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合集下载

产品(工作)事故处罚规定

产品(工作)事故处罚规定

产品(工作)事故处罚规定————————————————————————————————作者:————————————————————————————————日期:产品(工作)质量事故处罚规定通过制定本规定,明确产品(工作)质量事故的认定,建立处罚标准,惩戒责任者,达到保证产品质量的目的。

责任部门/岗位主要产品事故现象描述纸箱车间五层线1、因调刀尺寸原因导致纸板尺寸短,造成纸板损失的。

2、因热板压力大,压坏纸板原因导致的损失。

3、因纸板脱层造成的损失。

纸箱印刷1、因印刷板面错误,造成损失。

2、因印刷尺寸错误,造成损失。

3、因用错纸板印刷,造成损失。

4、未能按色样印刷,偏差比较所造成的损失。

切角1、因调刀尺寸原因导致造成损失。

2、因调整压力过重造成纸箱压坏。

钉箱1、因粗心大意,造成钉箱正反两面出现不同品种,造成损失及客户投诉的。

2、未能按搭配品种钉箱而造成损失。

彩印车间版房1、未按生产单要求而晒错版或晒漏版造成的经济损失。

2、晒版错位导致套印不准或印刷方向不对造成的经济损失。

3、晒版时间过长或过短导致网点的粗、小造成的经济损失。

印机1、印刷套位不准、颜色偏大、大水、干水、墨度、粘花、橡皮布烂没有及时发现等原因造成大量废品。

2、材料不合印刷要求,擅自印刷造成损失。

上油、磨光1、上油不均匀导致脱膜。

2、因操作不当造成上油、磨光时纸张有折痕。

3、磨光时温度不够就开始走纸导致磨光不亮。

4、未能及时清理磨光带上的污点的。

复膜1、上胶不均匀导致脱膜2、因设备或膜的原因造成皱膜。

3、因人为原因导致起泡。

4、切坏产品的损失。

表坑1、因胶水过大或过小造成面纸或坑纸损失。

2、设备没有调节到合理位置造成面和坑错位过大。

模切1、模切不到位、错位。

2、模切方向相反。

3、压力过大。

粘盒1、胶水过大,造成成产品粘花。

2、上胶不够造成盒子不粘。

有以上产品质量事故者,公司根据产品损失程度来对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相当的处罚,处罚标准按如下规定来实施1.按照损坏产品的数量×单价=价值×60%等于处罚的金额。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制度执行罚款。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3%。

2.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罚款金额为该部分工程造价的5%-10%。

3. 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罚款金额为监理费的2%-5%。

4. 对于重复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倍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违规行为后,由项目管理部分出具罚款通知单,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时限。

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4. 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质量管理改进工作。

四、其他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查实的举报,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除罚款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参与后续项目、暂停资质等措施。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结语本罚款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管理意识,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通过经济手段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工程质量,从而保障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我们期望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工程质量事故刑法处罚措施

工程质量事故刑法处罚措施

工程质量事故刑法处罚措施一、工程质量事故刑法处罚措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建设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有主观过错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负责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被判刑。

根据刑法条文,构成这类犯-罪,量刑上面分两个档次,五年以下及五年到十年。

直接负责人被判刑外,建设方还会被要求整改。

质量事故处罚标准

质量事故处罚标准

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西畴县2010及2013公租房1~4#楼项目质量处罚管理规定质量处罚管理规定“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以质量取胜”。

为了实现西畴县2010及2013公租房工程的达标、创优,在施工过程中提高施工质量,做到奖优罚劣,规范施工,强化质量控制措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 职责1.1 质量处罚由项目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各单体负责人和质检员负责实施。

2 规定内容2.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处罚5000~30000元并承担返工维修费用,具体金额参照直接经济损失的5%执行,上限3万元。

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1500元,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1%,上限1500元;必要时,同时进行行政处罚。

2.2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处罚1000~5000元并承担返工维修费用,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下限1000元。

主要责任人处罚300~800元,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0.8%,下限300元。

2.3 发生质量事故且隐瞒不报,经查实对隐瞒的责任单位处罚3000元,同时对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和单位仍按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2.4 在施工中有下列违章行为,对违章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

2.4.1不按图纸施工且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2.4.2 不按施工方案、工艺规定擅自施工。

2.4.3 违反施工工艺、不按程序施工。

2.4.4 无视质量标准,野蛮施工。

2.5在施工中有下列违章行为,对责任单位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2.5.1轴线、标高未按控制网检查复核的,造成位移且无法弥补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500元,并由责任班组承担因返工所造成的全部经损失。

2.5.2浇筑砼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技术交底要求,砼浇捣需指定专人浇捣,对砼振捣不密实、施工缝的留置、处理不正确形成冷缝、砼养护不及时,砼表面浇筑标高偏差>+3,<-10、垂直度>5mm、结构截面尺寸偏差>5mm、砼烂根等,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5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工程质量事故罚款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罚款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罚款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加强工
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其参建各方。

3.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处理原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责任主体
1.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
设计要求。

2. 设计单位应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程序,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

三、罚款标准
1.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罚款。

2.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定。

3.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除罚款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罚款程序
1. 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质量问题属实后,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明确问题、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

3. 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

4. 对于需要罚款的事项,由质量管理部门提出罚款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五、罚款使用
1. 罚款所得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安全管理工作。

2. 罚款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参建单位。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一、概述质量事故是指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处理等各个环节中出现的对产品质量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危害的事件。

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以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置和后续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事故报告与调查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

2. 上级机构应尽快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调查能力。

3. 调查组应全面收集事故的相关证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

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事故责任追究1. 根据调查报告,确认事故责任人,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有重大责任的责任人,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不贷。

四、事故处置与紧急措施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散,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救援。

重要设备和物资应及时转移到安全地点。

2. 对于涉及环境污染的事故,责任人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报告环保部门进行处置。

3. 事故处置工作应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由专业人员指导和协调。

五、事故后续处理与防范措施1. 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制定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案,确保事故的影响最小化,并加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

2. 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赔偿,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3. 事故的处理过程应予以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的处理结果和改进措施,增加公众的信任。

六、事故教训与经验总结1. 对于发生的事故,应进行详细的教训和总结,分析事故的原因和经验教训,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将事故处理过程和经验总结记录下来,形成档案,以备日后参考和借鉴。

七、事故应急预案1. 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分工。

质量事故处罚额度

质量事故处罚额度

质量事故处罚额度
一、罚款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罚款。

对于一般性质量事故,罚款金额为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的10%至20%;对于严重质量事故,罚款金额为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的20%至50%;对于特大质量事故,罚款金额为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的50%以上。

二、吊销生产许可证
对于严重违反质量标准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相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对受影响的产品进行召回和赔偿。

三、停业整顿
对于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企业,除进行罚款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确保产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刑事处罚
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导致人员伤亡等,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均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质量事故处罚额度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企业质量事故处罚制度范本

企业质量事故处罚制度范本

企业质量事故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保障产品质量,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要求。

第四条企业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应当及时报告,认真调查处理,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分类和认定第五条产品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一般质量事故是指产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要求,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影响使用功能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产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要求,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产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要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特别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事故。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七条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处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八条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处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处分,同时对企业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20%。

第九条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处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同时对企业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40%。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第十条企业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处罚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的记录和统计,定期对质量事故进行总结和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企业发生产品质量事故,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质量事故,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质量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质量异常及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参考

质量异常及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参考

质量异常及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参考为了更好地管理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监控,及时追溯和处理质量问题和事故,特制定了本细则作为处罚依据。

一、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分级1、轻微质量问题抽检或全检次品率在2%以下,未流入下道工序,可以通过返工解决,不会造成材料浪费。

2、一般质量问题已流入下道工序,次品率在3%至5%之间;造成的材料或人工浪费不超过30分钟;影响下道工序工作不超过30分钟。

3、一般质量事故半成品次品率在5%至10%之间;批量次品超过80件;造成的材料或人工浪费总计在50元至100元之间;影响下道工序正常生产不超过60分钟;影响出柜时间不超过20分钟;明知或应该知道上道工序不合格品而继续加工造成材料或人工损失不超过50元或次品超过50件;次品数量在30件以上流过3个以上工序,或在20件以上流过5个以上工序;擅自更改工艺造成质量隐患但尚未造成损失。

4、重大质量事故半成品次品率超过10%;批量次品超过100件;造成的材料或人工浪费超过100元;影响下道工序正常生产超过1小时或影响出货时间超过30分钟;明知或应该知道上道工序不合格品而继续加工或造成材料、人工损失总计超过80元或总件数超过60件;次品数量在30件以上流过5个以上工序;客户验货不通过,要求返工。

5、特大质量事故半成品次品率超过10%;批量次品超过150件;造成的材料或人工浪费总计超过200元;影响正常出货时间超过1小时;擅自更改工艺造成材料及人工损失超过200元;客户投诉质量不良。

二、质量问题和事故的鉴定A、轻微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由品检员鉴定。

B、一般质量事故由品质主管鉴定。

C、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由生产部经理鉴定。

三、处罚细则。

工程质量事故经济处罚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经济处罚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经济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质量管理,树立高度的质量意识是公司长久立足之本,也是公司发展之源。

项目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强化质量管理,对施工出现的质量问题不能迁就,对质量事故,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以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

第二条质量事故的划分一、质量事故的划分分为四个等级。

项目部质量事故发生后的最终等级确认由公司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事故认定标准做出,并书面通知项目部。

二、参照公司的质量事故划分,在此将事故等级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一般质量事故:一次性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质量事故:一次性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质量事故:一次性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一次性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章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第三条参照《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安质[2021]203号)文,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担责界定如下:一、项目经理(现场经理)对质量事故负全面责任;二、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对质量事故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三、项目部总工程师和分管其它业务的副经理对质量事故负分管业务内的管理领导责任;四、项目部工程部部长对质量事故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第四条凡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将按下列标准予以经济处罚:一、项目经理(现场经理)经济处罚标准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罚款1-3万元人民币;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罚款3-5万元人民币;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处上一年收入的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处上一年收入的80%的罚款;二、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经济处罚标准按项目经理(现场经理)所缴罚金的80%扣缴;三、项目部分管其它业务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安全部长)经济处罚标准按项目经理(现场经理)所缴罚金的60%扣缴。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目部。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进行。

四、本办法表述的安全质量事故起数的统计时限以年度为单位。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及责任界定】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和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

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包括主管施工生产、技术、物资设备等系统的负责人,以及主管安全质量综合管理的负责人。

二、责任认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进行,对较大事故必要时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企业内部调查,按照“实事求是、企业从严”的原则、依据事故直接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不良影响情况进行内部事故责任认定;或参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结案批复文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责任追究时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故须立即进行;1起及以上一般事故依据结案批复文件或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适时进行。

公司对发生较大事故的项目部责任追究批复文件原则上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2个月内完成,并及时报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质量事故责任判定及奖罚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判定及奖罚制度

整改措施:责任方应制定整 改措施,并按照要求进行整 改,确保质量事故不再发生
责任判定依据:质量事故原因判定结果类型:直接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责任判定流程:调查、取证、分析 和判断
责任判定结果处理:奖惩措施和改 进措施
罚款:根据事故等级、损失程度等 进行罚款
经济处罚
没收: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进行没收处理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赔偿: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罚款和赔偿相结合: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
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处罚程序和标准
处罚执行情况监督
处罚结果公示和反馈
刑事处罚
质量事故刑事责任判定依据 质量事故刑事处罚种类 质量事故刑事处罚程序 质量事故刑事处罚案例分析
应急处置措施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防止事态扩大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
事后总结和分析
收集事故相关数据和信息 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通报分析结果,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
质量事故分类:根据影响程度和范围,质量事故 可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类。
重大质量事故:指产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导致 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给企业带来重 大损失。
轻微质量事故:指产品或服务存在轻微缺陷,但不影 响正常使用或基本功能,给企业带来轻微损失。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指产品或服务存在极其严重缺 陷,导致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企业声誉, 给企业带来特别重大损失。

质量事故(缺陷)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处罚规定

质量事故(缺陷)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处罚规定

质量事故(缺陷)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事故(缺陷)的处理行为,严格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及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各级质量管理和控制活动中,遵循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采取有效的激励约束措施,提高员工的质量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严禁以罚代教,以处代管。

第三条发生质量事故(缺陷)后,必须坚持“事故(缺陷)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缺陷)责任者未经处罚不放过、有关人员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缺陷)原因,查明事故(缺陷)责任,研究处理措施,做好事故(缺陷)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对质量事故(缺陷)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调查处理和分级处罚的制度。

对质量事故(缺陷)的处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宽严适度、及时处罚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质量事故(缺陷)的归口管理部门。

销售事业部是重庆市场已交付使用产品质量事故(缺陷)的主管部门,生产管理部是土石方工程质量事故(缺陷)主管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类第七条土石方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类土石方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土石方工程施工(包括钻孔、爆破、挖装、运输、回填等工序)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或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对工程造成安全、质量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1。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其中:对于土石方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

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

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
是指针对企业在安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造成的事故和损失,依法进行处罚和惩戒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
一、违规行为处罚:
1. 未按要求履行安全和质量管理职责,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金额进行处罚。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和设备检验检测,导致事故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进行整改。

3. 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抽检或检验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停产整改。

4. 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或未及时消除隐患造成事故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5. 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事故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惩罚措施:
1. 质量问题:责令停产整改,并罚款。

2. 安全问题:责令停产整改,提前消除安全隐患,并限制生产规模。

3. 重大事故责任主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能会面临罚款、刑事责任等。

如果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伤亡,企业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其他处罚细则:
1. 非法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停止销售行为。

2. 违规使用劣质材料或设备的,责令停工整改,并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3. 违法聘用未经培训或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人员的,责令停职并接受培训。

4. 对于重复违规或者恶意违规的企业,可以采取暂停业务、吊销资质等措施进行处罚。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的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具体的处罚细则还需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同时,对于处罚细则的执行也需要依法进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推动安全质量管理的落实。

质量事故处罚标准表

质量事故处罚标准表
依据事故的性质、类别、责任、损失等对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罚。
2
严重施工质量事故
1、对事故的责任单位罚款10000~20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0~1000元。
2、对事故责任项目部或分支机构罚款10000~20000元;对事故责任项目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罚款2000~3000元,对事故责任项目部或分支机构主管领导罚款1000~2000元;对负有一定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300~500元。
对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行政处罚。
7
因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导致企业被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或一年内被记二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
1.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 ~50000元。
2.对项目部或分支机构罚款20000~50000元。
3.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罚款3000~5000元;对项目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罚款5000~10000元;生产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罚款2000~5000元;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000~2000元。
对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行政处罚。
2、对事故责任项目部或分支机构罚款10000~30000元;对事故责任项目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罚款3000~5000元,对事故责任项目部或分支机构主管领导罚款3000~5000元;对负有一定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1000~2000元。
1、依据事故的性质、类别、责任、损失等对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行政处罚。
1、依据事故的性质、类别、责任、损失等对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行政处罚。

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澄城分厂质量事故处罚条例1目的及适用范围为对产品形成全过程、工艺技术及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进行有效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过程各类质量事故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使质量事故的判罚准确有效,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对生产过程出现的质量事故、违反工艺纪律行为及因工作质量而造成质量事故的判罚。

2质量事故划分2.1事故划分:质量事故分为工序产品质量事故和工作质量事故。

工序产品质量事故:工序、机台产生的不合格品已达到一定的数量,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视为产品质量事故。

工作质量事故:因违反工艺纪律、违反操作规程及因工作质量而造成质量事故,根据情节、性质的严重程度、数量的多少来划分。

2.2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一般质量事故、质量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特殊质量事故。

2.3质量事故确因客观事实(如原料、辅助材料)影响导致生产过程工序工艺质量指标达不到工艺要求,视其情况处理。

2.4事故处罚标准:一般质量事故100-200元,质量大事故200-500元,重大质量事故500-1000 元,特大质量事故1000-3000元。

特殊质量事故视其情节造成损失程度进行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处罚。

3质量事故处理原则3.1质量事故处理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对出现的工艺质量问题“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人得不到教育不放过”。

3.2对于发生各类质量事故不得隐瞒和避重就轻,责任部门必须处罚到个人,并根据事故级别相应追究到操作工、质检人员、班组长及部门负责人。

3.3对于以上各类质量事故应由工艺技术处按月统计违纪人员和处罚金额数,经处室领导审核报分管厂领导批准后,报企业管理处纳入当月奖金兑现。

4质量事故条例4.1工序质量事故4.1.1制丝过程4.1.1.1备料过程中,错用产地、等级烟叶造成批量损失一经发现为特大质量事故。

4.1.1.2凡属错加、多加、少加糖料,均按质量事故论。

错加、多加、少加糖料的烟丝,数量在100〜200kg内为一般质量事故事故.201〜300kg内为质量大事故,301〜500kg为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1目的为提升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切实贯彻“质量兴企,创造卓越”的质量方针,从而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和再发生,同时对质量事故发生后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适用于从进料、制程、成品、出货至客户信息反馈全过程。

3职责质检部: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的提报和落实;行政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核查及备案;财务部: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执行,依据<<奖罚单>>;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质检部落实质量事故的正常处理;总经理或运营副总: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最终裁决.4 定义:一般质量事故:不良率在5%--10%或因质量问题导致公司损失200以上、500元(含)以下者;严重质量事故:不良率大于10%、小于20%或因质量问题导致公司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及同类一般质量事故在一个月内重复出现三次(含)以上者;重大质量事故:不良率大于20%或因质量问题导致公司损失3000元以上及客户严重不满者;公司损失:以超出允许比例以外的报废品的出厂价或因批量品质不良导致的返工(修)工时累计损失金额。

5 责任划分及处理标准:5.1 所有质量事故责任者大致分为第一责任者、第二责任者、第三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四大类。

5.2 第一责任者、第二责任者和第三责任者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30%和10%.5.3 管理责任者指的是质量事故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或所属区域的主管级以上干部.5.4 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直接上级将承担5%的连带责任;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直接上级及所属部门主管级以上干部均需承担5%的连带责任.5.5 所有质量事故导致的失败成本由公司和责任者各承担50%,但责任者每次质量事故承担的最大金额不得超过300元.5.6橡胶注塑新产品在5000模以内不列入考核.5.7500元以下扣考核分,500元以上以奖罚单的形式进行处罚。

6 责任划分明细:见《附表》序号质量事故类型第一责任者第二责任者第三责任者1首件样品不合格,首件检验记录合格导致批量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外观)质检员操作工调机员质检部长生产组长2首件样品不合格,首件检验记录不合格导致批量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尺寸)质检员质检员组长调机员组长3首件样品合格,制程中间断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外观)操作工质检员调机员组长4首件样品合格,制程中连续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外观)质检员操作工质检员组长组长调机员5首件样品合格,制程中间断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尺寸)质检部长质检部长组长6首件样品合格,制程中连续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尺寸)质检员调机员质检员组长组长7检验判定不合格,生产部门继续生产导致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组长调机员操作工部长8无任何技术资料或样品且未经检验而生产导致批量不良返工(修)或报废.组长调机员操作工部长9技术资料错误,导致批量不良返工(修)或报废技术人员技术主管总工10因封样错误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技术主管技术人员质检部长11无技术资料或样品等检验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质检员技术员质检部长12生产安排错误(漏工序或工序错误)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组长质检员操作员13员工操作失误(漏工序或工序错误)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操作员质检员组长14修模或调机后未送首件检验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调机员生产组长质检员操作员15模具修理或制作不当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修模工或模具工质检员调机员或组长16检验员误判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等质检员质检部长质检部长17不合格品未及时标识,导致混料等批量不良或报废等质检员质检部长操作员18不合格品未及时隔离导致混料等批操作员组长质检员量不良或报废等19故意将不良品混入产品中,导致批量返工或报废等责任人100%承担直接上级5%连带责任20外协件或原材料等项目漏检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进料质检员质检员质检部长21外协件或原材料等项目错检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进料质检员技术员质检部长22外协件或原材料等判让步接收,质检员跟踪不到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进料质检员质检员质检员组长23品质状态不明确而投入生产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组长质检员操作员24无品质状态标识而投入生产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操作员质检员组长25计量器具过期或无效等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计量员质检员或操作员质检部长26计量器具失准未及时上报,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质检员质检部长计量员27品质异常处理不及时而影响生产或交期等无法达成质检员或质检部长组长质检部长28客户退货处理不及时,导致相关部门工作无法正常运作质检员出货检验质检部长29客户投诉处理不及时,导致客户不满的技术主管质检部长总装部长30 因客户或公司内部原材料变更信息传递不及时而导致产品批量不良或报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量事故处罚规定及违章处罚制度
1、目的
为督促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加强产品质量控制,提高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对导致产品质量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以注重控制质量的重要性,使质量事故处罚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内部质量问题和所有外部质量投诉、质量问题导致的成本损失的处罚,违规行为处罚。

3、质量事故分类
3.1 质量事故具体分为四类:A 类、B 类、C 类、D类(适用于超损耗现象)
A 类质量事故:为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元(含)以上;
B 类质量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15000元以下;
C 类质量事故:为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

D 类质量事故: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下。

4、定义
4.1 外部投诉:经客户质量部、供应部、产品部等部门反馈的质量投诉、所有本公司业务员收到的客户书面投诉。

4.2 公司各车间内部质量问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与客户要求及封样标准不符或与我
公司生产单要求及各工序质量标准不符,并造成批量性的报废或返工情况。

4.3 违规行为问题:违反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品管部管控作业规范以及未能按品管部颁布的其他补充规定执行的问题。

5、权责
5.1 品管部门:负责核算出成本损失,负责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归属及相关处理并承担相
应责任;对质量问题处罚开具罚款单并及时通报。

5.2 责任部门:协助品管部处理质量事故,并承担责任,接受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负责质量事
故的预防及改进,防止再发生。

5.3 财务部门:按品管部门意见或总经理最终意见扣除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

5.4 总经理:负责批准处罚规定的实施。

6、内容
6.1 总则
6.1 处罚规定经各部门主管会签,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6.2 品管部在接收到销售部反馈的客户投诉后,向客户了解具体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进行分
析判断,并综合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发生原因,由责任部门协助处理;
6.3 品管部根据发生原因,确定当次质量事故的责任归属,提出各方责任人罚款初步方案;6.4 责任部门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彻底的改善,品质部将根据改善对策的实施完成时间
进行跟踪,对未实施项督促责任部门进行实施,并通报处罚;
6.5 因技术、生产工艺、公司总经理个人决策失误等条件不成熟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客户投诉,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6.6对于多个部门的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或不属于本条例所规定情况的质量事故。

由品质部参照本规定进行判定、处理。

7 质量事故处理
7.1 D 类质量事故处理:因车间员工操作不慎,造成产品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下的;处罚总金额为成本损失的20%,并依据责任部门主次责任人作相应处罚。

7.2 C 类质量事故处理:因车间员工操作不慎,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以上的,5000 元以下的,处罚总金额为成本损失的15%(每次处罚不超过个人工资的20%),并依据责任部门主次责任人作相应处罚,车间主管负管理责任,处罚金额为成本损失的5%。

7.3 B 类质量事故处理:因车间员工操作不慎,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含)以上的,15000 元以下的,处罚总金额为成本损失的10%(每次处罚不超过个人工资的20%),并依据责任部门主次责任人作相应处罚,车间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处罚金额为成本损失的10%,(每次处罚不超过个人工资的15%),责任生产部长及品管部长处罚成本损失的5%(每次处罚不超过个人工资的10%)。

7.4 由于部门、车间主管未按施工单要求、工序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流程、客户要求或封样标准规范操作、签样失职而导致的质量事故负责人均负全责,承担损失的20%,(每次处罚不超过个人工资的20%),可返工返修达到客户要求的,根据成本损失的10%(包括人工、材料等)处罚负责人,5000元以上的,生产部长及品管部长负主管责任,均处罚成本损失的5%(每次处罚不超过个人工资的10%)。

7.5 由于部门、车间负责人工作失误,管理不到位,发出产品影响公司声誉,造成客户投诉的,发生一起处罚车间主管金额50元,涉及班组长或机台的处罚金额50元,处罚生产部长及品管部长100元;影响客户生产,造成客户强烈投诉的,发生一起处罚车间负责人金额200元,涉及班组长处罚金额100元,处罚生产部长及品管部长300元;造成客户对我公司处罚的,如客户直接罚款的或者外部有返工行为的,按成本损失对照处罚。

7.6 因车间员工操作不慎产生的批量性质量事故,产品经过返工或返修能达到客户要求的,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要督促责任人自行进行返工,责任人必须及时返工,如因技术原因或生产急需要其他部门帮忙的,必须承担相应返工费用,返工费用须足额承担。

7.7 因车间员工操作不慎造成的批量性产品不符合工序质量标准时,且产品不能返工返修的,品管部降低标准流转、入库或出厂,如客户未发生投诉,(300张以上,1000张以下)处罚总金额30元;1000张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1000张叠加20元为单位作相应处罚(封顶100元),如客户发生投诉,按7.5条例处罚。

7.8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如果存在故意瞒报的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发生一起处罚责任人200元,并对事故按以上条款进行对照处罚。

7.9 对于未能按品管部规定要求执行的违规行为,按如下规定处罚:
7.9.1胶印车间各装料人员开印前、急停时、须放置吸墨纸,否则处罚责任装料工50元/次;7.9.2操作工私自藏匿、扔弃、夹带不合格品出厂,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发生一起处罚责任人100元;
7.9.3操作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首件签样制度,各工序必须在规定范围的完成首件签样,如未签样生产,处责任人罚金50元,造成损失的,将对照成本损失进行处罚。

7.9.4业务跟单,必须配合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所有货物在出厂前都须微信或口头通知品管部进行检验后方可发货出厂,如未经检验擅自发货的,处罚金50元/次。

8.1 品管部巡检员负责对公司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巡查,在巡查规定时间段,机台发生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且成本损失或返工费用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金额30元/次,在巡查时间段机台发生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且成本损失或返工费用在3000以上(含)5000元以下的,处罚金额50元/次;成本损失或返工费用在5000以上(含)10000元以下的,处罚金额100元/次;;成本损失在10000元以上(含),15000元以下的,处罚金额150元/次;超过20000元的,封顶处罚200元/次;
巡检员在巡查过程中对机台生产产品质量与工序质量标准不符,(2000张)并已造成批量性的情况未发现,但未有损失的,处罚金额20元/次;
巡检员对收集的坏片数字负责,应多加巡查,及时发现员工违规情况,确保坏片数字准确不流失,如发生10张以上坏片未发现导致坏片数字流失的,处罚金30元/次;
在巡查规定时间段能及时发现较大质量问题,并及时纠正指出,为公司挽回损失的,经品质部确认,予以奖励150元/次;
如能发现印刷版子不对等重大质量问题,为公司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经品管部确认,予以奖励100—500元;
9 供应部质量事故责任
9.1 供应部必须按施工单要求,客户要求及客户封样材料要求采购材料,由于采购材料质量要
求与规定要求不符,订单要求填错,尺寸搞错等情况导致的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公司损失或改作它用及暂不能用的,采购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10 开单销售质量事故责任
10.1 开单未按客户要求,水印工单信息开错,未有损失的,处罚20元每次,造成损失的,按成本损失对照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