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附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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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 案 管 理 规 程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 案 管 理 规 程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备案项目登记等。

一、设置审批(一)受理范围单位或者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医疗机构以及国家下放或明确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治疗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相关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含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下同)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等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下放部分权限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许可证核发登记办事指南【模板】

医疗机构(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许可证核发登记办事指南【模板】

医疗机构(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许可证核发登记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根据2017年4月0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修改)3.《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2018年6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国卫医发〔2018〕19号)4.《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2017年8月01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鲁卫发〔2017〕24号)二、审批范围在XX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一级综合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登记的单位及个人。

三、申请条件1.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2.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3.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4.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5.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6.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7.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四、申请材料(★为必要材料☆为可容缺受理材料)★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1份,纸质);☆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1份,纸质);★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纸质);★4.资产评估报告(1份,纸质);☆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1份,纸质);★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各1份,纸质);★7.开展放射诊疗的,应当申请并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1份,纸质);★8.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各1份,纸质)。

医疗机构执业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图

医疗机构执业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图

医疗机构执业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图
事项编码:YLWS-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45日承诺期限:21日
办理部门:嘉峪关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地点:嘉峪关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
督科
服务电话:6226393 监督投诉电话:6224898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备案项目登记等。

一、设置审批(一)受理范围单位或者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医疗机构以及国家下放或明确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治疗科、港澳服务提1 / 131供者设置相关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含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下同)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床位在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等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在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下放部分权限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不满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医疗机构许可职权,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后,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电话:*************。

山东省卫生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与审批权限㈠受理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校验、注销以及专项技术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

㈡审批权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权限审批。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1.07.04•【字号】鲁卫法监发[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鲁卫法监发[2001]19号2001年7月4日)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卫生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服务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省政府令119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18项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执法办事程序予以通告。

这些项目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我们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热情提供服务。

工作人员如有失职渎职、不当行政行为或违法违纪问题,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531)2956921转2836,2958445。

1998年1月1日发布的《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七项执法办事程序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审批类(一) 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变更1.申办范围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等,由省卫生厅审批。

2.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2)申请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验资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等。

卫生许可流程图(适用于卫生监督类行政审批事项)【模板】

卫生许可流程图(适用于卫生监督类行政审批事项)【模板】


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提交现场核查

指派两名以上监督员,进行现场核查

初审

初审后报卫生局领导审批

向卫生局窗口反馈审批结果



符合法定条件 批准
不符合法定条件 不予批准


卫生局窗口制作并发放卫生许可
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卫生许可流程图(适用于卫生监督类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
卫生局窗口

不属于受理范围
承受理
属于受理范围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
需补充材料的,出具
申请事项需提交的全
补充材料通知书,告
部材料及注意事项并
知需补正资料
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


提交材料合法、完整、规范、齐全

表格模板-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流程图 精品

表格模板-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流程图 精品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流程图承办科室:医政股联系电话:2629837监督电话:2629977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互联网医疗机构变更许可流程图承办科室:医政股联系电话:2629837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第二十条监督电话:卫生局2629977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互联网医疗机构歇业(注销)许可流程图承办科室:医政股联系电话:2629837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第二十一条监督电话:卫生局2629977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互联网乡村医生执业许可流程图承办科室:医政股联系电话:2629837实施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监督电话:卫生局2629977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互联网承办科室:医政股联系电话:2629837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监督电话:卫生局2629977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互联网承办科室:医政股联系电话:2629837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监督电话:卫生局2629977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互联网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服务项目审批流程图承办科室:医政股联系电话:2629837监督电话:卫生局2629977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互联网承办科室:医政股联系电话:2629837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监督电话:卫生局2629977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互联网承办科室:医政股联系电话:2629837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区外-区内)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监督电话:卫生局2629977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互联网承办科室:医政股联系电话:2629837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监督电话:卫生局2629977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互联网医师资格考试流程图承办科室:医政股联系电话:2629837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监督电话:卫生局2629977公开形式:社会、公开栏、互联网。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程序一、许可受理范围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行政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149号)第九、十、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三、办证条件1、符合《阳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阳江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2、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设置申请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以上资料装订成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山东省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篇一:青岛市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青岛市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许可档案是指本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组织,经合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许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资源,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行政许可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许可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行政许可档案原则上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业务部门管理,每年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行政许可档案目录。

第二章行政许可档案的积累、整理与归档第六条行政许可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确保行政许可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七条行政许可档案归档范围:(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及回执;(二)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三)行政机关出具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一次性告知材料及回执;(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的、以及行政机关收集的文书材料;(五)听证材料;(六)行政机关延期办理的文书;(七)收费行政许可事项的收据;(八)行政许可年检形成的文书材料;(九)行政许可撤销的文书材料。

第八条行政许可档案整理方法:(一)行政许可档案设单独档案门类进行整理,行政许可档案应在许可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按规范要求整理归档。

(二)行政许可档案保管期限:1.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行政许可事项保管期限为永久;2.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等行政许可事项保管期限为永久;3.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审批、管理等行政许可事项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永久;4.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审批、管理等行政许可事项保管期限为30年(长期);5.以备案为目的保存的行政许可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短期)。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第一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一、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审批对象:申请设置管辖权限内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拟设医疗机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

3、设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申请设置私人诊所的申请人应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本市常住户口,年龄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

申请设置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的申请人或单位其法人可以为投资人,医疗机构负责人须满足的条件同私人诊所申请人要求。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设置申请报告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论证材料;(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3)设置单位或个人情况证明;管理人员和卫技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4)《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5)房屋产权或租赁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内部医疗布局图;(6)医疗机构章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或协议书;(7)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8)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9)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可行性方案;区环保分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公安局消防支队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10)申请私人诊所或护理站的还应提交从事临床同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11)退休卫技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证明,待业人员提供待业证明。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精)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精)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淄卫字[2008]273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淄卫字[2008]273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电话:0533-******* 2770758。

附件1: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2: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略)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1: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受理范围:市级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99张(含)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市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冠名“淄博”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办理程序:医政科(中医类医疗机构由中医局)受理,组织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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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资信证明
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附表2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卫生厅(局):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经正式任命(选举、选聘)拟在担任
职务,是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规定代表医疗机构行使职权。

该同志不属(属)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或离退休干部兼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
特此证明
人事主管部门(章)上级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注:另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

附表3
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附表4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附表5
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附表6
校验期内执业登记项目、卫生技术人员及大型医用设备等变更情况表
附表7
医疗机构执业相关项目对应关系表
附表8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注②:投资渠道来源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资金性质指财政投入、法人和个人投资、社会捐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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