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极陨石的管理、申请及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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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极陨石的管理、申请及使用规定
试行
总则
第一条由国家南极计划从南极地区采集的陨石样品属国家所有。这些陨石样品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教育、科学普及等用途。
第二条基于上述用途,符合条件的人员和机构均可申请南极陨石样品。
第三条由于陨石样品的珍贵而稀有,申请的陨石样品应尽可能节约,使用量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要注意避免对样品可能造成的损坏和污染。
南极陨石的管理
第四条为了科学地管理南极陨石样品,并积极推进南极陨石的研究工作,特成立“南极陨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从事陨石学研究的专业人
员及相关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对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极
地办”)负责。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经相关单位推荐,由极地办聘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任期为3年,可连任两届。在中国极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极地中心”)设立委员会秘书处,
负责陨石管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委员会负责制订我国南极陨石收集计划、陨石研究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陨石管理技术规定等,向相关行政主管和科研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指导南极陨石样品的
保存、使用、分配和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
第七条根据《南极陨石样品的收集、保存及制样规定》,南极陨石样品由极地中心统一保存和制样。
第八条所有南极陨石样品在受理申请借用和使用之前,应先开展基础分类工作,获得陨石的基本类型特征和参数,并向国际陨石学会陨石命名专业委员会进行申报和获
得正式命名。
第九条极地中心负责建立南极陨石样品的基本信息、以及使用和研究情况档案,以供管理和研究人员使用。
南极陨石的分类
第十条为了顺利组织和开展陨石分类研究,特成立“南极陨石分类工作组”,负责陨石分类研究的组织和技术指导工作。该工作组由委员会提名组成,成员8人(名单
另附)。
第十一条“南极陨石分类工作组”负责对南极陨石分类承担者提出的分类方案和技术路线、分类鉴定结果等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
第十二条南极陨石分类研究的承担者应为国家级科研机构中的陨石研究专业人员,其资质由委员会审定,承担者所在单位应对分类鉴定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南极陨石分类研究程序和划分标准应参照《南极陨石分类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南极陨石分类研究的承担者应将分类鉴定工作的结果提交给极地中心,由极地中心汇总后统一向“国际陨石学会陨石命名委员会”进行命名申报,申报材料中应
标注陨石分类鉴定的承担单位及鉴定人员的姓名。在获得国际陨石学会的正式命
名之前,南极陨石分类研究的承担者不得擅自对外公布陨石分类鉴定结果。同时,
未经许可,南极陨石分类研究的承担者不得擅自将所承担南极分类任务的陨石向
国际陨石学会陨石命名委员会提交陨石命名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南极陨石分类命名获得国际陨石学会审批通过之后,其基本分类数据将公布于“极地标本资源共享平台”和“国际陨石学会陨石命名委员会”网站数据库。
南极陨石的申请
第十六条为了科学管理和受理陨石样品申请,由委员会提名成立“南极陨石样品申请评审组”,该评审组由7人组成(名单另附)。
第十七条“南极陨石样品申请评审组”的组成应充分体现专业性、代表性、公正性和国际性。评审组成员应为长期从事陨石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组成,南极陨石样品申请
的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即讨论评审小组成员申请样品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陨石样品申请每年受理二次,受理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无特殊情况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委员会在每年12月底前公布“下年度新的可供申请陨石目录清单”,申请的陨石样品形式包括光薄片、切片、碎块、矿物颗粒、粉末等。
第二十条申请者原则上一次申请陨石薄片和样品总数不超过20个陨石(含20个)。
第二十一条公开可供申请的陨石样品重量一般在10g以上(含10g),具体可供申请的
陨石目录由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单位申请的科普展示样品不超过5块,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所有陨石样品(4-6型普通球粒陨石薄片除外)的借用和使用手续,先由研究者和机构向极地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极地中心汇总,并交“南极陨石样品申请
评审小组”讨论审议,然后报请极地办审批。“南极陨石样品申请评审小组”
对申请者拟开展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计划的可行性、陨石样品使用的合理
性等进行审议,并在讨论的基础上投票做出是否批准的评审结论。极地中心对极
地办批准的样品,依据《南极陨石样品的回收、保存及制样规程》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于4-6型普通球粒陨石薄片可由研究者和研究机构直接向极地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极地中心依据《南极陨石样品的回收、保存、制样、和分配规则》在
20工作日内办理样品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用于科学研究的陨石样品借用时间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样品可以办理一次续借手续,续借期为半年以内。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南极陨石样品
申请评审小组”审议批准。其它用途样品借用时间不超过半年。续借期间不接受
新的样品申请。
第二十六条具有四年制本科以上的高等学校申请教学用陨石样品的租借时间为两星期。
第二十七条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博物馆申请科学普及教育用陨石样品的租借时间由申请单位与极地中心协商确定。
南极陨石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南极陨石样品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南极陨石样品的回收、保存及制样规程》。
第二十九条借用的陨石样品应按时、无损归还,以便其他研究人员使用,如果进行损耗性研究必须在申请时明确说明。如需续借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研究项目完成之后,陨石的薄片和剩余样品应全部归还极地中心。
第三十一条使用者在其发表的相关论文中应注明:“南极陨石样品由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提供”(Samples used in this study are provided by the Polar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a)。
第三十二条使用者必须按《中国极地科学数据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有义务在成果发表之后向极地中心提供其相关研究的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已公开发表
的分析数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