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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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术语和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3.2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3.6用户受水点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水嘴水龙头..4供水水质要求4.1城市供水水质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4.2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4.2.1 常规检验项目见表1..表1续表1续4.2.2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2..表2城市供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表2续表2续5水源水质要求5..1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 8 3 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出源时;应符合GB/T 1 4 84 8的要求..5..2 水源水质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5..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6 水质检验和监测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 7 5 0、CJ/T 1 4 1~CJ/T 1 5 0等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述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6..2 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 3 83 8有关规定执行..6..3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 1 4 84 8有关规定执行..6..4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6.5 自建设施供水和兰次供水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做水质检验..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检验..6..6采样点的选择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13在2 0以下;1 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6.7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表3..表3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6.8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要求见表4..表4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7.水质安全规范7.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7.2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7.3 当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7.4水厂、输配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和水质检验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生产、水质检验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7.5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7.6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到达用户的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发布

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发布

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净水技术》
【年(卷),期】2005(24)3
【总页数】1页(P70-7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公告 [J],
2.落实建设部(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几点想法 [J], 顾军农;樊康平
3.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应对措施 [J], 罗启达;张群;陈伟;周云
4.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发布 [J],
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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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完整版式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完整版式

1.9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 — 2005前言为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加强水质安全管理,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对城市供水的水质要求、水质检验项目及其限值。

本标准对供水水源、水厂生产、输配水、二次供水和用户受水点水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上海监洲站;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琪梁相钦宁瑞珠王欢宋仁元沈大年陆坤明卢益新樊康平王恩福陈国光黄天笑曾卓齐宇参加起草人:张金松陶涛刘丽君张秀忠刘路刘岳峰农晋琦徐荣宗祖胜刘茜曲志军惠如冰林爱武杜兵张建华王丹罗亮修立庆王秀丽吕宝和李桂香秦晶孟莉莉马越张旭东姚刚张立尖陆峰向华董瑞圣祝敏捷童俊钱静汝蒋增辉王幸艳陈均卓章诗芳陈宛华孙伟黄娟王锦城吴建安胡鸿燕陶晓武辜强冯健陈珊珊孙晓航谢海英商文新叶劲李朝晖邬家祥唐雪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 术语和定义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供水水质行业标准》完整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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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 — 2005前言为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加强水质安全管理,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对城市供水的水质要求、水质检验项目及其限值。

本标准对供水水源、水厂生产、输配水、二次供水和用户受水点水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上海监洲站;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琪梁相钦宁瑞珠王欢宋仁元沈大年陆坤明卢益新樊康平王恩福陈国光黄天笑曾卓齐宇参加起草人:张金松陶涛刘丽君张秀忠刘路刘岳峰农晋琦徐荣宗祖胜刘茜曲志军惠如冰林爱武杜兵张建华王丹罗亮修立庆王秀丽吕宝和李桂香秦晶孟莉莉马越张旭东姚刚张立尖陆峰向华董瑞圣祝敏捷童俊钱静汝蒋增辉王幸艳陈均卓章诗芳陈宛华孙伟黄娟王锦城吴建安胡鸿燕陶晓武辜强冯健陈珊珊孙晓航谢海英商文新叶劲李朝晖邬家祥唐雪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 术语和定义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颁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号]:CJ/T206-2005[颁布日期]:2005-02-05[实施日期]:2005-06-01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141~150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3 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城市供水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4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3.6用户受水点是指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水咀(水龙头)。

4 供水水质要求4.1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4.1.1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4.2.1常规检验项目见表1。

4.2.2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2。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统称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城市供水经营企业。

1.0.3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0.4 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1.0.5 下列法规、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或部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本标准颁布时,下列法规、标准均为有效。

本标准的使用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和连续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1994年发布)二、术语2.0.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省辖市、市(县级市)、镇。

2.0.2 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2.0.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4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术语和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应对措施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应对措施
L oQ d Z a gQ n C e e Z o n u ia h n u h nW i h uYu
( h n h i u o g V o a Wa r o L d S a g a 2 0 2 C i S a g a P d n e l t . t, h n h i 0 1  ̄ h n i eC a)
K y od “ trQ ai t dr rUb n Wae S p l’ e w rs Wa uly Sa ad f ra tr u p ’ e t n o y
te t n r c s p r e tg s o u l id s mp e r ame t o e s p e c n a e fq ai e a ls f
关 键 词 《 市 供水 水 质标 准 》 常 规 处理 城
深 度 处 理 合 格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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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5No 52 0 1 2 . 0 6
W AT R UR F C I EC E P I I AT ON T HNO OGY L
建设部《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 / 0 —0 5 应对措施 ( J 2 62 0 ) T
仅水 厂 规模 留有 扩 建余 地 ,而 且 在净 水 构筑 物 设计 参数 的选 择 上也 留有一 定余 地 .允许 事 故等 原 因时
短 时间 超量 运行 。
理 、 处理和紧急处 理措施 的余 地是必要 的。 深度 ( ) 剂 的组 合 投 加 考 虑 到 水源 厂 和 净水 厂 2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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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综合类型)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综合类型)
2、新建水厂、新建供水管网、旧供水管网改造后及复用的供水设施,在并入所属供水管网运行前,必须清洗、消毒,符合水质标准后方可并网供水。
检查冲洗消毒管理制度;
工程记录台帐;
水质验收报告。
6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落实扣2分;没有工程台帐或记录扣1分;未按标准清洗消毒、检测并网供水的扣2分;检测报告不齐全的扣1分。
2、业务受理实行“一站式”办公,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告知中应明确受理或不受理的原因。
业务受理情况
2
业务受理台帐不完善扣0.5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投诉反映扣1.5分。
3、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公开报修、投诉、咨询服务电话。服务窗口接待人员接待用户时,应主动、礼貌、热情,对用户提出的问题不推诿、
服务热线设置和接待人员服务态度情况,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单一水厂)
评价
类别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及要件
分值
扣分标准
一、供水
水质
(20分)
供水
质量
(17分)
1、供水质量符合建设部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质量控制情况
11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扣2分;出厂水水质九项指标合格率低于95%扣3分;管网水水质七项指标合格率低于95%扣3分;使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药剂,扣2分;净水药剂投加没有记录的扣1分;
水质资
料保管
(7分)
2、接报漏水后,应在40分钟内做止水处理;原水、出厂水、供水干管及重点区域部位的漏水30时分钟内上报供水管理部门。
热线受理登记、施工单。
3
接报漏水信息后,现场止水不及时扣1分;重大漏水事件上报不及时扣0.5,造成社会反应或领导批评的扣1分;无热线受理登记台帐或未按统一格式填写工单、台帐的扣0.5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术语和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3.2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3.6用户受水点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水嘴水龙头..4供水水质要求4.1城市供水水质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4.2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4.2.1 常规检验项目见表1..表1续表1续4.2.2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2..表2城市供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表2续表2续5水源水质要求5..1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 8 3 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出源时;应符合GB/T 1 4 84 8的要求..5..2 水源水质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5..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6 水质检验和监测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 7 5 0、CJ/T 1 4 1~CJ/T 1 5 0等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述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6..2 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 3 83 8有关规定执行..6..3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 1 4 84 8有关规定执行..6..4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6.5 自建设施供水和兰次供水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做水质检验..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检验..6..6采样点的选择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13在2 0以下;1 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6.7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表3..表3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6.8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要求见表4..表4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7.水质安全规范7.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7.2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7.3 当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7.4水厂、输配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和水质检验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生产、水质检验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7.5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7.6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到达用户的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0.02 mg/L⑦ 0.002 mg/L⑧ 0.00001 mg/L 0.08 mg/L 0.000 4 mg/L 0.00 1 mg/L③ 0.06 mg/L④⑨ 0.002 mg/L 0.00 1 mg/L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与《生活饮用水水质 卫生规范》比较

一、检验项目有所增加,即常规项目,原34
这位负责人说,《标准》的实施,对供水企 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必将促进供水行业技术 进步,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为广大居民的饮水 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新的保障。(记者杜宇)
新华网2005年04月01日
一、常规检验项目(42项)
1、微生物学指标(5项)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耐热大肠菌群
余氯(加氯消毒时测 定)
0.001 mg/L
卤乙酸(总量)
0.06 mg/L
莠去津(阿特拉津)
0.002 mg/L
六氯苯
0.001 mg/L
3’、毒理学指标(44项,续4)
三氯苯(总量) ‘ 多环芳烃(总量) 苯并[a]芘 二(2一乙基已基)邻苯二甲酸酯 环氧氯丙烷 微囊藻毒素-LR 卤乙酸(总量) 莠去津(阿特拉津) 六氯苯
• 五、有部分项目系卫生规范中非常规 项目城市水质标准列为常规项目如:
• 甲醛、林丹、滴滴涕、丙烯酰胺 。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与《生活饮用水水质 卫生规范》比较(续3)
•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是建设部的行业标准,《生活饮用 水水质卫生规范》卫生部的部颁标准。目前原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85)并没有作废。
3’、毒理学指标(44项,续1)
苯乙烯 1、2-二氯乙烷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 1,2-二氯乙烯 1,1-二氯乙烯 三卤甲烷(总量) 氯酚(总量) 2,4,6-三氯酚

水中的重金属:镉

水中的重金属:镉

⽔中的重⾦属:镉在⾃然环境中镉主要以正⼆价形式存在。

在⽔中可以简单离⼦或络离⼦的形式存在。

城市垃圾、废弃物的燃烧可造成⼤⽓镉污染。

空⽓中镉主要以氧化镉的形式存在。

⽔中的污染物主要来源于采矿、冶炼、电镀等⼯业污染。

镉很易从消化道和肺吸收。

镉从消化道吸收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年龄、钙、铁、锌、蛋⽩质缺乏等。

长期低剂量的镉暴露能引起慢性镉中毒。

经⼝摄⼊3 mg对成年⼈没有影响,摄⼊350-3500 mg会致死。

镉对⼈体多脏器如肾、肝、脑、⾻胳及⾎液系统均可产⽣毒性。

镉中毒还有致癌、致畸等毒性作⽤。

镉对⼈体肾脏的损伤最常发⽣,较⾼剂量的职业暴露,可能引起明显的肺脏损伤。

“城市供⽔⽔质标准(CJ/T 206-2005)”中镉的标准限值为0.003mg/L。

NSF(美国国家卫⽣基⾦会)饮⽤⽔处理装置(DWTU)认证⽅案最早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第⼀个DWTU标准始于1973年,并被ANSI认可为美国国家标准。

NSF 饮⽤⽔处理装置标准针对饮⽤⽔处理系统及处理部件提供检测和认证服务,从⽽改善和保护饮⽤⽔的品质:NSF/ANSI 53 饮⽤⽔处理装置-健康影响该标准涵盖了旨在降低健康相关污染物的使⽤点系统和全屋净⽔系统。

这些可能出现在公共或家⽤饮⽤⽔中的污染物如孢⼦包囊、铅、VOC、MTBE等。

NSF/ANSI 58 反渗透饮⽤⽔系统该标准涵盖了使⽤点反渗透(RO)处理系统。

此类系统通常包含前置滤芯、RO膜和后置滤芯。

标准包含了反渗透系统通常可以处理的污染物的降低,包括氟化物、六价铬、三价铬、TDS、硝酸盐等,这些污染物可能出现在公共或家⽤饮⽤⽔中。

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Q /T 206- 2005
CJ/T 206- 2005
用 户 受 水 点 供 水 范 围内用户的用水点 ,即水嘴(水龙 头)。
4 供水水质要 求
4.1 城市供水水质 城 市 供水 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
4.1.1 水 中不得含有致 病微生物 4.1 .2 水 中所 含化学 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
4.1.3 水的感官性状 良好 4.2 城市供水水质检验 项 目 4.2.1 常规检验项 目见表 1
CJ/T 206- 2005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3 术语 和定 义 4 供水水 质要求
5 水源水质要求 6 水质 检验和监测 7 水质安全规定
目次
CJ/T 206- 20 了供水 水质要求 、水源水 质要求 、水 质检 验和监测、水质 安全规 定。 本 标 准 适用于城 市公 共集 中式供水 、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 市 公 共集 中式供水 企业 、自建设施 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 ,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 内的供水水质应达 到本标准规定 的水质 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 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
表 1 城 市 供 水 水 质 常 规 检 验 项 目 及 限 值
序号




细菌总数
墓 80 CFU/mL
总大肠菌群
每 100m l水样中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
每 100 mL水样中不得检出
微生物

学指标
余氯(加抓消毒时测定 )
与水接触 30m in后出厂游离抓>0.3 m g/L; 或与水接触 120m in后出水总氯)。5m g/L; 管网末梢水总氯妻0.0 5m g/I,
3 术语和定义

水厂生活水水质委托外检技术要求

水厂生活水水质委托外检技术要求

水厂生活水水质委托外检技术要求一、国标规定的水质技术要求目前,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该标准关于水质监测的内容规定为“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 执行”。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的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国标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频次要求二、水厂实现的水质技术要求随着居民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关注及重视,以及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颁布和强制性实施的要求,公司水厂在完善基础监测水平的同时,实现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全部检验项目的检测目标。

(一)水源水全项检测要求国标对水源水质的规定为:当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

(GB3838-2002)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三部分。

水厂属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源水质需满足每月一次的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的检测要求。

(二)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全项检测要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应满足每月一次的水质常规指标外加非常规指标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的检测要求;出厂水还应满足每半年一次的非常规全部指标的检测要求。

(三)水厂实现的水质检测要求水厂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同时参照(CJ/T206-2005)规定的生活水水质检验频次的要求委托外检,具体要求见表2。

表2 水厂水质全项指标的检测要求表注:水质外检中具体的送样日期及检测报告的收取日期由水厂与检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其他1.资质要求承包人具有国家CMA计量认证资质。

(完整版)CJ/T206-城市供水水质

(完整版)CJ/T206-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术语和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术语和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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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3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3.6 用户受水点
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水嘴(水龙头)。

4供水水质要求
4.1城市供水水质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
4.2.1 常规检验项目见表1。

5水源水质要求
5.1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 8 3 8的要求。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出源时,应符合GB/T 1 4 84 8的要求。

5.2 水源水质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6 水质检验和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 7 5 0、CJ/T 1 4 1~CJ/T 1 5 0等标准执行。

未列入上述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

6.2 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 3 83 8有关规定执行。

6.3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 1 4 84 8有关规定执行。

6.4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6.5 自建设施供水和兰次供水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做水质检验。

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检验。

6.6采样点的选择
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

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13在2 0以下,1 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6.7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表3。

7.水质安全规范
7.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7.2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

7.3 当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

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

7.4水厂、输配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和水质检验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生产、水质检验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7.5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7.6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到达用户的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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