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承汇票业务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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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承汇票业务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我市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逐年增多,业务规模大幅攀升,在该业务办理的过程中,瑕疵票据风险和票据的其他风险也时常出现,如何协助持票中小企业解决瑕疵票据中的问题,并对我们已贴入瑕疵票据进行补救,以及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是广大票据操作人员关注的重点,现结合工作实践就以上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背书瑕疵票据的处理方法

背书内容的不规范是瑕疵票据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类型,此类瑕疵多表现为被背书人名称书写不规范,被背书人名章不清晰或背书人签章不规范。存在此类问题的票据可以采取单一证明法、划线更正加证明法和补盖印鉴加证明法的方法补救:

(一)单一证明法

单一证明法,既只需要被背书人或与被背书人为同一人的背书人出具证明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以下瑕疵票据:被背书人名称书写不规范,出现简化字、别字或自造字的情况;被背书人名称章加盖不清晰的情况;重复背书,以及背书人签章或粘单骑缝章加盖不清晰的情况。对于此类问题,仅需背书人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表明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承兑行即认可票据背书的有效性,实现到期兑付。

如果因被背书人名称出现瑕疵,应该及时向被背书人的上一手背书人索取证明。虽然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在实践中被背书人名称空白仍继续转让的票据大量存在,当票据在非金融企业之间转让时,这种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票据到期托收过程中,承兑行因此类问题拒付时,就需要向上一手背书人索取证明。但如果被背书人名称是由他

人后来补填的,部分背书人会以此被背书人名称不是自己所填写提出异议,要求第三人提供反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应积极和承兑行协商,由被背书人自己提供证明,表明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针对此类问题,实践中一些承兑行要求必须由被背书人的上一手提供证明,但另一些承兑行对被背书人自己出具的证明也认可。为什么会出现这两种情况?主要是承兑行或承兑行的经办人员对票据有关法律理解的不同。因为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名称和日期。”因此一部分承兑行认为依照此条规定应由被背书人的上一手提供证明。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是基于这项规定,部分承兑行认可被背书人自己出具的证明。

(二)划线更正加证明法

划线更正加证明法,与会计账务处理中的“划线更正法”从形式上讲基本相同,即对被背书人名称与对应的背书人完全不符的瑕疵票据,采取先在错误的被背书人名称上划一横线,再在填写正确的被背书人名称上,加盖本手背书人印鉴,后由本手背书人和正确的被背书人分别出具证明的补救方法。正确的被背书人名称应填写在原错误被背书人名称的上方,但不是覆盖原错误名称,且本手背书人的印鉴,要加盖在这个名称上。印鉴必须与票据背书人栏中的相同。出现被背书人名称与对应的背书人完全不符情况时,部分承兑行仅要求背书人出具证明,不把划线更正做为必须条件,但划线更正加证明法是所有承兑行均认可的补救方法,因此建议先与承兑行联系,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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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划线更正时往往需将票据原件寄到有关背书人处处理,为防范票据被恶意转让和遗失,发现此类问题时,应在票据快到期时,加盖托收行结算专用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完成托收背书工作和将票据复印件留档后,联系好背书人,寄出处理。

(三)补盖印鉴加证明法

补盖印鉴加证明法,即在背书人栏内补盖背书人印鉴,同时背书人出具证明说明此事的方法。本方法适用于背书人签章出框的银行汇票,即背书人某一印鉴或全部印鉴加盖时,未全部在背书人栏内的票据。此问题属于填写不规范的问题。签章出框主要表现形式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背书人在背书框之外加盖印鉴;另一种是背书人印鉴加盖的靠上,加盖在被背书人栏内。此类问题票据需要该背书人重新补盖财务专用章或法人章,并出具证明;如背书栏空间无法补记,由该背书人出具证明说明原因。

二、折角验印,重视证明印鉴的核对

票据权利在转移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失误、后手对票据业务不熟等多种原因,会出现未背书即转让的情况,由于票据金额小,或后手联系前手补背书会有时间、差旅费等成本,而承兑行付款审核时,只看内容的完整性、连续性,且只能对票据正面的印鉴进行验印,因此后手背书人私刻前手印鉴,或前手授意后手私刻其印鉴补充背书的情况,在票据背书中屡屡发生。但当私刻的印鉴其背书人栏印鉴或被背书人名称栏中出现瑕疵时,持票人向其索取证明,就会出现证明所盖印鉴与背书印鉴不符的情况,甚至还会出现应背书人对票据权利提出异议的情况。

因此当贴入或转入的票据后面附有背书人关于票据瑕疵的相关证明时,票据业务人员一定要将证明上的财务专用章和私章与票据对应背书人在背书栏中的印鉴用折角验印法进行验印。如不符,则应谨慎处理。同样对后期收到的证明,也必须采用此方法进行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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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对。如因失误发生了此类情况,一定要在托收前联系前手,共同寻找私刻人,用票据上背书的印鉴出具证明,化解拒付的风险。因为一旦此问题被承兑行发现,将会为票据的托收带来极大的风险。

三、及时半背书防范保管风险

“半背书”既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及时将背书人未填写的目前最后一手被背书人名称补填完整的工作。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保管票据的过程中风险意识仍然不足。具体表现为:

一是未完成“半背书”即携票返程。取得转贴票据后,卖出方往往不会逐票填写被背书人名称,需要买入方自己补填,而买入方多是马上携带这些票,急忙往回赶,若在途中出现意外票据丢失,并被他人背书和恶意转让,因票据未填写应有的被背人名称,将会对挂失和主张权利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买入方在取票时应携带自己的名称章,票据手续交接后,及时填写正确的被背书人名称,完成此工作后再携带票据赶路。如此即便票据在出差中遗失,因已有被背书人名称,会阻止拾获人继续背书转让的行为。

二是未完成“半背书”即入库保管。由于其他人员不可能天天查票的库存,所以未完成“半背书”即入库保管,存在票据被保管人员或他人盗窃继续转让的风险。

三是入库保管时完成背书。完成非托收背书的票据与未背书的票据一样,他人可以继续背书转让,所以完成背书的票据入库也存在被保管人员或他人盗窃继续转让的风险。

由于票据是远期权利凭证,往往发现问题时,风险早已产生,所以需要有关业务人员重视“半背书”环节。

四、积极主张权利,确保追索权不丧失

尽管票据取得前我们进行了查询,无冻结、挂失现象,但在后续的保管中,由于种种原因,仍会出现承兑行告知票据被挂失的情-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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