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建设项目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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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制定保护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用于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水源,供水人口原则为1000人以上。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负责。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饮用水水源责任政府名单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实行最严格保护,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水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项目布局,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七条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依照国家相关划分技术规范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渠)道应划分一级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

地下水水源根据技术规范可只划定一级保护区。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型分为河流型水源保护区和湖库型水源保护区,按级别分为中心城市水源保护区、县城水源保护区、乡镇水源保护区以及农村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三一文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篇一: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为加强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拟定我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

二、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介绍(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五郎沟水库位于南江县沙河镇五郎村三社,距南江县城约46km,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

总库容44万m,死水位为927.0m。

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06年投入使用,五郞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106°43′13.2″,北纬32°14′57.9″,服务人口5000人,年提供饮用水20万立方米。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柴家沟水库位于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

总库容40万m。

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13年投入使用,柴家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33106°39′48.4″,北纬32°12′55.1″,服务人口5600人,年提供饮用水22万立方米。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113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平方公里。

贵州省水功能区划报告2015

贵州省水功能区划报告2015

贵州省水功能区划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水功能区划- 2 -- 3 -贵州省水功能区划- 4 -目 录一、全省水资源概况 (1) (一)自然条件与经济社会状况 (1) 1、自然状况 (1) 2、河流水系基本情况 (1) 3、经济社会基本情况 (2) (二)水资源量与水质状况 (2) 1、供水量和用水量 (2) 2、河湖水质现状 (3)二、水功能区划体系 (4) (一)区划依据与目的 (4) 1、区划依据 (4) 2、区划目的 (4) (二)区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5) 1、指导思想 (5) 2、区划原则 (5) (三)水功能区划分体系 (6) (四)一级区划的条件和指标 (7) 1、保护区 (7) 2、保留区 (8) 3、开发利用区 (8) 4、缓冲区 (8) (五)二级区划的条件和指标 (9)- 1 -贵州省水功能区划 1、饮用水源区 (9) 2、工业用水区 (9) 3、农业用水区 (10) 4、渔业用水区 (10) 5、景观娱乐用水区 (11) 6、过渡区 (11) 7、排污控制区 (11)三、水功能区划成果 (13) (一)一级水功能区 (13) 1、保护区 (14) 2、保留区 (14) 3、开发利用区 (14) 4、缓冲区 (15) (二)二级水功能区 (15)四、水功能区保护与监督管理 (17)附表1 :贵州省水功能一级区划登记表 (19)附表2 :贵州省水功能二级区划登记表 (48)- 2 -一、全省水资源概况(一)自然条件与经济社会状况1、自然状况贵州省位于中省西南的东南部,介于东经103°36′~109°35′、北纬24°37′~29°13′之间,东毗湖南省、南邻广西自治区、西连云南省、北接四川省和重庆市,全省东西长约595km,南北相距约509km,总面积为176167km2,占全省省土面积的1.8%。

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部斜坡,地势西高东低,自西部和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1100m左右,毕节地区赫章县珠市乡境内的韭菜坪海拔2900.6m,为境内最高点;黔东南州黎平县地坪乡水口河出省界处海拔147.8m,为境内最低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13]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13]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13〕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24日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水源,供水人口原则上1000人以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负责,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各饮用水水源责任政府名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项目布局,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七条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分保护区。

浅谈小型水库环境影响及保护——以玉屏侗族自治县芭蕉湾水库工程为例

浅谈小型水库环境影响及保护——以玉屏侗族自治县芭蕉湾水库工程为例

浅谈小型水库环境影响及保护——以玉屏侗族自治县芭蕉湾水库工程为例发布时间:2021-08-09T16:25:20.617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1年7期作者:王伟,李建玲[导读] 本文是在调查芭蕉湾水库工程项目区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了现状环境监测,对工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了预测与评价,提出了环保措施,为今后类似小型水库的环境保护提供借鉴。

王伟,李建玲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摘要:本文是在调查芭蕉湾水库工程项目区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了现状环境监测,对工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了预测与评价,提出了环保措施,为今后类似小型水库的环境保护提供借鉴。

关键词:芭蕉湾水库;环境影响;环境保护芭蕉湾水库工程位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田坪镇岩屋口村,距玉屏侗族自治县城约39km。

工程任务为灌溉及农村人畜饮水,为5479亩耕地提供农业灌溉用水,同时为灌区内岩屋口、迷楼、彰寨、新华、南门坳、金竹等6个行政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本工程为Ⅳ等小(1)型工程,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供水管道组成。

水库正常蓄水位576.80m,总库容为171.0万m3。

供水线路由灌溉兼人饮供水管和人畜饮水供水管组成,长4.19km。

1.项目区环境概况芭蕉湾水库工程区地处云贵高原向湘西低山丘陵区过渡的斜坡地带,地势西高东低。

区内海拔高程一般300~1000m,相对高差50~500m,属中低山区。

根据坝址附近玉屏气象站统计,多年平均降水量1173mm,多年平均气温17.2℃,多年平均日照数1313.9小时,多年平均水面蒸发量1090mm(20cm)。

经计算,冷水江芭蕉湾坝址处多年平均径流量1993万m3,多年平均流量0.63m3/s。

根据水环境现状监测结果,项目区冷水江地表水水质监测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除总大肠菌群外,其他各项指标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8.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标征函〔2024〕23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

联系人:水生态环境司信达、裘东升
电话:(010)65645472、65645458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王恩瑞
电话:(010)84915302
邮箱:13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8月7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中全面建立“三个责任”、落实“三项制度”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供水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通过农村供水工程向县(市、区)城区以下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农场、林场等区域供水,以满足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用水和二三产业用水需求,不包括农业用水。

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管理,适用《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应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城乡统筹的建设机制,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企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农村供水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十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技术指南》编制组2012年2月目 次1 任务来源 (1)2 指南制定的必要性 (1)3 指南编制的原则和技术依据 (1)3.1编制原则 (1)3.2编制依据 (2)4 主要工作过程 (2)4.1技术路线 (2)4.2实施方案的确定与调研 (3)4.3指南初稿的编制 (3)4.4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编制 (3)5 国内外研究进展 (4)5.1 美国相关法律、技术标准 (4)5.2 日本相关法律、技术标准 (5)5.3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8)5.4 国内外对比分析及借鉴 (13)6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最佳可行技术 (14)6.1 隔离防护技术 (14)6.2 生态拦截工程 (15)7 最佳可行技术的确定 (19)7.1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的确定原则 (19)7.2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最佳可行技术筛选标准及评价 (20)7.3 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投资估算说明 (20)8 指南实施建议 (20)1 任务来源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的技术支持,引导农村环境整治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系列技术指导文件。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技术指南》是2011年环保部组织制定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与投资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系列指导文件中的一部分,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共同承担编制工作。

2 指南制定的必要性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危机的核心问题是农村饮用水源保护问题。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投资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了一些农民的饮用水问题。

贵州省黔南州凤山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_权威资料_附图丰富_754页

贵州省黔南州凤山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_权威资料_附图丰富_754页
2.2.1 干流水资源规划及开发现状..............................................................................................21 2.2.2 支流水资源规划及开发现状..............................................................................................28 2.2.3 清水江(重安江汇口以上)流域规划环评及跟踪环评 ..................................................34 2.3 工程建设必要性 .........................................................................................................................43 2.4 地理位置 .....................................................................................................................................44 2.5 工程任务、建设规模 .................................................................................................................44 2.5.1 工程任务..............................................................................................................................44 2.5.2 工程规模..............................................................................................................................45 2.5.3 工程组成和特性..................................................................................................................45 2.6 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50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
工作任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11.04
•【字号】辽环函〔2016〕294号
•【施行日期】2016.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
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省政府各相关委、办、厅、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已由省政府办公厅于6月26日以辽政办发﹝2016﹞76号文印发。

为保证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顺利完成,对照省直各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6号),参照《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省“气十条”实施方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我厅将规划的重点任务初步分解落实到省直各部门。

请你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对分工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15日前书面反馈我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鞠占杰,电话62788676,传真62788682。

附件:《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部门分工细化分解表——
省直部门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4日附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部门分工细化分解表——省直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皖环发(2014)7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皖环发(2014)7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皖环发(2014)7号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印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环保部要求,划定方案报批前,应编写正式的 "xxxx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报省环保厅审查,审查通过后的技术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依据。

技术报告的编制及审查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技术报告编制。

县级及以上新建或调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由市、县环保部门委托具有相关工程、环评或咨询资质的技术单位,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要求编制。

技术报告应包括划分依据,保护区背景分析,技术方法与计算结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线式笋A 、原由队后背可说矿贺基术旷谷。

(二)技术报告审查。

技术报告编制完成后,市、县环保部门应在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住建、水利等部门意见后,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环保厅审查。

省环保厅收到技术报告审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国土资源、住建、水利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贵阳市阿哈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贵阳市阿哈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贵阳市阿哈水库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3.21
•【字号】黔府函〔2023〕39号
•【施行日期】2023.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贵阳市阿哈水库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黔府函〔2023〕3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取消阿哈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筑府报〔2022〕6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取消贵阳市阿哈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请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要加强阿哈水库替换水源地花溪水库规范化建设,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

三、要按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的要求,继续加强阿哈水库环境监管,确保阿哈水库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3月21日。

遵义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讲解

遵义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讲解

第一章总则1.1项目的提出及规划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地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目前,全省有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存在水质较差的情况,已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钱运录书记、石秀诗省长、肖永安副省长对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整治作过多次批示或指示。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已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环境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遵义市历史文化悠久,生态环境类型多样。

然而,自然资源的长期开发、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导致区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不仅降低了区域环境质量,而且也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

2004年,遵义市中心城区人口集中,现有人口60余万人,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目前,遵义市中心城区部分饮用水水源水质有超标项目,饮用水的安全存在隐患;由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其周边集镇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集镇生活污水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等因素,造成了饮用水水源污染。

加之当今的污染从城市扩散到农村,从点源发展到面源,农村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农村所产生的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农药化肥、生活垃圾、秸秆、农膜、规模化畜禽养殖等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因子,而形成的污染来源广泛,治理难度较大,已经威胁到了中心城区的饮水安全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的生态安全、饮水安全。

遵义市是一座缺水的城市,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4。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中心城区未来用水量将远远超过本地区的水资源量。

现在主要供水水源南郊水库、北郊水库因上游地区森林覆盖率低,土壤侵蚀强烈,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农业面源污染加重等状况,水质有超标项目,存在饮水安全的问题。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遵义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保证水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尤其是改善城市饮用水环境质量,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水资源,保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人民饮水安全、卫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遵义市地表水环境的变化,根据遵义市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在“十一五”期间首先应重点保护遵义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污染状况,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划定遵义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编制《遵义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是目前紧迫而至关重要的任务。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管理规定和制度
1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明确保护区的范围、管理 要求、禁止行为等内容,为管理部门提供执法依 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保护区进行定期巡查,及 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环境问题。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制度
制定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 置措施等内容,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 、有效地应对。
05
法律责任
违反禁止行为规定
禁止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 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
粪便等废弃物。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 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 增加排污量。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 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 源综合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0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
划定依据和程序
划定依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水 源地环境状况和区域发展需求等因素 进行划定。
污染防治措施
01
02
03
04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 测体系,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环 境的治理和保护,减少污染源
的排放;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 源进行清理和整治,确保水质
安全;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突发性 污染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
修文县洞口河水库工程
一、本页为公众意见
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
(填写该项内容时请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若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有效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或邮箱)
地 址
省市县(区、市)乡(镇、街道)路号
二、本页为公众信息
(一)公众为公民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
有效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或邮箱)
经常居住地址
贵州区)
是否同意公开个人信息
(填同意或不同意)
(若不填则默认为不同意公开)
(二)公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

3、违法类型: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一)环境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适用罚则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四)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黔府函〔2017〕6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黔府函〔2017〕6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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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黔府函〔2017〕61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审批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的请示》(黔水呈〔2017〕1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厅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以全省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以加强江河两岸及源头区、重要水源地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水土流失预防为重点,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要帮助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

五、你厅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抓紧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将检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结束——。

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内容:第一条为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中全面建立“三个责任”、落实“三项制度”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供水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通过农村供水工程向县(市、区)城区以下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农场、林场等区域供水,以满足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用水和二三产业用水需求,不包括农业用水。

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管理,适用《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应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城乡统筹的建设机制,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企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农村供水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

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农村供水工作纳入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体系。

乡级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指导村(居、社区)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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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废气、废渣)
项目污染防治计划
饮用水水源责任政府意见(是否同意在拟选位置建设项目)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要求:
1.是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是□;否□)
2.是否编制施工和营运期间环境污水表〔 〕 号
征求意见依据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黔府发〔2013〕17号)
附注:1.本表双面打印;
2.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责任政府同级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厅各一份。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建设项目征求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详细地址
是否环评未批先建项目
(是□;否□)
项目业主
(申请单位)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项目涉及
饮用水水源
名称
责任政府
责任人
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及边界距离
(附项目位置图)
项目占地面积(平方公里)
项目概述
项目排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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