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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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学院教务处
教通字〔2014〕89号
江西**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学校组织、管理教学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订、修订、执行和调整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
第四条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分院具体负责,其中服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由教务处协调专业所在分院统一进行。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和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
第七条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提出制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学校审议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分院。各分院根据文件要求,由各专业负责人在充分
听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专业培养目标拟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各分院组织相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业界人士对本部门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论证、修改,由经分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分院递交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家组进行审议;各分院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长审阅后提交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并经校务会批准后,录入综合教务系统,并印发各分院执行。
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养目标;
(二)培养规格(在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的基本要求);
(三)培养方式(包括主干课程、主要实践教学环节、课外学习与素质拓展等);
(四)毕业学分要求;
(五)学制与修业年限;
(六)授予学位的名称;
(七)各类课程学时学分学程分配表。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各分院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分院(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分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分院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
第十一条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学期前8周,教务处组织各分院核对、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
(二)第8——10周,教务处组织各分院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
(三)教务处于第17周期末考试前完成排课、选课等工作,形成课程表,印发各分院,并由各分院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四)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案和教学进度,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分院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三条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和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第6周之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事宜由相关分院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
(二)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设臵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三)属于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通识选修课和必修课调整、或授课期间课程设臵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选修课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发展,我校选修课的开设门数有了较大的增长。对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加宽加厚学生的基础知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开设选修课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课程开设申报程序
(一)全院性选修课程每学年申报一次。任课教师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4周前填写《全院性选修课程申请表》(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考核方式、限选人数、个人简历等),向学院申请下一学年新设选修课程。经教研室主任、分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研究并经主管处长批准,方可着手准备开课。
(二)经批准试开的选修课,第一期先安排系列讲座(学生自愿听讲,不计学分),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并全院性选修课程的选学人数达到30人以上(含30人)方可开课,正式进入教学计划。
第十八条选课安排
(一)每学期的具体选课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对于有先修课要求的选修课程,学生应先通过先修课程。
每位学生每学期允许选修2门以下(含2门)全院性选修课程。
(二)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教务处下发选课通知,现教中心开通选课系统,学生进行网络选课。
第十九条成绩考核与管理
(一)全院性选修课程考核的各项要求与各专业选修课程相同。考核合格者取得规定学分。
每位学生每学期允许选修2门以下(含2门)全院性选修课程。
(二)学生修完选读课程并通过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取得相应学分。但未办理网上选课手续自行修读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没有按照要求上课不能取得成绩的一律不补考,不计学分,可以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全院性选修课程成绩不影响升级和编班,但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学分方可毕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各专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2014年12月3日
附件1:江西**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
附件2:江西**学院全院性选修课程申请表
主题词: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抄送:处领导、各教学单位、有关部门
江西**学院教务处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