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标局各个部门的电话

合集下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国知发管字[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为充分利用“12330”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以下简称“12330”)资源,规范电话服务的内容与流程,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树立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良好形象,现就加强“12330”号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方式“12330”为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专用号码。

该号码资源由我局集中管理。

我局批复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可以使用“12330”号码资源,所发生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由我局承担。

省(区、市)局批复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通过省(区、市)局向我局申请,经批准可以使用“12330”号码资源,所发生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由省(区、市)局确定承担方案。

自行开展维权援助工作的省以下知识产权局或其自行设立的维权援助中心,须达到一定的服务标准,并通过省(区、市)局向我局申请,经批准可以使用“12330”号码资源,所发生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自行承担。

各地“12330”服务平台的建设应符合我局规定的标准。

有关建设方案、数据的变更应报我局专利管理司统一办理。

“12330”号码资源属国家所有,各地方局不得转让、出租该号码,不得将该号码用于经营目的或改变号码的公益服务性质。

二、服务内容“12330”电话号码要按照我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08〕414号)的规定,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和举报投诉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是指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

作为商标管理的主管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保护和管理等职责。

下面将从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商标注册的程序以及商标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商标注册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商标注册可以给企业带来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后,企业享有独占性使用权,其他企业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避免了商标侵权和竞争混淆的问题。

其次,商标注册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

一个经过注册的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象征,有助于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提升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认同度和忠诚度。

此外,商标注册可以增加商标的商业价值。

注册成功的商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企业资产进行交易、质押、授权等合法行为,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利益。

二、商标注册的程序商标注册过程包括准备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实质审查、公告、注册和颁证等环节。

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 准备申请材料企业首先需要准备好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商标申请书、商标图样、商品/服务清单、申请人资格证明等文件。

申请人应仔细填写申请表格,并注意保证商标的图样符合商标法规定。

2. 申请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后,如符合法定要求,则会颁发受理通知书,并分配商标申请号。

3. 实质审查商标局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的可注册性、与现有商标的冲突性等进行评估。

如经审查合格,将予以注册。

4. 公告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将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若无异议或异议未成立,商标局将予以注册。

5. 注册和颁证公告期满后,商标局将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将商标信息纳入商标公共管理信息系统。

三、商标保护商标保护是商标注册的重要目的,也是商标管理的核心内容。

商标局在商标保护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公布新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公布新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公布新修订《商标
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公布日期】2017.01.04
•【文号】
•【施行日期】2017.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标注册
正文
关于公布新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高度重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修订,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借鉴国外审查标准,结合多年商标审查、审理实践的基础上,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已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附件:新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7年1月4日。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发布商标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发布商标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发布商标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发布商标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通知各商标代理组织: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及《商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商标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予以公告。

2013年5月1日起,我局将按照《商标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规定保管商标档案及相关文件资料。

特此通知。

附:《商标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13年4月26日附:商标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种类保管期限备注一商标档案1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永久2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件永久3商标公告永久1980年至2001年全部保存;2002年后的每期保留两套4商标异议案件各类发文及异议申请书、理由书、答辩书等永久5商标评审案件各类发文及评审申请书、理由书、答辩书等永久6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各类发文及申请书、答辩书等永久7补发变转续证明、注册证、出具注册证明、更正、改错申请书永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永久9特殊标志永久10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材料永久11国内注册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材料永久12国际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的申请书、撤回申请书、公证书及其他材料永久13国际商标异议案件各类发文及异议申请书、理由书、答辩书等永久14国际商标公告永久每期保留一套15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的申请书、撤回申请书、公证书及其他材料16商标质押、查封、消亡注销档案永久1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档案永久18商标信息和程序更改单永久19商标异议案件证据材料短期 10年20商标评审案件证据材料短期 10年21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证据材料短期 10年22国际商标异议证据材料、评审证据材料短期 10年行政案件中驰名商标申请认定证明材料短期 5年二文件资料1图书、地方志、年鉴永久2宣传资料、报刊短期 10年3商标代理机构数字证书办理材料短期 5年4商标申请收文清单短期 2年5商标业务退信短期 2年6商标文件发放记录清单短期 2年7中国商标战略年度报告、中国商标年鉴永久每期各保存2套8商标审查二期系统投入使用前的材料长期 20年——结束——。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36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36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36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4.02•【文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36批)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为全面推进商标便利化改革,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根据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便利化的公告》要求,3月1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2个月;日均网上申请量超过5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二个商标数字证书,超过10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三个商标数字证书,每家商标代理机构最多申请三个商标数字证书。

2019年8月5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个月。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具体领取注意事项及领取名单请见附件。

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2.“商标数字证书”领取名单商标局2022年4月2日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一、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方式1.自取:数字证书申请人应持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商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前述领取材料均应加盖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人公章。

2.邮寄:将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用户注册时填写的邮寄地址,请保证邮寄信息的准确性,如发生退件、拒收情况,需准备前述自取材料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二、自行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窗口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后点击“我接受”,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各商标代理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作为重要举措之一。

2010年11月5日前提交“商标数字证书”(俗称USB-KEY)申请材料并经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见附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取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1:00;下午13:30-17: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C903房间二、领取“商标数字证书”,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1、代理组织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标代理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

材料不齐全的,将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 86687088或88651904。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启用新版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启用新版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启用新版商标数字证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11.03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启用新版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根据商标便利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用户使用体验,经前期开发完善和广泛测试,商标数字证书已升级改造完成。

自2021年11月4日起,启用新版商标数字证书。

为保障原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能够及时处理商标业务,请尽快在线办理换发,换发操作流程参照《已有软/硬证书的用户换发操作流程》(见附件)。

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新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的,可选择邮寄或大厅自取的方式领取,续期、变更、解锁业务可在线办理。

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10-********-3。

特此通知。

附件:《已有软/硬证书的用户换发操作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1年11月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25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25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25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25批)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为全面推进商标便利化改革,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根据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便利化的公告》要求,3月1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2个月;日均网上申请量超过5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二个商标数字证书,超过10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三个商标数字证书,每家商标代理机构最多申请三个商标数字证书。

2019年8月5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个月。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具体领取注意事项及领取名单请见附件。

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2.“商标数字证书”领取名单商标局2022年1月10日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一、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方式1.自取:数字证书申请人应持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商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前述领取材料均应加盖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人公章。

2.邮寄:将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用户注册时填写的邮寄地址,请保证邮寄信息的准确性,如发生退件、拒收情况,需准备前述自取材料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二、自行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窗口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后点击“我接受”,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日期】2009.01.07•【文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注册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等涉及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2、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3、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4、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附件1: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商标申请(以下简称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制定的商标网上申请流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第四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信息。

第五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信息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

第六条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通过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视为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组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违反《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具备在线支付商标申请费的技术条件。

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组织,应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在商标局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4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4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4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国知办函办字〔2024〕115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4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24〕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研究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有关管理规定和申报指南进行。

二、研究项目申报类型包括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两类,相关要求参见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材料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请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就拟申报课题做好已有研究成果检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性研究。

三、申报材料应通过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未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原则上不予受理。

各地知识产权局负责汇总、审核和推荐报送本地区的申报材料;中央和国家机关可由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司局推荐报送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

四、请推荐单位在拟推荐的《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按推荐顺序填写《汇总表》,软科学研究项目推荐不超过3项,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中专利制度理论与实践类和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分析类分别不超过3项。

请将《申请书》纸件统一寄送至相应项目联系地址,将《申请书》《论证表》《汇总表》电子件统一发送至相应项目联系邮箱。

《申请书》《论证表》文件名中请注明课题名称,《汇总表》文件名中请注明推荐单位名称,电子邮件标题中请注明“课题申报”和推荐单位名称。

五、推荐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26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26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26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1.17•【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202203(总第226批)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为全面推进商标便利化改革,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根据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便利化的公告》要求,3月1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2个月;日均网上申请量超过5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二个商标数字证书,超过10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三个商标数字证书,每家商标代理机构最多申请三个商标数字证书。

2019年8月5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个月。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具体领取注意事项及领取名单请见附件。

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2.“商标数字证书”领取名单商标局2022年1月17日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一、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方式1.自取:数字证书申请人应持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商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前述领取材料均应加盖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人公章。

2.邮寄:将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用户注册时填写的邮寄地址,请保证邮寄信息的准确性,如发生退件、拒收情况,需准备前述自取材料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二、自行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窗口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后点击“我接受”,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42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42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42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5.16•【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42批)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为全面推进商标便利化改革,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根据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便利化的公告》要求,3月1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2个月;日均网上申请量超过5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二个商标数字证书,超过10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三个商标数字证书,每家商标代理机构最多申请三个商标数字证书。

2019年8月5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个月。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具体领取注意事项及领取名单请见附件。

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2.“商标数字证书”领取名单商标局2022年5月16日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一、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方式1.自取:数字证书申请人应持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商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前述领取材料均应加盖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人公章。

2.邮寄:将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用户注册时填写的邮寄地址,请保证邮寄信息的准确性,如发生退件、拒收情况,需准备前述自取材料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二、自行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窗口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后点击“我接受”,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12315”官方标志保护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12315”官方标志保护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12315”官方标志保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9]201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12315”官方标志保护的通知(工商消字[2009]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正式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使用的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专用电话号码和短消息类服务业务接入代码,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和服务社会公众的重要平台。

为了维护“12315”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专用性,2009年9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将“12315”标志确定为官方标志。

现就加强“12315”官方标志保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12315工作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执法车辆、网站域名、宣传品以及12315联络站等方面规范使用“12315”官方标志,切实维护“12315”官方标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12315”官方标志的保护。

对将该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

对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擅自使用“12315”官方标志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的建设,密切与新闻媒体的协作配合,大力宣传12315消费维权的工作成效,进一步树立12315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358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358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358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358批)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为全面推进商标便利化改革,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根据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便利化的公告》要求,3月1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2个月;日均网上申请量超过5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二个商标数字证书,超过10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三个商标数字证书,每家商标代理机构最多申请三个商标数字证书。

2019年8月5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个月。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具体领取注意事项及领取名单请见附件。

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2.“商标数字证书”领取名单商标局2024年10月28日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一、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方式1.自取:数字证书申请人应持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商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前述领取材料均应加盖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人公章。

2.邮寄:将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用户注册时填写的邮寄地址,请保证邮寄信息的准确性,如发生退件、拒收情况,需准备前述自取材料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二、自行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窗口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后点击“我接受”,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商标查询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商标查询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
心承担商标查询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6.23
•【文号】商标字[1995]26号
•【施行日期】1995.06.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注册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由通达商标服务
中心承担商标查询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商标字[199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代理组织:
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我局将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进行分离。

原由商标局承担的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工作,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司价格函[1995]50号《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从1995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商标查询费:查询中文商标每件60元;查询外文商标每件100元;查询图形商标每件120元。

如果要求办理加急商标查询,应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加急查询费。

需办理传真查询的应另加收传真费。

各商标代理组织支付商标查询费的方式,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商标局从各商标代理组织预交的商标费用中扣除。

直接来北京办理商标查询的,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收取商标查询费并出具商标查询费收据。

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查询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附: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11.04•【文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城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明确要求“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工作部署,适应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为促进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和业务范围建成以各中心为主体,各中心所属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为支撑,部门协作、区域互动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为权利人和社会各界的维权和监督提供便利。

各中心应接收涉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举报投诉。

其中举报是指非权利人提供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投诉是指权利人申诉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规范工作程序(一)工作流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流程包括:案件接收、初步审核、移交办理、反馈结果和归档分析。

(二)案件接收举报投诉案件通过12330电话、互联网、面访、信函或其他机构移送的方式接收。

接收条件为:1.举报投诉有明确的对象及具体的事实;2.举报投诉属于当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包括专利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植物新品种管理部门、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城管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海关)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对于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仅给予提供联系方式等一般性回复;3.举报投诉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如果举报人不愿提供,则应有理由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存在。

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申请单

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申请单

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申请单我公司/个人已阅读本查询单背面的《商标查询须知》。

现委托广州保商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查询如下商标是否有申请注册在先权利: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人签章:商标查询结果:□目前尚未有在先权利商标与所查商标相同□目前有如下在先权利商标与所查商标相同或近似(1)商标____________类别____类似群组____________注册号/申请号____________初步审定公告期/申请日期______注册人/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商标____________类别____类似群组____________注册号/申请号____________初步审定公告期/申请日期______注册人/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商标____________类别____类似群组____________注册号/申请号____________初步审定公告期/申请日期______注册人/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意:有附页□无附页□广州保商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查询人:查询日期:年月日商标查询须知:1.商标申请注册前查询所提供的在先权利信息,仅供查询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参考,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

是否将查询结果或依据建议进行申请注册或满足其他商业需要,由申请人自行决定,并承担所产生的后果2.《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查询报告,以查询之日已经发布的《商标公告》为准,不含从查询之日起前六个月内申请的在先权利信息;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利信息;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3.商标查询中如果存在多个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权利信息时,仅选择其中的一个提供给查询人。

4.如果未能给查询人提供应有的在先权利信息(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或提供信息有误,可免费为查询人再提供一次查询服务或退还原查询服务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国知办函办字〔2021〕584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21〕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工作已经结束,现将立项名单印发。

请项目承担方按照项目管理方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后续组织实施工作,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保证研究进度和质量。

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王浚丞尹鹏电话:010—62084614 62085201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邮编:100088邮箱:******************.cn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附件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名单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SS21-A-01数据产权保护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SS21-A-02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东南大学SS21-A-03推动“创新链”“金融链”深度耦合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研究武汉理工大学中诚六棱镜(武汉)科技有限公司SS21-A-04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研究大连理工大学SS21-A-05新时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SS21-A-06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新型国家智库建设研究中国科学院大学SS21-A-07拓展影响知识产权国际舆论的渠道和方式研究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当代中国与世界研究院SS21-A-08我国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研究大连海事大学SS21-A-09中欧地理标志产品鉴伪追溯技术与监管体系比对研究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SS21-B-10专利行政裁决与司法审查的冲突和协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SS21-B-11“数字国家”视域下区块链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应用规范性研究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SS21-B-12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对药物研发与临床用药的影响研究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华济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SS21-B-13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建设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SS21-B-14企业知识产权价值会计核算方法与实证研究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SS21-B-15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背景下的科技创新政策优化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SS21-B-16财政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处置、转化、管理研究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SS21-B-17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问题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SS21-B-18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构建研究同济大学SS21-B-19高新科技领域的外国长臂管辖问题及其法律应对研究昆明理工大学SS21-B-20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研究浙江大学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SS21-B-21外商知识产权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研究山东科技大学。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45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45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45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6.09•【文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245批)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为全面推进商标便利化改革,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根据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便利化的公告》要求,3月1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2个月;日均网上申请量超过5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二个商标数字证书,超过10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三个商标数字证书,每家商标代理机构最多申请三个商标数字证书。

2019年8月5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个月。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具体领取注意事项及领取名单请见附件。

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2.“商标数字证书”领取名单商标局2022年6月9日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一、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方式1.自取:数字证书申请人应持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商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前述领取材料均应加盖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人公章。

2.邮寄:将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用户注册时填写的邮寄地址,请保证邮寄信息的准确性,如发生退件、拒收情况,需准备前述自取材料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二、自行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窗口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后点击“我接受”,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商标局各个部门的电话
计算机, 商标异议, 商标局, 财务处, 电话
商标局咨询电话
商标局续展、转让、变更处电话:010-********、010-********、 88651781
商标状态查询:010-********
申请处:010-******** 88651862 88651878(魏处长)
商标局评审处:010-********
商标局综合处:010-********(态度还行)
商标局通达领证处:010-********
商标局大厅领证处:010-********
计算机处88651904 88651901 88651906 88651913 88652863(清单)
档案处88651989
咨询处88650135
国际处: 010-******** 88651978
财务处: 010-******** 88651703
异议处:010-********
商标局扣费清单问题:88652860
许可合同备案: 88651791
变更续展: 88651780 88651781
国际注册转国内申请:88650667
商标异议处: 88651709
商标转让处: 88651960(负责广东案件的)
查询快递是否收到: 88652930
中关村办事处: 82690863
商标局买分类表: 010-********
发文处: 88652868 和88652872
商标局总机: 88650000
收文处: 88652930 88650135 88650127
书审科: 88651883
监管处: 88651750
商标评委: 6805313
优先权: 88652932 88651884(王小姐)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补正: 88650159 88651786 审查员(赵老师女的 08类) 68581237
审查6处处长(11类): 88651949
马德里: 88651976 (宋亚杰)小姐 88650663 撤销未下结果档案处: 88651999
驳回通知书有问题的:88651802
审查一处: 8865183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