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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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现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现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要求改变传统的税收管理方式,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与形势发展要求相比,当前税收征管中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客观审视和认真分析,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逐步加以解决。

一、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管理理念有待更新。

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作为国际上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入我国税收管理实践的时间还不长,税务人员对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的学习和认识还有一个过程,税收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模式中,风险管理还没有普遍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去,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纳税人忽视税法遵从和风险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

税收征管程序有待规范。

现行税收征管程序是根据原“34字征管模式”制定的,在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新体系下已显得陈旧和不完善,税源管理缺位的问题比较明显,重点税源管理程序不细化,中小税源管理程序过于复杂;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纳税评估的质量不高,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到位,税收征、管、查等环节的配合不协调,制约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税源分类管理有待改进。

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税收管理员仍旧习惯于属地划片固定管户方式,税源管理职责分工不够科学,对所有的纳税户均衡安排征管力量,导致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等高风险领域管理力量不足,征管力量占比相对较低,一些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较低。

信息管税水平有待于提高。

信息管税为税源管理提供支撑作用,“全面、及时、准确”六字数据采集要求不能落到实处,现有数据质量水平不高;政府部门等第三方配合不够,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没有建立起来,内、外部涉税信息比对困难较多;数据分析设立的指标较多,没有建立统一的数据分析模型,缺少一个统一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传统的分析手段无法适应信息管税的新形势。

税源管理运行机制有待加强。

税收征管工作现存问题与对策(一)

税收征管工作现存问题与对策(一)

税收征管工作现存问题与对策(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来,征管水平提高很快,但征管职责划分、人员分工、相互协作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必需的一些配套措施和外部环境还不够理想。

一、征管工作现存问题1、纳税申报征收方式落后,办税服务水平低。

目前纳税人大量采用的仍然是上门申报的方式。

这有纳税人自身习惯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相关改革步伐的滞后。

先进的申报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迟迟不能出台,相应的技术难题尚未解决,申报工作的效率无法提高。

缴纳税款的结算方式还很落后。

虽然改革目标是实行倒划税款入库的结算税款方式,但在实际中真正采用这种结算方式的纳税人极少,大多数纳税人仍先到税务局申报,取得税收缴款书,然后交到自己的开户银行,增加了不必要的纳税成本。

办税大厅建设走入误区,出现了盲目攀比。

似乎投入资金越多,装修越豪华越好,忽视了同样重要的人员素质、服务措施等软环境建设。

其实,办税大厅硬件建设应本着实用、便利的原则适可而止,将更多精力放在降低征税成本、优化服务上。

2、税收征管电算化水平落后。

由于缺乏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税收征管电算化落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资金短缺、管理维护技术薄弱、组织实施力度欠缺等种种原因,征管模式变动在前,计算机开发在后,税收征管受软件制约严重,先进设备与落后的征管程序并存。

由于未实现全国范围的征管联网,各地只能自己组织力量开发应用程序,在区域内通过实现信息共享。

而一个成型、适用的征管系统往往要数千万元。

这样的重复建设不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人为地增加税收成本,更重要的是区域性联网缺乏科学性和超前性。

业务范围技术上的局限,无法站在更高的高度处理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短期征管需求和长期征管改革的矛盾。

无法实现全面的信息数据共享,交叉稽核、联合控管难度很大。

跨地区的经济行为容易形成税收征管的死角,对涉外税收的征管难题就更无法解决了。

计算机的应用,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论当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论当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论当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第一篇:论当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论当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在财税教材中经常看到这样一句话:人活在这个世上,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即死亡和税收。

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

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的正常运转,也就没有那么多的公共服务可供我们使用,我们的生活也将不再方便,可见税收对我们而言是如此的重要。

然而从税收诞生之日起,税收流失现象就没有消停过。

这一方面是由于税收本身的特征决定的:税收自身所具有的强制性及无偿性等特点决定了税收是公民收入分配部分的无偿占有,税收会减少纳税人的所得收入,从而降低纳税人的生活福利水平,这一点对于低收入人群影响尤为显著。

另外一方面,税收是对国家所提供服务的资金保证,当国家所提供的服务令纳税人不满意时,纳税人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停止对税款的支付,即产生偷逃税行为。

有一组数据可以说明当前税收流失的严重程度:2006年我国税收流失总额的500亿元。

这只是显性的税收流失部分,隐性的包含地下经济在内的部分还没有计算,如果总额相加,那会是更加巨大的数据。

由此可见,税收流失的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到了必须整治及改善的关键时候。

虽然我国一直以来也在注重强调税收征管,成绩也是突出的,但有些问题依然存在,解决税收流失问题迫在眉睫,且任重道远。

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税收征管与稽查中存在的问题(一)税收征管与稽查力度不够,存在重复稽查现象,税收成本较高在一定条件下,税务部门的稽查概率是影响纳税人偷逃税的重要因素。

税务部门的稽查概率越高,纳税人基于所偷税款被检查发现所付出代价的考量往往不敢轻易做出逃税的决策。

而税务部门的稽查概率低,纳税人就容易在税务机关的眼皮底下进行偷逃税活动,以获取自身效益。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偏轻,处罚率较低,利率不够合理严厉的处罚会使偷逃税者付出昂贵的心理成本、社会成本与心理成本,从而使其对偷逃税活动望而却步。

浅析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doc

浅析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doc

浅析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文秘部落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收到了明显成效:巩固完善了新税制,促进了依法治税;强化了税收征管,促进了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的提高;强化了税收聚财功能,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

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

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

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

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

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

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研究

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研究

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研究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于2021年通过并实施了新税收征管法,旨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优化税收征收环境。

同时,为了使税收征收更加规范和透明,政府还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然而,在新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围绕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若干问题展开研究。

问题一:税收主体是否清晰?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税收主体范围,包括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收主体的确定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例如,个体工商户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不清晰,导致一些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设立“虚拟企业”等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确保税收主体的清晰性。

问题二:税收分类是否全面?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收的具体项目进行了分类,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然而,在实际征收中,仍存在一些税收项目未能纳入分类范围。

例如,对于新兴产业中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其税收征收方式尚未完善,导致一些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税务结构,减少纳税额度。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分类系统,确保所有税收项目都能得到充分征收。

问题三:税收减免是否合理?新税收征管法中明确了税收减免政策的具体范围和申请条件,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税收减免的情况并不一致,存在一些减免政策过于宽松的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对外资企业给予过高的税收减免力度,导致企业间的税负不平衡。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减免政策的监管,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

问题四:税收风险应对措施是否完善?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税收风险应对措施,包括税务稽查、税务调整和税务追责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税务稽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

另外,税务调整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也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个人所得税实行多年以来,人们的纳税意识逐渐得到了提高,我们税务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和制度,保证了个人所得税工作任务的完成。

但在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仍存在税款征收的漏洞,现就我县在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一)赚大钱的不交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人群也不断增加,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仍存在偷逃税现象。

从我县年收入12万元以上申报情况看只有213户,项目大多都是工资薪金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项目没有人主动到我局进行申报。

而在实际管理工作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私营老板生意越做越红火、钱越挣越多,而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人数却寥寥无几。

在个人所得税项目偷逃税严重的主要在承包承租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等方面,依然存在主要原因是我们不能及时掌握相关纳税人的收入信息。

(二)企业协助个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以往的检查中发现企业经常会协助个人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劳务报酬分开计算,有的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将本来应一次支付给纳税人的劳务报酬分多次支付,使本应按高税率纳税的项目变成按低税率纳税;2、有些企业“个人开支,企业报销”,通过在企业报销发票抵充薪金所得的方式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3、有些企业通过发放实物或购物券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以上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三)征收方式的不同容易造成企业税负不均在实际管理工作过程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们通常会采用核率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采用核率征收,没有细化征收行业,套用固定表式,造成有些企业税负增大,特别像粮食加工企业等这些毛利率特别低的企业,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体现不出个人所得税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摘要】本文比较了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异同,并分析了它们的优劣。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更加细化和完善,能够更好地规范税收征收的过程,提高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而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则存在一些不足,如制度落后、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

通过对比评价,我们可以看到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在提高征收效率和规范征收行为上的优势。

展望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应该进一步完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提高税收征收的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比较分析、优势、不足、评价、发展方向、新旧对比、税收政策、立法改革1. 引言1.1 背景介绍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国家用来规范税收征收活动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新旧两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税收征收环境和需求。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比较分析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演变和改革,为完善税收征收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对比评价,可以发现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优势和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不足之处,为今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本文旨在对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其优势和不足,探讨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发展方向,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本文旨在比较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差异和影响。

研究对比分析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优劣,有利于深入了解税收政策演变的背景与原因,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对比,可以更好地总结和借鉴经验,为完善税收制度和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提供参考和指导。

研究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研究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引言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税收收入的合法管理与使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效率,需要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解决。

问题分析问题一:税收法律法规缺乏灵活性税收领域的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通常比较保守且缺乏足够的灵活性,无法有效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税收征管的新情况。

问题二:税收征管机构权责不清税收征管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工作责任不明确,征管行为不规范,影响了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问题三: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执行不力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机制,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使得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对策建议对策一:建立灵活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时,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灵活性和前瞻性的考虑,充分预测和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

与此同时,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沟通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

对策二:明确税收征管机构的职责和权责分工对税收征管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确保各层级和部门的责任划分清楚。

建立健全的征管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征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对策三:加强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制裁机制,对于违反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处罚。

加强对税收征收过程的监督和审计,提高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结论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影响了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效率,因此我们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建立灵活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明确税收征管机构的职责和权责分工,加强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这些对策将有助于提升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公平性,实现税收收入的合法管理与使用。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精选五篇]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精选五篇]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精选五篇]第一篇: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新税制施行后,各地税务机关从自身税收征管实际出发,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税制的有效运行,巩固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果,堵塞征管漏洞,本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稽查制度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

经过几年的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作用和成效已初步显现,税收环境得到了初步改善,偷逃骗税得到了一定遏制,税收收入连年超额完成,强化征管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

但在征管模式转换中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一)《税收征管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实行以来,在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只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其他纳税人则不适用。

可见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客体过窄,只适应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行政单位、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税务机关就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这种规定影响了税法的刚性和税收的效率,致使税务机关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偷、欠的个人所得税款无能为力。

(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1994年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全国税务系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突破旧框框大胆进行征管改革。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在全国实行征管查三线分离、取消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征管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

浅析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引言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法律基础和保障,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然而,当前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税收征管的有效推进和税收收入的提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体系结构不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体系,包括有关税收政策、税法、税收征收和征管程序的法规等。

然而,目前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体系结构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首先,税收政策与税法之间存在不合理的衔接问题。

税收政策是国家对税收领域的总体规划和指导,而税法则是具体实施政策的法律规定。

目前,税收政策与税法的制定和修订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导致税收政策的调整无法迅速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层面,使税收征管的实践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脱节。

其次,税收征收和征管程序的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税收征收和征管程序是确保税收征管的公正、公平和高效的重要环节,但相关法规的体系结构不完善。

目前,税收征收和征管程序的法规数量较多,且有些规定重复、冲突,缺乏系统性和层次性。

对策针对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系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税收政策与税法之间的衔接。

建立健全税收政策与税法之间的沟通机制,确保税收政策的调整能够及时反映到税法中,减少税收征管实践与法律规定之间的脱节现象。

2.优化税收征收和征管程序的法规体系。

对税收征收和征管程序的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消除重复和冲突规定,建立系统化、层次化的法规体系,提高税收征管的操作效率和透明度。

问题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效果。

然而,目前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执行效果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税收征收和征管的执法力度不够。

有些企业和个人把握了税收征管的漏洞和制度短板,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税收征管,导致税收失衡和缺乏公平竞争。

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

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

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第一篇: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围绕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如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实行“一窗式”和“一户式”监控、实行行业纳税评估、实行管理员工作责任制度和待办事宜落实等等。

这一系列管理措施的实施,促进了税收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执法日趋规范。

但是税收执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着税收执法工作质量。

必须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加以克服。

一、当前税收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不到位。

(一)税收执法规范不到位。

具体表现:一是一些基本税收执法程序没有严格执行,导致执法工作出现问题。

如对注销企业的管理,在对纳税人进行注销检查时,没有认真进行检查,检查走过场,对纳税人为什么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清算,增值税上是否有问题,企业库存产成品、原材料在注销后如何处理没有查清,匆匆注销后给以后管理带来许多问题。

二是有些税收执法程序没有严格履行,导致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

如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管理规定:对初次申请享受征前减免的企业,在备案申请确认后,有申报免税收入的申报期后的第一个月内实地核查。

但有的管理员就是不按要求去做,备案后就万事大吉,后续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导致减免税出现问题。

(二)税收执法自查不到位。

管理员税收执法自查工作是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重要形式,定期通过自查,发现自身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自查工作机制。

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个别管理员把税收执法自查工作当成是一种负担,在自查工作中有消极情绪,自查不认真,走过场,从而出现有些执法问题年年查年年有,屡查屡犯。

(三)日常管理监控不到位。

出现了管理的“真空”。

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备案报告制度,要求管理员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认真审核,发现有应报送备案的项目,及时通知纳税人报送,但实际工作中,有的管理员不能很好地审核,备案报告面达不到100%,出现了纳税人未备案而费用照样列支问题,给以后管理增加了难度。

剖析税收征管法律准则存在疑问及对策

剖析税收征管法律准则存在疑问及对策

剖析税收征管法律准则存在疑问及对策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施行今后,在实践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详细疑问,有有些法律法规条文的详细设置疑问,也有实践工作中的详细操作疑问。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准则疑问研讨1.现行税款征收准则存在的几个疑问榜首,欠税办理法律准则存在的疑问。

当前,有些交税人为了躲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现已在其他有关部分刊出挂号,或采纳减资的行动,使得原有公司变成空壳公司,致使国家税款丢失。

《税收征管法》对交税人欠税怎么处置只要责令期限交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履行的规则,但税务机关应当在啥时刻内采纳这些办法却没有详细规则。

尽管关于躲避追缴欠税现已清晰了法律责任,但条件是“采纳搬运或许藏匿产业的手法,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换言之,若是交税人不阻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交交税款,税务机关又不“狠心”对其产业进行履行的状况下,交税人就能够“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当法律责任。

第二,“提早征收”法律准则存在的疑问。

《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机关提早征收的规则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依据以为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责任行动”的状况,这一条件自身就很难掌握,由于交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依据证明将来能够会发作啥行动。

比及税务机关对其采纳保全行动时,交税人的产业现已搬运一空。

也有交税人能够由于种种缘由需求提早交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交税”法律准则存在的疑问。

《税收征管法》对延期交交税款规则的期限只要3个月,这对遭受严重产业损失无法如期交交税款的交税人能够起不到实践效果。

现行法律规则延期交交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批阅,这一规则存在批阅时刻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知道交税人详细状况等疑问。

2.现行税款征收准则修订主张榜首,为加强欠税办理,主张在新法中清晰规则欠缴税款的交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分办法;刊出税务挂号是其他部分刊出挂号的条件;有关部分不能为欠缴税款的交税人搬运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分未按规则履行的法律责任;在交税人欠税必定时刻后税务机关有必要进行强制履行,这个时刻可所以1个月或2个月。

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研究

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研究

本文综述: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自施行以来,在加强税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作为一线稽查的工作人员,在稽查实践中仍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核定征收方式的采取、偷税行为的认定、滞纳金的加收、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力求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基层得以真正落实。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核定方式偷税滞纳金涉税犯罪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自施行以来,已经在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在税务稽查实践中,仍遇到一些难以掌握和操作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核定征收方式的采取、偷税行为的认定、滞纳金的加收、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等方面。

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较好地解决,那么,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将难以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

一、关于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问题及建议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税务机关对六种情形之一的行为有权采取核定其应纳税额,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核定征收方式存在问题1、核定征收方式确定条件的不足。

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六款在表述上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⑴“账目混乱”的概念内涵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对于到达何种程度才算“混乱”难以掌握和判断,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往往有不同的认识,容易发生争执;⑵“成本资料”的范畴不明确。

如入库单、出库单、投料单、月末在产品盘存单等,按照相关的会计制度,都属于成本核算中的有关资料,缺失上述资料的企业是否符合“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这一条件难以认定;⑶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缺乏具体解释,“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的定义未能明确。

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税收征管这块的经验。

先说说我感觉到的税收征管存在的一些问题吧。

就说这信息收集方面,我感觉现在信息太分散了。

企业的各种经营信息像是碎片一样,分布在不同的地方。

打个比方啊,就像你找东西,东西都乱七八糟在各个角落。

之前我参与一家企业的征管工作,他们在好几个地方有业务,不同业务的收入情况记录得非常杂乱,有些是纸质的,有些在不同的电子系统里。

我们征管人员要费好大的劲儿去搜集和整合这些信息,花费时间长不说,还容易出错。

还有啊,纳税人有时候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

我觉得这部分的宣传还不够接地气。

我记得有次一个小商户来问我税收的事儿,我给他解释政策的时候,他听了半天还是一脸懵。

就像你和一个外国人解释特别复杂的中国传统文化概念一样困难。

政策的解释说明往往是很官方的文字内容,但老百姓哪能一下子就懂啊。

再就是征管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

我感觉有部分工作人员,可能自己都没完全理解一些复杂的税收规则就开始进行征管工作了。

我遇见过这么个事儿,一个新同事在处理一家企业的特殊税务情况时,完全按照常规办法来,结果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后来经验丰富的同事过来才发现问题。

哦对了还有,征管技术的更新有时候也不及时。

现在数字化发展这么快,但征管系统有时候跟不上趟。

比如说有的新兴行业出现了新的商业模式,现有的征管工具都不知道该怎么去衡量和监管人家的税收情况。

那我有啥建议呢?我觉得首先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收集平台,把企业的各种相关信息都集合在一起。

就像我们平时用的那种多功能收纳盒一样,啥东西都能分类放好,找起来方便。

这个平台能和企业的财务系统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系统对接起来就更好了。

对于税收政策宣传,多做一些老百姓能看懂的短视频啊或者漫画解说。

比如现在网上有很多科普知识的小动画做得特别好,就照着那种形式做税收政策解读。

这样纳税人看了一目了然,知道自己该交多少税怎么交税。

不能光把那些晦涩的文件往那一放就万事大吉了。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2001年5⽉1⽇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七年了。

从总体上看,新《税收征管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税”的治税思想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性和前瞻性,加快了我国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的进程。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基层税务机关在执⾏中遇到了⼀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下⾯店铺⼩编就带⼤家去了解⼀下《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法》尚未解决的⼀些税收征管⽼问题1、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从税法体系上看,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承担的法律职能与其实际地位不相匹配。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既承担了程序法的功能,⼜有实体法的功能。

因此,我们建议对现⾏税收征管法的实体部分、体制部分等内容作适当删减,在税收管理程序⽅⾯尽量规定明确,不留盲区;同时加快制定出台税收基本法及其他单⾏税收法律,使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税收执法刚性不强。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强制性条款刚性不强,赋予权⼒不够,税务部门执法⼿段较为软弱。

从⽬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对违法⾏为除加收滞纳⾦、罚款外,只能提请司法部门⾏使刑事查处权,⼯商部门⾏使吊销营业执照权,⾦融部门⾏使扣款权、冻结存款权等。

因此,我们建议建⽴独⽴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赋予税务稽查⼀定的侦察权;必要时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懂税法、精财会的税务警察队伍,可对特定对象搜查住所、限制⼈⾝⾃由,使税务执法有坚强的后盾,从组织上保证对违法⾏为有⾜够的震慑⼒。

3、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制度尚不健全。

新法规定了纳税⼈对相关的纳税资料如会计账簿、凭证等应该妥善保管,但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资料如税务登记资料、票证管理资料、纳税⼈的申报及相应的税款征收资料、税务稽查资料、税务⾏政复议及⾏政诉讼资料、税收计会统资料等如何保管没有进⾏相应规范,有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浅论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浅论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信息不透明是造成征收管理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信息不对称,很多纳税人不清楚税收政策和规定,导致他们存在漏税或者逃税的情况。税收征收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纳税人往往无法及时获取到相关税收信息,这也给逃税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执法不严格也是征收管理不规范的表现之一。一些地方税收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力,对逃税行为漠视不理,导致了逃税现象的普遍存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措施,让一些违法行为者得以逍遥法外。
征收管理不规范是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另一大问题。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存在征收管理程序不规范、操作不规范等现象,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政策执行不到位。
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逃税现象普遍和征收管理不规范两大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才能实现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改善和提升。部分至此结束。
【关键词】
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对策、监管、逃税现象、管理效率、改进方向、展望。
1. 引言
1.1 背景介绍
地方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税收征收管理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和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税收征收不够规范,管理效率不高。为了改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现状,提高税收征收质量和效率,需要加强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本文将重点讨论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和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提供参考和建议。部分对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展示,接下来将着重分析逃税现象普遍和征收管理不规范两大问题,并提出加强税收监管和提高征收管理效率的对策。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逃税现象的蔓延,提升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整体效能,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

【推荐下载】浅析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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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详细内容请看下文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

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

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

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
1。

浅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

浅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

浅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论文摘要本文是在充分肯定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促进依法治税、规范征纳双方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及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结合作者从事基层税收工作多年的实践经验,就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分析法律条文入手,对税务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提出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点谈到了税收行政执法权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实施细则》中关于对税务代理人的处罚规定,进行了单独探讨,对税务机关处罚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行为是否妥当提出了质疑;在文章的最后部分,作者针对这些不足和问题,就如何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个人见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三年了。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为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

也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税收工作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总体上看,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贯彻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思想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工作法制化、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纳税对象的多样性、经济事务的复杂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性、国际环境的开放性以及其他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不可避免地给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带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2001年4 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终于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其修订之处多达80 余处,因此,可以说是比较大人一次修改。

与原来的《税收征管法》相比,修订后的新法显然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

但从新法颁行来五六个月的实践情况看,《税收征管法》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第一,新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分析这一规定,我们会发现,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

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形成税收管理“真空地带”。

比如说某个纳税人2001年5月1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取得应税收入,那么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亦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都应该在6 月10日前缴纳欺其5 月份的应纳税款。

但是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该纳税人可以在6 月11 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在7 月11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

如此,纳税人 5 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完全可以在8 月10 日之前才缴纳入库。

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

实际上,由于新《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之间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冲突,这一冲突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条文的直接冲突,但是依然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新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很不合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这一规定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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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一)论文摘要本文是在充分肯定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促进依法治税、规范征纳双方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及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结合作者从事基层税收工作多年的实践经验,就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分析法律条文入手,对税务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提出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点谈到了税收行政执法权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实施细则》中关于对税务代理人的处罚规定,进行了单独探讨,对税务机关处罚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行为是否妥当提出了质疑;在文章的最后部分,作者针对这些不足和问题,就如何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个人见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三年了。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为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

也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税收工作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总体上看,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贯彻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思想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工作法制化、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纳税对象的多样性、经济事务的复杂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性、国际环境的开放性以及其他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不可避免地给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带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试图就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供大家参考和商榷。

一、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不足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立足我国的实际,借鉴、参照国外成功的做法和国际惯例,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从总体结构、具体内容、逻辑关系等多方面来看,不仅确保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明确的特色。

但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基层税务人员,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仔细推敲整篇法律的过程中,仍发现了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方面。

1、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

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时间,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税务登记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却没有将税务登记的申办、变更、注销各环节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仍给偷逃税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通观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视不够,虽说法条中也对不按规定要求注销税务登记做出了进行罚款的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

从各地征管实践看,由于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以后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的必备条件,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小的)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不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是关门大吉,逃之夭夭。

连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都无从谈起,遑论罚款?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户和欠税就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2、关于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衔接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但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办到。

例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方面存在着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实际上纳税人虽然大多数是在其所在的县(市)、区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是在市工商局及其所属的特业分局、直属分局、铁路分局,甚至是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办理的工商登记。

这就给双方之间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通过工商登记监控税源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关于税务登记与银行帐户登记问题。

新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将全部帐号进行报告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加之目前金融机构众多,对个别未按规定执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查找十分困难,不利于控管。

(二)帐薄、凭证管理方面。

1、关于建帐标准问题。

可能由于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征管法没有对建帐标准作出具体界定,只是笼统地规定“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可以不建帐,这种模糊的概念给税务人员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

或许有人会认为,模糊规定给了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更大的灵活性,殊不知,这恰恰给了别有用心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

因为,按照国际惯例,法律只是规定“不准干什么”,法律只要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干的事,大家都可以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

由此可以推知,你既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建帐的标准,我不建帐亦不为过。

2、关于发票保证金问题。

原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外来临时经营建筑安装的企业,如果需要在施工地购买发票,施工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收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保证金。

但在新法及细则中对此却只字未提,造成了“收取发票保证金”这一最有效的发票管理手段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

再者,部分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很不稳定,变动频繁。

不收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很难对其发票领、用、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如果不批准其发票领购申请,税务机关又要面临“行政不作为”的指控。

(三)纳税申报方面。

1、纳税申报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纳税申报章节仍然未对“最后申报”、“稽查前申报”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与国际惯例的脱节。

按照国际惯例:凡未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均应在一个公历年度结束后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最后纳税申报;所有纳税人在接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稽查前申报。

这种规定对税收法律责任的界定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税务稽查部门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个别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即将结案时,突然要求补缴所欠税款,以逃避罚款的法律责任。

由于《税收征管法》未对“稽查前申报”做出明确明确,导致了界定税收法律责任的界限模糊。

2、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以及其他申报方式。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也对邮寄申报方式的实际申报日期的确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未对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

税务机关对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实际申报日期、界定法律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四)税款征收方面。

关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条规定,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未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如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随着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迅猛发展,凭借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获得高收入以及高薪、食利阶层的人会越来越多,对这类纳税人的收入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的局面不可避免,税收执法的刚性被弱化,公平性也无从体现。

(五)税务检查方面。

1、在目前国、地税机构分设情况下,两家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检查时各自为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相互通报,由于新《税收征管法》没有对此进行规范,造成各查各自所管税收,对不属于自己所管辖范围的税收违法行为不管不问、听之任之,稽查效率低的问题在所难免。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税务稽查资源的浪费。

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但却没有明确违反这一规定的处罚措施,造成此条规定形同虚设。

这也是有关单位特别是一些行政主管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

试想,同是行政机关,又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这些行政机关为什么要服从税务机关的要求?(六)法律责任方面。

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包括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处理。

我们通过分析刑法,不难发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在规定对偷税如何处理上存在着瑕疵:它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以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偷税行为如何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偷税行为以及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但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偷税行为没有规定如何处罚。

这实际上也是征管法存在的一个大漏洞。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概念仅仅列举了四种情形,在目前经济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不足以囊括不法之徒已经采取或准备采用的各种偷税手段,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不利于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另外在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环节的时间要求上《税收征管法》也没有统一规定,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2、征管法第七十三条对银行或金融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处罚偏轻。

对于我们现在这样一个大流通的社会,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是不足以对其构成威慑的。

二、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难题如果说新征管法在立法上存在一些问题的话,那么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执行征管法中遇到和存在的问题就更是五花八门了。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各级政府的干预。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

但事实上是,税务机关在执法中遇到的最大的阻力就是来自各级政府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干预。

首先,有些政府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根据“需要”确定税收收入目标。

税务机关稍加解释,就以“要讲政治、要服从大局”为由,“说服”税务机关接受不切实际的收入目标。

税务机关稍有怠慢,政府要求换人的“意见”便提到了上级税务机关。

如此年复一年,税收任务不断加码的现象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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