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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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资金渠道包括:(一)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简称中央补助资金)。

(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简称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市级调控、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州)、县级财政要围绕普通高中学校布局规划和有关项目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大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强化和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加强对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编制有关普通高中学校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出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运用信息化、实地督导检查等手段加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等。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金 用 于普 通高 中助学 , 逐 步对 中等 职 并
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 , 较好地解决了

充 分 认 识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高 中
家庭经济闲难学牛的就学 问题。
但 目前我 闻普通高中家庭经 济
难 学 牛 家 资 助 制 度 尚 未 完 全 建 立 ,
按照 ” 大财 政投入 、经费合理 加
为贯彻落 实 《 国家 中长期教育改 革和发展规 划纲要 (0 0-2 2 ) 2 1- 0 0年 》 - ( 中发 [0 0 1 ) 2 1 ]2号 精神 , 完善 国家 资 助政策体 系 , 加快普及高 中阶段教育 ,
切 实 解 决 普通 高 中 家庭 经 济 困难 学 生 的 就 学 问 题 ,现就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高 中 家 庭 经 济 困难 学生 资助 政 策 体 系提 出
力缺 口工 作 计 划 ,按 … 定 比 例拨 付 本
保障政策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
要 将有 关 睛况汇 总后 报送财 政部 。
3 、中央财政对 地方 上报数据 资
管理情况纳入考核范嗣。对于未采取
有效措 施提高县 级财力保 障水平 , 财
力 缺 口县 缺 口额 继 续 扩 大 的 地 , 中 央财政扣回奖补资金。
( ) 化资金管理。 级财政 、 三 强 各 教
21 00年秋 季学 期 起 , 央 与 地 方 共 同 中
设立 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普通高 中
在 校 生 中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面 约 占 全 国 普 通 高 中 在 校 生 总 数 的 2 %。 财 政 部 、 育 部根 据 生 源 情 况 、 0 教
多数普通高中家庭 经济 困难学生 尚未 得到有效资助。建立普通高 中家庭经 济 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 度 ,是贯彻 落

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和助学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和助学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和助学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1事项类型行政检查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和助学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桂林市教育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桂林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监督电话************9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二)确保资金落实。

中央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三(一)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1实施对象桂林市辖区内申领了国家资助资金的全市所有学校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检查流程详见附1 3检查内容桂林市辖区内申领了国家资助资金的全市所有学校,由桂林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实施。

1 4责任事项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指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指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指南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为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及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减轻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5岁(以每年9月1日为年龄界定日期)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二)资助范围及标准平均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幼儿的10%。

各地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扩大资助比例,提高资助标准,加大资助力度。

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对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幼儿、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优先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

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号, 淄财教[2011]49号)二、义务教育段学生“一免一补”政策(一)义务教育段学生“一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课本作业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农村义务教育段学生来讲,已经全部免除课本费,这里的“一免一补”是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作业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城市义务教育段学生来讲,还没有实施免除课本费,这里的“一免一补”是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课本作业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标准及比例1、资助标准课本费:小学一、二年级65元/生.年,三年级95元/生.年,四、五年级110元/生.年;初中一年级190元/生.年,二年级205元/生.年,三年级180元/生.年,四年级135元/生.年。

厦门市思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厦门市思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厦门市思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属高中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厦财教〔2011〕3号),为加强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响应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思明区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思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厦门市思明区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5]75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厦财教〔2015〕40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厦财教〔2011〕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本区管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的资助政策包含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

本办法的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本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本区普通高中资助面按在校生总数的10%确定。

第五条区属普通高中学校要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六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同时享受减免学费政策,但不再进行特殊困难补助。

学校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做出明确规定,并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进行评审,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1)农村低保家庭学生;(2)城市低保家庭学生;(3)孤儿、残疾、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4)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5)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家长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7)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19•【文号】财教[2010]356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现就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度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全部农村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安排部分彩票公益金用于普通高中助学,并逐步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但目前我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多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得到有效资助。

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财科教〔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学生(含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一)确保研究生奖助政策不留死角。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要求,全面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到相应的资助,做到不留死角。

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解决,科研院所等培养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编列预算,并统筹利用事业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二)做好预科生资助相关工作。

预科生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所需资金,比照相应教育阶段资金筹集办法解决。

(三)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全覆盖。

进一步拓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覆盖范围,实现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全覆盖,实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全覆盖。

高中阶段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高中阶段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财教〔2012〕2667号)等精神,现就我区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基本原则。

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

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3.政策导向明确。

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使学生在求学期间顺利完成学业。

4.多渠道筹措资金进行资助。

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免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组织机构责任清晰。

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制订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1.国家助学金制度。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改善中西部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县域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本办法的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范本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5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乐清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及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以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二) 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建立专门档案;(三)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及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使用于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汨罗市学生资助流程图

汨罗市学生资助流程图

汨罗市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汨罗市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咨询内容:包括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免学杂费、中职学校免学费、中职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政策,办理指南、注意事项、办理机构等相关的服务。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实施机构:汨罗市教体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自然人
行驶层次:省级
设定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2.《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75号
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
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82号)
5.《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
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6.《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
汨罗市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汨罗市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汨罗市学生资助流程图
结果公示
资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范本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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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普通高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的通知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的通知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中:为做好我区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现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目标,现就本学期高中资助工作安排如下:一、高中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区公、民办高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高中助学金的来源、资助标准和用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省与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具体由中、省、区按8:1:1的比例分担。

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额度按学生贫困程度分两个档次: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住宿费及生活费开支。

三、高中助学金资助程序1.提前告知。

学校要认真开展“学生资助宣传月”活动,通过公告栏、班级群、主题班会、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宣传,同时,要重点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重点保障人群及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及家长精准宣传资助政策,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的后顾之忧。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大家访等形式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摸底调查,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

2.学生申请。

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

学生应当对所填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

建档立卡脱贫户(2016年后脱贫)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并享受特困等级。

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

通过查看学生申请理由、家访等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对每名学生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评议出“拟推荐贫困生”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等级。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30•【文号】教财〔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普通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本市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以上所称普通高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教委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委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2.07.19•【文号】银发[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18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高中资助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中资助卡项目内容(一)高中资助卡的性质及发卡银行。

高中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普通高中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

高中资助卡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并印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字样,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高中资助卡由各发卡银行制作。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要求,统一通过高中资助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7]91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7]91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攀枝花市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七公开1.大学生家庭经

攀枝花市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七公开1.大学生家庭经

攀枝花市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七公开”1.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法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教[2007]8号)。

二、申报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具体由所在学校规定。

三、申报材料(一)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其他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患重症的提供医院的病历及相关证明,家庭遭受灾害或突发事件的提供受灾或事故证明,其他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或烈士证明等。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社区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申请人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于规定时间内向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财教〔2024〕181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奖助学金标准(一)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提高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6万名增加到12万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四)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从2024年起,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4.5万名增加到9万名,其中:硕士生由3.5万名增加到7万名,博士生由1万名增加到2万名。

(五)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

从2025年起,提高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

财教〔2010〕46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46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教育部二○一○年十一月三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份资助面。

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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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0〕35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现就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度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全部农村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安排部分彩票公益金用于普通高中助学,并逐步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但目前我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多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得到有效资助。

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

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其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

省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分担责任。

省级财政部门要合理确定省内普通高中助学经费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区域内各级财政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三)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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