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经典案例研究分析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劳动争议是指雇佣关系中的纠纷和争议,涉及员工与雇主之间的权益和利益问题。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是对具体案例进行调查、分析和评判,以便更好地了解劳动争议的原因、解决方式和对各方的影响。
下面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例的分析。
案例:工资拖欠引发的劳动争议背景:公司是一家中型私营企业,主要从事家具生产和销售业务。
该公司员工数量约为100人,平均每月工资在5000元左右。
近期,公司面临经济困难,欠薪问题逐渐加重。
起因:该公司开始出现工资拖欠的情况,员工们的工资一直没有按时发放,有的甚至已经拖欠了三个月以上。
这引发了员工的不满和不安,他们开始组织了一次集体讨薪的行动。
诉求:员工们希望公司能够按时发放工资,并希望公司能够解决欠薪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分析:1.雇主经济困难:公司面临经济困难,导致资金流动紧张,无法按时发放工资。
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协商解决,比如与员工商议延迟工资发放,或者与员工协商分期付款等解决方法。
2.雇主违法行为:如果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却拒绝支付员工工资,或者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工资,这属于雇主的违法行为。
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寻求法律救济。
3.员工团结行动:员工们通过集体讨薪的行动,显示了他们的团结和诉求。
集体行动可以通过增加谈判筹码,让雇主意识到员工的要求的合理性和重要性,从而加速问题的解决。
解决方式:1.协商谈判:雇主与员工代表进行协商,双方共同商定解决办法。
例如,雇主可以提出分期付款的方案,或者寻求银行贷款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2.法律救济: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进行调解或仲裁,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公司坚持不支付工资,员工还可以通过告上法庭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影响:对公司影响:工资拖欠会严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导致企业形象受损,员工流失加剧,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对员工影响:工资拖欠会导致员工生活困难,无法支付正常开销,影响到他们的家庭和生活,甚至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经典职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签。
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科技公司决定不再与张某续签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2. 张某的离职原因是否属于公司过错?案例分析: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张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满三年,根据法律规定,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张某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人民币3万元。
科技公司认为,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且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因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科技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离职原因是否属于公司过错张某在仲裁中提出,其离职原因是因为科技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且工作环境恶劣,导致其身心健康受损。
科技公司对此表示否认,认为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工作环境也符合国家标准。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了相关证据,包括工资支付记录、工作环境监测报告等。
经调查,发现科技公司确实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情况,且工作环境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公司过错。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分析
.
13
9、余某患抑郁症应休的医疗期为9个月还是24个月 ?理由是什么?
回答: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规定》,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同时,《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 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就能认为患有精神病的 职工就可以至少休24个月的医疗期,对此,法律规 定不够明确。
回答: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厂方对刘某12个月的经济补 偿金是合法的。
.
9
7、刘某可否要求补交社会保险 回答:刘某可以要求补交至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社 保金额。《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 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 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8、因为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刘某是否可要 求做职业病鉴定? 回答:由于刘某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对于要 求的职业病鉴定要求,厂方在刘某离职前对其必须进 行健康检查,如果异常现象,对于刘某的要求可以予以 拒绝.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处理案例分析1. 案例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劳动纠纷成为了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一起实际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2.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制造业企业,员工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并认为公司存在职业安全问题。
张某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未得到满意答复,最终选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3. 分析劳动纠纷案件3.1 受伤原因分析在调查中发现,张某受伤是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公司职业安全问题导致的。
这基于工作现场监控录像以及相关证人证言。
3.2 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员工也有责任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
如果受伤与工作环境和设备有直接关系,劳动者有权提出合理的要求。
3.3 公司的行为公司在该案中以相关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来证明事故是由员工操作失误引起的。
也证明了公司曾经提供了必要的培训和安全准则,员工应当遵守。
3.4 劳动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了案件的所有细节,并在仔细审理后做出了裁决。
裁决认定公司没有职业安全问题,并责令张某自负所有因操作失误造成的费用。
张某不服裁决,决定继续上诉。
4. 法律争议4.1 理由分析张某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操作失误是导致受伤的唯一原因。
此外,他还指出公司未能充分提供安全培训,并且在事发后没有采取任何纠正措施。
4.2 法庭裁决法庭接受了张某的上诉,并重新审理了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要求公司提供更详细的安全培训记录,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最终,法庭判决公司应对张某的伤情负责,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5. 解决方案鉴于该案例的争议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解决方案:5.1 加强安全培训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工作环境中的风险,并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5.2 安全监控公司应安装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5.3 加强沟通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沟通十分重要。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员工身份证号码】住址:【员工住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纠纷一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案例分析协议:一、案件背景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一些争议,经过内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产生。
双方均认识到妥善处理此事的重要性,愿意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二、争议事项1.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试用期等方面的争议。
2.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绩效考核、违纪处理等方面的争议。
三、分析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件。
3.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4. 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
四、解决方案1. 针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1)双方重新核实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约定,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理。
(2)对于试用期等敏感问题,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约定,确保合法合规。
2. 针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1)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按照公司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支付。
(2)绩效考核、违纪处理应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同时确保公平公正。
(3)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将按照上述解决方案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2. 双方同意对涉及争议的事项进行重新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
3.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4.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及纠纷的案例、解决方案等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七、争议解决途径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劳动纠纷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约定,甲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进行考核。
2013年12月31日,甲因工作原因向乙提出辞职,乙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甲离职后,乙未支付甲应得的年终奖金。
甲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乙应支付其年终奖金。
然而,乙以甲离职为由拒绝支付。
甲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获得年终奖金?2. 若甲应获得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如何确定?二、案件分析(一)关于甲是否应获得年终奖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合同期内因辞职、被辞退、被解除合同等情形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乙公司应当向甲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年终奖金。
(二)关于年终奖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确定问题1. 年终奖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年终奖金的计算标准应参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在本案中,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进行考核。
因此,年终奖金的计算标准应以公司业绩为依据。
2. 年终奖金的数额确定关于年终奖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年终奖金的数额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工作年限、职务等因素确定。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
所以,张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经典案例详细分析----劳动法
提出的补偿金额是否合适?如公司一次性给予2万元并 签定协议书在法律上是否行得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2、此种情况公司应采取何种处理方法合适?
某工厂的车工小张在假期旅游时
不慎受伤,假如经治疗后,其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 单位若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案例分析一 南京市民黄祥3年前在南京江宁区一家化工企
业工作,半年前辞职创业。不久前他感到身 体不适,医院的检查结果是:因吸入有害气 体,导致肺部感染。经鉴定属职业病。黄祥 随即找工厂要求赔偿,工厂以黄已离职为由 拒绝。 请分析以上案例。
1
何某已在某食品厂工作4年,最近在体检中发现
7
新的劳动法有一条,就是如果在2008年1月1
号后合同到期,公司要无条件的向劳动者支 付N+1个月的工资吗?公司有没有可能找到 什么借口拒绝这项法规?因为我的合同2008 年1月5号到期,现在领导居然找我谈话,希 望今年自动辞职。 请分析以上案例。
8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只要按照合同履 行了义务,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已工作多年,2002年8月份公司认为罗某有 收受回扣之嫌,故决定对其进行调查并自8月 15日起每月暂发工资200元直到调查结束。至 2003年4月1日公司又通知罗某,称经过调查 虽暂未发现罗某有收受回扣的确切证据,但 仍有重大嫌疑,故决定作辞退处理。罗某接 此通知后对公司的这种决定不服。请分析以 上案例?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一、高某与北京某公司“乙肝歧视案”本案的简要案情是北京某公司经与高某磋商,准备高某录用,让其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到公司报到。
后高某先是辞去原有工作再去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某公司拒绝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为此引发劳动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公司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7572.75元;赔偿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保护。
与会代表主要研讨了下列问题。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民事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的规定处理。
理由是:双方仅有电子邮件的往来,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录用确认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本案高某与某公司在缔约过程发生的争议就属于上述“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此外,本案中的邮件已经明确通知高某“来公司报到”,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成立。
(二)关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
多数代表认为,劳动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不能等同看待。
一般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
而劳动合同则不同,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地位。
因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代表指出,本案判决结果还是比较可取的,但是如果高某在某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长期找不到新的工作,那么劳动者的损失更大,法院是否都要全部支持呢?因此,本案的结果不能推广,但其中的判案理念值得称赞。
同时,该案例的判决结果也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某紧固件公司与孙某劳动合同争议案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中发生的纠纷,简要案情是孙某在某紧固件公司任职生产部经理期间,与其妻子共同成立A公司。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纠纷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员工李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岗位。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然而,李某在工作中经常加班,每月加班时间超过80小时。
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李某与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公司同意支付李某加班费。
然而,在2020年5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不再支付李某加班费。
李某认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加班费?2.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本案中,李某每月加班时间超过80小时,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
2.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一)加班费按照加班时间计算,加班时间按照加班小时计算;(二)加班费按照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资计算。
”本案中,李某的加班费计算标准应按照其本人正常工资计算,即李某每月加班费=每月加班小时×正常工资。
四、案件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李某加班费,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加班费,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五、案件启示1.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加班费。
2. 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遇到劳动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案件分析报告-劳动争议案6篇
案件分析报告-劳动争议案6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报告旨在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分析。
该案件涉及某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薪资纠纷,双方就工资发放、加班费及福利待遇等问题产生争议。
案件背景复杂,涉及面广,处理结果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背景投诉方为该公司员工,主张公司存在薪资发放不及时、加班费计算不准确及福利待遇缺失等问题。
被诉方为该公司,其观点则在于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
案件涉及的关键人物包括投诉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管理层。
三、调查过程在调查过程中,我们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收集与整理,包括劳动合同、薪资条、加班记录、相关通信记录等。
接着,我们对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
此外,我们还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进行了访谈,以了解案件背景及双方争议焦点。
四、事实认定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该员工确实存在薪资发放不及时、加班费计算不准确等问题。
同时,公司在福利待遇方面的确存在缺失,未能完全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
然而,公司也提出了一些辩解,如部分问题系因员工个人理解误差或公司内部规定未能及时传达等原因造成。
在综合考虑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后,我们对事实进行了认定。
五、法律分析基于事实认定,我们结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争议进行了法律分析。
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薪资发放不及时、加班费计算不准确及福利待遇缺失等,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在此过程中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六、结论与建议我们认为,公司在处理与员工薪资纠纷方面存在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员工的薪资进行补发,并对加班费及福利待遇进行相应调整与补充。
同时,建议公司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七、后续行动方案为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我们提出以下后续行动方案:1. 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寻求共识,达成和解协议;2. 如调解无果,协助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与辩护;3. 根据仲裁结果,如公司需承担责任,督促公司按时履行义务;4. 加强对公司的法律宣传与培训,提高公司守法意识与劳动法知识水平。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解析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因工资、工时、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的纠纷而产生的争议。
下面将列举10个劳动争议的经典案例,并对其进行解析。
1. 乌鲁木齐某制造厂工人罢工事件2014年,乌鲁木齐某制造厂工人因长时间工作、过低工资等问题发起罢工。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厂方最终同意提高工人的工资待遇,解决了劳动争议。
2. 某快递公司拖欠工资事件某快递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拖欠员工工资多个月。
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3. 某餐馆服务员加班未得到相应报酬事件某餐馆服务员长期加班,但未得到相应的加班费。
服务员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劳动监察部门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对公司进行了罚款。
4. 某电子厂不提供劳动合同事件某电子厂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因此无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和权益。
员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5. 某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件某建筑工地因缺乏安全设施导致工人发生工伤。
工人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和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监察部门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6. 某超市雇佣童工事件某超市雇佣未成年人作为员工,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最终责令超市停止雇佣童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7. 某酒店解雇孕妇员工事件某酒店解雇一名孕妇员工,违反了劳动法的保护规定。
孕妇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8. 某制药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事件某制药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未能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劳动争议之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之案例分析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雇主或者劳动争议代表之间,因劳动合同履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引发的纠纷。
下面将以公司员工与雇主的劳动争议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员工小王是该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车间的工作。
近期,由于市场需求下降,公司决定裁员。
小王作为生产车间的负责人,需要推荐一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然而,小王在裁员过程中存在着不公正的行为。
案例分析:1.强制裁员:小王在执行裁员任务时,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直接强行解雇了一些员工。
这违反了劳动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
2.薪酬不公:在裁员之后,小王将公司的资源主要分配给自己的亲信员工,而并没有公正地对待其他员工。
这引发了员工对薪酬不公的抱怨和争议。
3.加班问题:由于裁员导致了生产车间的人员紧张,小王强制要求剩余的员工加班,而且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这让员工感到不满,引发了劳动争议。
4.解雇程序不规范:小王在解雇员工时,没有依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也没有提前通知员工,并给予补偿。
这违反了法律和规章制度,引发了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1.加强沟通和协商:为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雇主应提前与员工充分沟通,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
2.公正薪酬制度:雇主应制定公正的薪酬制度,确保员工在工作量、工作质量和贡献度方面得到公正的薪酬。
同时,加强薪酬制度的透明度,避免薪酬不公带来的劳动争议。
3.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雇主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加班和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问题。
同时,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合理的加班工资。
4.遵守裁员程序:雇主在进行裁员时应遵守劳动法规定的程序,提前通知员工,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和福利。
5.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培训:对雇主和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意识和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能力和水平,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裁判要义】企业法定代表人得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
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得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她证据相佐证得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李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
李某主张青云公司2013年2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
经协商无果后,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
李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得《证明》。
该《证明》得内容为“兹证明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
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李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她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公司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与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得,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得规定执行。
李某提交得《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李某劳动报酬得自认,并且数额巨大。
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得公章,但基于李某职务与职权得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得使用具有决定权与管理权。
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得依据。
李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得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得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得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得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得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
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
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得特定性、职权得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提举得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总1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裁判要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
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李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
李某主张青云公司2013年2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
经协商无果后,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
李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
该《证明》的内容为“兹证明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
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李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李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李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
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
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李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
劳动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争议的频发也日益凸显。
劳动法律争议不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劳动法律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动法律争议的成因、处理过程以及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争议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于2019年6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研发部经理一职,月薪为1万元。
然而,在张某入职后不久,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张某的工资。
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讨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3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张某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因此,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事实成立。
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三)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某工资,属于第一种情形。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审理张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作者:————————————————————————————————日期:2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一、高某与北京某公司“乙肝歧视案”本案的简要案情是北京某公司经与高某磋商,准备高某录用,让其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到公司报到。
后高某先是辞去原有工作再去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某公司拒绝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为此引发劳动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公司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7572.75元;赔偿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保护。
与会代表主要研讨了下列问题。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民事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的规定处理。
理由是:双方仅有电子邮件的往来,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录用确认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本案高某与某公司在缔约过程发生的争议就属于上述“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此外,本案中的邮件已经明确通知高某“来公司报到”,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成立。
(二)关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
多数代表认为,劳动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不能等同看待。
一般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
而劳动合同则不同,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地位。
因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代表指出,本案判决结果还是比较可取的,但是如果高某在某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长期找不到新的工作,那么劳动者的损失更大,法院是否都要全部支持呢?因此,本案的结果不能推广,但其中的判案理念值得称赞。
同时,该案例的判决结果也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某紧固件公司与孙某劳动合同争议案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中发生的纠纷,简要案情是孙某在某紧固件公司任职生产部经理期间,与其妻子共同成立A公司。
某紧固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通知孙某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法院最终以某紧固件公司做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当,且通知书未写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导致形式要件不合法为由,判决撤销某紧固件公司向孙某发出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
与会代表主要对下列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孙某与其妻子共同成立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孙某是否应受到竞业限制的限制?多数代表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某紧固件公司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不涉及竞业限制的问题,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时的规定是劳部发(1996)355号文件,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而且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也规定员工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从当时的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是员工的后合同义务,不应扩大理解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当然,A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非本公司业务以外的其他盈利性工作。
(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应如何具体细化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问题?与会代表一致公认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从有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有利于举证的角度去操作。
具体到操作,劳资双方应尽量选择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能避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实体方面出现瑕疵而被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风险;从劳动者角度看,如果通过协商方式处理离职时的争议,可以取得用人单位更积极、更正面一些的评价,对日后职业生涯也是有利的。
如果经过沟通后一方不同意协商解除,则应当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通过书面形式无法送达的,才可以通过公告送达。
(三)对于实践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关系,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众所周知,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到底是解除还是终止?多数代表认为,本案中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更为妥当。
因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概念是不同的。
孙某与某紧固件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到期终止手续,孙某仍在紧固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存续。
公司单方面作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提前结束了劳动关系的履行,不符合劳动关系终止的实质要件,应当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
少数代表认为,本案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社厅函[2001]249号文对该规定中的“终止”的解释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此外,有代表指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终止”的提法不是最重要的,关键要看通知书的内容,因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一直是有争议的。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终止和解除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也要严格区分。
本案中,通知书的内容为:“孙某,公司遗憾的通知您,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您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8月27日终止。
”从这个角度看,原则上应定为解除更适宜一些。
在现阶段,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实践中应严格审查,看违纪的事实是否成立,避免个别用人单位随意找理由,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只引用法律依据,但没有列明解除的事实依据。
在案件审理时,用人单位提出了劳动者违纪的具体事实。
假设此事实确实存在,法院能否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列明具体违纪事实为由,来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问题,进而撤消解除通知呢?还是法院直接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与会代表认为,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格式,但并未规定解除通知的具体格式,因此,在给员工发解除通知的时候,可不列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
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有责任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
在上述问题之外,与会代表还探讨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讨论后形成的基本观点是,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是必须的,否则要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去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应慎用合理性原则来判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甲与乙厂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本案简要案情为,劳动者甲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乙厂根据其上级公司丙公司制定的《职工奖惩有关规定》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驳回甲关于撤销乙厂《关于解除甲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由乙厂支付生活费、补交社会保险的申诉请求。
本案须研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与会代表经研讨认为:(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但需要有规章制度,而且要完善规章制度。
如果规章制度不完善,应当按照对员工有利的方向解释。
比如,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在禁烟区吸烟,单位有权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而这样的规定,在处罚方式上有多种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如有员工违反该规定,应从轻处理。
(二)总体来说,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具有三个条件:1、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就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定。
合法性原则作为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的标准毫无争议。
实践中有争议的是如何认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例如,因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吸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如果劳动者是一家生产烟花爆竹的用人单位的员工,那么劳动者在单位车间的吸烟行为就是极其危险的,在合同中将吸烟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劳动者仅仅是一家咨询公司行政类的员工,那么劳动者的吸烟行为就不具备危险性,若用人单位将吸烟行为作为解除条件,就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2、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关于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与会代表认为,应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是规章制度的范围。
对《劳动合同法》第1条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凡是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都要走民主程序。
其二是要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为界,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程序,既使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
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一般就认定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
3、规章制度经过公示。
如何公示、公示的方式及形式,法律上均无明文规定。
实践中可以通过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的方式告知劳动者。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用人单位最安全的方法就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对规章制度的内容知悉并同意遵守。
而网上告知和板报的方式存在风险,因为如果员工否认的话,单位很难举证。
四、张某等劳动者与新产业公司等公司劳动争议案本案的简要案情是,新产业公司等六家公司因筹建正华保险公司而成立筹备组,筹备组与张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正华保险公司因故迟迟未能设立成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某等人以新产业公司等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经仲裁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新产业公司等公司向张某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设立中的公司与劳动者产生争议后,谁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与会代表就以下问题进行了研讨:(一)新公司筹备期间,本案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处理案件的法院认为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效力待定。
与会代表则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代表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用人单位一方是由六家公司即保险公司的发起人形成的合伙团体。
理由是,劳动者与筹备组签订了劳动合同,本案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应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认定劳动关系,这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是对原有劳动法主体理论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