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中的善意与恶意

合集下载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指在判定票据权利是否为善意取得时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

(一) 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所谓无票据处分权,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为无票据权利亦无处分权;二为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

第一中情形比较常见,但法律对此无处分权人,仅局限在持票人的前手,至于其间接前手则不问。

第二种情形为让与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

例如A签发一张票据于B,B将之背书于无行为能力人C,C将票据背书转让于D。

有人认为,C因无行为能力并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所以C为无权利能力人,笔者认为,C虽然为无行为能力之人,但并非无权利能力之人,况且民法上亦不排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予权利,所以C作为B之被背书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但是,当C再向D转让时,C作为无权利转让人,其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从而C得以票据行为之无效否认自己票据债务之存在,并进而否定D对自己的票据权利。

认为C为“无权利人”的说法,其意图在于归纳出善意取得均发生于前手无票据权利这样一个前提。

但是这种归纳可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存在着“前手无票据权利但有票据处分权”这样一个情形,对于某些票据债务人来说,如出票人即属这样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将票据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归纳为“前手无票据处分权”。

(二)、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仅指背书而言,未以背书取得票据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如,通过税收、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破产清偿、普通债权转让等方法取得票据,即使取得者为善意,亦不能发生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此时取得者的票据权利,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其直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取得者。

若前手背书人在票据上作了“禁止转让”的记载,依我国票据法,票据仍可以背书转让,但此时的背书对原背书人不生背书转让的效力,所以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由其后的背书人承担背书责任。

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We all firmly believe that no matter how cold the wind and snow are, and no matter how long the winter is, we cannot prevent the return of warmth.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

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大家知道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吗?其实,针对票据法这部法律来讲,并没有什么无因性的,但如果是对票据而言的话,则就有无因性的规定了。

下面就让来为大家相信介绍一下票据无因性的相关知识吧。

一、什么是票据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

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涵盖范围票据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

至于是否存在原因以及原因是否有效都在所不问,它形成一道制度隔离,使票据行为目的的完成与瑕疵的程度都不会影响到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及其运行,因此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是被依法撤销,票据关系也依然不受影响。

浅析票据的恶意抗辩

浅析票据的恶意抗辩

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时或票据到期 日时, 定的抗辩事 由已经消 特
灭, 则不可能再发生所谓 的恶意抗辩 问题 。所 以, 恶意抗 辩的发生应 当以票据到 日或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为认定标准 。
三 、 意 抗 辩 制 度 的 立 法 理 由 恶
义作最宽泛解释 , 旧时法 国法、 为 日本法的通说判例、 意大利 学说。 第
票据法对抗辩权的行使一般都采取较 为严格的限制制度, 以保护
交 易 安 全 , 障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利益 。 如 果 持 票 人 出于 恶意 取 得 票 据 保 但 时 , 据 法 自没 有 保 护 恶 意 之 必 要 , 国 票据 法 都有 对 于 恶 意 取 得 票 票 各 据 之持 票 人 的 票 据 权 利 的 限 制 制 度 。
在 着很 大 的分歧 , 颇值 得 讨论 。
关键 词 票据 抗辩 限制 中图分 类号 : 922 D 2 .8 恶 意抗 辩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7-1 10 -5 220 )33 9O
国《 票据法》 也是强调只有持票人是在基 于“ 明知” 而取得相关票据时 才可能出现恶意抗辩的情 形。持票人在 取得票据之后才得知有关抗 辩事 由存在的, 不应构成 恶意抗辩 。 这样规定的 目的是为了保障持票 人的票据权利能得到较好 的实现 。持票 人在取 得票据 后才得知原因 关系有瑕疵、 或被解 除和撤销 , 不应构成 恶意抗 辩。 均 基于此, 对于票 据的更换, 更换前善意取得 旧票据 , 在更 换为新票据时才 知道存在抗 辩事由, 就新票据行使权利, 也不应构成恶意抗辩; 对于善意背书受让
度 也称 为票据抗辩 限制 的例外0 关于 恶意的含义大致有这样几种学 。

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 词
中规 定 的票据权 利原 始取得 的重要 方式 。本 文在此 拟对 票据 的善 意取得 制度做 简要 的分析和 论述 。 票据 票据 权 利 善 意取得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0 90 .7.1 10 —522 0)40 1 0
缺 随着商品经济 的发展 ,所有权绝对尊重观念一再经受时代的洗 系, 一 不可 的 礼, 在现代社会 中得到扬弃。同时又滋 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 , 以满足 1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 无票据处分权, 包括以下 现代人不断膨胀 的财富增长欲念。善意取得制度本来是财产所有权 两种情形: 一是无票据权利也无处分权 : 二是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


债务人可 以对其直接前手 的抗辩事 由对抗取得人 。 3 受让人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这里就要注 意什么情 况是善 . 意, 什么情况是重大过失。大 多数学者都承认这种说法 , 认为受让人
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 的原则 , 侧重对所有权人 的保护, 即使受 让人为善意, 所有人 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 将善意取得运 用到 票 据 法 中 , 先应 该 明确 善 意 取 得 的 标 的 是什 么 , 票 据 ? 还 是 首 是 票据权利呢 ?有人认为应该是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本质上属于一种 “
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于是被我们借鉴到 了票据法中, 以适应 票据流通 2 须依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我国票据法上 规定 的 . 的需要,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 保障当事人, 特别是善意当事人的合法 转让方法, 仅仅指背书, 如果不是以背书取得票据的, 不发生善意取 则 权益。 得 。此 时去的人的票据权利, 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 的抗辩切 断, 票据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来源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是以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则为契机演绎发展 起来 的。 罗马法中, 在 不承认善 意取得制度 , 而是奉行“ 任何人不得将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一)、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所占有的动产,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或没定他物权,善意的受让人取得物的占有时,即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在理论上,物的善意取得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都起源于日尔曼法。

二者都是以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求得交易的动态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上善意取得的根本精神与民法上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作为特别法的地位,也表明了其善意取得制度不可能与基本法的规定完全一致,其差异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点:1、从法律规定来看,立法体例不同。

如前所述我国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属反面解释的立法例。

而我国有关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则不是如此。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从对无权处分人的要求看,物的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人的占有行为必须合法,即无权处分人对物的占有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则不同。

对于票据,无论无票据权利人如何取得票据,只要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时为善意,就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也即票据权利的基础关系是何状态,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3、取得的客体不同。

物的善意取得的客体是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客体具有二重性。

第一,是票据本身。

第二,是票载权利。

在理论上,票据是完全证券,取得票据,即取得其上的权利。

因此只要票据上善意取得成立,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此时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还可以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的权利。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作者:阮宇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我国《票据法》上虽有提及票据无因性,但多个条款之间存在着矛盾之处。

这造成了实践中操作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我国票据的发展以及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本文从票据的历史发展中总结出票据无因性中的应有之义,并初步探讨了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规定之上的得与失。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作者简介:阮宇晨,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本科,主要致力于我国经济与金融法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68-02一、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历史及内涵可以说票据的出现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达,它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票据的无因性促进了商品的流通。

货币的出现使商品的出卖和购买可以在时间与空间上分离开来,从而克服了传统物物交换的局限性,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却又加大着商品交换在时间与空间上的不一致。

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交换与货币转移发生了分离;空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买卖的距离不断的加大。

然而,商人间的跨区域买卖需要其携带大量的金钱,这给交易方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增加了长距离运输货币的危险。

为了降低这种危险,商人们创设了证券以此来作为结算的依据而不必发生货币的实体转移,这大大地降低了长距离运送货币的风险。

背书制度的建立,更使票据在多个商主体之间的流通成为可能。

在票据为商事的结算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它也在法律上产生了一个难题,即票据转让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实体权利的瑕疵。

由于票据属于一种债权,据传统民法理论,新债权人需要继受原债权人在债务上所存在的瑕疵,并且债务人得依此瑕疵作为对于新债权人的抗辩。

若此项规则应有于票据之上的话,必然会限制票据的流通,票据可否得到汇兑的危险也会随着流通次数的增加而增加,这便会阻碍商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不便,在商事的实践中人们慢慢达成共识,在票据转让之后,前手在票据上所存在的权利瑕疵不对善意受让人产生效力,即债务人不可以权利存在瑕疵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支付票据善意持有人金额。

票据背书与普通债权转让有哪些区别?

票据背书与普通债权转让有哪些区别?

票据背书与普通债权转让有哪些区别票据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字并且签章的行为。

已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背书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普通债券转让是指合同债券人将其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债券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对于票据背书与普通债权转让之间有一定的区别,壁虎找票这个平台为大家做出如下总结。

1.转让通知不同(1)依合同法规定,普通债权转让出让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票据背书除了特定情形(即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外,背书是背书人的法定权利,背书人不必通知债务人。

2.出让人承受法律关系不同(1)普通债权转让中,债权转让后出让人退出债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不再与该债权债务有法律关系。

(2)票据背书中,票据转让后背书人(即出让人)不退出票据法律关系,背书人从原来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债务人,对后手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3.债务人抗辩权不同(1)普通债权转让中,受让人须承受出让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可以其与出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

(2)票据背书中,被背书人受到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受背书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不得以其与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产生抗辩切断的效力,恶意抗辩除外。

4.权利证明不同(1)普通债权转让中,转让本身不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受让人主张债权仍须依照一般的举证规则证明自己的权利。

(2)票据背书中,只要背书形式上是连续的,背书本身具有证明效力,持票人无须举证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

壁虎找票是由亿联银行进行交易的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解决谁先背票谁先打款的信任问题。

所以我们不需要担心被骗。

我们需要开通电子交易账户,才能安全顺利的交易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一、关于票据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规定。

票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它同样是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到双方或者是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票据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基本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利润为诱导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利润最大化是每个市场经营主体追求的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商业投机行为、商业欺诈行为蔓延,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秩序。

因此,市场呼唤诚实信用,票据市场也不例外。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基本原则,把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和必须给付对价作为票据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充分考虑了票据活动的民事性。

我国票据法第10条、21条、74条、88条、89条等条文,在签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实际上这是票据法在追求票据使用的方便、高效的同时,对票据运作的安全所投入的关注。

通过这些规定,使得不具有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之间签发、转让票据时,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第10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不正当的票据行为,纯洁票据市场,所以,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这一款规定,也是在目前我们票据市场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定。

毕竟我们的票据市场相对于西方来说,还是很幼稚的,因此,有必要规定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价。

这一规定,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必须给付对价",指的是与票面金额相等的价格;而"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则可能高于票面金额,也可能少于票面金额,当然也可能等于金额。

票据纠纷要注意哪些问题

票据纠纷要注意哪些问题

票据纠纷要注意哪些问题(一)关于票据的效力《票据法》第8、9、22、76、85条对无效票据的情形作了规定。

其中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的大小写须一致, 否则无效;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第22、76、85条规定的都是票据绝对应记载的事项, 无该记载事项之一的, 票据无效。

对以上规定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例如对第9条的理解, 有人认为, 只要更改了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之一的, 该票据首先应认定为无效票据;也有人认为, 《票据法》第14条规定了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根据该规定, 被伪造、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 票据债务人根据其真实的签章和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动辄适用第9条之规定认定票据无效, 那么第14条的规定还有何意义, 并且也不利于实现票据这种流通工具的职能。

在审判实践中,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因为我们既然在商品经济社会的条件下, 允许票据的存在并确立其地位, 目的就是要发挥票据所具有的各种经济职能, 如果我们通过行使司法权轻易否认其效力, 势必导致限制票据流通使用的后果, 这与我们的立法初衷是相悖的。

对《票据法》第22、76、85条的理解, 分歧较大。

例如在审理涉及支票的票据纠纷案件中, 因支票的出票日期等不象金额和收款人一样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故有人认为只要出票人在出票时未记载出票日期, 即使出票日期后来被持票人补记, 该支票仍应认定无效;有人则认为, 虽然《票据法》未规定出票日期可以授权补记, 但《票据法》第85条的规定是为了规范人们使用票据的行为, 目的在于强调票据行为的规范性, 不是为票据的效力设置障碍, 如果轻易认定出票人未记载出票日期的票据是无效票据, 那么就会纵容出票人的这种恶意行为, 因为出票人可以故意签发无出票日期的票据, 当持票人向其主张票据权利时, 其以未记载出票日期票据无效的理由抗辩, 如果我们支持这种抗辩, 那么我们就会不断鼓励这种签发无效票据的行为, 给恶意出票人以更多的可乘之机, 达到欺诈的目的, 给善意持票人带来损失。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3、票据权利补救(1)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

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

一、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1、原始取得。

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

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

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

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2、继受取得。

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二、行使票据权利情况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三、行使票据权利注意事项(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对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里所指的“相对应的代价”就是指相当或相等的代价。

如:出票人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汇票。

收款人提供5万元的商品,该商品即是相对应的代价。

该等对价是否相当或相等,一般以票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为准。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而且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票据法模拟题及答案

票据法模拟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1、票据是一种特殊有价证券,所以只能适用专门的票据法,证券法的规则对它均不能适用。

(错)2、票据的种类和名称是法定的,任何人不能创设和改变票据法规定之外的票据种类和名称。

(对)3、甲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保证人的即期汇票,但甲未在汇票上签章,则乙在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后,亦不得向丙主张票据权利。

(对)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失票据权利的,并不影响其再行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和支会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错)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对)二、单项选择题1、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并由银行承兑付款的汇票是( B )A.银行汇票B.商业承兑汇票C.银行本票D.银行承兑汇票2、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C)。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3、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 C)。

A.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B.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C.票据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D.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等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基本票据关系4、张某偷盗李某的一张汇票后悔悟,将票据返还给李某,这种关系属于( C)A.票据关系B.民法上的票据关系C.非票据关系D.票据利益返还关系5、因票据关系违法或违约的持票人是( B )。

A.无权利持票人B.瑕疵权利持票人C.完整权利持票人D.票据权利人6、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的立场是(B)。

A.允许商业承兑汇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B.允许支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C.允许汇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D.允许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7、汇票的出票,应当基于资金关系而进行,资金关系不存在而签发票据的,( C )。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05:票据的伪造(★★★)(P380)5、错误付款(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

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考点06:票据的变造(★)(P385)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2、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例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概述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票据这种支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票据这种实物相伴而生的就是票据权利,正确认识与票据权利相关的各项制度对于我们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笔者拟从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种类,取得原则和救济方式几个方面来对票据权利进行简单介绍。

关键词:票据权利种类取得原则救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票据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专门调整票据行为的法律。

这部票据法的制定,总结了我国应用票据的实践经验,还借鉴了国外票据法律的成功经验。

它对规范票据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部法律中也不乏对票据权利的规定。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者无法偿付账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的的特征具体说来有四点:1,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

普通债权的标的,可为物品交付、劳务提供、价款或酬金的支付等,而且不同标的的债权,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如本应支付酬金但无资金的,可以相当交换价值的物品抵债。

票据权利,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绝不可以有任何变通。

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一般金钱债权,如借贷所生借款偿还请求权,价款或酬金给付请求权等,均为有因金钱债权,债务人若能证明债权不存在或无效,虽有借贷合同或买卖、劳务等合同的书面形式,法律也不能强制债务人给付金钱。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案例1: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货,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货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

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货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

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

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

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

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

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票据⾏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我们经常听说发票,都知道发票是可以报账什么的,,但是请问你们知道票据⾏为的性质是什么吗,可能您不知道,不知道没关系啊,接下来店铺⼩编为你整理了关于票据⾏为性质相关⽂章,请⼤家看下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为的性质前⽂已经指出,票据⾏为是⼀种商事法律⾏为。

那么,票据⾏为⼜是⼀种什么性质的法律⾏为呢?它究竟是单⽅法律⾏为还是契约⾏为?对此,各国票据⽴法和票据法理论⼀直存有争论,⾄今仍莫衷⼀是。

从总体上看,德、⽇等⼤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多主张单⽅⾏为说,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则多主张契约⾏为说。

单⽅⾏为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的单⽅⾯⾏为⽽成⽴,故为单⽅⾏为,亦即仅依⾏为⼈⼀⽅意思表⽰、⽽⽆须相对⽅意思表⽰的⼀致即可成⽴的法律⾏为。

票据具有流通性,持票⼈通常是不特定的,因此⾏为⼈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为,是对不特定的持票⼈作出了意思表⽰,对此持票⼈⽆需承诺,亦⾔之,当事⼈之间⽆需成⽴合意,⾃然也就不属于契约⾏为⽽属于单独⾏为。

契约⾏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之所以负担票据上之债务,乃票据债务⼈与票据权利⼈缔结契约所致。

除缔结契约之外,票据债务⼈必须将票据交付给票据债权⼈,⽽债权⼈必须受领该票据,才能产⽣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票据本⾝就是⼀种契约,⽆需另以契约证明其存在。

这种契约因具有流通性,所以法律只从形式上推定其由签名⼈与持票⼈订⽴⽽成,⾄于实际上情形如何,在所不问。

我们认为,学者之所以⼒倡票据⾏为的单⽅⾏为说,主要是从票据的流通性特征⼊⼿,强调票据的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的保护理念。

⽽倡导票据⾏为契约说,则主要从对票据当事⼈之法律约束⼒⾓度强调对票据债权⼈的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但就票据⾏为的契约说⽽⾔,它⽆法解释善意持票⼈取得票据权利的来源问题,因此⽆法充分体现票据法所强调的对票据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的保护理念。

票据⽴法为克服这⼀缺陷,⼀般都会对善意持票⼈是票据的合法受领⼈作出推定,同时推定在票据上签名的⼈已接受对价,因⽽在善意持票⼈与票据债务⼈之间依然成⽴合法契约关系。

善意持票人的概念

善意持票人的概念

善意持票⼈的概念
 正当持票⼈[tolder in due course) ⼜称善意持票⼈。

英美票据法对某⼀类持票⼈特定的名称。

善意地花了对价,取得⼀张表⾯完整、合格的未到期票据的持票⼈。

为票据的派⽣当事⼈。

他具有以下特征:
(1)所得票据表⾯完全正常;
(2)没有过期;
(3)没有发现该汇票曾被退票;
(4)不知道前⼿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5)善意地取得汇票,⽀付了对价,从⽽对票据拥有完全的权利。

英美票据法从保护正当持票⼈的利益出发,将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严格区别,不问票据的对价关系以及资⾦关系如何,凡善意的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的权利不受其前⼿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因此正当持票⼈权利优先于前⼿。

如果票据签字被伪造,则伪造签名后的持票⼈不能对汇票有任何权利的要求,任何对汇票的清偿也不能作为对债务的清偿。

任何持票⼈应初步推定为正当持票⼈。

但在汇票涉及诉讼时,有证据表明,承兑、出票和以后的流通转让是受到欺诈、胁迫、暴⼒和恫吓或⾮法⾏为的影响,持票⼈不能作为正当持票⼈,除⾮他能提出反证,其善意地付出对价是在上述欺诈或⾮法⾏为之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关系中的善意与恶意票据法是技术性很强的法,在一般情况下,不讲善意和恶意问题。

民法上特别讲诚信原则。

票据法不能笼统地把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搬过来讲。

但有几个问题,票据法明文规定要讲善意和恶意。

一、如果一个人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票据,如侵占、抢夺、盗窃票据,其虽占有了票据,但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这不是票据法上的问题,而是普通民法上的问题。

遇到这样的问题,真正权利人可用民法方式来解决,不必求助于票据法。

真正权利人即票据所有权人可以提起两种诉讼:一种是恢复占有之诉,一种是恢复所有物之诉。

凡是以侵权行为取得票据的人,都不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对此有所规定。

二、假如票据行为因出票人的原因而无效的,收款人取得票据后,能否享有票据权利?这就要分不同情况:1.假如收款人明知出票人无行为能力,还从出票人那里取得票据,那么就是恶意取得票据,其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这种情况限于汇票和本票,因为支票的发票人一定是和银行订有支票合同的人,不可能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如果持票人是善意的,不知道对方无行为能力,持票人将票据拿到付款人那里请求付款,而付款人也不知道出票人无行为能力,只要票据本身是票据法上合法格式的票据,付款人的付款是合法的,持票人也可享受票据上的权利,因为他们是善意的,至于因此而发生的其他问题,就用其他方式解决。

2.假如出票人无行为能力而发出一张票据给收款人,收款人是恶意的,将票据转给另外一个人,这个人是善意的,而且在接受转让时也付出了相当的代价,因此他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如果他请求付款遭拒绝的话,他可以行使追索权,收款人应该对此负责。

三、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

民法上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票据法上也有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票据转让中的问题,所以,若收款人直接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上票据转让的方式(背书交付与单纯交付)而受让票据的人,如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通常还可加上付有相当对价)而取得票据,即使让与人是无处分权人,受让人仍可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善意取得须合于下列要件:1.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即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而取得票据。

2.让与人无处分权。

所谓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非法占有票据的人,如窃得票据的人;第二,合法占有票据但无处分权的人,如受他人委托保管票据的人。

3.取得人为善意,即不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

4.取得人无重大过失。

如果以普通人应有的注意即可查知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不注意,即为有重大过失。

5.已付出合理的(相当的)对价。

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具备上述要件时,即取得票据权利,这时原权利人的权利消灭。

例如,甲的票据被乙偷去,或是甲遗失其票据,为乙拾得。

乙将票据依背书方式转让给丙。

如丙为善意无重大过失并已付出合理代价,丙即取得票据权利,成为票据的真正权利人。

而甲的权利消灭,至于甲的损失,则通过向乙请求损害赔偿来解决。

善意取得的反面为恶意取得,恶意取得人不得取得票据权利。

恶意取得是指明知或可得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而仍取得。

恶意取得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例如出票人,付款、承兑人可以拒绝履行债务。

此时,关于恶意有重大过失一点,应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善意、恶意以取得票据时主观状态为准。

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为善意即可行使票据权利,以后是否得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在所不问。

还有一种情况,如甲的票据被乙偷去,乙将之转让给丙,丙为善意取得人。

丙又将之转让给丁。

丁知道票据是甲失窃的,或知道乙是无处分权人。

这时由于丙已取得票据权利,是正当权利人,有处分权,丁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这个善意取得的问题,在办理票据公示催告时很重要。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后,如有人申报权利,就要调查申报人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四、恶意抗辩问题。

票据法上还有一个恶意抗辩问题,这是与善意取得不同的一个问题。

票据法上有一种制度,即限制抗辩的规定。

票据权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如请求付款)时,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提出种种抗辩,但有两种抗辩不能提出:一为债务人对出票人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一为债务人对持票人(债权人)的前手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这是为了保护持票人利益、促进票据流通而规定的。

但票据法又规定,如债权人(持票人)是恶意时,不能得到保护,即债务人仍可以提出上述两种抗辩。

此时,债务人提出的抗辩称为“债权人(持票人)恶意的抗辩”,简称为“恶意的抗辩”。

关于这一点,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汇票上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发票人或与以前持票人之间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时除外。

”(本票支票也可适用)。

票据法第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以上条文的但书所规定的就是“恶意抗辩”。

这里的恶意抗辩与前面讲的恶意取得票据不是一回事。

二者的区别有:1.恶意取得只适用于从无处分权人手中以转让方式受让票据的债权人。

恶意抗辩中的债权人无此限制。

2.恶意取得票据的人根本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当然也就不能行使权利。

恶意抗辩中的债权人只是受到抗辩,其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

这里的所谓“恶意”是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与发票人间、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间有抗辩事由,也就是债权人明知他行使权利对债务人有损害。

恶意抗辩的意义是,持票人(债权人)如在取得票据时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而仍取得票据,当他向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就不受票据法上限制抗辩的规定之限制,仍得主张他与发票人间、或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而拒绝持票人的请求(付款请求权)。

例如甲买了乙的货物,发本票给乙以支付价金,以后买卖合同解除。

乙知道如持本票向甲请求付款,甲有权拒付(即甲可以行使原因关系不存在的抗辩)。

乙遂与丙串通,将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丙明知甲对乙有此抗辩,仍从乙取得本票,持此向甲请求付款。

此时,甲得对丙提出恶意抗辩而拒绝付款。

(如丙不知,即为善意,甲不得以其与持票人丙之前手乙的抗辩事由对丙提出抗辩。

)不过这时必须由甲举证。

又如甲向乙出售货物,为收取货款,以乙为付款人发出汇票交与受款人丙。

汇票经乙承兑。

此时乙作为承兑人即有付款人义务。

实际上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如丙持汇票请求乙付款,乙不得以他与甲(发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向丙提出。

但如丙在取得汇票时就知道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丙取得汇票就是意在损害甲,甲就可以以甲乙间的买卖无效作为对丙的抗辩,这时也必须由甲举证。

五、付款人的恶意问题。

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持票请求付款时,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

我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这里说的恶意是指付款人明知提示付款人非合法权利人、或者明知票据有瑕疵、不应付款而仍付款。

有重大过失是说付款人不尽审查注意义务而付款。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本票和支票。

付款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其付款行为不发生应有的效力,即付款人不能免责。

例如付款人明知持票人提示的票据具有票据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等条中的情形,或者票据业经挂失,或者票据有第二十二条第2款、第七十六条第2款、第八十五条第2款的情形而仍付款的,均为恶意付款。

对上述情形虽非明知,而不加审查,或者对其他事项不加审查而付款的,为有重大过失。

对付款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应由主张付款行为无效、付款人不能免责的人负举证之责。

∙工程出现欠债的因素是什么/l/zw/574674.html∙外企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能否适用6号令/l/zw/574673.html∙债务重组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范本/l/zw/574672.html∙落款用绰号欠条成了废纸/l/zw/574671.html∙债权有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担保可否进行申报执行/l/zw/574670.html∙上海国资公司出价 4.6亿转让所持中银国际6%股权担保债/l/zw/574669.html∙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若干问题的复函/l/zw/574668.html∙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l/zw/574667.html∙私人债权转让通知书格式是怎样的/l/zw/574666.html∙应明确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l/zw/574665.html∙债务转让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l/zw/574664.html∙债务重组对债务人财务有何影响/l/zw/574663.html∙债务人找不着怎么办/l/zw/574662.html∙债务重组的定义及其形式介绍/l/zw/574661.html∙欠条笔迹潦草惹祸端五百借款变五万/l/zw/574660.html∙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l/zw/574659.html∙恶意转移财产救济依据/l/zw/574658.html∙为解除同居关系,出具补偿欠条是否有效/l/zw/574657.html∙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l/zw/574656.html∙福特完成大规模债务重组减债99亿美元/l/zw/574655.html∙什么是民间借贷 /l/zw/574654.html∙整存整取利息如何计算/l/zw/574653.html∙民间借贷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l/zw/574652.html∙什么是债务重组损失/l/zw/574651.html∙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l/zw/574650.html∙个人借款需要注意的问题/l/zw/574649.html∙关于支付2018年记账式(十四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l/zw/574648.html∙债务豁免 /l/zw/574647.html∙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执行/l/zw/574646.html∙债务重组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的内容/l/zw/574645.html∙偷公司公章打的欠条有效吗/l/zw/574644.html∙债务免除的效力 /l/zw/574643.html∙什么是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债务转移/l/zw/574642.html∙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l/zw/574641.html∙债务人下落不明,作过的口头保证成立吗/l/zw/574640.html∙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该注意什么/l/zw/574639.html∙债务重组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l/zw/574638.html∙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调整表编辑推荐法律知识/l/zw/574637.html∙关于支付2001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l/zw/574636.html∙债权被担保有哪些数额和种类/l/zw/574635.html∙几种常见的工程款清偿方式/l/zw/574634.html∙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l/zw/574633.html∙民间借贷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吗/l/zw/574632.html∙怎样解决债务纠纷 /l/zw/574631.html ∙打债务纠纷官司,应提供哪些证据/l/zw/574630.html∙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公告/l/zw/574629.html∙债务重组损失 /l/zw/574628.html∙欧洲央行抨击希腊债务重组的观点/l/zw/574627.html∙债务重组损失所得税案例分析/l/zw/574626.html∙中国软件子公司出售股权转让纠纷/l/zw/574625.html∙企业借款担保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无效有哪些情况/l/zw/574624.html∙个人债务无力偿还怎么办/l/zw/574623.html∙债务人长期不偿还问题/l/zw/574622.html∙建筑领域拖欠工资如何预防和治理/l/zw/574621.html∙浅谈如何把握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l/zw/574620.html∙因社长徇私舞弊引起的纠纷/l/zw/574619.html∙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收益应审慎/l/zw/574618.html∙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责任/l/zw/574617.html∙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l/zw/574616.html∙以发行企业债券为契机实现城投平台的重组/l/zw/574615.html∙债务纠纷中作为担保人承担的责任/l/zw/574614.html∙有关债务重组的问题/l/zw/574613.html∙政府采购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撤销权纠纷/l/zw/574612.html∙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l/zw/574611.html∙银监会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制定颁布民间借贷条例/l/zw/574610.html∙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l/zw/574609.html∙找人借钱的债务人具有哪些权利/l/zw/574608.html∙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在日本市场发行债券持有人取得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复 /l/zw/574607.html ∙关于支付2001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第二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l/zw/574606.html∙逾期付款利息 /l/zw/574605.html∙债务转移 /l/zw/574604.html∙关于对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l/zw/574603.html∙所有权的权能什么意思/l/zw/574602.html∙债务重组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范本/l/zw/574601.html∙民间借贷中怎么防范和维权/l/zw/574600.html∙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l/zw/574599.html∙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有哪些模式/l/zw/574598.html∙如何识别借贷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真伪/l/zw/574597.html∙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如何认定/l/zw/574596.html∙浅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l/zw/574595.html∙银行采用什么方法计算利息/l/zw/574594.html∙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否影响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效力/l/zw/574593.html∙债务重组的概念和方式/l/zw/574592.html∙公司担保 /l/zw/574591.html∙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所得确认/l/zw/574590.html∙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编辑推荐法律知识/l/zw/574589.html∙债务转让后还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吗/l/zw/574588.html∙债务人死亡 /l/zw/574587.html∙企业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问题有什么原因/l/zw/574586.html∙担保期间一般约定多长时比较合适/l/zw/574585.html∙关于转发财政部 /l/zw/574584.html∙担保关系中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l/zw/574583.html∙完善新债务重组准则相关问题的建议/l/zw/574582.html∙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l/zw/574581.html∙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l/zw/574580.html∙关于代理1998年II期(10年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兑付的通知 /l/zw/574579.html∙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l/zw/574578.html∙债务转让后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l/zw/574577.html∙一般保证 /l/zw/574576.html∙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原因/l/zw/574575.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