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碰与信号横越-内河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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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一般定义

船舶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一般定义

船舶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一般定义船舶避碰是指在水上航行中,遇到其他船只时,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和信号进行避碰操作,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和顺利通行。

内河避碰规则是特定于内河水域的避碰规则,根据内河交通特点和船舶数量的不同制定,以保障内河航行的安全和顺畅。

以下是一般定义的内河避碰规则。

一、航行信号1.船舶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应当根据天候、能见度和水域状况发出适当的常规信号,以提醒其他船舶自己的航行意图和状态。

2.船舶在夜间航行时,应当展示适当的航行灯光信号,包括导航灯(船头红灯、船尾绿灯)、瞭望灯、搜寻灯等,以便其他船舶能够辨认和判断船舶的位置和航行方向。

二、遇到其他船舶的情况1.当两艘船舶相交时,应当根据内河避碰规则确定让道和让行的义务。

2.根据规定,遇到其他船舶时,如果两船的航向相反或近似相反,并且距离较近,应当由右舷让道;如果两船的航向相同或近似相同,并且距离较近,应当向左让道。

3.当船舶遇到搁浅或者失控状态的船只时,应当尽力避免与之相撞,并向港务管理部门报告。

三、超越其他船舶1.当船舶超越另一艘船舶时,应当确保有足够安全距离,并在超过前发出合适的信号通知对方船舶。

2.超越时,应当避免离开自己原定航线过远,以免影响与其他船舶的交会和通行。

四、停泊和锚泊1.船舶在内河水域进行停泊或锚泊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并展示适当的灯光和信号,以提示其他船舶注意避让。

2.停泊或锚泊的船舶应当放置足够的锚链和锚灯,并在必要时使用辅助锚和锚标,以确保船只稳定和明显可见。

五、非机动船舶避碰1.机动船舶在遇到非机动船舶时,应当优先避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非机动船舶在遇到机动船舶时,应当避免阻碍其航行,并及时发出相应的信号,以通知机动船舶自己的位置和航行意图。

六、特殊情况1.在特殊情况下,如遇到水雾、暴雨、强风等恶劣天气,船舶应当根据能见度和水域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保证航行安全。

2.在船舶遇到突发情况或危险时,应当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以确保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不受严重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30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行和避让第一节行动通则第二节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三节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四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四章声响和信号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号灯和号型的技术要求附录二声响信号设备的技术要求附录三遇险信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轮”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傍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轮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船舶避碰与信号 内河避碰规则 一般定义

船舶避碰与信号 内河避碰规则 一般定义
• 本节难点:
– 锚泊、系靠、搁浅的界定
• 搁浅:是指船舶、排筏搁置在浅滩或礁 石上,失去浮力,无法自由漂浮的状态。
搁浅船舶即使在车舵作用下,做局 部的左右摆动无法脱浅,仍是搁浅。吃 沙包、擦浅,船能进退运动,不属搁浅。
每一船舶、排筏在同一时刻,只能属于
上述四种状态节重点:
– 何为在航
抛锚时锚未抓牢、起锚时锚已离底、
抛锚调头、走锚,以上情况锚未“抓 牢”,属在航。
• 系靠:是指船舶、排筏通过缆绳系留在码 头、岸壁、栈桥或陆地上的状态,或系在 浮筒上,也包括一船系靠在另一靠泊船上。
系靠与在航的转换关系是:
– 靠泊:第一根缆绳系牢系缆桩应视为在航转为 靠泊。
– 离泊:最后一根缆绳解脱应视为系靠转为在航。
《船舶避碰与信号》
定义
• 在航: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 搁浅。
– 规则将船舶、排筏的动态分为在航、锚泊、 系靠或搁浅四种,若船舶、排筏不在锚泊、 系靠、搁浅,则必然处于在航。
• 锚泊:是指船舶、排筏通过抛锚,使锚 产生的抓力与河底抓牢,将船牢牢稳住 的状态。还包括一船系泊于另一锚泊船 上。

内河避碰规则

内河避碰规则

内河避碰规则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三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内河避碰规则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内河避碰规则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四.相遇时己船避让行动
1.应注意航道及周围情况环境:综合考虑航宽,风 向,水流,操纵性。 2.充分估计他船行动,速度,距离。
3.无碍他船,灵活操作。
4.按规定拉声号或电话喊他船注意我行动。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 .他船的避让行动(正在调头指正处于调 头过程状态中)
• 1.享有不应妨碍的权利,同时负有让路避碰的义 务。 • 2.狭窄,弯曲段应减速,等候,待调头完成后才 调顺船身行驶。 • 3.顺直航段应减速或绕开行驶。 • 4.靠离时应减速,等候或绕开行驶。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 二.特点:操作复杂,需较大的水域或占航 宽较大,对过往船妨碍大。
• 要求: • 1.提前显示信号。 • • 2.调头操作完成后落下或熄灭。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 三.与过往船相遇避让关系:
• 1.应负不妨碍他船之责 • (但不一定是让路船:a.高速船。b.海船。c.同类型的关 系)。 • 2.通常认为过往船应该让调头船(操纵性使然)。 • 3.避让关系明确。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 内规二十条规定:机动船在调头前应注意航道情 况及周围的环境,在无碍他船的行驶时,按规定 鸣放声号后方可调头。
• 过往船舶应当减速或绕开正在调头的船行驶。 •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 一.定义:是指船舶改变航向180度的过程。
• 1.上下行或逆,顺航向的转换过程。 • 2.靠离泊时的下行靠泊或离时的逆转顺航。

内河碰壁规则

内河碰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十一)“航路”是指船舶根据河流客观规律或者有关规定,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内河避碰规则约束

内河避碰规则约束

内河避碰规则约束内河避碰规则是指在内河水域中,船舶及其他水上交通工具在行驶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则,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交通顺畅。

遵守内河避碰规则对于船舶驾驶员和水上交通参与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减少事故风险,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内河避碰规则约束船舶驾驶员在水上交通中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是“避让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船舶应该尽量避免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特别是在狭窄的水道中或者存在交通拥堵的情况下。

驾驶员需要及时发现和判断其他船只的行驶方向和速度,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避免碰撞。

内河避碰规则约束船舶在交叉口、狭窄水道、桥梁和渡口等特殊情况下的行驶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船舶驾驶员需要按照规定的优先顺序行驶,并遵守相应的标志和信号。

例如,在交叉口遇到其他船只时,船舶需要按照交叉口标志的规定和交通优先级顺序依次通过,确保交通顺畅。

内河避碰规则还约束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的行驶行为。

在能见度受限的情况下,船舶驾驶员需要加强观察,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碰撞。

例如,减速行驶、鸣响喇叭、使用雷达等设备来提高安全性。

内河避碰规则还约束船舶在遇到特殊水域、特殊水情、特殊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行驶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船舶驾驶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确保航行安全。

例如,在遇到水流湍急的水域时,船舶需要减速慢行,防止失控。

在遇到大风或暴雨等恶劣天气时,船舶需要寻找安全的避风港,避免在恶劣条件下继续航行。

内河避碰规则还约束船舶在夜间航行时的行驶行为。

在夜间航行中,船舶驾驶员需要保持警觉,注意观察周围的船只和障碍物,并根据航道标志和航行灯光来判断船只的行驶方向和速度。

内河避碰规则约束船舶驾驶员在水上交通中的行驶行为,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交通顺畅。

遵守内河避碰规则是每个船舶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遵守内河避碰规则,我们可以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水上交通的有序运行。

因此,船舶驾驶员和水上交通参与者应该加强对内河避碰规则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安全意识,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

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

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安全航速是指为了保证船舶航行安全而规定的航行速度。

船舶在不同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航速,确保航行安全。

以下是有关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的详细说明:一、安全航速安全航速是根据航行条件和船舶性能等因素确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航道条件:根据航道的深度、宽度、弯曲度和水流等情况来决定航行速度。

若航道狭窄、有浅滩、弯曲度大或者水流急,则需要降低航速,以防止船舶搁浅或发生碰撞。

2.能见度:能见度是安全航速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船舶需要减速航行,保持足够的反应时间。

3.天气条件:不同的天气情况对航行有不同的影响。

在大风、大浪或暴雨等恶劣天气下,船舶需要减速航行,避免发生意外。

4.船舶类型:不同类型的船舶有不同的安全航速要求。

船舶的航行性能、操作特点以及装载状况都会对航行速度产生影响。

二、避碰与信号避碰是指船舶之间或者与其他障碍物之间进行避免碰撞的行动。

航行中的船舶需要通过信号、规则和注意力等方式来进行避碰。

1.船舶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规则,对海上避碰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则,当两艘船舶相遇时,需要确定是哪一艘船有避让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行动避免碰撞。

2.船舶信号:船舶在航行中使用各种信号来传达信息,以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和避碰。

例如,灯光信号、声音信号、无线电通信等。

3.注意力:船舶航行时需要船员保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时刻观察周围环境,保持与其他船舶和障碍物的安全距离。

内河避碰规则是指内河航行中需要遵循的避碰规则。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规定,内河避碰规则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内河避碰规则:1.在狭窄的水道中,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避免碰撞。

2.在水道的弯道中,特别是有限视距的情况下,船舶应当减速航行,确保能够及时停止或改变航向。

3.内河航道会有很多其他的船只、浮标、桥梁等障碍物,船舶需要保持警惕,避免碰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2003年9月2日交海发[2003]3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上航行的客渡船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三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避碰与信号习题及答案

避碰与信号习题及答案

习题及答案第一章1.《内河避碰规则》全文共。

A.五章48条三个附录B.五章49条三个附录C.五章48条四个附录 D.五章49条四个附录2.制定《内河避碰规则》的宗旨是。

①维护水上交通秩序;②防止碰撞事故;③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A.①② B.①③ C.②③D.①②③3.《内河避碰规则》的解释权属于。

A.海事法院或有关人民法院B.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C.海事管理机构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内河避碰规则》适用于。

A.船舶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C.可供内河船舶航行的一切水域D.除感潮河段以外的一切水域5.《内河避碰规则》适用的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___ _。

A.感潮河段 B.湖泊、平流区域C.水库D.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6.《内河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包括。

①在水面滑行的水上飞机;②移动式平台;③排筏。

A.①②③ B.①③C.①② D.③7.《内河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包括。

①政府公务船;②军舰;③渡船。

A.①② B.①③ C.②③D.①②③8.《内河避碰规则》各条不免除的疏忽所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①船舶所有人;②船舶经营人;③船员。

A.①② B.①③ C.②③D.①②③9.船舶、排筏的所有人,经营人对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____负责。

A.不一定B.应当 C.不应当 D.可以10.能见度不良时,锚泊船没有注意他船的动态,没有鸣放相应的声号,应属于。

①对遵守《内河避碰规则》各条的疏忽;②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③对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A.① B.② C.③. D.①②③都不对11.某船在雾中航行仅用雷达嘹望而放弃用视觉嘹望以至于碰撞他船,这属于。

①对遵守《内河避碰规则》各条的疏忽;②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③对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内河避碰规则颁发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79-02-01生效日期:1979-02-01内河避碰规则(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国内河交通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特制定《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及水库航行和停泊的一切船舶和竹、木排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港口可以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但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三)国境河流和与它相通的河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定义(一)船舶—包括各种船艇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竹、木排。

(二)机动船—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的。

(四)非自航船—指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五)拖轮—指从事拖带或顶推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指由拖轮和被拖、顶的船舶,竹、木排,以及其它物体编成的整体。

(七)工程船—指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

(八)在航—指船舶,竹、木排不在锚泊、系靠或搁浅。

(九)船舶长度—指船舶的总长度。

(十)船队长度—指整个船队的总长度。

(十一)航道—指由航标标示的或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河流中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十二)航路—指船舶根据河流的客观规律,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十三)干、支流交汇水域—凡不与本河同出一源而流入本河的河流称支流(小河),本河称干流(大河)。

这两条河流的汇合处称干、支流交汇水域。

它不包括同河源的叉河口。

(十四)顺航道—指顺着航道的方向,包括顺着直航道和弯曲航道。

(十五)横越船—指横向跨越航道的或横越顺航道行驶船的船首方向的船舶。

(十六)对驶相遇—指顺航道往来航行的两船相遇的情况。

它包括对遇或接近对遇,互从左舷相遇或在弯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两横越船相遇。

(十七)横越交叉相遇—指在江河地区,两横越船的航向相互交叉,包括同流向和不同流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程序(2003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程序(2003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讲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讲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三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中华⼈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号:中华⼈民共和国交通部令30号颁布⽇期:1991-04-28执⾏⽇期:1992-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航⾏和避让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四章声响信号第五章附则⽬录第⼀章总则第⼆章航⾏和避让第⼀节⾏动通则第⼆节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动第三节机动船、⼈⼒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动第四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动及其他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四章声响和信号第五章附则附录⼀号灯和号型的技术要求附录⼆声响信号设备的技术要求附录三遇险信号第⼀章总则第⼀条宗旨为维护⽔上交通秩序,防⽌碰撞事故,保障⼈民⽣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条适⽤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库、运河等通航⽔域及其港⼝航⾏、停泊和作业的⼀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域航⾏、停泊和作业不适⽤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经营⼈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产⽣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产⽣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时,任何⼀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语的含义是:(⼀)“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上飞机和其他⽔上运输⼯具,但不包括排筏。

(⼆)“机动船”是指⽤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没有动⼒推动的船舶。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三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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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遇
• (五)在湖泊、水库两船交叉相遇,让路有 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如下 图:3船让1船和2船,2船让1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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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谢谢大家,敬请指教!
避碰与信号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 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 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 放声号(一长声)后,方可横越。除本节 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 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 横越的含义:其一,指船舶由航道一侧横向或接 近横向驶向另一侧;其二横向驶过顺航道行驶船 舶的船首方向 • 交叉相遇:指两机动船航向交叉有构成碰撞危险 局面,根据交叉角度大小可分为小角度交叉、大 角度交叉和垂直交叉三种。下图为小角度交叉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 适用条件: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均应同 时满足:1、两艘机动船;2、航向交叉;
3、存在碰撞危险、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 (一)横越船都必须应当避让顺航道或河 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 方突然和强行横越:如下图,3船既让1船, 又要让2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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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 (二)同流向的两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
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如下图两上行船1船 应当给2船让路;反之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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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三)不同流向的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 避让下行船,如下右图2让1,但在感潮河 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如下左图3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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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 (四)在平流区域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 避让下行船(如下图2、3让1);同为上行 (如下图3让2)或下行横越船时,有他船 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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