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范文(二篇)
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范文一、晚点归宿处罚条款1.凡学生无特殊原因,晚归二次以上者,将被处以警告处分,直至取消宿舍住宿资格。
2.持续晚归三次者,将被勒令停课一周,并进行约谈,了解原因和改进方案。
3.连续晚归四次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其学业优秀奖的资格也将被取消。
4.若晚归情节严重,危及他人安全者,校方有权采取停学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训导。
二、违反校规校纪处罚条款1.违反早操纪律者,将被处以体罚处分,如俯卧撑、双腿跳等,以促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2.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游戏机等电子产品者,将被没收该物品并进行批评教育。
3.在校园内随意乱扔垃圾者,将被勒令在校园内进行清理工作,并向校方或老师道歉。
4.在校园内拦截他人、欺负他人者,将被立即转交给班主任及家长,由家长来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三、违反考试纪律处罚条款1.在考试中抄袭作弊者,将被立即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被处以停考一次的处分。
2.故意传阅和交流考试内容者,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被停考两次。
3.违反考试纪律后拒不悔改者,将被立即转交给学校纪律委员会进行严肃处理,可能会面临退学或停学的处罚。
四、违反校园安全规定处罚条款1.在校园内携带危险物品,如刀具、火柴等,将被立即停课,并进行记录和约谈,以确保校园安全。
2.拒不遵守校车规定者,将被停止使用校车资格,并书面向学校作出解释。
3.无故早退、逃课或离校者,将记入纪律档案,并向学生家长发出书面通知,以期能引起家长的重视。
4.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者,将被转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学校将对其进行停学处分。
五、违反社交规范处罚条款1.言语攻击他人、侮辱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者,将被立即叫停,并批评教育。
2.传播谣言、造谣诽谤他人者,将被转交学校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理,并可能面临停学或退学的处罚。
3.以欺诈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面临停学或退学的处罚。
六、违反道德规范处罚条款1.偷窃他人财物者,将被转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xx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xx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本办法2005年制定,200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全面进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思想道德优良、创新型、应用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遵循教育和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学生及在我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有违法、违规及违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受到处罚外,还应按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纪律,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内和校外发生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处分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七条违反考试(含考场)纪律,视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 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2西安财经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22西安财经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作的实施⽅案西安财经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作的实施⽅案西财院发(2017)6号学风建设是提⾼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和客观要求,也是创建特⾊鲜明的⾼⽔平财经⼤学、实现“追赶超越”和“双⼀流”发展⽬标的重要保证。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为进⼀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风建设⼯作,营造风清⽓正的育⼈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全⾯提⾼⼈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实施⽅案。
⼀、总体思路紧紧围绕⼈才培养这⼀基本任务,以思想教育为先导,以教育教学改⾰为动⼒,以严格过程管理为抓⼿,以构建“全员育⼈、全过程育⼈、全⽅位育⼈”机制为保证,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健全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基本原则坚持正⾯教育为主,管理与服务同步跟进。
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教育,促进学⽣树⽴崇⾼理想和正确的学习观念,端正学习态度;抓好教师教学⾏为和学⽣学习⾏为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内容,切实做到教学育⼈、科研育⼈、实践育⼈、管理育⼈、服务育⼈协调推进。
- 148 -坚持以学⽣为中⼼。
充分把握并紧紧围绕学⽣学业发展需求,把学⽣对学习环境、教学⽔平、服务⽔平满意状况作为评价学风建设⼯作的基本标准,切实解决学⽣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创造性地开展优良学风建设。
突出教师主导和学⽣主体作⽤。
围绕教与学两个关键环节,有效激发教师教学动⼒,强化教师在⼈才培养过程中的主体和能动作⽤,努⼒满⾜学⽣学业发展需要;进⼀步激发学⽣学习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其热爱学习、⾃主学习、主动学习的内在动⼒。
三、建设⽬标(⼀)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奖惩相结合的学风建设⼯作体系,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评优奖优,达到标本兼治。
(⼆)创新⼯作载体和⼯作⽅式、⽅法,把学风建设贯穿于教学、科研、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和学校管理全过程,实现“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学风建设格局。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违纪行为)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处分原则)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毕业生视其表现情况可缩短察看期),处分期均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解除处分。
学生受处分后,停发奖(助)学金;所受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得享有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各类补助以及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的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享有各类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以及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的资格。
第六条(从轻情节)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西安财经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西安财经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财教发〔2016〕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人才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条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计),但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入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招生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按教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新生入学编班后,由所在学院负责为学生做好教学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费。
每学期开学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相关手续后注册,否则以旷课论。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在籍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处分期间进步明显并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七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不顾事实,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模版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校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v(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二章违纪与处分第五条新生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或虽经请假但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时,凡经学校审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报考所在地。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因违纪达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1)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企图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 有明显针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7)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模板】
XX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纠正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学校财经工作秩序,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经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预算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等财经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做出相应处分决定。
第四条校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进行收费的;(二)未经审批,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变更收费标准、分解或合并收费项目,致使收费不符合经审批的收费标准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四)对学校宣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五)截留学校收费收入,未将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六)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校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补收应当收取的收入。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以不缴、少缴收入10%以上30%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上缴收入的;(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收入的;(三)坐支应当上缴收入的;(四)其他违反国家、学校收入上缴规定的。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西安财经学院学籍的本科生和专科生。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下统称学生)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三)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四)以事实为根据,处分级别与违纪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通报批评对一个学生只能适用2次,如屡次违纪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如实陈述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处分;(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的,可从轻处分;(三)主动检举同案者或其他应当受到处分者的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可减轻处分;(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免予处分;(五)其他可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错误或处理过程中无理纠缠情节恶劣的;(二)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三)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组织群体违纪或为群体违纪骨干成员的;(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七)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八)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或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九)在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从严管理,对出现的违纪行为从重处分;(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应当从重处分的。
20西安财经学院学院(部)学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西安财经学院学院(部)学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为贯彻落实《西安财经学院教学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西财党字[2007]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的中心任务,制定本责任书。
一、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教学评估和实施大学生诚信教育计划为中心,以实现学生工作重心转移为方向,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努力开创学生工作新局面。
二、思想政治教育(一)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2004]16号)精神,深入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将“知荣明耻”变成日常的自觉行为。
(二)实施大学生诚信教育计划,将其贯穿于大学生在校教育的全过程,构筑大学生诚信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档案和学生诚信评价体系,提高大学生诚信品德,形成有利于大学生成才和健康发展的诚信教育长效机制。
(三)从学生工作实际出发,深入开展学生工作专题调研,通过分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不断探索新的教育方法,进一步增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 127 -对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努力构建“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年级有党支部”的学生党建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大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大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学生组织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坚持以党建带团建,把加强团的建设作为基层党建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我与祖国共奋进”等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团员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加大团员意识主题教育等活动的力度。
(六)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管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增强辅导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学生管理制度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自律与管理协议书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学生守法与自律,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由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第一条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条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条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依据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条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六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的权利。
第七条监督学生公寓、食堂、浴室、图书馆的服务质量,通过学生会参与学校有关学生的管理工作,并享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八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九条发现安全隐患、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学生的义务第十条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谨记“博学、明理、立诚、济世”八字校训;创建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
第十二条诚实守信,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提高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文明使用互联网,不登录非法网站,不传播有害信息;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不参与非法传销和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五条树立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崇尚科学,反对邪教;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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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西安财经学院学籍的本科生和专科生。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下统称学生)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三)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四)以事实为根据,处分级别与违纪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通报批评对一个学生只能适用次,如屡次违纪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如实陈述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处分;(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的,可从轻处分;(三)主动检举同案者或其他应当受到处分者的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可减轻处分;(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免予处分;(五)其他可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错误或处理过程中无理纠缠情节恶劣的;(二)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三)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组织群体违纪或为群体违纪骨干成员的;(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七)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八)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或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九)在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从严管理,对出现的违纪行为从重处分;(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属记过以下的,由学院(部)研究拟定,学生处审核备案;属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院(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复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建议或处分决定。
第九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纪处分的。
第十一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对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打架者:、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伙同或指使社会人员到校滋事,未导致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导致打架的,无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三)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分;、因同一事件再次参与打架的或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结伙斗殴,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持械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打击报复的,加重一级处分;(九)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帮派团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用信函、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造谣、诽谤、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隐匿、毁弃、私拆、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电子)邮件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未构成犯罪的,上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拾物不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案为首者,从重处分;(三)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为其窝赃、销赃、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冒领他人汇款、存款、包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其他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隐匿、损毁公私财物的,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隐匿、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多次故意隐匿、损毁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的,没收赌具、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初次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为赌博望风、提供赌具、赌资、赌场或其他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在公共场所赌博或赌博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管理秩序或利用网络信息侵犯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违纪行为处分第十七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校园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注明保留期限内擅自撕揭、涂改、覆盖学校发布的通告、决定、布告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先进评比、就业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违反相关规定用电、用火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在宿舍、教室、会场、餐厅等公共场所酗酒、起哄闹事、打砸物品或实施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高空抛物或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违反学校有关教案、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九)其他扰乱校园秩序,损坏校园设施,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形象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承诺或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或学校声誉、形象的;(四)其他有损学校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的,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学金或助学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违反校医院有关医疗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疾病却隐瞒病情或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转借、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或私自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违反学生业余活动管理规定或学校社团、协会管理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社团、协会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生身心健康、经济方面等造成较大损害或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组织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二)组织未经审批的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的;(三)组织未经审批的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连续三天或累计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连续四天以上,五天以下或累计—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连续六天以上,十天以下或累计—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连续十一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或累计—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连续两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明火、电器、液化气罐、酒精炉等设备或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接受留宿者承担同等违纪责任,并与留宿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四)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