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台胞专利申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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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3]第307号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3]第307号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国专发法字[1993]第307号1993年12月18日)
各专利管理机关、代办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国。

根据中国专利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现就我局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受理台胞提出的国际申请。

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在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者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程序中,以及处理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其他事务,应当委托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国际申请,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四、中国专利局收到台胞提出的、符合《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五、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可以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或者对于该缔约国有效的一项或者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六、台胞在中国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以及办理国际申请有关事务,应当依照中国专利局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七、本通知适用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八、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专利知识讲座19)韩晓春

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专利知识讲座1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港、澳、台同胞同是中国人,在主体资格上与内地自然人、法人一样,均享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等权利。

但毕竟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港、澳、台由于处于不同的“法域”,还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

所以,在专利申请程序上亦有不同,或者说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

基于港、澳、台属于独立的关税地区,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香港同胞向大陆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在香港提出的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注1)。

同样,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台湾同胞向大陆申请专利也可以优受台湾申请的优先权,只是两岸就该具体问题在操作上达成协议晚一些(注2)。

基于港、澳、台与内地仍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而各国专利局接收和发送信件,通常只限于境内。

故港、澳、台申请人不能自己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寄交专利申请或相关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直接向港、澳、台地区发送相关通知。

为了解决各国专利局与外国申请人之间信件的收、寄问题,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各缔约国可以自行规定“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程序。

港、澳、台与大陆不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但仍然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

为解决该问题,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港、澳、台申请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必须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能委托其他代理人。

但有的国家对境外申请人的规定与我国并不一样,如日本专利法第8条规定境外申请人(包括外国人和在境外的日本人)可以委托境内“专利管理人”来接收和发送信件,而专利管理人可以不是专利代理人,但必须在日本有“住所或寄居地”,但不得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注3)。

我国不允许境外申请人、包括港、澳、台申请人委托非专利代理机构和非专利代理人。

主要是考虑到通常情况下境外申请人不熟悉专利申请制度,通常需要委托专职的代理人,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

为了保证境外申请人专利代理的质量,我国没有开放其他在大陆有住所的人作为接收信件的代理人的制度。

台湾专利法施行细则(2013-1-1施行)

台湾专利法施行细则(2013-1-1施行)

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細則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有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以書面提出者,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其格式及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第三條技術用語之譯名經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院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第四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

原本或正本,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

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第五條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以書面提出者,應以書件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第六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指定之期間,申請人得於指定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展。

第七條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

第八條因繼受專利申請權申請變更名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因受讓而變更名義者,其受讓專利申請權之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但公司因併購而承受者,為併購之證明文件。

二、因繼承而變更名義者,其死亡及繼承證明文件。

第九條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其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台湾专利申请细节

台湾专利申请细节

台湾专利申请细节:(1)申请台湾专利的说明书及申请文件均需以繁体字撰写;(2)申请时,必需提交的文件是请求书、说明书、图式、宣誓书等,委托书及国藉证明(法人证明)可在申请日之后60天内补交;(3)在申请递交之后,对说明书或图式进行补正,可以被允许,但需增加补正费;(4)如有延期动作,需增加延期费;(5)应注意最好在公开之前在台湾提出申请,否则有被撤销之虑。

(6)台湾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新台币,现阶段费用)申请费(每件):发明11500元(实审费说明书50页内、权利要求10项以内:7,000;权利要求10项以上:超出部分每项800),新型3000元,新式样3000元。

商标专利合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商标专利合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商标专利合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1. 引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是为了促进两岸专利合作和保护台胞的知识产权而制定的规定。

本文档旨在对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并为商标专利合同提供必要的法律背景和依据。

2. 受理范围根据《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台胞发明专利申请•台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台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3. 申请材料台胞申请专利所需的材料与普通申请人相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图纸或照片•摘要•权益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台湾地区居民身份)4. 申请流程4.1 申请人资格确认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台胞专利申请:•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按照规定完成申请材料准备4.2 申请递交申请人将准备完备的申请材料递交至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缴纳必要的申请费用,并获得收据。

4.3 受理与初审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受理与初审。

初审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和对专利可行性的初步审查。

4.4 发布与公示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可以选择公布专利申请。

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可以有异议申请。

4.5 实质审查公示期结束后,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并对申请进行审查报告,包括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4.6 批准与登记如果申请审查通过,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专利证书,并在专利公告中加以登记。

5. 保护期限与权益台胞专利的保护期限与普通专利相同,根据专利类型不同分为以下几类:•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为15年专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独占权:申请人对专利享有独占权,可以防止他人在专利保护期内未经授权使用、制造、销售专利所涉及的产品或方法。

•授权许可:申请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该专利并获得许可费。

•侵权追究:申请人享有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和维权的权利。

6. 商标专利合同商标专利合同是指申请人与知识产权局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约定专利权力的归属、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专利局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国专发审字[1993]第69号

中国专利局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国专发审字[1993]第69号

中国专利局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正文:---------------------------------------------------------------------------------------------------------------------------------------------------- 中国专利局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93年4月23日国专发审字[1993]第69号)根据我局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出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文),对台胞向我局申请专利手续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办法:一、我国台湾法人或者个人向我局申请专利时,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是通过大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申请手续的,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也可受理;但申请人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在接到我局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期满未办理的或委托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受理的决定。

我国台湾法人或者个人从大陆以外直接向我局邮寄申请文件的,或者帮助其办理申请手续的大陆单位或个人无确切通讯地址的,不予受理。

二、在上条第一款情况下,我局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由帮助申请人办理手续的原个人或单位转送;在上条第二款情况下,不予受理的申请由我局委托有关机构退还申请人。

三、我国台湾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可以由本人直接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委托其在大陆的亲友代为办理委托手续。

由亲友代为办理委托手续的,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全权委托书,在其中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亲友代为签章。

四、我国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时,应当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代理部、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柳沈知识产权公司办理。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3.03.29•【文号】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3月29日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发法字[1987]第215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1989]第98号)。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手续,对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

港澳台及外国人申请中国专利.doc

港澳台及外国人申请中国专利.doc

港澳台及外国人申请中国专利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法人和居民不能直接通过邮寄等形式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否则中国专利局不予受理。

一、港澳地区的法人申请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应以外币支付。

二、港澳地区的居民申请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申请专利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一)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埋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签署全权委托书。

全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其亲友代为签章。

未提交全权委托书或者全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将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该申请;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专利申请。

(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将其亲友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填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并与全权委托书中相应内容严格一致。

对已在全权委托书内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而未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填写其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该申请;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专利申请。

(三)如果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是直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应以外币支付;如果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则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必须由内地的邮局或银行汇出;或是面交中国专利局收费处,并以人民币支付,从港澳地区直接邮寄或汇交中国专利局的,或以外币支付的,中国专利局一律拒收,并按未缴费处理。

专利局公告(第51号)--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专利局公告[第51号]

专利局公告(第51号)--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专利局公告[第51号]

专利局公告(第51号)--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专利局公告(第51号)现将《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如下,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1995年8月21日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为正确处理和规范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特制定本规定。

二、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未按本规定办理,直接从港澳地区向中国专利局邮寄的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不予受理。

四、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签署全权委托书。

全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其亲友代为签章。

未提交全权委托书或者全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五、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将其亲友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填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并与全权委托书中相应内容严格一致。

对已在全权委托书内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而未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填写其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2023年知识产权法全部司考真题

2023年知识产权法全部司考真题

知识产权法一、概论1.某杂志社旳期刊名称设计新奇,具有独特旳含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良好旳社会声誉,特性询某律师其名称可以获得哪些法律保护。

就该问题,该律师旳下列哪种回答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旳利益?(卷三15题,单项选择)A.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合法竞争法B.著作权法、商标法C.著作权法、反不合法竞争法D.商标法、反不合法竞争法[答案] A解析:期刊名称设计新奇可以受到著作权法旳保护;期刊名称使用在期刊上,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期刊名称作为著名商品旳名称,可以受到反不合法竞争法旳保护。

1.某外商向律师征询:“在中国已经参与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哪项国际公约旳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该律师旳下列回答哪一种是对旳旳?(卷三22题,单项选择)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与贸易有关旳知识产权协定D.伯尔尼公约[答案] C解析:与贸易有关旳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演出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及《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旳实体性规定所有纳入,因此属于国际公约中保护范围最广、保扩水平最高旳公约。

此外,TRIPS规定组员采用更为严格旳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并将组员之间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处理机制,加强了协议旳约束力,因此其是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3.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旳规定,下列哪一标志可以在组员国之间获得优先权保护?(卷三36题,单项选择)A.商品商标B.服务标识C.厂商名称D.产地标识[答案] A解析: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只有商品商标才可在组员国之间获得优先权保护,其他三项内容并不包括在内。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旳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旳对象是什么?(1998年卷三14题,单项选择)A.保护注册商标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C.保护录音制品D.保护演出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答案] 日解析:《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1条规定:“合用本公约旳国家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结成一种同盟。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11.15•【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八号)《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湾地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

第三条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该申请的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条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由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在请求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

第五条申请人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而在请求书的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某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地区优先权。

台湾专利申请程序是怎么样的-

台湾专利申请程序是怎么样的-

No one lives easier than anyone els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台湾专利申请程序是怎么样的?在台湾地区申请专利的程序与大陆地区基本相同,欲申请专利权的,由专利申请权人备齐申请书、说明书及必要图式等,向智慧财产局申请即可。

应当注意,如果在台湾地区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话,申请专利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台湾地区,专利主要分为三类:发明、新型与新式样。

台湾专利申请程序是怎么样的?在台湾地区申请专利的程序与大陆地区基本相同,欲申请专利权的,由专利申请权人备齐申请书、说明书及必要图式等,向智慧财产局申请即可。

应当注意,如果在台湾地区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话,申请专利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与大陆地区不同的是:(一)申请人在专利权授予之前可以改请申请案,即可以将申请发明或新式样专利改为申请新型专利,也可以将申请新型专利改为申请新式样专利等;(二)可以申请联合新式样,即同一申请人以与原新式样相近似的新式样申请专利时,应当申请为联合新式样,这样旨在确认与原新式样近似的范围。

联合新式样是从属于原新式样专利权的。

专利种类及保护期限在台湾地区,专利主要分为三类:发明、新型与新式样。

其中,发明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算20年,新型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10年,而新式样专利权则从申请日起算起12年。

什么是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

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

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

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比较一致,但也存在许多差异。

专利申请是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有申请权的主体向专利局提出就某一发明或设计取得专利权的请求。

依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应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优先权请求。

其中附图、优先权请求这两个文件就每个申请而言,并非均必不可少,但这有利于专利申请。

平和专利注册条件

平和专利注册条件

平和专利注册条件1. 引言专利是指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技术成果的保护。

平和专利注册条件即指在平和地区进行专利注册所需满足的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平和专利注册的条件,并对每个条件进行全面分析与解释。

2. 专利法规平和地区的专利注册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中国,专利注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以下是平和专利注册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2.1 可保护性•发明必须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发明必须属于技术领域;•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

2.2 新颖性•发明在申请日前不得被公开;•发明不得与他人已经申请或者公开的技术相同或者相似。

2.3 局部性•发明必须属于局部技术方案,而非整体方案。

2.4 揭示性•发明必须能够清晰、完整地揭示技术方案。

3. 平和特殊要求除了基本的专利注册条件外,平和地区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以下是平和专利注册所需满足的特殊要求:3.1 技术可行性•发明必须具备技术实施的可行性;•发明必须能够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实现。

3.2 创新性•发明必须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发明在技术上应具备一定程度的突破。

3.3 经济效益•发明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发明在市场上应具备一定的竞争力。

3.4 法律合规性•发明必须符合平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明不得侵犯他人已有专利权。

4. 申请流程为了进行平和专利注册,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2.缴纳申请费用:根据平和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3.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到平和地区专利局。

4.审查与审理:平和地区专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审理,包括对新颖性、可保护性等条件的审核。

5.公示与异议:平和地区专利局公示申请内容,并接受相关人员的异议。

6.授权与登记:经过审查合格后,平和地区专利局授权并登记该专利。

5. 保护期限平和地区专利注册成功后,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5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63号――关于规范台湾居民参加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63号――关于规范台湾居民参加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63号――关于规范台湾居民参加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6.21•【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63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63号)关于规范台湾居民参加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规范台湾居民参加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湾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1. 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是指具有大陆高等院校理工科学历,或者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理工科学历。

(二)报名查验时间、方式和考点1.报名查验时间:2011年7月18日至8月5日。

2.报名查验方式:报名人员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在报名期间内前往福州考点进行现场报名和查验。

3.考点:福建省福州考点。

(三)报名查验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向福州考点提交下列材料:1.《台湾居民参加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下载网址:http://);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3.理工科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应当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理工科学历认证证明及其复印件;4.工作证明原件一份;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台湾专利法

台湾专利法

【中文标题】台湾专利法【英文标题】【发文文号】【颁布日期】1986-12-24【实施日期】1949-01-01【有效性】有效【失效日期】【颁布部门】台湾地区【全文】台湾专利法1986年12月24日民国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三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四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六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总统令修正公布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四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二~十四、四二、五六、五九~六一、六五、六七、六九、七五、七六、八二、八八~九二、一OO、一O四~一O八、十一O、十十二、十一五、十一六、十二二、十二四~十二七、十二九条条文;并增订第四三之一、八五之一、八八之一、八八之二条条文第一章发明第一节通则第一条(申请专利之要件)凡新发明具有产业上利用价值者,得依本法申请专利。

第二条(新发明)本法所称新发明,谓无下列情事之一者:一申请前已见于刊物或已公开使用,他人可能仿效者。

但因研究、实验而发表或使用,于发表或使用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者,不在此限。

二有相同之发明核准专利者,不在此限。

三经陈列于政府主办或政府认可之展览会,于开会之日起,逾六个月尚未申请专利者。

四申请专利前,大量制造,而非从事实验者。

五运用申请前之习用技术、知识显而易知未能增进功效者。

第三条(产业上利用价值)本法所称具有产业上利用价值,谓无下列情事之一者:一不合实用者。

二尚未达到产业上实施之阶段者。

第四条(不予发明专利之情形)下列各款不予发明专利:一饮食品及嗜好品。

但其制造方法不在此限。

二动、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

但植物新品种及微生物新菌种育成方法不在此限。

三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手术方法。

四科学原理或数学方法。

五游戏及运动之规则或方法。

六其他必须藉助于人类推理力、记忆力始能实施之方法或计划。

七物品新用途之发现。

但化学品及医药品不在此限。

发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卫生者,或发明品之使用违反法律者,不予专利。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1.26•【文号】•【施行日期】1990.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1990年1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随着海峡两岸民间交往的迅速发展,涉及两岸间的法律事务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律师、公证人员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近几年来,大陆的律师和公证人员已经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如:律师为台胞解答法律询问,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遗产继承、婚姻、财产、房屋以及经济贸易、投资、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公证人员也办理了大量的涉台公证文书。

通过这些活动,不仅取得了一定的办理涉台法律事务的经验,同时也与台湾律师和法律界人士建立了一定的联系,开辟了办理两岸法律事务的渠道。

这些都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开展涉台法律工作打下了基础,有利于进一步宣传我们的对台方针政策,促进和平统一大业早日实现。

为了使涉台法律事务工作更好地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

各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积极认真地开展这项工作。

司法厅(局)要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有关对台的方针政策,提高对开展涉台法律事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涉台法律服务工作做好。

二、办理涉台法律事务,需要在台湾办理的,目前一般可以委托台湾的律师办理。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委托代理:1.委托与台湾律师有联系的大陆律师事务所(名单另行通知),再转委托台湾的律师代理;2.委托司法部和贸促会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代理,再由该公司转委托台湾的律师代理;3.福建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律师合办的“蔚理律师事务所”,各自办理涉及大陆和台湾的法律事务,当事人可以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4.司法部在北京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去年8月已经与台湾、香港的律师在香港设立的“海峡两岸法律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开始建立合作关系,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再转委托台湾的律师办理。

2025年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规定合同

2025年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规定合同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规定合同背景随着两岸交流不断加强和两岸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台胞涌入到大陆创业和就业。

这些台胞在技术和人才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所以他们申请专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根据数据统计,2019年全年大陆受理台胞专利申请近14000件,同比增长13.8%,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更是高达30%以上。

随着两岸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为了更好地保护台胞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大陆制定了《台胞及其家属在大陆申请专利规定》。

受理申请的规定台胞及其家属享受同等待遇根据《台胞及其家属在大陆申请专利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专利,应当按照与大陆居民相同的方式递交申请,享受与大陆居民相同的条件和待遇。

这也为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

台胞专利可以在台湾境内转移与大陆居民申请专利同样,台湾居民在大陆获得的专利权也可以在台湾地区转移。

因此,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专利后,可以在台湾地区进行市场开发、销售等商业活动。

这为台湾居民创新成果的变现提供了一定保障,为两岸科技交流的深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台湾居民申请专利的须知根据《台胞及其家属在大陆申请专利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专利应注意以下几点:1.提交资料应按照大陆相关规定提交完整、准确、真实的材料。

2.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应核实专利权的归属情况,确保自己的申请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3.在申请专利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伦理道德标准要求,不做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关于专利申请规定合同申请专利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流程比较复杂,涉及到众多法律、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为了为台湾居民更好地提供服务,大陆有关部门制定了专利申请规定合同。

专利申请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申请专利的协议。

其中,申请人为台湾居民,而另一方为在大陆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将为台湾居民提供专利申请流程咨询、申请检查和维护等相关事项的服务。

专利申请规定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范围;3.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流程中应遵守的规定;4.专利代理机构为遵守专业规范和伦理标准所应承担的责任;5.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除协议的情形。

台商如何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

台商如何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

使 用 过 或 者 以其 他 方 式 为 公 众 所 知 , 没 有 同样 的发 也
明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由 他 人 向 中 国专 利 局提 出 过 申请 并 且
记 载 在 申请 日以 后 公 布 的 专 利 申请 文 件 中。台 商 可 以
事 先到 中国 专 利 局 的 网站 查 询 是 否 有 人 事 先 对 自 己相 同的技 术 进 行 过 申请 。
此 申请 人 一 定 要 及 时 去 办 理 登 记 , 则 前 功 尽 弃 。 否 五 、申 请 所 需 时 间 :
( ) 利 要 求 书 :应 当 以 说 明 书 为 依 据 , 明要 4 权 说 求 专 利保 护 的范 围 。 2 、申请 外 观 设 计 专利 的 , 当提 交 : 应 ( )请 求 书 :应 当 写 明 外 观 设 计 的 名 称 ,设 计 人 1 的姓 名 ,申请 人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以及 其 他 事 项 ; ( 该 外 观设 计 的 图片 或 照 片 : 2) ( 使 用 该 外 观 设 计 的 产 品及 其 所 属 的 类 别 的 说 3)
完 整 的 说 明 ,以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的 技 申请 经 实 质 审 查 没 有 发现 驳 五 通 回理 由 的 , 中 国 专 利局 作 出授 予 发 明专 利 权 的 决 定 , 由
并通 知 专 利 申请 人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请 经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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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 规
台商如何
申请 专 利


法律 依 据
( )创 造 性 是 指 同 申 请 日以 前 已 有 的 技 术 2 该 发 明有 突 出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显 著 的 进 步 , ; 该 型 有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进 步 。可 见 对 申 请 发 明专 利 并 新 型 专 利 所要 求 的条 件 是 不 同 的 。 ( )实 用 性 是 指 该 发 明或 者 实 用 新 型 能够 3 者 使 用 , 且 能 够 产 生积 极 效 果 。 并 ( )申 请专 利 的外 观 设 计 , 当具 备 以 下 存 二 应 同 申请 日以前 在 国 内 外 出版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内 公 开 使 用 过 的 外 观 设 计 不 相 同和 不相 近 似 , 与 他 人在 先取 得 的 合 法 权 利相 冲 突 。 三 、对 台商 的 特 殊 要 求 1 、台 湾 自然 人 申请 专利 均 应 通 过 在 中 国专 ; 记 公 告 的 国 内专 利代 理 机 构 办 理 。 2 、台湾 法 人 作 为 申请 人 向 中 国 专 利 局提 出一 请 的 ,应 委 托 国务 院 以 及 国务 院 授 权 中 国 专 利 J 的 专 利代 理 机 构 办 理 。 台 商 可 以 到 中 国专 利 局 网站 查 询 专 利代 理

台湾同胞来大陆申请专利有何规定

台湾同胞来大陆申请专利有何规定

作者: 马连元
作者机构: 中国专利局法律事务部 部长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45-45页
主题词: 申请专利;大陆;台湾同胞;台胞;振兴中华;发明创造;中国专利局;三通;专利申请人;炎黄子孙
摘要: <正> 问:台湾同胞可否就其发明创造来大陆申请专利,如可以,怎样办理?答:在我“三通”政策感召下,台胞来大陆探亲人员日益增多。

有些台胞利用探亲之便向有关方面探询来大陆申请专利的可能与途径。

为了方便台胞来大陆申请专利,使海峡彼岸的炎黄子孙共同为振兴中华出力,促使“三通”早日实现,中国专利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台胞来大陆申请专利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随着两岸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台湾居民涌向大陆发展。

其中,一些台湾居民在大陆寻求创新和创业的机会,需要在大陆申请专利,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为了促进两岸经贸合作,中国政府与台湾地区政府经过多次协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一、台湾居民可以在大陆申请专利台湾居民可以在大陆依法申请专利,并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这是“法定原则”,也是两岸同胞共同的福祉。

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台湾居民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

代理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具有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

二、取得专利后,在正常期限内交纳年费申请人获得专利权之后,需要在正常期限内使用专利,并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按时交纳年费是维护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如果未能按时交纳年费,专利权将会被终止。

三、同一发明只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权同一发明只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权。

因此,在台湾和大陆均申请同一项专利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如果台湾居民在台湾和大陆均申请同一项专利,将会导致其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四、台湾居民在大陆侵犯专利权的处理如果台湾居民在大陆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受侵权人可以向大陆法院提出诉讼。

台湾居民在大陆的行为应当受到大陆的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

如果侵权行为给侵权人造成了侵权损失,受到了惩罚性赔偿,那么如何认定损失赔偿问题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以上是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总之,两岸同胞应该抓住交流和合作的机遇,共同促进两岸经济的繁荣。

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确保所有受侵权人获得公正的法律维护,也是两岸共同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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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台胞专利申请规定》
Regulations on accepting patent applications from Taiwan com patriots
《受理台胞专利申请规定》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分类号】 401XXXX9303【标题】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专利局【颁布日期】 199XXXX0329【实施日期】199XXXX05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名称】中国专利局
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前言各省、自治区、____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
放____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
各专利代理机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
于________年和________
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
发法字〔1987〕第215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1989〕第98号)。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
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执行。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章名】附件: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
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
“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
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
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
的优先权手续,对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

六、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费用用外汇人民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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