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违法所得”如何计算?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仍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次对违法所得的定义进行阐释,明确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在违法所得的计算方面设置兜底条款,未做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
如果确定得当,对制裁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如果确定不当,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或第三人的相关利益。
不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违法所得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学术界对于违法所得内涵的解释也大相径庭,导致了执法人员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对于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产生的资金流入流出,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着违法所得应否计算、能否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困惑,以下,笔者从梳理法律法规、违法所得内涵、行政执法实践三个角度出发,简单谈一下对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看法。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范冲突和危害后果(一)规范冲突在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对违法所得做出确定并予以执行。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只能依靠各自执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执法尺度。
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冲突,主要表现为如下种类:1.获利说。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利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是怎样的
⾏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是怎样的那么⾏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是怎样的?依据《⼯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依据《⼯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商⾏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使职权,正确实施⾏政处罚,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商⾏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违法⽣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扣除当事⼈直接⽤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扣除⽣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的全部收⼊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头、骗取⼊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的全部收⼊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扣除⽣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在⼯商⾏政管理机关作出⾏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民政府的规定已经⽀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法经营额计算问题1、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所经营的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法经营额。
对于⽣产、加⼯商标侵权商品的其⾮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1月28日发布,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以当事人的全部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主体资格合法的,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利的数额作为违法所得。
二、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是违法生产商品的销售收入减去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费用。
其中,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所得是当事人的全部收入。
三、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是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减去所售商品的购进费用。
四、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是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所使用商品的购进费用。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关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是当事人的全部收入。
六、违法加工承揽的违法所得是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
七、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是当事人的全部收入;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是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减去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费用或所售商品的购进费用。
八、广告经营者从事违法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违法所得,是指收取的广告费用减去合法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
扣减的范围包括: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一次性建设投入超过10万元的户外广告设施等,按6年使用年限折旧,计算应扣减的成本费用。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违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违法所得。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时,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费用,应予扣除。
十、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局长周伯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的金额如何计算?
行政处罚的金额如何计算?涉及行政处罚的概念:违法所得、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这说明三个概念并不相同。
关于违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规定: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 = 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
行政处罚一般针对的是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对于一些法律规定不清楚,就很容易踩到禁区,受到行政的处罚。
遇到这样的事情首先不要着急,先对于基本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解,行政处罚的金额的计算方式,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这样对于我们理解难懂的法律规定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那么下面我们先来学习一下行政处罚的金额的计算吧!1、在一般的商品销售案件中,违法经营额已经销售的商品数量X销售单价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X进货单价,这么计算违法经营额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在一般的商品销售案件中,又该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对于违法经营额,或者称非法经营额,就一般情况讲,可以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作算术变换得出违法经营额。
(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
因为: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两边加上“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得: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违法经营额) =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
(2)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
因为: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 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两边加上“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得: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违法经营额) =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
(3)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
因为: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 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两边加上“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得: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
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
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违法所得的认定主要是从获取的手段是否违法、违法所得是否有经济价值、或者是有多重性和复杂性,如果要进行认定是要通过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认定的。
违法所得并不是刑法中专有的程序,在行政处罚当中也是有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而且还有相关的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内容,仅供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 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局长周伯华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摘要:一、背景介绍二、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1.法律依据2.违法所得的定义3.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三、违法所得认定在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中的作用1.保障公共利益2.促进依法行政3.维护市场秩序四、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遵循法定程序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五、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住建领域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日益增多,行政处罚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违法所得认定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对于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针对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进行探讨。
二、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1.法律依据在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违法所得的定义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财产性利益。
在住建领域,违法所得通常包括非法所得款项、非法所得财物等。
3.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有多种,通常包括:实际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计算方法。
三、违法所得认定在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中的作用1.保障公共利益通过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可以确保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2.促进依法行政违法所得认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有助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
3.维护市场秩序违法所得认定有助于打击住建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遵循法定程序在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认定结果的合法性。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在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违法所得认定涉及多个部门,执法人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法律在保障着我们公民的权益的同时,也会对违法犯罪的⼈给予严厉的处罚。
⼀些⼈在违法的时候,可能会有⼀些违法所得,需要对其进⾏认定,那么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何认定违法所得1、违法所得的获取⼿段具有违法性。
违法所得是⾏为⼈通过法律禁⽌的⼿段获取的,正是这个根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为⼈的个⼈合法财产区别开来。
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法的,因此即使⾏为⼈事实上占有了⾦钱或财物,也不能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这也是对违法所得进⾏追缴或退赔处理的法律基础。
2、违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
⾏为⼈通过各种违法⼿段获取违法所得的根本⽬的在于追求这些财物的经济价值,如⾦钱、有价证券、⽂物、房屋等等。
正因其具有经济价值才为执法部门的认定提供了衡量标准。
3、违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
违法所得既包括⾏为⼈通过犯罪⼿段获取的财物,也包括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罪后,由特定机关处理的⾏为⼈⾮法所得的财物。
另外,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并不总是单独存在,它常常与赃款赃物、供犯罪使⽤的本⼈财物以及违禁品等各种不同性质的财物混杂在⼀起,只有准确区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把握违法所得的范围。
4、违法所得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定程序才能认定。
违法所得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害⼈财产权益的维护,涉及对违法⾏为⼈合法财产与⾮法财产的准确界定,关系到国家机关之间的分⼯与执法公正,因此,违法所得必须由特定机关通过⼀定的程序加以认定。
这⾥的特定机关包括两类,⼀是⾏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政法规,对⾏政相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政处罚;⼆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依法作出的追缴或退赔的决定。
⼀旦认定是违法所得,那么就应该追缴或是没收。
违法所得是⾏为⼈通过法律禁⽌的⼿段进⾏获取的,正是这个根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为⼈的个⼈合法财产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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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违法所得广泛存在于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违法所得的不同认定和处理,会产生不同的行政处罚效果。
基于此,本文拟对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做出梳理,指出在其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建议,以利于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弊端;建议结合目前的行政处罚立法来看,还没有全面、准确的关于违法所得的定义,这让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适用结果存在差异,产生了不少负面评价。
因此,如何明确违法所得概念,统一违法所得标准,让违法所得适用于相关规定更科学合理,在实践与理论上显得更加重要。
一、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我国法律中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中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但在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违法所得做出明确的定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即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虽然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但对于这一定义,到底是否应该包含成本等仍然存在争议,并在学术界形成了利益说、收益说与财产说等观点。
本文更倾向于利润说,笔者主张违法所得首先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所获的财物,其中成本不能当作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其表现形式不仅是货币,还有以货币为衡量的实物、劳务、债务等形式。
也就是说,违法所得应该是违法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除成本后的货币化收入。
二、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第一,妨害了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不仅不利于执法办案单位依法办理行政案件,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仅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规定得不统一,甚至违法所得作为一个跨部门法的概念,在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中的适用都有所差别。
这种部门法之间的不统一破坏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同一概念的统一性。
第二,不利于违法行为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常见案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法规汇总
常见案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法规汇总货值金额是计算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案件罚款金额的依据。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加以汇总以供参考。
货值金额食品安全案件一、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
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
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
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
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餐饮管理违法案件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管理违法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20)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20)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保障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月17日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保障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法所得的认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严肃处罚能源市场的违法行为,又教育引导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第五条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通过该项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计算。
其中违法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试验等活动的,以通过该项活动取得的全部工程款项计算。
违法行为履行完毕,尚未实际收到付款的,该应收款计入全部收入。
第六条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必要的成本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购进价款、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为合理支出。
第七条认定违法所得优先使用政府部门认定的数据、经过审计的生产经营数据和省级以上行业组织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提供认定违法所得所需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如果难以取得相关数据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不能提供完整、可信的相关数据,致使无法查清全部收入和合理支出的,可以使用调查获得的部分数据、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数据或者其他相关且适合的信息,经综合评判后认定全部收入和合理支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款项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的基本方式:以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支出,为违法所得。
第四条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包括尚未实际收到的应收账款、未完成兑付的应收票据以及因实施违法行为减少的支出等款项。
从行政法视角界定违法所得
从行政法视角界定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将没收违法所得列为行政处罚的形式之一,但对何为“违法所得”并未作出明确解释。
如何理解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对“违法所得”的界定错误,不仅会使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而且还会造成行政处罚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出现行政处罚不当的情况。
1我国违法所得的现状没收违法所得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方式,在法律法规中多有规定,但对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将违法所得从语义角度出发作为不言自明的概念,模糊适用;或是自行对违法所得进行界定,使得界定标准不一、概念、范围不明确,容易导致执法不公、难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质次价高”、“滥收费用”、“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中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多获取的非法收益。
该定义本身就是同义反复,既没解释违法所得的概念,也未说明违法所得的范围,根本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再如《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退还多收期限届满3日内,当事人应当将退还结果及退还清单提交价格主管部门。
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仍没退还的,以违法所得论处。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此处的违法所得不包括应当退还给被害人的费用,只有在多收价款无法退回的时候才以违法所得论处。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该法中可以看出,此处的违法所得并非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减去该商品本身价值后的余额,而是把消费者多付的价款也包括在经营者的违法所得之内。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 “违法所得”这样计算!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仅仅在市场监管领域有争议,在其他行政执法领域也一直以来都存在有很大分歧,主要争议在计算时是否要扣除成本。
一种意见是 “收入说”,即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不考虑扣除成本;另一种意见是“利润说”,即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扣除成本。
之所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一直有争议,是因为国家 此前一直没有对此有过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市场监管系统,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相关规定 就相当 杂乱。
做得最好的当属原工商总局,其于 2008年11月21日以总局第37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可以说是“一部规章止纷争”。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领域目前有关违法所得计算的规定还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 1 990年9月25日印发的《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原质检总局2011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3月8日《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2014年8月2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原国家食药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28条第2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 款项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意味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国家法律终于有了明确规定了。
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第 28条第2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局长周伯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遇到违法所得问题如何认定
所 得 的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应 用 的 范 闱 相 当 广 泛 ,无 论 计 量 、标 准 化 、产 品质 量 、 特 种 设 备 、 强 制 性 认 证 、 工 业 产 品生 产 许可证等 领域 , 是食 品生产领域 , 还 凡 是 涉 及 到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的 ,通 常 郜
标 准化 、 量等违法 行为处 罚计算 “ 质 违 年 3月 1 日发布 《 5 关于 实 施 < 1 人 的货 值 金 额 ;另 一 种 是 将 违 法 所 得 认 l 华 法 所 得 ” 问题 作 出 了 规 定 。 0 4 , 等 20 年
江 苏 省质 量 技 术监 督 局 在 给 国 家质 检
原 国家技 术监督 局丁 I 9 2年 以 律 规 定予 以确 定 。 9
技 监 局 法 发 【9 2 9 号 文 对 计 量 、 19 14 1 原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十 2 01 0 定 ,存 在 两 种 意 见 :一 种 是 将 违 法 所
得认 定 为 全 部 经 营 额 , 或 者 说 是 全 部
货 值 金 额 或 销 售 收 入 ,还 经 获 得 违 法 所
终的认 定部 离不 开证据 的支撑 。 而 , 然
概 念 本 身 的 问题 外 ,还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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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的 观 点 认 为 ,既 然 销 售 行 为 已
问 题 , 就 是 证 据 的 收 集 问题 。 无 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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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违法所得的认定是怎样的
卫⽣部违法所得的认定是怎样的法律在保护着我们的权益的同时,会对违法犯罪的⼈给予处罚。
在违法的时候,所得到的财物或是利益就是违法所得,卫⽣部对此有规定。
那么卫⽣部违法所得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卫⽣部违法所得的认定1、原卫⽣部《⾷品卫⽣⾏政处罚办法》(卫⽣部令第49号)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品卫⽣法》,从事⾷品⽣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包括成本和利润)。
”2、卫⽣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四条中‘⾮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执业的⼈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
”3、卫⽣部《药品监督管理⾏政处罚规定(暂⾏)》(卫⽣部令第23号)第六⼗七条规定“违法所得: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包括成本和利润。
”⾷品领域有关违法所得的规定(1)⾷品⽣产环节2013年⾷品药品监管体制改⾰前,⾷品⽣产环节的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般情况下,⾷品⽣产领域中违法所得的认定采取“获利说”。
其依据是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2⽉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条“关于“货值⾦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的计算问题”指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2)⾷品流通环节机构改⾰前,⾷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商部门负责,⼀般情况下,⾷品流通领域中违法所得的认定采取“获利说”。
其依据是国家⼯商⾏政管理总局2008年12⽉发布的《⼯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该《办法》第⼆条规定:“⼯商⾏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违法⽣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扣除当事⼈直接⽤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餐饮服务环节⾷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药监部门负责,⼀般情况下,⾷品餐饮服务领域中违法所得的认定采取“全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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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
认定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长周伯华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
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l991]第337号
2、对《关于境外杂志社在国内非法承揽广告情况报告》的批复
广字[1992]第24号
3、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号
4、关于违法广告处罚中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24号
5、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