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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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司法鉴定
篇一:司法鉴定收费(: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标准
关于制定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五年三月一日豫发改收费[20XX]232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省管司法鉴定机构: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行为,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具体项目、标准见附表)。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
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
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鉴定类中介服务收费,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受理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发票。
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的差旅费、资料邮寄费等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五、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双方协商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因委托人原因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
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六、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交中文鉴定文书三份,如果委托方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提供外文本的,另加收工本费,鉴定文书每份不超过20元,译文费每份不超过50元。
七、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需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八、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核定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标准。
附表: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试行标准
附表:
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试行标准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一、法医临床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损伤程度鉴定人300-600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
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
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
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
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
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
二、法医病理鉴定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
(一)尸体检验鉴定1、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二)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五)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
(六)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七)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八)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
(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一)个人识别鉴定
Abo血型一份检材100-15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DnA检验一份检材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二)亲权鉴定(DnA)
1、标准亲权鉴定(父、母有一方确定)一份检材
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2、双亲皆疑亲权鉴定(父母均不确定)一份检材
1200-15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3、单亲鉴定(父、母与孩子)一份检材1500-18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三)隔代亲权鉴定(祖孙、兄弟姐妹同胞)一份检材2000-2400
(四)性别鉴定一份检材800-100
(五)种族和种属鉴定一份检材2000-2500
四、法医毒物鉴定全检1000-2000
其中1、定性毒物分析鉴定一份检材/项600-800
2、定量毒物分析鉴定一份检材/项800-1000
3、不明方向毒物鉴定一份检材/项600-800
五、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人次800-1000
智商测验人次100
艾森克人格测验人次80
卡特尔人格测验人次100
精神症状自评量表测查人次80
篇二:略析涉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争议问题
略析涉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争议问题
对于涉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目前还存在诸多争议,而最主要的集中于两点:一是鉴定范围问题,二是鉴定资质问题。而要弄清这两点,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结合涉林刑事案
件的特点,作深入细致的分析。
一、涉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范围问题
在涉林刑事案件诉讼中,盲目依赖和迷信鉴定意见,视鉴定意见为最终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譬如树种、林木株数(件数)、蓄积量、野生动植物种类与数量、涉案物品价值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往往不加分别地要求强制性鉴定,结果造成事实认定的泛鉴定化和调查取证的形式主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我们说,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就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专业判断意见。不属于专门性问题或者不需要专业知识来解决的问题,都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那么,涉林刑事案件的哪些事实属于“专门性问题”?
(一)物种。识别树种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树木伐倒后没有去枝、去皮,从外形很容易看出,或借助权威资料可以迅速加以确认,那么此时对树种的认定就属于司法认知范畴;如果树木去枝、去皮,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