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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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则”船员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评估题卡 高级消防

“11规则”船员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评估题卡 高级消防

“11规则”船员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评估题卡项目:高级消防题卡编号:1消防人员佩戴自给式呼吸器在有烟气的场所中,转运受伤人员的方法有哪几种?并加以解释动作或演示?答:方法有三种:船用担架;两人抱法;两人抬法1.使用船用担架:救助人员在受伤人员在左侧或右侧将担架展开并摆放平稳,两人同时位于受伤人员的另一侧。

两人分别用手臂托起受伤人员身体的肩部、背部、腰部和双腿。

同时用力托起伤员的身体,平移到担架上,平放在担架上面,抬起担架,转移伤员2.两人抱法:两人分别位于受伤人员的左右两侧,各拉住受伤人员的一只手臂,使其上身慢慢拉起并形成坐姿。

然后蹲下并单膝跪地,分别用一只手从受伤人员的腋下抱起其上身,并在其胸前扣紧,用另一只手抱住受伤人员的一条腿。

两个准备好后,同时合力抱起受伤人员,并撤离至安全区域3.两人抬法:负责抬双腿的人员将受伤人员两腿分开并站在受伤人员的两腿中间,然后下蹲单膝跪地,双臂由外向内抱住其双腿;负责抬起上身的人员将受伤人员的上身抬起,然后下蹲双手从腋下通过并在其腋下相扣。

两人准备好后,同时用力抬起受伤人员,抬双腿的人在前,抬上身的人在后,撤至安全区域高级消防演习中,总指挥、现场指挥是谁?一般情况下,指挥中心在哪里?演习时,一般分成几个队,每个队的职责是什么?答:高级消防演习中,总指挥是船长,现场指挥是大副,机舱发生火灾现场指挥是轮机长。

指挥中心在驾驶台分成三队:消防队、隔离队、救护队消防队:由三副和水手长担任队长,直接担负现场探火和灭火。

可分成若干小组:水龙带组、固定灭火组、手提灭火组、消防泵组隔离队:木匠和轮助担任队长,任务:关闭门窗和通风,切断电、气、油、隔离危险物品,进行外围冷却救护队:由医生、管事、大厨担任队长,任务:维持现场秩序,救护伤员,管理急救药箱题卡编号:3机舱发生火灾的警铃信号是什么?机舱发生大火,需要释放大型CO2,其释放程序是什么?答:机舱火警信号:船钟和汽笛一阵乱钟后,敲四响、(其他知识:“一首、二中、三尾、四机舱、五上甲板或生活区”;解除警报:一长声6s)释放大型CO2其释放程序:示警,撤离人员,清点人数,封舱,一次性释放(2min,大于85%;至少10%排放到底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基本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三)一个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船员培训适任考试船上见习证书船员培训1.岗位适任培训:(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

《11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

《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在船长和驾驶员适任标准中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要求,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标准中增加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最新11规则解读汇总

最新11规则解读汇总

11规则解读1、救生艇标记:⑴救生艇上应以经久的明显字迹标明所批准的救生艇的乘员定额。

⑵应以印刷体罗马字母将救生艇所从属的船舶名称及船籍港标明于艇首两侧。

⑶识别救生艇所从属船舶和救生艇号码的标志,应能从空中看清。

2、救生艇属具主要有:⑴救生手册1本⑵具有发光剂或适当照明装置的操舵罗经1只⑶有效的首缆2根,其长度不小于从救生艇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距离2倍或15米,取其长者。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2根首缆应设置在救生艇的前端附近备用。

其他救生艇上的一根缆绳应与脱开装置相连并设在救生艇的前端,另一根应牢牢地系固在或靠近救生艇的前端备用。

⑷太平斧2把,救生艇每端各一把。

⑸救生信号:火箭降落伞信号4支,手持火焰信号6支,漂浮烟雾信号2支。

⑹救生艇额定乘员每个人不少于10000KJ的口粮。

⑺以短绳系于艇上的水手刀1把,开罐头刀3把。

⑻探照灯1具,具有垂直和水平扇面至少为6度,所测的光强为2500cd,能连续工作不少于3小时。

⑼足供不少于救生艇额定乘员10%用的保温用具或2件,取其大者。

(10)急救药包一套。

(共31项)3、消防、救生演习时间间隔及要求: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应变情况进行。

每个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和一次消防演习。

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该船前一个月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这两项演习。

4、救生圈的配备;船长100米以下 /8只船长100米至150以下 /10只船长150米至200米以下 /12只船长200米及以上 /14只(船舶救生圈中有一半应配备自亮灯浮)5、货船至少应为其每艘救生艇配备3套浸水服,或者,如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而且可行,为船上每个人配备1套浸水服。

6、驾驶台上应配备多少支救生信号?(12支火箭降落伞信号)7、救生艇吊艇索的保养更换有何要求?5年换新/30个月掉头;如不可掉头吊艇索经船检部门的检查及认可,可以使用4年。

8、是否只要船长在驾驶台,就意味着由船长指挥驾驶?否,必须履行职责并对航行安全负全部责任,除非船长特别明确由其承担责任。

船舶保安意识与职责11规则培训考试指南

船舶保安意识与职责11规则培训考试指南

船舶保安意识与职责11规则培训考试指南主编:孙长飞王涛主审:阎羡功李学群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前言在国家海事局2011年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生效的背景下,本书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船舶保安意识与职责》等进行编写。

《船舶保安意识与职责11规则培训考试指南》的编写遵循对象的针对性,内容的基础性、课程的协调性以及表达的通俗性,同时本书紧扣考试大纲,具有准确、系统、实用等特点。

《船舶保安意识与职责11规则培训考试指南》由孙长飞老师和王涛老师担任主编(排名不分先后),张东方老师和惠节老师参与编写(排名不分先后),全书由阎羡功老师和江苏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李学群轮机长担任主审(排名不分先后)。

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得到了江苏海事局、江苏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江苏海院教务处、航海系、轮机系等相关单位的关心与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编者学识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当之处,恳请专家和学员批评指正。

编者2013年4月船舶保安意识与职责11规则培训考试指南理论知识理论知识——————判断题部分判断题部分1、一艘从事国际航行的大型集装箱货船,与另一艘仅从事国内运输的内河驳船在港内惊醒集装箱过驳作业,船舶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并签署保安声明。

2、没有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在其职业生涯中应至少完成两次STCW 公约第A-Ⅵ/6节规定的保安意识培训或训练。

3、通常由船长负责监督指定船舶的SSP 实施和保持情况。

4、公司保安员应与船上人员以及相关PFSO 协调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中的保安事项。

5、偷渡人员藏匿于集装箱内偷渡是惯用的方法。

6、手提对讲机用做保安通信时,应注意信息的保密并设置保密频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六、名词解释
9.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
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10. 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 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 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11.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12.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和海员外派机构。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
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 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 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十二、适任证书的签发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 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 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 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培训、 资历等特殊要求。
十六 、特免证明
(一) 申请签发特免证明情形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 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 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 明的,应当符合条件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 特免证明。
六、名词解释
5.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 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 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6.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 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7.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 的海区;50 150 N70S70 8.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 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船员考试11规则驾驶专业考试大纲(全部科目整理)

船员考试11规则驾驶专业考试大纲(全部科目整理)

《船舶管理》9401: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9402: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9403: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9404: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940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9406: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9407: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9408:未满500总吨船舶大副9409:未满500总吨船舶二/三副期、延期、展期和宽限期;证书的终止有效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应急电源舱和破舱稳性控制配备等;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应急训练与演习备;雷达应答器;应急部署表与应急须知记录仪求的信息船装运谷物的要求故报告事故报告审核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监督和符合措施需掌握的知识理全配员标准预权知识簿运输法案》)用规定环境的污染损害治管理规定考试大纲 急行动 7.2.12 救助海上漂浮遇险人员行动 7.2.13 恶劣天气条件下释放救生艇行动 7.2.14 防海盗行动 7.3 保持救生、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 7.3.1 救生设备状态保持 7.3.2 消防设备状态保持 7.4 应急训练与演习 7.4.1 消防演习要求与组织 7.4.2 弃船演习要求与组织 7.4.3 应急舵演习要求与组织 7.4.4 油污应急演习要求与组织 7.4.5 人员落水与救助演习要求与组织 7.5 有关应急措施方面图书资料的使用 7.5.1 国际船舶医疗指南或等效国内出版物 使用简介 7.5.2 国际信号规则医疗部分使用简介 7.5.3 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指南使用简介 8.船舶资源管理 8.1 船舶资源管理 8.1.1“资源”的定义与内涵 8.1.2“管理”的定义、特点与内涵 8.1.3 船舶资源的构成、特点、分配与排序 8.1.4 资源管理作用与目的 8.2 疲劳与压力 8.3 决策 8.4 工作态度与领导力 8.5 人为失误与预防 8.5.1 人为失误 8.5.2 情景意识 8.6 通信与沟通 8.7 团队管理940194029403适用对象 9404 9405 940694079408940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考试大纲 9.远洋运输相关知识 9.1 国际贸易术语 9.1.1 国际贸易术语 FAS、FOB、CIF、C&F 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 基本义务;FOB、CIF 术语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 装卸费用条款的衔接 9.2 远洋货运单证 9.2.1 装船单证 9.2.1.1 托运单、装货单、载货清单、载货 运费清单、提单 9.2.1.2 收货单、 装货清单、 危险货物清单、 货物配积载图 9.2.1.3 大副批注 9.2.2 卸船单证 9.2.2.1 过驳清单、 卸货报告、 货物溢短单、 货物残损单、提货单 9.2.2.2 提货单的签发 9.3 港口使费的构成 港口使费的构成及港口使费征收的主要依 据 9.4 船舶代理与船舶进出港口手续 9.4.1 船舶代理 船舶代理的概念;船舶代理权;船舶代理的 种类;船舶代理服务范围;船舶代理的使用 9.4.2 船舶进出港手续 船舶进港手续;船舶出港手续 10.班轮运输、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 10.1 班轮运输 10.1.1 班轮运输基本概念 10.1.2 提单定义、作用与分类;预借与倒签 提单 10.1.3 提单签发与转让;凭保函签发提单、 无单放货等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处置注 意事项940194029403适用对象 9404 9405 9406940794089409○◎◎◎ ●◎ ◎◎○○◎◎ ◎ ○◎12考试大纲 10.1.4 提单正面记载事项及其法律意义 10.1.5 提单背面条款 10.1.5.1 法律选择条款、 管辖权条款、 运 费和其它费用条款 10.1.5.2 危险货物条款、 舱面货条款、 冷 藏货物、选港货物条款、装卸和交货条款 10.1.6 约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国际公 约与国内法规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主要内 容(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义务、承运人免责、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时效等) ;我国《海商法》 中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 1~6 节的主要 内容 10.2 集装箱运输 10.2.1 集装箱货物的装箱与交接方式 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方式;集装箱货物交接方 式 10.2.2 集装箱运输主要货运单证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集装箱装箱单、场站收 据、特殊货物清单 10.2.3 集装箱提单 集装箱提单应记载事项; 集装箱背面条款 (承 运人、承运人责任期间、舱面货选取择、赔偿责 任限制条款、时效条款、铅封条款、检查条款) 10.3 多式联运基本概念 多式联运的概念;多式联运成立的基本条件; 11.不定期船运输 11.1 不定期船运输概述 不定期船运输的特点;不定期船运输的种类; 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包运租船的特 点 11.2 航次租船 11.2.1 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 11.2.2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条款的解释及其9401 ◎94029403适用对象 9404 9405 9406940794089409◎◎○◎○○○○○○◎○◎○13考试大纲 法律上的意义 11.2.2.1 船舶说明条款;预备航次条款;装 卸费用条款;租船合同下的提单条款;罢工、战 争、冰冻条款等 11.2.2.2 受载期与解约日条款;货物条款; 装卸港口条款(包括安全港口的概念) ;装卸时间 条款(包括装卸时间的规定、装卸准备就绪通知 书、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装卸时间的起算与止算 等) ;延滞、速遣条款 11.3 定期租船 11.3.1 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11.3.2 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条款的解释及其法 律上的意义 11.3.2.1 船舶说明条款;船速与燃油消耗 条款;航行区域条款;租金支付及撤船条款;出 租人责任与免责条款等 11.3.2.2 交、还船条款;租期条款;货物 条款;安全港口条款;停租条款;承租人指示条 款 12.海上旅客运输与海上拖航 12.1 海上旅客运输 12.1.1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承 运人和旅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2.1.2 雅典公约的主要内容 (包括 1976 年议 定书与 2002 年修正案) 适用范围;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责任限制;行李灭失或损坏通知;诉讼时 效 12.2 海上拖航 12.2.1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12.2.2 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与被拖方的权 利和义务 适航与适拖;内部责任划分;对外责任;拖 航与救助940194029403适用对象 9404 9405 9406940794089409◎◎○○○◎◎○○○○○○○14考试大纲 13.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法律与实务 13.1 船舶碰撞 13.1.1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 13.1.2 船舶碰撞责任基础及碰撞责任划分 船舶碰撞责任基础及判断标准;船舶碰撞责 任的划分 13.1.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船舶碰撞损 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确定 13.1.4 船舶碰撞管辖及法律适用 有关船舶碰撞案件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规定 13.1.5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后船长应采取的措施以及 注意事项 13.2 海难救助 13.2.1 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成立的条件;海 难救助的形式 13.2.2 海难救助行为与救助报酬 海难救助行为;海难救助报酬(当事人、确 定救助报酬应遵循的原则、确定救助报酬时应考 虑的因素) 13.2.3 海难救助国际公约 1910 年救助公约中的主要规定;1989 年国际 救助公约中的主要规定;两个公约的不同之处; “特别补偿条款”的实质与意义 13.2.4 海难救助合同 海难救助合同的种类;劳氏救助合同(LOF 1980、LOF 1990、LOF 2000)的主要内容;不同 版本的劳氏救助合同的主要区别 13.2.5 海难救助的实施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义务;救助船船长与被 救助船船长应注意的事项940194029403适用对象 9404 9405 9406940794089409○○○○○○○◎○○○○○○○◎○15考试大纲 13.3 共同海损 13.3.1 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13.3.2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项目;共同海损的费用项目 13.3.4 共同海损事故处理 发生共同海损后船长应采取的行动和注意事 项 1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油污损害赔偿 1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4.1.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14.1.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14.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14.2.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概念 14.2.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点 15.海上保险、保赔与海事争议 15.1 海上船舶保险 15.1.1 海上保险的概念 海上保险的意义、种类及内容 15.1.2 海上船舶保险被保险人的义务 15.1.3 船舶保险条款 (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船舶保险条 款”为例)险别(全损险、一切险)与承保范围;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免赔额 15.2 船东互助保险 15.2.1 世界主要船东互保协会的介绍 15.2.2 船东互保协会的性质与功能 15.2.3 船东互保的承保范围与除外责任 15.2.4 船东互保协会可给予的技术支持 15.2.5 船东互保协会的使用 15.3 海事争议处理 15.3.1 调解 概念;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940194029403适用对象 9404 9405 9406940794089409○○◎○ ○○ ○○ ○○ ○○○◎ ◎ ◎ ◎ ◎○ ○ ○ ○ ○○○16考试大纲 15.3.2 海事仲裁 概念;特点;仲裁协议的内容与效力 15.3.3 海事诉讼 概念;诉讼管辖的概念;海事保全的概念与 申请执行;海事诉讼时效的概念;我国海商法关 于海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16.沿海运输有关法规、规范与实务 16.1 我国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2000 年) 》 中的有关规定 16.1.1 适用、定义 16.1.2 运输合同的订立 16.1.3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6.1.4 运输单证 16.1.5 货物的接收与交付 16.1.6 航次租船运输的特别规定 16.1.7 集装箱运输的特别规定 16.1.8 单元滚装船运输的特别规定 16.2 我国 《海船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沿 海船部分)中的部分规定 16.2.1 关于救生设备的基本配备要求 16.2.2 沿海运输客、 货船应随船携带的证书、 文件 16.3 国内油污责任与损害赔偿相关规定 16.4 国内港口使费与船舶代理 16.4.1 国内港口使费 16.4.2 国内船舶代理 16.5 交通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公布的适用 于沿海运输船舶的最新法规与规范中的重要内容 17.船舶修理 17.1 船舶修理的概念与种类 17.2 修船的要求与原则 17.3 修船的组织和准备 17.4 修船工程的验收9401 ○9402 ○9403适用对象 9404 9405 940694079408940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航海英语9001:无限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 9002:无限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 9003:无限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 考试大纲 9001 1 航海图书资料 1.1 航路指南, 1.1.1 国家与港口 1.1.2 自然状况 1.1.3 航行与规则 1.1.4 航路 1.2 进港指南 1.2.1 锚地 1.2.2 港区 1.2.3 进出港手续 1.3 其他航海出版物(灯标表、无线电信号表、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适用对象 9002 9003汐表、世界大洋航路、海员手册等) 1.4 海图及海图作业 1.5 航海通告与航行警告 2 航海仪器 2.1 雷达及 ARPA 操作 2.2 磁罗经与陀螺罗经操作 2.3 ECDIS 操作 2.4 测深仪、计程仪和航向记录仪器的操作 2.5 GNSS、VDR、AIS、SSAS、LRIT 的操作 2.6 IBS 简介 3 航海气象 3.1 航海气象要素与常用术语 3.2 海上气象报告 3.3 气象导航 4 船舶操纵 4.1 船舶操纵性能 4.2 锚泊与靠离泊作业 5 船舶避碰 5.1 总则 5.2 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5.3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5.4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86 船舶结构与设备 6.1 船舶各部位名称 6.2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 6.3 甲板设备 6.4 船体结构 7 船舶货运技术 7.1 船舶货运基础知识 7.1.1 重量和容积性能 7.1.2 船舶强度 7.1.3 船舶稳性 7.2 杂货与货物系固规则 7.2.1 杂货的有关术语 7.2.2 估计货物移动风险的标准 7.2.3 货物移动时采取的行动 7.3 固体散货与 IMSBC 规则 7.3.1 固体散货的有关术语 7.3.2 散货积载和运输一般注意事项 7.4 液货与 IBC 规则 7.4.1 液货的基本术语 7.4.2 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位置 7.4.3 人员保护 7.5 集装箱与 IMDG 规则 7.5.1 集装箱的有关术语 7.5.2 危险货物的分类 7.5.3 危险货物的隔离方法 7.6 船舶适货检验报告 7.7 货物检验报告 8 国际海事公约 8.1 SOLAS 公约 8.1.1 总则 8.1.2 消防、救生有关内容 8.1.3 构造与货物装运有关内容 8.1.4 航行安全和安全管理有关内容 8.1.5 保安规则的有关内容 8.2 STCW 公约 8.2.1 值班的一般原则 8.2.2 海上值班 8.2.3 港内值班 8.2.4 毒品与饮酒控制 8.2.5 身体适任标准 8.3 MARPOL 公约 8.3.1 防止船舶油类污染 8.3.2 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3 防止船舶生活垃圾污染 8.4 2006 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8.4.1 休息与工作时间 8.4.2 居住条件 9 航运法规与业务 9.1 海牙规则,鹿特丹规则 9.1.1 海牙规则 9.1.2 鹿特丹规则 9.2 航运业务合同 9.2.1 提单 9.2.2 航次租船合同 9.2.3 期租合同 9.3 救助合同 9.4 船员劳务合同 9.5 各种业务信函 10 船舶安全管理 10.1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10.2 港口国检查文件(船舶证书和各种报表等) 10.3 港口国检查报告及缺陷修正报告 10.4 海事案例 11 航海英语写作 11.1 夜航命令、常规命令及其他书面命令 11.2 海上事故报告(碰撞、搁浅、火灾、溢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货损货差、失盗、人员偷渡及出走、人身伤亡) 11.3 海事索赔相关报告 11.4 海事声明与延伸海事声明 11.5 船舶实施 ISM 规则的相关报告 11.6 港口国检查相关报告 11.7 各种业务信函(申请、说明,海事、海关、 检疫与移民局等报表等) 11.8 船长交接报告 11.9 大副批注 11.10 船舶修理方面的有关内容 11.11 货物损坏及港口作业方面的有关内容 11.12 航海日志 11.13 演习记录 11.14 船舶日常保养 11.15 物料申请11.16 事故、损伤记录√ √ √√ √ √ √√20航海学、气象9201:无限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 9202:沿海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 9203:无限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 9204:沿海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 9205:无限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 9206:沿海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 9207:未满 500 总吨船舶船长 9208:未满 500 总吨船舶大副 9209:未满 500 总吨船舶二/三副考试大纲 适用对象9201 9202 9203 9204 9205 9206 9207 9208 92091 航海基础知识 1.1 地球形状、地理坐标与大地坐标系 1.1.1 平均海面、大地水准面及大地 ○ ○ ○球体;地球圆球体和地球椭圆体的概念 1.1.2 地理坐标的定义和度量方法; ○ ○ ○ ○ ○经差、纬差的定义、方向性及其计算 1.1.3 船位误差的修正 1.2 航向和方位 1.2.1 方向的确定与划分;航海上划 ○ ○ ○ ○ ○ 大地坐标系与坐标系误差的基 ● ● ○ ○本概念;卫星坐标系与海图坐标系不同而引起的分方向的三种方法及其换算 1.2.2 航向、方位和舷角的概念、度 ○ ○ ○ ○ ○量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1.2.3 向位的测定和换算 1.2.3.1 向位间的换算 1.2.3.2 磁差、自差和罗经差 ◎ ◎ ○ ○ ○ 陀罗向位的概念和 ○ ○度量;陀螺罗经差的概念和特点;陀罗向位和真的概念、成因、特点和确定方法;磁向位、罗向 位的概念、度量和特点;磁向位、罗向位和真向 位之间的换算 1.3 程 1.3.1 及应用场合 海里的定义和特点、标准海里 ◎ ◎ ○ ○ ○ 能见地平距离、物标能见距离和灯标射211.3.2测者能见地平距离、物标能见○○地平距离和物标地理能见距离的概念和计算 1.3.3 灯标射程 1.3.3.1 中灯标射程定义 1.3.3.2 中灯标射程定义 1.3.3.3 距离的判断 1.4 航速与航程 1.4.1 速的概念 1.4.2 对水航程(航速)、对地航程 ○ ○ ○ ○ ○ 对水航程(航速)、对地航程 ○ 英版灯标实际能见 ○ 中版航海图书资料 ○ ○ ○ ○ ○ 英版航海图书资料 ○(航速)、计程仪航程(航速)、船速和主机航(航速)和流程(流速)之间的关系 1.4.3 程的计算 2 海图 2.1 比例尺与投影变形 2.1.1 局部比例尺、普通比例尺(基 ● ● ○ ○ ○ ○ 计程仪种类、特点和计程仪航 ○ ○准比例尺)的概念和取值方法以及表示法 2.1.2 关系 2.2 恒向线与墨卡托投影海图 2.2.1 图应满足的条件 2.2.2 及图网的特点 2.3 的应用 2.4 大圆海图投影方法、图网特点和大圆海 ○ 高斯投影方法、图网特点及其在航海上 ○ ○ 纬度渐长率概念;墨卡托海图 ○ ○ 恒向线的定义和特点;航用海 ○ ○ 海图比例尺与海图极限精度的 ● ● ○ ○ ○ ○ ○ ○ ○图使用注意事项 2.5 海图基准面、海图标题栏和图廓注记 2.5.1 深度基准面概念 2.5.2 深度基准面概念 2.5.3 主要内容 2.5.4 主要内容 2.6 高程、水深和底质 2.6.1 英版海图高程概念、单位、海 ○ 中版海图标题栏与图廓注记的 ○ ○ ○ ○ ○ 英版海图标题栏与图廓注记的 ○ 中版航海资料中高程基准面与 ○ ○ ○ ○ ○ 英版航海资料中高程基准面与 ○图标注精度及几种常见的高程海图图式222.6.2中版海图高程概念、单位、海○○○○○图标注精度及几种常见的高程海图图式 2.6.3 英版海图水深概念、单位、海 ○ ○图标注精度及重要的水深海图图式 2.6.4 中版海图水深概念、单位、海 ○ ○ ○ ○ ○ ○ ○图标注精度及重要的水深海图图式 2.6.5 2.6.6 2.7 常见的英版底质图式及含义 常见的中版底质图式及含义 ○ ○ ○ ○ ○ ○ ○ ○ ○航行障碍物 2.7.1 英版礁石、沉船种类及重要的 ○ ○海图图式 2.7.2 海图图式 2.7.3 式 2.7.4 式 2.8 助航标志 2.8.1 含义 2.8.2 的海图图式 2.8.3 的海图图式 2.9 其它重要的海图图式 2.9.1 英版海图海上平台、推荐航路 ○ ○ 重要的中版灯标和无线电航标 ○ ○ ○ ○ ○ ○ ○ 重要的英版灯标和无线电航标 ○ ○ 基本灯质、常见灯质的图式和 ○ ○ ○ ○ ○ ○ ○ 其它重要的中版障碍物海图图 ○ ○ ○ ○ ○ ○ ○ 其它重要的英版障碍物海图图 ○ ○ 中版礁石、沉船种类及重要的 ○ ○ ○ ○ ○ ○ ○(航道)、深水航路、分隔带(线)、禁航区、 警戒区、无线电报告点、叠标、导标、灯船、大 型助航浮标和光弧灯标等海图图式 2.9.2 中版海图海上平台、推荐航路 ○ ○ ○ ○ ○ ○ ○(航道)、深水航路、分隔带(线)、禁航区、 警戒区、无线电报告点、叠标、导标、灯船、大 型助航浮标和光弧灯标等海图图式 2.10 海图分类和使用 2.10.1 海图按作用、比例尺和载体 ○ ○的分类方法;海图使用注意事项 3 船舶定位 3.1 海图作业的规定与要求 3.1.1 3.1.2 海图作业基本要求 确定推算船位和观测船位的时 ○ ◎ ○ ◎ ○ ○ ○ ○ ○ ○间间隔要求;应记入航海日志的重要数据 3.2 风流对船舶航迹的影响 3.2.1 3.2.2 风流压差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 连续定位法、叠标导航法、雷 ○ ○ ○ ○ ○ ○ ○ ○ ○ ○23达观测法测定风流压差 3.3 航迹计算 3.3.1 3.3.2 特点和适用范围 3.3.3 3.4 单航向航迹计算(平均纬度法) ○ 航迹计算法适用时机 平均纬度航法与墨卡托航法的 ○ ○陆标定位方法 3.4.1 3.4.2 3.4.3 陆标的识别方法 方位、距离的测定方法 两方位、三方位定位的特点、 ● ● ◎ ○ ◎ ◎ ○ ◎ ○ ○ ○ ○ ○ ○ ○ ○ ○定位方法及提高定位精度的方法 3.4.4 两距离、三距离定位的特点、 ● ● ◎ ◎ ○ ○ ○定位方法及提高定位精度的方法 3.4.5 定位方法 4 天球坐标系与时间系统 4.1 4.2 天球坐标系 时间系统 4.2.1 4.2.2 4.2.3 4.2.4 4.2.5 视时 平时 区时 世界时 时间系统的正确使用 4.2.5.1 日期调整与记录 4.2.5.2 法定时、标准时的概 ○ 拨钟、船过日界线的 ○ ○ ○ ○ ○ ○ ○ 单标方位、距离定位的特点和 ● ● ◎ ◎ ○ ○ ○念;世界各国或地区执行的法定时资料的查询 5 天文船位误差 5.1 5.2 5.3 6 天文船位线误差 两天体定位的船位误差 三天体定位的船位误差 ○ ○ ○罗经差 6.1 利用天体求罗经差 6.1.1 利用天体求罗经差的原理及注 ○ ○意事项 6.1.2 出没求罗经差 6.1.3 6.2 利用北极星方位求罗经差 ○ ○ ○ ○ ○ ○ 利用低高度太阳方位或太阳真 ○ ○利用陆标测定罗经差(包括使用 GPS 测定罗经差) 7 潮汐与潮流 7.1 潮汐 7.1.1 潮汐基本成因;潮汐周日不等、 24 ○ ○半月不等、视差不等的成因和现象 7.1.2 7.1.3 潮汐类型;潮汐术语 《潮汐表》与潮汐推算 7.1.3.1 潮汐推算方法 7.1.3.2 主、附港潮汐推算方法 7.1.3.3 任意时潮高和任意 ◎ ◎ ◎ ◎ 英版《潮汐表》出版 ◎ ○ 中版《潮汐表》出版 ◎ ◎ ○ ○ ○ ○ ○ ○方式、各卷主要内容和使用注意事项;主、附港方式、各卷主要内容和 《潮汐表》 改正资料来源;高潮时的计算方法;潮汐推算在航海上的应用7.2潮流 7.2.1 英版潮流海图图式;英版《潮 ◎ ○汐表》中潮流预报表内容和潮流推算方法 7.2.2 中版潮流海图图式;中版《潮 ◎ ◎ ○ ○ ○ ○汐表》中潮流预报表内容和潮流推算方法 7.2.3 往复流每日最大流速和半日潮 ◎ ◎ ○ ○ ○ ○海区每小时平均流速的确定方法;利用回转流表 或回转流海图图式预报潮流的方法 8 航标 8.1 8.2 航标的种类与作用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标志类 ○ ○ ○ ○ ○ ○ ○ ○ ○型、特征及作用;新危险物的概念及其标示特点 8.3 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区域划 ○ ○分、标志类型、特征及作用;新危险物的概念及 其标示特点 8.4 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适用范 ○ ○围、标志类型、各类标志特征及相应的航行方法 9 航线与航行方法 9.1 大洋航行 9.1.1 机 9.1.2 混合航线的方法 9.1.3 空白定位图的结构、特点、作 ◎ 利用大圆海图设计大圆航线和 ○ 大洋航线种类、特点和适用时 ● ◎用、适用时机及使用方法 9.1.4 事项 9.2 冰区航行:接近浮冰和冰山的预兆; ◎ ◎ ○ ○ ○ ○ 大洋航线设计原则与航行注意 ● ○冰区航线选择;冰情资料 9.3 沿岸航行 9.3.1 沿岸水域航线设计 259.3.1.1航线设计应考虑的◎◎○○因素;确定离岸距离应考虑的因素及一般原则 9.3.1.2 确定离危险物距离 ◎ ◎ ○ ○应考虑的因素及一般原则;转向点的确定 9.3.1.3 航线选择 9.3.2 沿岸航行特点和航行注意事 ◎ ◎ ○ ○ 船舶定线制区域的 ◎ ◎ ○ ○项;转向时机确定;观测船位可靠性判断 9.4 狭水道航行 9.4.1 9.4.2 过浅滩航行注意事项 ◎ ◎ ◎ ◎ ◎ ◎ ◎ ○ ○ ○浮标导航、叠标导航、导标方 ◎位导航、平行线导航方法 9.4.3 正横转向、逐渐转向、导标方 ◎ ◎ ◎ ◎ ○ ○ ○位转向、平行线转向、平行方位线转向方法 9.4.4 方位避险、距离避险、平行方 ◎ ◎ ◎ ◎ ○ ○ ○位线避险方法适用时机和避险方法 9.5 岛礁区航行:航行特点;航线选择原 ◎ ◎ ◎ ◎ ○ ○ ○则;物标串视、“开门/关门”导航和避险方法 9.6 雾中航行:雾航特点、准备工作、航 ◎ ◎ ◎ ◎ ○ ○ ○行注意事项 10 船舶交通管理 10.1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10.1.1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概况、功 ◎ ◎ ◎ ◎ ○能;船舶交通管理的方法和内容 10.1.2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所提供 ◎ ◎ ◎ ◎ ○的服务内容和船舶应提供的信息 10.1.3 注意事项 10.2 船舶定线:船舶定线的作用;常见的 ◎ ◎ ◎ ◎ ○ ○ ○ 船舶交通管理区域的航行 ◎ ◎ ◎ ◎ ○航路指定方式;各种指定航路的利用和航行方 法、使用定线制与船舶避碰的关系 10.3 式 11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 11.1 电子海图与电子海图系统 11.1.1 11.1.2 11.1.3 定 11.1.4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 11.1.4.1 件要求 11.1.4.2 系统海图及功 26 ◎ ◎ ○ ○ 系统组成及硬 ○ ○ 电子海图定义与种类 电子海图系统 电子海图系统有关国际规 ◎ ○ ○ ◎ ○ ○ ○ ○ ○ ○ ○ ○ 船舶报告系统:船舶报告系统的目 ◎ ◎ ◎ ◎ ○ ○ ○的;船舶报告的种类、程序、主要内容和常见格能 11.1.4.3 的条件 11.2 ECDIS 数据 11.2.1 11.2.2 11.2.3 11.3 数据种类与结构 数据显示 数据可信程度与更新 ◎ ◎ ◎ ◎ ◎ ◎ ○ ○ ○ ○ 替代纸质海图 ◎ ◎ECDIS 功能和应用 11.3.1 与其他导航系统与设备的 ◎ ◎集成 11.3.2 用 11.3.3 11.3.4 11.3.5 11.3.6 11.3.7 11.3.8 11.4 导航与监控参数的设定 船舶、航线、航迹的显示 系统警示与报警 航线设计与航次计划 航行监控 航行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海图外其他航海信息的使 ○ ○使用 ECDIS 的风险 11.4.1 11.4.2 11.4.3 11.4.4 11.4.5 11.4.6 海图数据的误差 船位的准确性 硬件故障与数据误差 系统的可靠性 系统操作误差 备用系统 ◎ ◎ ◎ ◎ ◎ ◎ ◎ ◎ ◎ ◎ ◎ ◎12电子定位和导航系统 12.1 船载 GPS/DGPS 卫星导航系统定位基本 ○ ○原理 12.2 影响船载 GPS/DGPS 船位精度的主要因 ◎ 素 13 回声测深仪 13.1 13.2 因素 13.2.1 法 13.2.2 差 13.2.3 其他影响因素:船舶摇摆; ○ ○ ○ ○ 测量时的估读误差;零点误 ○ ○ ○ ○ 声速误差及其修正计算方 ○ ○ ○ ○ 回声测深仪工作原理 回声测深仪误差及影响测量的主要 ○ ○ ◎ ○ ○水中混响;换能器表面附着物及安装位置 14 磁罗经和陀螺罗经 14.1 磁罗经 14.1.1 14.1.2 磁罗经的结构与寻北原理 磁罗经自差校正方法 27 ○ ○ ○14.1.2.1 经的作用力 14.1.2.2 经的作用力及软铁系数 14.1.2.3 性 14.1.2.4 系数计算及自差表制作 14.2 陀螺罗经 14.2.1 14.2.2永久船磁对罗○○○感应船磁对罗○○○自差类型及特○○○○○○自差计算、自差○○○陀螺罗经基本工作原理 陀螺罗经误差及其修正 14.2.2.1 陀螺罗经误差○○○○定义、产生原因,特性 14.2.2.2 修正方法 14.2.3 与保养 15 班 15.1 船载 AIS 15.1.1 理与应用 15.1.2 15.2 船载 AIS 信息优势与局限性 ◎ ◎ ○ ○ ○ ○ 船载 AIS 组成、基本工作原 ○ ○ ○ 使用来自导航设备的信息保持安全航行值 主要类型陀螺罗经的结构 ○ ○ 陀螺罗经误差 ○ ○船用计程仪 15.2.1 船用计程仪的测速原理及使用 15.2.1.1 作原理 15.2.1.2 工作原理 15.2.1.3 工作原理 15.2.2 15.3 16 船用计程仪的信息显示 ○ ○ ○ ○ ○ ○ ○ ○ ○ ○ ○ ○ 声相关计程仪 ○ 多普勒计程仪 ○ 电磁计程仪工 ○VDR 和 LRIT 简介使用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保持航行安全 16.1 雷达目标探测与显示基本原理 16.1.1 16.1.2 雷达测距测方位基本原理 雷达图像要素和显示方式 ○ ○ ○ ○ ○及其应用 16.2 雷达观测性能 16.2.1 雷达目标观测范围(最大观 ○ ○ ○ ○测距离、最小观测距离) 16.2.2 辨力、方位分辨力) 28 雷达目标分辨能力(距离分 ○ ○ ○ ○16.2.3雷达目标测量精度(距离测○○○○量精度、方位测量精度) 16.3 目标观测特性 16.3.1 目标的雷达反射特性(目标 ○ ○ ○ ○ ○材质、尺寸、表面结构、雷达视角) 16.3.2 典型目标的雷达观测特性 ○ ○ ○ ○ ○(陆地、导航设施、船舶、冰山等) 16.3.3 16.4 雷达假回波 ◎ ◎ ○ ○ ○影响雷达观测的因素 16.4.1 16.4.2 16.4.3 16.4.4 雷达地平 海况与海浪干扰 气象与雨雪干扰 非同步雷达干扰 ○ ○ ○ ○ ○ ○ ○ ○ ○ ○ ○ ○ ○ ○ ○ ○ ○16.5雷达航标 16.5.1 16.5.2 无源雷达航标 有源雷达航标 ○ ○ ○ ○ ○ ○ ○ ○ ○ ○16.6雷达跟踪目标 16.6.1 目标录取 16.6.1.1 手动录取在不 ○ ○ ○ ○同航行环境中的应用 16.6.1.2 限性 16.6.2 目标跟踪 16.6.2.1 条件 16.6.2.2 种可能性 16.6.2.3 种情况 16.6.2.4 标机动的影响 16.6.2.5 距离 16.7 AIS 报告目标 16.7.1 16.7.2 标融合 16.8 影响目标跟踪精度的因素 16.8.1 16.8.2 16.8.3 16.9 使用性能 17 气象学基础知识 29 雷达跟踪的局限性 传感器误差及其局限性 正确解读雷达跟踪信息 ◎ ◎ ◎ ◎ ◎ ◎ ○ ○ ○ ○ ○ ○ ○ ○ ○ AIS 目标信息 雷达跟踪目标与 AIS 报告目 ◎ ◎ ◎ ◎ ○ ○ ○ ○ ○ ○ 目标跟踪最大 ○ ○ 本船机动和目 ○ ○ 目标交换的各 ○ ○ 目标丢失的各 ○ ○ ○ ○ 目标稳定跟踪 ○ ○ ○ ○ 自动录取的局 ○ ○ ○ ○符合 IMO 性能标准的雷达(ARPA)的 ○。

“11规则” 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新规

“11规则” 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新规

履行“11规则”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有新规来源:海事局网站 2013-04-29 08:54:08 我要评论(0)分享到:分享文章海船员〔2013〕266 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五)已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船员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等同于完成了知识更新培训。

(六)在国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可参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四)船员证书变化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第五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第六条职责、权限和沟通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应明确适当的途径,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一)教学人员;(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三)招生、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四)内部审核员;(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推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所需的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机构的最高管理层指定1名管理者代表,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的管理;(二)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的需求;(三)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

第七条教学和培训计划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培训计划符合规定。

最新版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最新版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第一条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管理。

第二条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上列明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条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

第四条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

第五条考生需要使用的草稿纸由考试机关统一提供,并在草稿纸上写明姓名和准考证号码。

第六条考生交卷前不准离开座位,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七条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八条对于纸质形式的考试:考生在接到答题卡(或答题卷)和试卷后,应将本人的姓名、申考类别、等级、职务、考试科目、试卷代码以及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答题卡或答题卷的相应栏内,并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将对应的空格涂黑。

以上信息若填写、填涂错误,或在答题卡、答题卷上做了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该份答卷无效。

考生应查核试卷信息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倒装、试题模糊不清等。

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

考生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答卷;作图和涂答题卡应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

纸质考试在规定考试时间内不得提前交卷。

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反扣在桌面上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题卡(或答题卷)检查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九条对于计算机终端形式的考试:考生进行计算机终端考试时,应根据界面提示录入相应的信息。

考试过程中如发生设备异常,考生应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考生在开考六十分钟后系统确认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如果不确认交卷,成绩无效。

第十条与考试无关人员或未佩戴考试工作人员标志者不得进入考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适任证书等级分为:(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船员考试发证“11规则”实用问答

船员考试发证“11规则”实用问答

船员考试发证“11规则”实用问答一、我的适任证书是2012年3月7日由海事局签发,证书有效期应该是5年,但是证书上显示截至日期是到2016年12月31日,请问是不是签发错了?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停止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在此之前按照“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所以现在各海事机构按照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都是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并不是签发错了。

二、我是一名持有乙类船长证书的船员,证书在2014年9月份到期,听说11规则生效后,就没有乙类证书了,我的证书到时候还能不能用?我这种情况怎么办?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同时,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所以,你现持乙类证书可以一直使用到证书到期日,2013年7月1日后通过补差培训之后,你可以将现有证书申请换发为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三、我是一名厨师,只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这两个合格证,以前这两个证是长期有效的,听说新考规下来后,也需要重新参加学习才能继续有效了,有这么回事吗?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分培训合格证由长期有效变为5年有效(详细见下表),申请再有效需要参加知识更新并考核通过。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代码及有效期对照表你现持有的旧版培训合格证,可以继续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

你需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参加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
(一)适任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向签发 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事故证明。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 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 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11 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 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 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 发生“11 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 (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 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 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表二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申考职
船长
大副
三副
值班水手
式 评估项目
申考形
职航
职航吨职航吨职航吨

务区位务区位务区位务区 位
晋扩提晋扩提晋扩提晋扩 提
升大高升大高升大高

升大
航次计划 气象传真图分析
☆ ★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 海图系统
航线设计
☆☆
☆☆ ☆★ ☆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 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 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解剖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解剖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解剖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征求意见稿说明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 无线电操作员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 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第一条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监考人员指挥。

第二条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

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

第三条考生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签字笔、圆珠笔、铅笔、无记忆或存储功能的数字计算器等)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参考资料、字典、词典、书籍、笔记、纸张、通讯工具、快译通等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四条考生答卷时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

作图和涂答题卡应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二)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四)夹带纸条或资料;(五)偷看他人试卷、答案或资料;(六)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七)抄袭他人试卷或协助他人抄袭;(八)相互传递物品;(九)在答卷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上规定的位置以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十)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使用涂改液、胶条;(十一)让他人替自己考试;(十二)在考场内携带通讯工具;(十三)扰乱考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考生在接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首先应将自己的姓名、申考类别、申考等级、申考职务、考试科目、试卷代码以及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答题卡或答题卷的相应栏内,并按需要用铅笔将对应的空格涂黑。

在进行计算机终端考试时,应在计算机弹出窗口相应位置录入以上相应的信息。

以上信息若填写、填涂或录入错误,或在答题卡、答题卷上做了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该份答卷无效。

第七条答题前,考生应认真查核试卷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等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倒装、附图等。

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

11规则船员考试大纲

11规则船员考试大纲

11规则船员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与要求11规则船员考试旨在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以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家海事法规的要求。

考试内容涵盖船舶操作、安全、环保及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要求考生全面掌握相关知识,以确保船舶安全运营和船员个人安全。

二、考试内容概述1. 船舶基础知识- 船舶结构与分类- 船舶设备与系统- 船舶动力与推进系统2. 航海学- 航海仪器的使用与维护- 航海图的阅读与应用- 航线规划与导航3. 船舶操作与管理- 船舶操纵与避碰规则- 船舶日常管理与维护- 船舶应急操作与事故处理4. 安全与环保-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 船舶防污染措施- 个人安全与急救技能5. 法律法规- 国际海事法规- 国家海事法规- 船员权益与责任6. 船舶通信- 船舶无线电通信原理- 通信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通信程序与规则7. 船舶安全设备- 救生设备的种类与使用- 消防设备的种类与操作- 应急设备与逃生演练8. 船舶货物操作- 货物装卸与绑扎- 货物管理与记录- 特殊货物操作注意事项9. 船舶机械与电气系统- 船舶机械系统的操作与维护 - 船舶电气系统的原理与维护 - 船舶自动化技术的应用10. 船舶人员管理- 船员的职责与分工- 船员培训与考核- 船员健康与福利11. 船舶环境与社会责任- 船舶对环境的影响- 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 船舶环境保护措施三、考试形式与方法考试通常包括笔试和实操两部分,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理论知识,实操则评估考生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考试形式可能包括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以及实际操作考核。

四、备考建议1. 系统学习:考生应系统地学习考试大纲中的所有内容,确保没有遗漏。

2. 重点掌握:对于重点和难点知识,考生应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3. 实操练习:考生应通过实际操作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4. 模拟考试:参加模拟考试可以帮助考生熟悉考试流程和题型,提高应试能力。

《11规则》解读

《11规则》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三)船上见习 1.船上见习的航区与船舶等级要求; 为解决见习难问题,《11规则》规定,通过 适任考试后,根据职务和责任的不同,对 船上见习的船舶航区和等级要求也不同; 2.见习时间要求 支持级、操作级和管理船员的见习时间分 别是6、12、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2.适任证书换发; (4)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 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者。 (5)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 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者。 (6)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 任证书者(包括有效和失效)。 (7)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第三部分:过渡期安排(包括时间) 一、过渡期时间节点 (一)过渡期证书签发的时间节点 1.适任证书 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 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但原持乙类船 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2013年7 月1日起;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 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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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健康证书的管理 (1)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的资质;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应当取得海事 管理机构的认可。 (2)健康证书的签发;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由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主检 医师签发。 (3)健康证书的报备; (4)适用范围。 海船船员在申请船员注册、船员证书及在海船上服 务时,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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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基本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三)一个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船员培训适任考试船上见习证书船员培训1.岗位适任培训:(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

《11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

《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在船长和驾驶员适任标准中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要求,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标准中增加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为做好相关培训准备工作,部局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对新增培训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资质标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关于发布<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大纲和学时。

培训大纲长期以来,我国将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航海院校的教学大纲作为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符合《船员条例》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

培训是船员素质的保证,主管机关制定培训大纲,培训机构按大纲开展培训,是法规的要求。

《11规则》将航海类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作为申请适任考试的前提,这里讲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也需要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

本次履约准备过程中,我们全面修订了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合格证培训大纲和评估标准。

今年部局还将重点研究、制定各层次航海院校航海教育和各种岗位适任培训的大纲。

目前在实施细则中提出了各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培训时间要求。

(3)函授教育不能等同岗位适任培训《11规则》要求的航海教育的类型是全日制,也即函授等非全日制航海教育方式将不被认可。

在“11规则”生效前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可以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了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这一点在规则的实施办法中进行了明确,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4)培训证明的有效期规则实施办法规定,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

航海类学生毕业后等同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且在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但学生毕业5年后,需要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2.合格证培训基本安全培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属于公约第五章和第六章要求的培训,其证书属于培训合格证。

本次修订,将以前分散的各个合格证培训、发证办法进行了归并,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注意:(1)取消了雷达观测与标绘、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二小证培训项目,二小证适任能力要求放在适任培训中,但仍作为理论考试和评估的内容。

(2)增加了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

(3)调整液货船及客船特殊培训项目。

将油船安全知识培训和化学品船安全知识培训合并为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将油船安全操作培训和原油洗舱培训合并为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培训改为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操作培训分别改为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和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培训合并为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4)明确合格证培训的资历要求①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③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或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适任考试1.资历要求(11规则):(1)各职务晋升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维持连续性。

三级职务晋升的资历要求依然分别是18、12、18个月。

(2)打通“无限航区”船员在“沿海航区”船上的任职通道。

规定“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同等级船舶上任职。

”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国内沿海航运的人力资源。

(3)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资历要求统一为12个月。

不能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

2.适任考试科目和题目形式(实施办法中规定):(1)适任考试科目调整:考试科目的设定以覆盖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确定的职能模块、新适任标准及适当减少现有的适任考试科目为原则,借鉴吸取了以往考试科目设定的优点与不足,重新调整、合并现有的适任考试科目,尽可能避免海员在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和吨位/功率提高考试中重复考某些知识点的现象发生。

调整后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为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货运、航海英语。

船长考试科目3+1,驾驶员考试科目4+1;评估项目为航次计划、气象传真图分析、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航线设计、雷达操作与应用、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货物积载与系固、航海仪器的使用、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增加了雷达操作与应用、ECDIS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三个评估项目。

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为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气与自动化、船舶管理、轮机英语、船舶动力装置。

轮机长考试科目2+1,轮机员考试科目4+1。

评估项目为轮机模拟器、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动力设备拆装、电气与自动控制、动力设备操作、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设备、金工工艺、机舱资源管理、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增加了机舱资源管理评估项目。

(2)考试形式调整:增加主观题,力求科学考察船员适任能力。

3.航海院校学生申请适任考试(1)差别管理,强调航海教育的实践性本次修订规则,根据船员条例,取消了学历条件,《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航海教育,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此后晋升时同等对待。

做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

①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证书。

②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③无12个月海上资历的中专、2年制培训学员在完成全部培训后,可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④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2)明确在校生考试的时间节点,强调培养和考察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强调回归航海教育和培训的本质,要求学员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申请参加适任考试。

对实践教学增加定义,包括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下一步将通过制定培训大纲,将实训、船上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纳入大纲。

航海类学生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一次性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

最大限度避免一些院校学一课考一科或学几科考几科的应试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培养和考察。

l 船上见习1.船上见习的航区与船舶等级要求为解决见习难问题,《11规则》规定,通过适任考试后,根据职务和责任的不同,对船上见习的船舶航区和等级要求也不同。

l 证书1.船员证书形式调整:本次规则修订,同时简化我国船员证书。

7月1日起将启用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适任证书(1)航区调整甲乙丙丁——A、B类。

(2)申请年龄调整《11规则》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要求不分男女,统一为上限65周岁;对于年龄下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18周岁要求执行。

(3)有效期限调整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4)证书再有效形式多样鼓励曾经的海员重操旧业,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创造条件。

3.培训合格证(1)部分合格证申请需要资历条件①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②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及不少于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③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3.培训合格证(2)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定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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