7)1.2一般要求 (7)二、系泊情况的检查 (8)2.1检查内容 (8)2.2一般要求 (8)三、装卸设备的检查 (9)3.1货泵的检查 (9)3.2货物装卸管系检查 (10)四、货物区域的通风 (13)4.1装卸货物期间经常进入的场所的检查 (13)4.2经常进入的泵舱及其他围蔽处所 (13)五、应急截止系统的检查 (13)5.1检查内容 (14)5.2一般要求 (14)六、惰性气体系统检查 (14)6.1检查内容 (14)6.2一般要求 (14)七、透气系统的检查 (15)7.1检查内容 (15)7.2一般要求 (15)八、电器、无线电装置的检查 (16)8.1检查内容 (16)8.2一般要求 (16)九、防火与消防 (17)9.1检查内容 (17)9.2一般要求 (17)第三篇、各种类型的码头(泊位、设施)技术条件及应急设备要求 (18)一、与城市生活饮用水取水源、相邻的码头、设施、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18二、各类码头(泊位、设施)的基本条件及应急设备要求 (19)2.1油类码头 (19)2.2散化码头 (21)2.3液化气码头 (21)2.4散/杂货、集装箱码头 (22)2.5水上储库、水上过驳作业点 (22)2.6水上加油站、点 (23)2.7洗舱站 (23)第四篇检查标准和处理缺陷建议 (24)一、散装液体危险品码头作业安全及防污染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24)二、集装箱及包装危险品船岸装卸(岸方)安全状况的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28)三、上加油站(船)安全技术与管理状况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29)前言一、编写目的为了更进一步加强水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海事处一线海事执法人员的行政技能,实现一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规范化,结合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形式、装卸形式、装卸场所的特点、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编制本手册,供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载运危险品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参考。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为了保障港口作业安全以及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和港口环境的保护。
二、定义1. 港口危险货物:指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危害性、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燃油、液化气体等。
2. 重大危险源:指在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设备、工艺或环境因素,如油罐、化工装置等。
三、责任分工1. 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港口企业负责汇报港口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运输情况,配合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
四、管理措施1.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操作。
2. 港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3.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装卸和存储的监督管理。
4.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6.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的准备工作。
五、监督检查1.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配合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交办水〔2016〕178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予印发。
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港口安全生产检查指南
设置,是否堵塞
0706
防风系固设施
港口装卸机械风荷载计算及防风安全要求JT 90-2008 \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设置,适用状态
露天装卸作业用的移动式港口大型机械
0707
防撞措施配电箱、电器设备和照明杆的底部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T320-1997\
0306
外来劳务人员培训教育
培训记录
0400
安全生产管理
040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书
0402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例会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港口安全生产检查指南
编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要点
备注
0100
经营资质及有关证明
文件
0101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有效期限,附证事项
附证事项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010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专业化散货码头堆场
0805
装卸臂及附属安全装置
港口输油臂JT/T398-2013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S165-8-2007 \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 、
检验报告作为压力管道元件使用的,超限报警装置,紧急分离接头,接地装置
交通部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法》——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
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 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 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 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有确定的港界范围
《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定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定义
《危货规定》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 者物品,包括: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定义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 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 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 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 财产安全的物品。
适用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化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 化学品。
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
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一、引言港口是国家重要的外贸通道,港口安全生产的风险辨识与管控对于保障港口安全运营和货物流通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南旨在为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与管控提供指导,以确保港口的安全与稳定运行。
二、风险辨识与评估1.港口安全生产风险源的分类2.风险辨识方法(1)文献调研:查找相关文献、规范及经验教训,了解港口安全生产的常见风险源。
(2)现场观察:通过实地考察港口运营现场,了解潜在的风险隐患。
3.风险评估与等级划分风险评估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分析通过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来评估风险等级,定量分析则通过数值计算来确定风险等级。
三、风险管控与措施1.风险管控原则(1)防患于未然:通过加强事前的风险辨识与评估来预防事故的发生。
(2)全员参与:港口工作人员都应对风险管控负有责任,他们应当了解风险源,并积极参与风险防范与管控措施。
(3)综合管控:采取多种措施综合管控风险,既要加强管理,又要依靠技术手段和安全设备进行安全保障。
2.风险管控策略(1)装卸作业风险管控:建立完善的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危险品储存风险管控:对危险品储存场所进行分类管理,设立隔离区域并加强监控,确保危险品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3)交通运输风险管控:制定合理的交通运输规划,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设备设施安全风险管控: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定期进行检测与维修,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3.应急演练与处置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各部门的职责,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监督检查与评估1.监督检查机制建立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大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隐患。
2.定期评估与改进定期对港口安全生产进行评估,发现风险隐患和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港口作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港口作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摘要:一、港口作业特种设备概述二、判定指南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三、港口作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五个方面四、特种设备判定标准五、港口作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议正文:一、港口作业特种设备概述港口作业特种设备是指在港口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各种设备,包括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
这些设备在港口作业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判定指南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港口作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旨在准确判定、及时消除港口作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保障港口作业安全。
本指南适用于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三、港口作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五个方面1.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等方面的缺陷;2.设备所在工作环境不良,如温度、湿度、氧气浓度等不符合要求;3.设备操作、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如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4.设备存在严重腐蚀、磨损、裂纹、变形等损坏现象;5.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不完善,如安全阀、压力表、报警器等故障或失灵。
四、特种设备判定标准1.锅炉: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等于30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等于150m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 液体的气瓶;氧舱。
第13章 PSC与FSC检查
17
D
下一港
下一港纠正(非滞留项目)
15
E
14 天内
14 天内纠正(非滞留项目)
16
F
船级条件
按同意的船级条件
70
G
3 个月
3 个月内消除NC(ISM 非滞留缺陷)
18
H
严重NC
开航前消除严重NC(ISM 滞留缺陷)
19
I
修理港
修理港消除(滞留缺陷)
J
临时修理
临时修理
K
通知船旗国
通知船旗国
55
L
签发警告信
13.1.1.1 定义和常用缩写
(1) 定义 a)明显证据(Clear Ground):船舶及其设备或其船员有实质上不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 的证据,或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有关船舶安全或防污染的基本程序的证据。 b) 缺陷(Deficiency):发现的不符合有关公约要求的一种状况。 c)滞留(Detention) :当船舶或船员存在实质上不符合适用公约要求时,港口国为保证 船舶只有在不会对船舶或船上人员构成危险或不会对海上环境造成损坏威胁时方可开航所 采取的干涉行动。 d)检查(Inspection):登轮查验有关证书、文件的有效性和船舶及其设备和船员的总 体状况。 e)详细检查(More detailed inspection):当有明显证据相信船舶条件、船舶设备和船员 存在实质上不符合证书项目时所进行的检查。 f)港口国控制官(Port State Control Officer)(以下简称检查官):经有关公约缔约国的 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执行港口国控制检查,并只对缔约国负责的人员。 g)停止作业(Stoppage of an Operation):由于船舶具有一个或几个被识别的缺陷会使 船舶继续进行某些操作产生危险,而对继续进行此项作业的正式禁止。 h)低标准船舶(Substandard Ship):船体、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方面存在实质上低 于有关公约要求的标准或者实际配员不符合安全配员文件的船舶。 i)有效证书(Valid Certificates):由有关公约的一个缔约国直接签发的,或由缔约国认 可的机构代表该缔约国签发的,包括准确和有效的日期、符合有关公约规定并载明船舶、船 员和设备细目的证书。 j)认可组织(Recognized Organization)(简称 RO):满足 A.739(18) 决议设定的相关 条件,受船旗国主管机关委托代表其对悬挂该国国旗船舶提供法定服务和发证的组织。 (2)常用缩写 常用缩写Ⅰ a)TOKYO 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Port State Control in the Asia-Pacific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交通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 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 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 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 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 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2016年9月,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
指导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明确港 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查什么、怎么查、查后怎 么办等问题,明晰了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要求,规 范了检查的程序、内容、方式方法。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12月,发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号)。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目录前言一、编写目的为了更进一步加强水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海事处一线海事执法人员的行政技能,实现一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规范化,结合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形式、装卸形式、装卸场所的特点、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编制本手册,供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载运危险品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如有错误或不妥之处,以有关规定规范为准。
二、使用说明1、本手册适用于海事处、办事处一线执法人员在检查船舶载运危险品、水上过驳危险品、水上加油站(船)和码头装卸危险品的安全状况时使用。
2、本手册第一部分:为危险品码头的检查要求及常见缺陷3、本手册第二部分:检查要求标准和处理缺陷建议。
三、法律依据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2)《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1)《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2)《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监督管理办法》3)《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4)《油船生产安全管理规则》5)《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则等第一篇油、气和散化码头安全技术要求一、消防1.1码头消防设备的类型、数量码头消防设备的类型、数量与码头规模、所处位置和船舶进出的频率密切相关,此外,还与码头的布局和所装卸的货物的类型有关。
由于码头有很多可变因素,因此,不可能对码头的消防设备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规定。
1.2消防设备配备如根据装卸货物种类、数量、性质和船舶吨位等情况配备水消防系统、泡沫系统、干粉系统等灭火装置,而且所有消防设备必须经消防部门认可和验收。
1.3码头固定式消防设备1.3.1水消防系统(1)消防水管路,无论是海水还是淡水,应延伸至码头前沿,每隔一适当的距离应设消防栓,消防栓的接头应和地区的规范对接器相匹配。
此外,还需装备有隔离阀门,以防止破裂时减低供水压力。
(2)应配备流量合适的泵,且应有两套以上的独立动力源;最好备有可移动泵机,以备应急之用。
交水函[2015]3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2013年我部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
结合2014新《安全生产法》出台,我部进行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调研,并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现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监管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巩固2014年专项整治成果2014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个建立所监管企业的基础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主要负责人信息及码头、储罐、管线电子分布图等必要内容,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档案报送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跟踪隐患后续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将档案建立情况和隐患后续整改情况书面报部。
二、开展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针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普遍存在安全设施老旧和配备不齐的问题,今年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消除港口安全设施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安全。
同时,要对辖区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请各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整治情况书面报部。
三、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制度体系部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地监管实际,修订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规章标准,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
各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规章和标准,指导基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危险货物隐患排查分级指南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现场检查
每半年1次
三级
2.1.2.2企业内部布局变化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三级
2.2.3设备管理
2.2.3.1是否按规范建立并规范设备管理台账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交安监发【2012】175号
查资料记录
每半年1次
三级
2.2.3.2特种设备、各种安全设施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定期对设备维护保养、检维修,保证设备设施完好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交安监发【2012】175号
《港口法》第26条;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
《散装石油、液体化工产品港口储存通则》(GB17397-1998)、《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要求》(JT/T661-2006)
查看现场
每半年1次
一级
2.1.3.2码头水域布置是否满足船舶靠离码头、装卸作业、进出港等要求
(JT320-1997)
查看现场和竣工资料
每半年1次
一级
2.2.2.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按规范安装泄压、紧急放散、止逆、安全回流等安全附件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压
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1)0001-2009)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目录前言 (1)一、编写目的 (1)二、使用说明 (1)三、法律依据 (1)第一篇油、气和散化码头安全技术要求 (2)一、消防 (2)1.1码头消防设备的类型、数量 (2)1.2消防设备配备 (2)1.3码头固定式消防设备 (2)1.4可携式灭火器 (2)1.5灭火装置定期检测 (3)1.6码头操作人员 (3)1.7防火防爆、烟火管制等安全制度 (3)1.8消防应急措施 (3)1.9义务消防队 (3)二、防污染的要求 (3)2.1防污染材料 (3)2.2防污染应急计划 (3)2.3码头操作人员熟悉情况 (3)三、电气设备 (3)四、照明 (3)五、船岸安全措施的联系 (4)六、值班制度 (4)七、应急准备 (4)八、通讯 (4)九、船岸间的通道 (5)十、静电预防 (5)十一、其它设备 (5)11.1软管 (5)11.2盲板 (5)11.3法兰联接 (5)11.4接油托盘 (5)十二、操作规程 (5)十三、安全制度 (6)十四、组织结构 (6)十五、码头资料 (6)十六、人员素质 (6)十七、码头启用要求 (6)第二篇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检查 (7)一、船岸间资料互换检查 (7)1.1检查内容 (7)1.2一般要求 (7)二、系泊情况的检查 (8)2.1检查内容 (8)2.2一般要求 (8)三、装卸设备的检查 (9)3.1货泵的检查 (9)3.2货物装卸管系检查 (10)四、货物区域的通风 (13)4.1装卸货物期间经常进入的场所的检查 (13)4.2经常进入的泵舱及其他围蔽处所 (13)五、应急截止系统的检查 (14)5.1检查内容 (14)5.2一般要求 (14)六、惰性气体系统检查 (14)6.1检查内容 (14)6.2一般要求 (14)七、透气系统的检查 (15)7.1检查内容 (15)7.2一般要求 (16)八、电器、无线电装置的检查 (16)8.1检查内容 (16)8.2一般要求 (16)九、防火与消防 (17)9.1检查内容 (17)9.2一般要求 (17)第三篇、各种类型的码头(泊位、设施)技术条件及应急设备要求 (19)一、与城市生活饮用水取水源、相邻的码头、设施、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19二、各类码头(泊位、设施)的基本条件及应急设备要求 (20)2.1油类码头 (20)2.2散化码头 (21)2.3液化气码头 (22)2.4散/杂货、集装箱码头 (22)2.5水上储库、水上过驳作业点 (23)2.6水上加油站、点 (23)2.7洗舱站 (23)第四篇检查标准和处理缺陷建议 (25)一、散装液体危险品码头作业安全及防污染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25)二、集装箱及包装危险品船岸装卸(岸方)安全状况的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28)三、上加油站(船)安全技术与管理状况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30)前言一、编写目的为了更进一步加强水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海事处一线海事执法人员的行政技能,实现一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规范化,结合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形式、装卸形式、装卸场所的特点、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编制本手册,供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载运危险品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参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
在公路水路行业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7年4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 范导则>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59号)。 △
明确了制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 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 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1人)。
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 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 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 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原《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定义
《危货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 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 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交水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10月27日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三条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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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JT/T 947)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等。
2019年8月20日
《指南》制定目的
《指南》适用范围 《指南》引用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指南》相关术语 《指南》主要内容
关于行政处罚 第 2 页
一是重点指导一线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履 职尽责; 二是规范监督检查内容和行为;
三是进一步明确检查重点,实施有针对性 的检查。
通过《指南》,指导解决查什么、怎么 查、查后怎么办的问题。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
附录1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以表格的形式明确了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从检查 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等五 方面细化。并在附件表格中,通过处罚编号将具体监督 检查内容与具体处罚衔接。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Βιβλιοθήκη 、《指南》相关术语一般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 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 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指南》相关术语
综合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执行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 及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活动。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相关要求-档案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宣传、培 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所辖区域内海事、安监、 环保、质检、公安与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合作。 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 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接受其他部门移送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机构
主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职责:
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年度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依法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见附录2), 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3、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 报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曝光情节严重的 违法行为。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方法
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等,可分别 采用: 资料、档案、记录核对; 人员询问; 现场查看和查证; 等方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程序从检查准备、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行政处罚、隐患跟踪督 查四个环节构成监督检查的完整闭环,并对 各个环节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以表格的形式明确了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从违 法行为事项、具体违法行为、处罚种类、执法依据、备 注等五方面细化。并在附件表格中,通过处罚编号将具 体监督检查内容与具体处罚衔接。
谢 谢
知识回顾 Knowledge Review
四、《指南》相关术语
监督检查人员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 人员。
隐患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 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环境不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专项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 生产的一类或几类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指南》的主要内容: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
定义、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人员、 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内容和相关 要求等。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关于行政处罚
为解决查后怎么办问题,列明行政处罚内 容,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规定的执法部门 依据分工负责实施。处罚内容严格依据《港 口法》《安全生产法》《危化条例》等法规 和我部有关部门规章。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关于行政处罚
附录2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行政处罚内容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程序-结果处理
监督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检查记录编写、提 交监督检查报告,提出隐患整改和行政处罚意见 建议。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参 见附录2)。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人员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 限。
监督检查人员应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掌握国 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参加并 通过安全监督检查岗前培训。
监督检查人员应保守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秘密和商 业秘密,遵守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 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场监督检查 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执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应急 预案。
二、《指南》适用范围
依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化条例》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实施港 口安全监督检查,对部分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港口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监督 检查实施主体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因此,本 《指南》适用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线监管 部门和一线监管人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其他交通 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可参考使用。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频次
本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事故(含) 以上或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最高安全风险类 别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本年度发生一般事故(不含人员死亡)的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按安全风险类别调升一类实施安全 监督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恢复 至原定安全风险类别。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按检查内容可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 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明查或者暗 访。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也可采用信息化手 段 进行非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可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联合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与检查, 专家宜从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选。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开展 安全监督综合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涵盖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经营全过程, 包括经营资质与文件、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安全 管理制度和规程、教育培训、设备设施、安全投入、个 体防护、作业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 理、应急管理、事故或事件管理等。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程序-结果处理
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报 告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全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从危险区域内撤 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 施、设备;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 备、器材以及违法装卸、储存的危险货物予以查封或 者扣押; 对违法装卸、储存、经营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予以 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 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 记录备查。
《指南》的主要内容:
一是严格依法,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强制性标准,在24条重点检查内容基础上,增加22条 等最新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检查要求;二是内容全面, 列明应履职的较为全面的检查内容,同时由一线监管 部门结合实际,充实和细化监督检查内容;三是把握 关键,强调每年有监督检查计划,每次有检查方案, 明确重点检查内容,与行政处罚衔接,形成闭环管理; 四是限定范围,有关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等法定 职责外的内容一律不作为检查内容,不涉及监督检查 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事项,考虑到以危险品港口作业 安全为主,暂不列出港口安全设施“三同时”检查内 容。
××××五×、××《××指×南》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程序-跟踪督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上 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报告。 对整改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再次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整改,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 进行通报; 对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暂时停产停业或者相关设 施、设备停止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 意,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相关要求-档案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并 归档保存,做到“一企一档”。监督检查档案主要包括: 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记录表; 安全监督检查相关证据(包括图片、视频、书证等); 安全监督检查报告; 事故隐患整改相关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材料; 受理举报情况记录(包括举报内容、调查核实情况、 整改落实情况等)。 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应及时录入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实现纸质和电子档的双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