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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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
4.3河北省卫生厅公安厅下发的文件
(1)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妇字 [1996]第18号。
(2)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 法”的通知。冀卫妇字[1998]第4号。
3.4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
(6)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 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卫妇字[2009]第 1号。
(7)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上线运行“河北省妇 幼保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冀卫妇[2009]第8号。
4.《出生医学证明》印制
《管理办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解释,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其他
(3)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 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 卫妇字[2001]第5号。
4.3河北省卫生厅公安厅下发的文件
(4)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 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卫 基妇字[2003]第6号。
(5)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冀卫基妇字[2004]第53号。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与使用
2010年6月
介绍内容
一、概述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职责 三、空白证件的发放流程 四、印章管理 五、签发 六、废证管理 七、档案管理
介绍内容
八、真伪鉴定 九、保密管理 十、信息统计 十一、宣传工作 十二、人员培训 十三、监督检查 十四、处罚
一、概述
1.《管理办法》简介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七章,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三章首 次签发,第四章换发与补发,第五章印章, 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共计三十九条。
1.《管理办法》简介
本办法是在1998年《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 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改,但做了较大的改动, 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内容,对首次签发 和换发、补发也作了详细解释,对《出生医学证 明》的发放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⑵《关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有关法律证件等问题的通知》(卫妇幼妇发 (1996)第51号)
4.2卫生部文件
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法律 证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妇幼妇发(1997) 第62号)
⑷《关于〈母婴保健法〉执法证件收费归口管 理的通知》(卫基妇妇卫发(1999)第38号)
(3)关于转发卫生部妇幼司“关于进行《母婴保健 法》相关法律证件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的通知。冀卫基妇字[2001]第31号。
3.4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
(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 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 函”的通知。冀卫基妇字[2003]第19号。
(5)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母婴保健 法律证件管理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冀 卫妇字[2007]第16号。
3.1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
⑶《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
⑷《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 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
3.2卫生部文件
卫生部下发了多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 的管理与使用的具体事宜作出详细规定。
⑴《关于〈母婴保健法〉法律证件管理和使用 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56号)
2.《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写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河北 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定本办法。”
2.《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⑵证明新生儿的血缘关系(卫妇社发〔2004〕319 号);
⑶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卫妇社发〔2004〕 319号);
3.《出生医学证明》作用
⑷作为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户口登记、取得 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原始凭证(卫妇发(1995) 第10号、卫妇社发〔2004〕319号);
⑸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卫妇 发(1995)第10号);
卫生部和公安部(卫妇发(1995)第10号)规 定,我国自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 起开始启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 明》。
3.《出生医学证明》作用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⑴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状 态;
(6)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 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10]第4号
3.4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
(1)关于《母婴保健法》有关法律证件申报及收费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卫妇字[1997]第2号。
(2)关于转发卫生部妇幼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法》法律证件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 知。冀卫妇字[1998]第2号。
⑹为以《出生源自文库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其他事 项提供依据。
4.《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文件
3.1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 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4个文件,对《出
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 等相关情况提出了明确规定。 ⑴《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卫妇发(1995)第10号) ⑵《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 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
4.2卫生部文件
⑸《关于〈母婴保健法〉执法证件管理的补充 通知》(卫基妇妇卫发(1999)第41号)
⑹《关于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中华人民共 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工本费等 问题复函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16号)
4.2卫生部文件
⑺《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 事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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