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瑾教授的目的是掩盖药家鑫的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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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李玫瑾教授关于“药家鑫案”的一个高论
作者:韦筠枝大约上个月吧,具体时间也懒得查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药家鑫案”在法院开庭审理,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通过“百度”搜索“李玫瑾”,或被冠以“中国犯罪心理学第一人李玫瑾”之名)在中央电视台对“药家鑫案”进行评论,向社会公众发表了一番高论。
这番高论的视频以及文字版本曾经出现于//110542.shtml。
也懒得再查,现在是否还在,也不重要。
在这番高论中,李玫瑾教授提出一个观点:“药家鑫拿刀扎向被害人的行为是强迫行为”。
李玫瑾教授至今没有公开、直接承认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我认为,李玫瑾教授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所以,我撰文批判。
这是本文的由来。
我之所以敢于撰文批判,是因为我具有人人分享的理性,而犯罪心理学虽是专门的知识,但也必须经得起理性的检验。
虽然我不认为:用理性检验犯罪心理学还需要专家的资格否则都是“乱弹琴”,但是我也介绍一下自己的相关背景吧:法学专业法学学士、法律硕士,选修过《犯罪心理学》,参与了十年刑事审判,从卷宗见过多种杀人手法、多种杀人心态。
如果不够资格,我也没办法,所谓“够资格”的人都哑巴了吧?
一、李玫瑾教授提出:“药家鑫拿刀扎向被害人的行为是强迫行为”。
因为李玫瑾教授有点语无伦次,——不知是语言表达不甚条理还
是故意兜圈子、放烟雾弹,——所以,“药家鑫拿刀扎向被害人的行为是强迫行为”是从李玫瑾教授的原话中概括而来的。
我概括的过程,运用的是中学语文的方法,自信忠实于原意。
李玫瑾教授的那番比较完整的原话稍微长了点,我附录于正文后面,可以查阅。
担心我抄错的话,可以直接登录中央电视台的网页核实。
事实俱在,也不容我信口雌黄的。
我从李玫瑾教授比较紧凑一点的原话开始概括。
具体的概括过程如下。
(一)李玫瑾教授说:
“心理学上有一个词,经常叫强迫行为,强迫行为就是什么?他做的这个动作往往不是他的一种兴趣动作,而是一种机械的他在做,这个动作往往它会变成一个什么?替代行为。
”
“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
”
“实际上属于当我不满的时候,我弹琴本身是来发泄我内心的一种愤怒或者情绪。
因此,当他再遇到这么一个不愉快的刺激的时候,他看到一个人被撞伤了,而且在记他的车号,他这个刀的行为实际上类似于砸琴的行为。
”
(二)李玫瑾教授认为:
药家鑫拿刀扎向被害人的动作(或者行为)是发泄愤怒或者情绪的弹琴(或者砸琴)的替代行为,药家鑫是机械地在做,不是药家鑫的兴趣动作,是强迫行为。
(三)再简练一点,李玫瑾教授认为:
“药家鑫拿刀扎向被害人的行为是强迫行为。
”
二、李玫瑾教授的上述观点没有根据。
我的资料有限,就使用网络资料吧。
“百度百科”认为:“强迫行为是强迫症的同义词。
”
“强迫症(Obsessive compulsive disorder,OCD)即强迫性神经症是一种神经官能症,焦虑症的一种。
患有此病的患者总是被一种强迫思维所困扰。
患者在生活中反复出现强迫观念及强迫行为。
患者自知力完好,知道这样是没有必要的,甚至很痛苦,却无法摆脱。
”
如果论断:“药家鑫拿刀扎向被害人的行为是强迫行为。
”那么就意味着论断:药家鑫患有强迫症。
也意味着药家鑫应当是如李玫瑾教授所言:“当我不满的时候,我弹琴本身是来发泄我内心的一种愤怒或者情绪。
”而后面这一点是要有事实根据的,否则,论断者就是妄下论断。
通常犯罪心理学有以下几种基本研究方法,一观察法,二调查法,三测验法,四实验法。
心理学大约也如此吧。
但是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相关资料中,没有反映“当药家鑫受到不愉快刺激的时候,药家鑫弹琴来发泄内心的一种愤怒或者情绪。
”也没有反映“当药家鑫受到不愉快的刺激的时候,药家鑫象弹琴一样弹人(或者象砸琴一样砸人、
扎人)来发泄内心的一种愤怒或者情绪。
”至今,李玫瑾教授也没有公布药家鑫患有强迫症的事实根据。
三、药家鑫拿刀扎向被害人的行为能够在其认知、意志内获得解释。
现有材料显示,药家鑫拿刀扎向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是,药家鑫认为:“怕她找到我,是我撞的。
当时慌乱了,没有考虑到后果,就拿刀捅了她。
”“杀死了就不会再找我的麻烦。
”
1.药家鑫为逃避交通肇事的责任,决意“杀死”被害人。
2.由于药家鑫没有一刀夺命的自信,于是需要捅“几”刀。
3.由于药家鑫在公共场所杀人,担心被人发现从而招致更大的责任,时间紧,于是需要“快速”捅、“连”捅。
所以,拿刀捅被害人、捅多刀、连续捅,都符合行为人当时的认知状态、意志状态,其行为都是“有意义的”而不是“无谓的”。
认知、意志、动作,相互连贯,没有矛盾,也没有变态。
四、弹钢琴的动力定型与“强迫行为”无关。
李玫瑾教授后来在博客认为:药家鑫“弹琴的重复动作”“成为行凶的手法”。
具体是:
“他的犯罪行为“目的”很明确——摆脱麻烦,但是,他的“动作”为何是这样没有丝毫的犹豫?没有停顿?一下子完成?
“我这一分析是想说明:他的父母花费了那么多钱培养这么一位弹钢琴的儿子,结果是:只有技能,没有情感;只有动作,没有观念;只有逃避,没有底线;他的行为是在没有任何杀人示范、也没有相似的训练(如特种兵可能有相似训练),几秒钟内,一下子就是8或6刀,这种动作方式难道与他平时练琴无关吗?难道与当今社会中许多将艺术变成机械行为的教育无关吗?”
实际上,李玫瑾教授的语无伦次也是机锋四伏的。
“一下子就是8或6刀,这种动作方式难道与他平时练琴无关吗?”不能不说有几分“似是”了。
但用来论证“弹琴的重复动作”“成为行凶的手法”,不显然力有不逮吗?用来论证“药家鑫拿刀扎向被害人的行为是强迫行为”,就更加荒谬、“而非”了!
实际上,所谓“弹琴的重复动作”会形成一种动力定型,这没什么奇怪的,很多其他重复动作也会形成动力定型,比如厨师砍或切鸡鸭鹅之类,也会形成一种动力定型。
动力定型大概在每个人身上都会体现出来,正因为存在动力定型,笔迹鉴定才被认为是有科学根据的。
我没有条件学习过钢琴,但据我观察,我猜想,弹钢琴的动力定型主要表现于:上肢前臂在几乎相同的一个平面上滑动、手指半伸而且上下反复伸缩。
这种动力定型,与“手指握紧刀把,挥动手臂,手指动
作基本不变,手臂反复作弧线运作”的动作真的关系不大。
这依经验可知,恐怕也不必劳烦运动学专家来分析肌肉运动之不同也!
而且,更重要的是,动力定型之存在不能论证强迫行为的发生。
举例来说吧,我曾经拿“中性笔”写过几十封情书,字迹风格相同,一般人看了都认为是同一个人的笔迹,我写字已经形成一种动力定型,但是,我每写一封情书都不是“强迫行为”,我写情书的时候可是饱含深情、目的明确、意义重大啊!其实很多人年轻的时候都有过这种经验,基本上都不是“强迫行为”吧?
综上所述,李玫瑾教授认为“药家鑫拿刀扎向被害人的行为是强迫行为”,李玫瑾教授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以上就是我对李玫瑾教授关于“药家鑫案”的一个高论的批判。
韦筠枝2011年4月20日草附录:李玫瑾教授的原话:
“主持人:
“本台记者已经对药家鑫进行了采访,但很可惜,我们还没有拿到这个采访的内容。
李教授给本台记者采访的时候提供了这样一个采访的清单,其中是列出了您关心的一个问题,我发现您有这么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就是问药家鑫,你拔刀去刺向那个年轻女人的时候,她会有喊叫、乞求、呻吟,那么在这种声音中,你共扎她六次,现在
回想,你当时是什么样的心理和心态。
您为什么要提这样的问题?刚才听了他对他从小长大这个过程,您觉得您对这个问题会是什么样的解释?
“李玫瑾:
“在这之前我是没有看到这一段的,我现在看到这一段,我突然就明白了。
心理学上有一个词,经常叫强迫行为,强迫行为就是什么?他做的这个动作往往不是他的一种兴趣动作,而是一种机械的他在做,这个动作往往它会变成一个什么?替代行为。
所以我现在突然明白什么呢?你刚刚问我的这个问题,也是我要问药家鑫的问题,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
“主持人:
“报复。
“李枚瑾:
“对,他这个动作不是报复,他是什么呢?实际上属于当我不满的时候,我弹琴本身是来发泄我内心的一种愤怒或者情绪。
因此,当他再遇到这么一个不愉快的刺激的时候,他看到一个人被撞伤了,而且在记他的车号,他这个刀的行为实际上类似于砸琴的行为。
“主持人:
“但是琴是没有生命的物,这是人,这能联系在一块吗?
“李枚瑾:
“这两个区分在哪呢?不在于客观的刺激物,而在于自己的内心。
也就是说我面对的是一个人和面对的是一个琴,这个区分虽然我们看的客观物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人的感受上,他会把它等同。
其实有很多年轻人都会有这样一个问题,当他遇到一个生活中的麻烦的时候,他最容易出现一些简单的行为,就是把人作为一个客观物。
比如说两个孩子被他爸爸妈妈学习要求很多,最后他要去网吧玩,他很气愤爸爸妈妈管,最后俩人商量以后给他爸爸妈妈下毒,他觉得只要把爸爸妈妈毒死了,就没有人管了,所以后来当爸爸妈妈真的倒下的时候,他们俩很高兴,锁上门出去玩去了。
玩到晚上,被警察找到了,然后关到拘留所里,他们说这会儿开始想爸爸妈妈了,他们开始知道自己的生活当中没有爸爸妈妈不行了。
“在很多心理不成熟的人当中,他往往是把人只做一个不良的刺激物,他觉得只要把这个人做掉了,这个刺激物就消失了,他却不明白生命背后的东西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