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六章属人法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系属公式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系属公式五、系属公式系属公式,又叫冲突原则,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绝大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
l 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常用的系属公式有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等(一)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水平、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
(二)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相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三)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非法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个法律古谚。
因为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属公式(1)合同缔结地法,一般用来解决合同的成立、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的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2) 合同履行地法,一般用来解决合同内容,特别是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3)婚姻举行地法,一般用以解决涉外婚姻关系尤其是婚姻方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4)侵权行为地法,一般用来解决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
(四)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
法律采用这个系属公式表明其承认当事人在一定限度内有依其意愿选择法律的自主权,这种作法又叫做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
它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五)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六)旗国法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私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with(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具(含)有涉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onflict rules = rule of application of law = choice of law rules = rul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Substantive rules 实体规范Conflict of laws 法律冲突/法律抵触Interspati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空间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人际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 = conflicts mobiles 法律的时际冲突/动态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区际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国际冲突Horizontal conflict 平面冲突Vertical conflict 垂直冲突Jus civile 市民法Extra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 法律的域外效力Personal supremacy 属人优越权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 法律的域内效力Territorial supremacy 属地优越权Uniform substantive rules 统一实体法规范Supernational law 超国家规范Theory of statutes 法则区别说Post-glossarist 后期注释学者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法】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 【意】diritto international privato = 【西】deracho international privato = 【葡】direito internacional privado 私国际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 【德】internationalen privatrechts 国际私法Conflicts law = 【荷】de conflictu legum =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 the conflict of laws 冲突法/法律冲突法/法律冲突The Hague Confer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al Law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Regulations 规定Directives 指令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国际私法的历史Theory of statutes 法则区别说Statuta 法则Statuta realia 物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 人的法则Statuta mixta 混合法则Lex originis 出生地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Period of racial laws = period of personal laws 种族法时期/属人法时期Post-glossarist 后期注释法学派Bartolus 巴托鲁斯Baldus 巴尔多(斯)Charles Dumoulin 杜摩林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L'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 autonomy of will 意思自治原则D'Argentré达让特莱Ulicus Huber 胡伯De conflictu legum 法律冲突Comitas gentium 国际礼让说Savigny 萨维尼Sitz des rechtsverhältnisses 法律关系本座说Seat 本座Copernican revolution 哥白尼革命Mancini 孟西尼Story 斯托里Dicey 戴西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 既得权说Theory of local law = local law theory 本地法说Cook 库克Judicial attitude 司法态度Theory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政府利益说Brainerd Currie 柯里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 优先选择原则说Cavers 卡弗斯Five-choice-influencing considerations = Better law approach 法律选择五点考虑/较好法律的方法Leflar 莱弗拉尔Doctrine of lex fori 法院地法说Ehrenzweig 艾伦茨威格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Forum conveniens 方便法院Proper forum 适当法院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说Fuld 富德Reese 里斯Bartiffol 巴迪福Particularism---nationalism school 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Zitelmann 齐特尔曼Universalism---internationalism school 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Rabel 拉沛尔Kegel 克格尔Interesse jurisprudenz 利益法学Francescakis 弗朗西斯卡基斯Loi d'application immédiate 直接适用的法Exclusivnormen 专属规范Loi d'application nécessaire 必须适用的法Spatial conditional rules 空间受调解的规范Legislatively localized laws 立法定位法Particular choice of law clauses 特殊法律选择条款Proper law doctrine “自体法”理论Functional analysis 功用分析说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 比较损害方法Comprehensive interest analysis 综合利益分析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比较法学派第四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Conflict rules = rule of application of law = choice of law rules = rul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Lex causae = applicable law 准据法Category = Object of connection = classification of issue = operative facts 范围/连接对象/问题的分类/起作用的事实Attribution 系属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单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 all-sided conflict rules 双边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Point of contact = connecting factor = connecting ground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Natural connexion 自然联系O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 客观连接点Su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 主观连接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动态连接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 静态连接点Anknǜpfungsbegriff 【德】法律概念(作为连接点)/连接概念Open-ended 开放的(连接点)Black-letter 硬性(连接点)Open-ended conflict rules 灵活性冲突规范Softening process 软化处理Dépécage 分割规则Proper law of the torts 侵权行为自体法Formula of attribution 系属公式Lex personalis 属人法Lex patriae 本国法/国籍国法Personal law of a legal person 法人属人法Lex domicilii 住所地法Habitual residence 惯常居所Lex rei sitae = lex loci situs = lex situs 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actus 行为地法Locus regit actum 场所支配行为Lex loci contractus 合同缔结地法Lex loci solutionis 合同履行地法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celebratiois 婚姻举行地法Lex voluntatis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L'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 autonomy of will 意思自治原则Lex fori 法院地法Law of the flag 旗国法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地法Lex causae = applicable law 准据法Rule of law 法律规范Conflicts mobiles 动态冲突Preliminary question = incidental problem 先决问题/附带问题Principal question 主要问题/本问题Result-selecting rules = rules-selecting rules 结果选择(方法)/规则选择Jurisdiction-selecting rules 管辖权选择方法Dépécage 分割方法The 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 比较损害方法Kentucky method 肯塔基方法The Functional analysis approach 功能分析方法Substance 实体问题Procedure 程序问题Right 权利(问题)/实体问题Remedy 救济(问题)/程序问题Statues of limitation 时效问题Borrowing statue(statute) “借用”法规Burden of proof 举证责任Presumptions 推定Presumptions of fact 事实的推定Presumptions of law 法律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 可反驳的法律推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 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Characterization = qualification = classification = identification 识别/定性/分类Latente gesetzes kollisionen 隐存的法律冲突/识别冲突Conflict between conflic rules 冲突规则之间的冲突Movable property 动产Immovable property 不动产Personal property v. Real property Primary characterization 一级识别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 二级识别The theory of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and comparative law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Funktionelle qualifikatic 功能定性说Renvoi 反致Remission = renvoi au premier degré直接反致/一级反致/狭义反致Transmission = renvoi au second degré转致/二级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间接反致/大反致Double renvoi = foreign court theory 双重反致/外国法院说Evasion of law = fraude a la loi = 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 法律规避/法律欺诈/僭窃法律/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s omnia corrumpit 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Public order = public policy = 【法】ordre public = 【德】vorbehaltskausel 公共秩序/【英美】公共政策/【德】保留条款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Statuta odiosa 令人厌恶的法则Legal policy 法律政策Distinctive policy 特殊政策Repugnancy 可恶性perniciousness 有害性Viciousness 邪恶性Substantial contact 实质的联系The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 = proof of foreign law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外国法的证明Jura novit curia 法官知法Artificial 矫揉造作Revisio in jure 法律审第六章国际私法的主体Nationality 国籍Allegiance 忠诚Obedience 服从Contract 契约Nationality by birth = nationalité de l'origine 生来国籍/原始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Nationalité secondaire 派生国籍/传来取得Nationalité effective 实际国籍Conflict of nationalities 国籍冲突Domicile of origin 原始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选择住所Statutory domicile = domicile of dependency 法定住所/从属住所Residence 居所Habitual resident 习惯居所/惯常居所Legal person 法人Public body 公共团体State immunity 国家豁免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 = immunity ratione personae 司法管辖豁免/属人理由的豁免Immunity from execution/immunity ratione materiae 执行豁免/属物理由的豁免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绝对豁免理论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限制豁免论/职能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olishing immunity 废除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equal immunity 平等豁免论Immunity of state property 国家财产豁免Tate's letter 泰特公函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 MFN 最惠国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 优惠待遇(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 GSP 普遍优惠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 非歧视待遇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Capacity for right (民事)权利能力Allgemeine Rechtsfähigkeit 一般权利能力Besondere Rechtsfähigkeit 特别权利能力Presumption of life 推定存活Declaration of absence 宣告失踪Declaration of death 宣告死亡/推定死亡Interdiction 禁治产Feeble mindedness 精神病/心神耗弱/低能Mental disordered 心神失常Mental infirmity 心神耗弱者第八章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Locus regit actum 场所支配行为Agency of necessity 必要代理Agency from cohabitation 夫妻之间的代理Doctrine of implied warranty of authority 默示授权担保原则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Right in rem 物权Lex loci rei sitae = lex situs = Lex rei sitae物之所在地法Mobilia personam sequunrur = mobilia ossibus inhaerent = personalty has no locality 动产随人/动产附骨/动产无场所Chattels 动产Immovable 不动产Intangible movable 无体动产Shares 股份Nationalization 国有化Requisition 征用Confiscation 没收Expropriation 征收Trusts 信托Trust property 信托财产Uses 用益设计Fidei commissum 遗产信托Salmen 受托人制度第十章破产的法律适用Insolvency = bankruptcy 破产Rehabilitation 再建型程序Liquidation 清算型程序Reorganization 重整制度Reconciliation = compromise 和解制度Transnational insolvency =foreign-related insolvency =cross-border insolvency =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跨国破产/涉外破产/越界破产/国际破产Cross-default 交叉违约Center of main interests 主要利益中心Universalism 破产普及主义/普遍性原则Doctrine of unity 单一破产理论Territoriality 破产属地主义/地域性原则Doctrine of pluralism 复合破产理论New pragmatism 新实用主义Modified universalism = cooperative territorialism 修正的普遍性原则/合作的地域性原则Cases ancillary to foreign proceedings 辅助外国程序的案件Factor list 因素清单Bank of commerce and credit international = BCCI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第十一章票据的法律适用Negotiable instruments 流通票据Bills of exchange 汇票Promissory notes 本票Cheques 支票第十二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Intangible property 无体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智慧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工业产权Patent 专利Trade mark 商标Priority of registration “注册在先”原则Priority of use “使用在先”原则Copyright 著作权/版权Droit de autear 作者权理论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专利合作条约》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Works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世界版权公约》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Know-How 实用知识技术GATT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Uruguay Round 乌拉圭回合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第十三章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Nationality 国籍标准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the parties = Autonomy of will of the parties = autonomie de la volont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观论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most real connection 最真实联系The 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 the 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obligation 特征性履行方法(说;原则)/特征性债务原则/特征性给付说Centre of gravity 重力中心地grouping of contracts 关系聚集地Lex nulla 无法之法Mandatory rules = directly applicable rules = lois de police 强制规则/直接适用的法/警察法第十四章常用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 UNCITRAL Steering committee 指导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 = 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UN Treaty Section 联合国条约管理署Have adopted 批准了Contracting states 缔约国Reservation 保留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 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 orportfolio investment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ntract 国际投资合同International joint venture 国际合营企业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Equity joint venture 股权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契约式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 agreement 合营企业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 联合作业协议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 产品分成合同The service contract 服务合同Concession agreement = economic development agreement 特许协议/经济开发协议Quasi-international agreement 准国际协定Transnational contract 跨国契约Build-own-operate = BOOBuild-own-operate-transfer = BOOT Build-lease-transfer = BT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 DBFO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建设——经营——移交Project company 项目公司Material goods 物质产品Non-profitable 不盈利Residual 不重要Service society 服务社会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五章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The law of the place of the tort 侵权行为地法The place of acting 加害行为实施地The place of injury 加害结果发生地The law of the forum 法院地法A mixture of the lex fori and the lex loci delicti = 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双重可诉原则Proper law of the torts 侵权行为自体法Unjust enrichment 不当得利Negotiorum gestio = voluntary agency 无因管理Quasi-contractual obligation 准合同之债第十六章国际海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Salvage at sea 海难救助/海上救助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Action in rem 对物诉讼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Polygamous 一夫多妻制Service marriage 兵役婚姻Marriage on the high sea 公海婚姻Limping marriage 跛脚婚姻Judicial separation 请求别居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Legitimation 准正Curatorship 保佐Presence 出现第十八章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Personal representive 人格代表者(包括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Unitary system 同一制/单一制Scission system 区别制/分割制Ultimate heir 最终继承人Ius regale over bona vacantia 国家对位于其领域内无主财产的先占权True successor 真正的继承人第十九章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狭义的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Denationalization = delocalization非内国化/非当地化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实质性连接因素Geographic criterion = Juridical criterion 地理标准/法律标准Amiable arbitration 友好仲裁/友谊仲裁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国际商事仲裁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ADR 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替代争议解决方法/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Rent judge 法官借用China International Ecom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IETAC =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 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Agre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Meeting of the minds 解决的合意Principal contract 主合同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条款Submission agreement 仲裁协议书Litigation 排除诉讼Capacity (仲裁当事人的)资格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A half-way conflict rule 走到半路的冲突规则Competence/competence = 【法】competence de la competence = 【德】kopetenz/kopetenz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自裁管辖原则Denationalization 非内国化Legal persons of public law 公法法人The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 of Other States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华盛顿公约》Arbitrability 可仲裁性Subjective arbitrability 主观上的可仲裁性Objective arbitrability 客观上的可仲裁性A safety valve 安全阀Exclusive jurisdiction 排他的管辖权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 Doctrine of arbitration clause autonomy = sepa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 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仲裁条款自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割性理论Substantive law 实体法Adjective law 程序法Lex fori 法院地国法Statuta realia 物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 人的法则Statuta mixta 混合法则Lex arbitri 仲裁法Curial law 法庭法Rules of procedure of arbitration 仲裁程序规则Mandatory rules 强制性规则Denationalization = delocalization 非内国化理论/非本地化理论Lex mercatoria 商人习惯法Legal order 法律秩序Agency agreement 代理协定Transnational customary rules 跨国习惯规则The 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 国际商会Floating awards = a-national award = transnational award = supranational award = expatriate award “浮动”裁决/非国内裁决/跨国裁决/超国家裁决/无国籍裁决Transnational arbitration 跨国仲裁Rules of law 法律规则Reasonable basis 合理根据Conflict au premier degr 一级冲突Conflict au deuxieme degree 二级冲突Territorial theory 领域理论Jurisdictional theory 司法权学说Applicable 可适用的(冲突规则)Appropriate 适当的(冲突规则)Home state 本国False conflict situation 虚假冲突情况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Direct line = voie directe 直接适用的法International law = droit international = diritto internazionale = internationales recht “国际法”Concurrent laws 并存法Lex mercatoria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 商法Quasi-public agreement 准公共协定Amiable arbitration 友好仲裁/友谊仲裁Internet 互联网World Wide Web = www 万维网Electronic commerce 电子商务Online dispute 网上争议/在线争议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ADR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替代争议解决方法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arbitration 网上仲裁Cyber tribunal arbitration 网络裁判庭仲裁机制Cyber tribunal 网络裁判庭The prevailing cyberspace practices 通行的网络惯例National Center for Automated Information Research 国家自动信息检索中心CNNIC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IET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omain name 域名ICANN 美国互联网名称和代码分配公司World Internation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二十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 competence generale = competence internationale 国际管辖权/一般的管辖权Local jurisdiction = competence speciale = competence interne国内管辖权/特别的管辖权Competence generale directe 直接的一般管辖权Competence generale indirecte 间接的一般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 国际(民事领域)司法协助Service = evidence abroad 司法协助Commissioner 特派员取证Public summons 公共传票Forcible service 强制送达Non-forcible service 非强制送达Nonformal service 非正式送达第二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Arbitration 仲裁/公断Arbitrability 争议可仲裁性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实质性连接因素Geographic criterion = Juridical criterion 地理标准/法律标准Jurisdictional theory 司法权论Contractual theory 契约论Mixed theory 混合论Autonomous theory 自治论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条款Future dispute 将来发生的争议Existing dispute 现有争议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 提交仲裁协议书Competence 自裁管辖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 Doctrine of arbitration clause autonomy = sepa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 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仲裁条款自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割性理论To be invalid ab initio 从一开始就无效Ad hoc arbitration agency 临时仲裁机构/特别仲裁机构/专设仲裁机构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机构仲裁Arbitrati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 ICSID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Terms of reference 审理事项Arbitral proceedings 仲裁程序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 LCIA 伦敦国际仲裁院Charted Institute of Arbitration 特许仲裁员协会The Arbitration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 SCC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 AAA 美国仲裁协会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 苏黎世商会仲裁院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 JCAA 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WIPO Arbitration Center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China International Ecom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IETAC =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 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MA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Hong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香港仲裁中心Final award 最后裁决Interim award 临时裁决Preliminary award 初裁决/预裁决Partial award 部分裁决Interlocutory award 中间裁决Consent award 合意裁决Default award 缺席裁决No proper notice 未给予适当通知Unable to present the case 未能提出申辩Final 终局的Binding 有约束力第二十二章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Law district 法域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provinci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cant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state conflict of laws = interrepublican conflict of laws 区际法律冲突/国内法律冲突(还包括国内人际法律冲突)/省际法律冲突/(瑞士)州际法律冲突/(美澳)州际法律冲突/(前苏联)共和国之间的法律冲突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law = interlocal conflicts law 区际私法/区际冲突法/州际冲突法/省际冲突法City state 城邦Intercolonial conflict of laws 殖民地间的法律冲突Local customary law 当地习惯法Horizontal conflict 横向冲突Vertical conflict 纵向冲突Forum non convenience 不方便法院原则Judge-making law 法官制定法Identity 相同Similarity 相似Composite legal system 复合法律制度Rules of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立法管辖规范Foreign country 外国Free circulation 自由流通The 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s 完全诚意和信任条款。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六章
第六章⾃然⼈ 第⼀节⾃然⼈的国籍冲突 ⼀、⾃然⼈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 国籍是⾃然⼈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然⼈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的积极解决 1、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的本国法。
2、在当事⼈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主要三种: (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3)与当事⼈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1)本国法的确定,⼀般主张以当事⼈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如当事⼈⽆住所或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
(三)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双重或多重的,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国籍⼈的民事⾏能⼒,⼀般适⽤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节⾃然⼈的住所冲突 五、⾃然⼈住所识别标准 1、⼀般法院地法 2、也有属⼈法 六、⾃然⼈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与办法 1、发⽣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 2、发⽣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如果是异时取得,⼀般以最后取得的优先;如果同时取得,⼀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七、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1、户籍为住所,不⼀致,经常地为住所; 2、当事⼈有⼏个住所的,与产⽣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第三节⾃然⼈权利能⼒和⾏为能⼒ ⼀、⾃然⼈的权利能⼒ 在⾃然⼈权利能⼒发⽣冲突时,应适⽤何种准据法,有以下⼏种主张: 1、应适⽤于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2、应适⽤法院地法; 3、应依当事⼈的属⼈法来解决他的权利问题。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三种不同主张: 1、由其国籍国管辖; 2、由他的住所地宣告; 3、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使管辖权,但在⼀定条件或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
国际私法 第六节 法人、法律代理行为
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代理人能证明代理权存在;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确定代理权是否存在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 (1)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或表见代理权; (2)代理权能否撤回; (3)代理权若能撤回,是否已有效撤回等问题。
关于代理人是否能证明代理权的存在所应适用的法律,各国常采不同的 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代理中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通常单独考虑它们的 法律适用问题。如船长的行为是否拘束船东,通常由船旗国法来决定。
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 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 大陆法的代理则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雇佣关系不属代理法的调整范畴。 代理存在三方面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 关于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1)有主张依法人组成成员的国籍为准的; (2)有主张以成立地(组成地)为准的; (3)有主张依法人实际上为何国人控制或操纵为准的。 但采用最多的是根据法人依何国法律成立(即准据法说)或根据法人住所、 管理中心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国定法人国籍。 我国确定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为中国内国公司兼采准据法和住所 重叠标准。
练习题 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A.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B.法人的权利能力 C.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 D.法人的解散 E.法人合并或分立时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特别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 我国采取这种程序。 (2)概括认许程序: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3)一般认许程序。【德国】 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根据内国法规定, 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4)分别认许程序。 即对外国法人分门别类,或采特别认许,或采相互认许,或采一般认许。
国际私法中英名词对照
国际私法中英名词对照第一章+第二章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的历史1、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2、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4、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包括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 regulating method)和直接调整方法(direct regulating method)间接调整方法包括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直接调整方法包括国际统一实体法、国内直接适用法(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5、“择地行诉”或“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6、历史(1)法则区别时代(theory of statutes)巴托鲁斯Bartolus、杜摩兰Dumoulin、胡伯Huber(2)近代冲突法斯托雷Joseph Story、萨维尼Savigny、黛西Diecy、孟西尼Mancini(3)当代冲突法比尔Beal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Conflict of Laws)里斯Rees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Conflict of Laws)凯弗斯Cavers柯里Currie (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theory)7、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转变(transform)和纳入(adopt)8、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9、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10、商事惯例commercial custom or usage11、万民法jus gentium12、不动产应归于长子immovable fall to the first-born13、长子应继承财产the first-born shall succeed14、立法管辖权legislative jurisdiction15、内容导向content oriented 结果导向result oriented16、冲突正义conflicts justice 实体正义material justice1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第三章冲突规范1、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2、范围category3、准据法lex causae 或者applicable law4、系属attribution5、连结点connection points或者point of contact6、静态/动态连结点constant/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7、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8、软化处理softening process9、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orts10、单边/双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bilateral conflict rules11、重叠性/选择性冲突规范double/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12、系属公式fomula of attribution13、属人法lex personalis14、国籍国法lex patriae 或者lex nationalis15、住所地法lex domicilii16、法人属人法personal law of legal person17、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或者lex situs18、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19、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20、合同缔结地法lex loci contractus21、合同履行地法lex loci solutionis22、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23、婚姻缔结地法lex loci celebrationis24、法院地法lex fori25、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26、旗国法the law of the flag2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the law with which the action or the party has its closest connection28、分割depecage29、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30、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 ADR31、识别qualification characterization classification32、初级/二级识别primary/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第四章准据法1、反致renvoi remission2、国内法national law3、内国法domestic law4、转致transmission5、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6、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7、实质substance8、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9、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10、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11、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12、外国法的证明proof of foreign law13、当事人举证证明principle of hearing the parties14、公共秩序public order15、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第五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1、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2、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MFN3、歧视待遇discrimination treatment4、互惠待遇reciprocal treatment5、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题1、住所domicile2、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3、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4、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5、居所residence6、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7、法人legal person8、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mpany9、所在地seat第七章分论1、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2、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3、特征性履行说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4、领事婚姻consular marriage国际民事诉讼1、长臂原则long arm jurisdiction2、最低接触minimum contact3、择地行诉forum shopping4、不方便法院原则principl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5、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s6、绝对/相对豁免权doctrine of absolute/relative immunity7、国家行为理论act of state doctrine8、域外送达extraterritorial service9、域外调查取证extraterritorial discovery,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10、特派员commissioner国际商事仲裁1、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2、仲裁员arbitrator3、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4、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5、善良和公平原则ex bono et aequo6、国际商事仲裁协议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greements7、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8、仲裁协议书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s9、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10、中间裁决interlocutory award11、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12、终局裁决final award13、仲裁法lex arbitrii。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保护原则例子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两个重要原则,它们在跨国民事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私法的适用中,属人原则侧重于个人的国籍和住宅区域,而属地原则则侧重于事件发生地的法律管辖。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为跨国民事关系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属人原则属人原则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或住宅区域来确定适用哪一国法律的原则。
在国际私法中,属人原则通常被用来确定适用哪一国法律来管辖涉外事务。
举例来说,如果一位我国公民因民事纠纷而在美国居住,那么根据属人原则,其在美国的民事关系将适用美国法律作为解决依据。
属人原则的具体适用包括国籍原则和住宅区域原则。
国籍原则指的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适用法律,而住宅区域原则则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实际住宅区域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两种原则均为属人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应用。
二、属地原则属地原则是指根据事件发生地的国家法律来确定适用哪一国法律的原则。
在国际私法中,属地原则通常被用来确定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解决与特定地域事件相关的民事纠纷。
如果一位我国公民在美国遭受交通事故,根据属地原则,其交通事故纠纷将适用美国法律来解决。
属地原则的具体适用包括事件发生地原则和财产所在地原则。
事件发生地原则指事件发生地所适用的法律,财产所在地原则则指财产所在地所适用的法律。
这两种原则均为属地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应用。
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的保护原则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国际民事关系的顺利解决。
根据这两个原则的适用,可使国际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得到明确,从而确保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举例来说,依据属人原则,一位我国公民在美国遭受人身损害,将可以依据其国籍或住宅区域来确定适用哪一国法律,并据此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
而依据属地原则,若该我国公民在美国持有房产,根据财产所在地原则可确定适用美国法律来保护其房产权益。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事关系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第6章冲突规范
2.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涉及哪些冲突规范?
思考题 1.由于冲突规范缺乏可预见性和明确性,它不是法律规范。 2 .冲突规范是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又不同于程序法规范的第三 种法律规范。 3 .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同,冲突规范的结构包括"范围" 和"系属"两部分。 4 .一般说来,双边冲突规范可以分解成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5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都必须有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连结点。 6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和“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客观 的不变的事实根据。 7 .系属公式都是从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发展起来,并抽象化而形 成的。 8 .系属公式与冲突规范的涵义是一致的。 9 .行为地法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和 侵权行为地法以及法院地法。 10 .最密切联系地法既是一项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又是一个系属 公式,可适用于许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 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 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 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 法域的法律 5.法院地法,是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 律。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 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7.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
“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主要特征”。“意思自治”原 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发展是其主要标志。采用灵 活连结点的作法,虽然起始于合同领域,现在却远远超出了这 个范围。“合同的意思自治、侵权行为自体法 ”
《国际私法》第六章属人法
(二)同一制
也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 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 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同一制与分割制的比较:
同一制:快捷。但涉及不动产的判决很难到物之所在地国家得 到承认与执行。
分割制:保护不动产。操作麻烦。
(三)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冲突 公约【扩大遗嘱方式有效的认定途径】
二、自然人属人法发展
首先表现为国籍或住所的选择; 巴托鲁斯时期,自然人属人法表现为自然人住所
地法;国际法发展时期,自然人属人法被选择为 自然人本国法; 现代,居所或惯常居所、经常居所被引入自然人 属人法连结点。
(一)自然人国籍
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是大陆法系国家属人法的连结点,通常表现
婚姻家庭领域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 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如:夫妻财产关系
2. 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扶养(民法通则)
3. 保护弱势个体利益原则
如:亲子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等。
4. 有利于法律关系成立原则
如:离婚、亲子关系、收养等。
1、扶养——《民法通则》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 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本章重点和考点:
1、中国关于结婚、离婚、扶养、监护的法律适用规则; 2、法定继承的同一制与分割制; 3、1988年海牙《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4、中国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 5、概括《中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利于保护原则。
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国际私法-总结
一、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②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二、法人国籍、住所、经常居所地的确定:①国籍——登记设立地②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③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若有多个营业所,以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三、属人法①大陆法系:属人——国籍②英美法系:属人——住所③中国:属人:经常居所地四、冲突规范的类型【冲突规范与管辖权规范:管辖权规范解决法院能否受理案件的问题,冲突规范解决受理案件的法院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作出判决的问题】只有一个连结点:①单边冲突规范(直接适用规定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②双边冲突规范(结合案情确定一个国家的准据法)两个以上连结点:③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连结词,“和”、“且”)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连结词,“或”、“可以”)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顺序选择)五、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①定性: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构成要件(我国):1、故意;2、制造或变更连结点;3、避开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4、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④直接适用的法:(口诀:一保护两反三安全)一保护:保护劳动者权益;两反:反垄断、反倾销;三安全: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六、意思自治原则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授权性规定)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法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七、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兜底性原则八、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在我国,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死亡、十、物权的法律适用(重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是有时间限制的,特指的是被诉方(新物主)获得该争议性动产的“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6、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首次提出。该学说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这一学说使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缺陷,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17、既得权说:是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西创立的。他在18996年出版《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8、“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40、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41、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他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3、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第六章(一)概述:本章主要讲述了关于自然人的某些法律因素的冲突。
主要有: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冲突。
国际私法的要旨:各国法律某项规定有差异,这种差异就叫冲突国际私法在于选择某一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第一节概述: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不仅具有公法意义,还有私法意义。
私法上的意义更重要的体现为司法管辖权及选择何国法律(法律适用)。
一国籍概念及意义A 概念:自然人属于某一国的公民或者国民的法律资格。
B 意义(1)公法意义:国民承担效忠国家义务的依据;国家对其实现外交保护的依据。
(2)私法意义:判断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依据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准据法选择的依据二国籍冲突及解决办法A 冲突类型:积极冲突—两个及两个以上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国籍的判定只能依照国家国籍法,属于国家主权范围之事,象征自然人的政治身份。
B 冲突解决办法:积极冲突:(1)外国国籍与内国国籍并存—内国国籍优先(2)同时两个外国国籍----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住所地或者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国籍优先;最密切联系国籍优先消极冲突:住所地所在国法律为本国法;或者居住地法律为本国法;法院地国法律为本国法。
简言之:无国籍的自然人确定其本国法以住所居住地法院地来代替国籍。
说明:消除国籍冲突,确定国籍的唯一性,目的在于确定司法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选用其本国法,就必须确定其国籍)。
铭记:国际私法核心问题:在于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三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规定无国籍---定居国或主所国多个国籍---住所所在地或者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第二节概述:本节主要讲述了自然人住所的冲突,由于住所涉及国际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及准据法的选择,对于国际法律关系纠纷解决特别重要。
故需要消除其冲突,确定自然人唯一的住所,用于解决纠纷。
本节主要内容:住所概念,地位住所冲突产生原因住所的识别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住所的概念:主客观定义:主观上有设定家的概念,客观上有居住事实。
客观定义:在某地有一定居住事实。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2)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2)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5.国籍的生来取得:所谓国籍的生来取得是指由于某人出生的事实而获得的国籍。
然而,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因而对因出生的事实而赋予其国籍的标准和原则也各不相同,主要有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主义原则三种标准和原则。
16.国籍的传来取得:或称继受取得,是指一个人在其生命的存续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取得国籍。
导致这种国籍取得的原因主要有自愿申请入籍、婚姻、收养和认领等。
17.归化:也即自愿申请入籍,是指某个人在生命的存续过程中,在原始国籍以外自愿、主动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行为。
一般是居住在国外的人,依据所居国的法律规定取得新国籍。
18.收养:是指收养人收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养子女,从而与其建立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
19.认领:民法或国际私法上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或私生子)的生父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其具有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行为。
20.特别认许:指外国法人只有经过内国规定的特别批准程序,才能在内国取得法人地位的认许制度。
21.一般认许制:是指外国法人只需要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各国对一般商业性法人均采用这种制度。
22.相互认许:一般是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内国的法人地位的认许制度。
23.分别认许:即内国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外国法人,分别采取不同的认许方式,如对商业性法人采取一般认许制,而对于非商业性法人则采用特别认许制度。
24.外国人:一般是指处在一国境内但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
对于无国籍人,各国一般都以外国人对待。
25.外国人民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在居留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状况。
26.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
是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内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与内国公民、企业和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
自然人属人法(国际私法作业)
浅析自然人属人法(国际私法作业)————————————————————————————————作者:————————————————————————————————日期:浅析自然人属人法主讲人:王杉月一、自然人属人法的概念自然人的属人法是指自然人所属国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的法律,或者说是以自然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等为连接点的冲突原则。
属人法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众多系属公式的一种。
以冲突规范的连接点的不同,可以把自然人属人法分为国籍国法,住所地法及惯常居所地法。
二、自然人属人法的发展历程国际私法中属人法的最新发展动向表现为国籍将逐步淡出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住所连接因素的适用范围也在缩小,而“惯常居所”逐渐替代住所成为在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能力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主要连接点。
可以说属人法连结点的发展大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古罗马至19世纪是住所地主义形成时期;19 世纪至20世纪中叶是国籍原则与住所地主义的并存时期;20世纪中叶至今是属人法连结点的新发展时期。
我在这部分将简要从属人法的国籍原则、住所及惯常居所的演变过程,浅谈自然人属人法的发展历程。
(一)国籍原则为属人法连接点1851年,孟西尼发表的演讲《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使得国籍原则作为属人法连接点最终确定。
根据孟西尼的观点,将国籍原则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原因如下:(1)拥有同一国籍的人们,在语言、文化,社会性、宗教信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因此,适用其本国法律是适合的。
(2)外国人无论在何处居住,适用其本国法总能够更好的保护他们合法利益(3)孟西尼的国籍学说蕴含着世界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哲学观:在所有国家的外国人,应不加区别地从这个原则中受益。
按照这种学说,每一个法律体系包含着两种规则:一种是为个人利益设立的,另外一种是为公共秩序设立的。
前者适用于拥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他们身在何处;后者具有属地效力,仅约束在领域里内的本国人和外国人,无域外效力。
孟西尼学说将公共政策视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之一,而不是国际私法原则的例外。
论属人法的演变——属人法考
属人法考宣增益*李大朋**一、绪论属人法(lex personalis)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最为古老且非常重要的概念。
早在13世纪,巴托鲁斯就试图将整个国际私法体系划分成便于研究的几个独立部分——法分为属人法和属地法/属物法。
1这种区分一直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尽管他们区分标准不尽相同。
例如,达让特莱(D’Argentre,1519-1590年)的关于人法、物法和混合法的区分。
艾斯贝桑、佛里等人则认为每一个法律体系都包括两种不同类型的法规:为个人利益而创立的法规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创立的法规。
前一类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籍(不是住所或者籍贯)的人,不论这个人在什么地方,具有属人法的性质。
2特万·皮耶根据法律规范的社会目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普遍”性质的,可以无限制地适用于国境以内的任何人(但境外不适用),另一类是“永恒”性质的,就是无论在什么地方对本国人都是有效的,但是不影响外国人——换句话说,这类法规的效力,不论就其国境以内还是国境以外来说,都是有限制的。
3古巴国际私法学者安东尼奥·巴斯特莱特将法律适用法分为属人法、属物法和用于表述、解释和推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区分成功地反映到了立法上,其主持编纂的《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第3条就体现了这种划分。
4试图对法律适用法体系进行划分的学者还很多,他们区分出的标准也是各不相同,但是可以看出,无论哪个学者,基于怎样的标准对法律适用法进行划分,属人法都是其划分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一般认为,属人法差不多与国际私法同时萌芽。
在两大法系还未最终形成的时候,属人法就已经在各国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但是发展至近代,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演变呈现出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主要表现在以国籍和住所为连接点的两大法系的对峙。
这种分歧发端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于19世纪末的孟西尼学说。
在经历了极端属人法时代、极端属地法时代、法则区别说时代,法律关系本座说时代直至在意大利学者孟西尼极力推崇国籍原则以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属人法的发展最终出现了明显的对立状态。
国际私法属人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私法属人法的发展趋势国际私法属人法是指为了解决涉及跨国关系下个人权益和义务的问题而产生的一系列国际法规定。
其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私法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个人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和权益也日益受到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意识到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保障个人的权益。
因此,各国在国际私法属人法领域加强协商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法规则,形成共识,并通过国际组织等平台进行交流和协调。
其次,国际私法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追求普遍适用原则。
在涉及个人权益和义务的问题上,国际私法属人法倾向于确立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以保证个人在各国之间交往时能够享受相对一致的保护。
例如,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已有一些国际公约规定了诸如遗嘱承认、离婚与分居等方面的普遍适用原则,以确保个人不因国界的存在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再次,国际私法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倡导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随着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异,单一的解决途径已经难以满足各方利益的多样化需求。
因此,国际私法属人法鼓励各国在个体权益保护问题上灵活运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并在必要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最后,国际私法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借鉴其他领域的法律成果。
国际私法属人法作为一个特殊领域,其发展受益于其他法律领域的成果。
例如,在国际商法领域,已有较为成熟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和规则,国际私法属人法可以借鉴其中的一些制度和规则,以提供个人争端解决的机制。
另外,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和统一规则也可以为国际私法属人法提供有益启示。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属人法发展的趋势是加强国际合作、追求普遍适用原则、倡导多元化解决途径,并借鉴其他领域的法律成果。
这些趋势的发展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有效的国际私法属人法体系,保障个人在跨国关系中的权益。
浅析自然人属人法(国际私法作业)
浅析自然人属人法主讲人:王杉月一、自然人属人法的概念自然人的属人法是指自然人所属国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的法律,或者说是以自然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等为连接点的冲突原则。
属人法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众多系属公式的一种。
以冲突规范的连接点的不同,可以把自然人属人法分为国籍国法,住所地法及惯常居所地法。
二、自然人属人法的发展历程国际私法中属人法的最新发展动向表现为国籍将逐步淡出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住所连接因素的适用范围也在缩小,而“惯常居所”逐渐替代住所成为在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能力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主要连接点。
可以说属人法连结点的发展大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古罗马至19世纪是住所地主义形成时期;19 世纪至20世纪中叶是国籍原则与住所地主义的并存时期;20世纪中叶至今是属人法连结点的新发展时期。
我在这部分将简要从属人法的国籍原则、住所及惯常居所的演变过程,浅谈自然人属人法的发展历程。
(一)国籍原则为属人法连接点1851年,孟西尼发表的演讲《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使得国籍原则作为属人法连接点最终确定。
根据孟西尼的观点,将国籍原则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原因如下:(1)拥有同一国籍的人们,在语言、文化,社会性、宗教信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因此,适用其本国法律是适合的。
(2)外国人无论在何处居住,适用其本国法总能够更好的保护他们合法利益(3)孟西尼的国籍学说蕴含着世界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哲学观:在所有国家的外国人,应不加区别地从这个原则中受益。
按照这种学说,每一个法律体系包含着两种规则:一种是为个人利益设立的,另外一种是为公共秩序设立的。
前者适用于拥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他们身在何处;后者具有属地效力,仅约束在领域里内的本国人和外国人,无域外效力。
孟西尼学说将公共政策视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之一,而不是国际私法原则的例外。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早期制定的一系列公约对国籍原则被世界采纳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1893 年,孟西尼的荷兰好友阿瑟游说荷兰政府号召和组织一次在海牙的国际法律编纂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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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经常居所地: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15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 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 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 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五)中国法律适用法
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 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 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 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 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惯常居所地国法律:只要,+国籍, 或,+至死不 少于5年的居住期限;【复合连结点】
死亡时国籍国法律: 更密切联系国法律:比死亡时国籍国有更密切联系。
1989convention.pdf
此外,还有以下内容:
1)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A.选法形式限制:明示选择;
B.选法范围限制:在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和惯 常居所地法律中进行选择;
(二)同一制
也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 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 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同一制与分割制的比较:
同一制:快捷。但涉及不动产的判决很难到物之所在地国家得 到承认与执行。
分割制:保护不动产。操作麻烦。
(三)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冲突 公约【扩大遗嘱方式有效的认定途径】
四、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本国法; 当事人住所地法; 系争法律关系准据法; 法院地法。
中国《法律适用法》第11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15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以自然人属人法为主 行为地法为例外
中国《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16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称外国法人认可。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 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 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1. 特别认可制; 2. 一般认可制; 3. 相互认可制; 4. 分别认可制。
第六章 属人法
包含教材第3、第6、第7、第8章 • 民事能力 • 婚姻家庭 • 继承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自学)
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 提条件。
表现为几种待遇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家、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复习程序部分)
广泛承认遗嘱方式: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所在地法; 2)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法; 3)立遗嘱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4)立遗嘱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5)涉及不动产时的物之所在地法。
(四) 1988年海牙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特点: 同一制; 多连结点,多选法顺序:
公约所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基本同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内外有别时,内国住所优先; 外国住所时,最后取得住所优先; 居所地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2、住所消极冲突的法律适用
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为住所地法。
3、中国《法律适用法》:
第20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 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6、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
《法律适用法》第25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 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 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五、继承的法律适用
继承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无主继承
同一制与分割制?
(一)区别制
也称为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 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 法,即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继 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本章重点和考点:
1、中国关于结婚、离婚、扶养、监护的法律适用规则; 2、法定继承的同一制与分割制; 3、1988年海牙《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4、中国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 5、概括《中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利于保护原则。
中国《法律适用法》
第12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 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004年《票据法》第96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 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 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二、自然人属人法发展
首先表现为国籍或住所的选择; 巴托鲁斯时期,自然人属人法表现为自然人住所
地法;国际法发展时期,自然人属人法被选择为 自然人本国法; 现代,居所或惯常居所、经常居所被引入自然人 属人法连结点。
(一)自然人国籍
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是大陆法系国家属人法的连结点,通常表现
领事婚姻
Consular Marriage
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驻外领事 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 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中国《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特点
分割制立法; 选择性冲突规范较多;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保护一方权益原则; 有利于法律关系成立原则。
2. 监护——民通司法解释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 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 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30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 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3.收养
《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 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 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法院地法律。
2、国籍消极冲突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没有国籍的情况叫国籍消极冲突。 当事人住所地国为其本国法; 没有住所时,当事人居所地国为本国法;
3、我国《法律适用法》:
第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 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 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 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中国《法律适用法》
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 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 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 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22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 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司法解释: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 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 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 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 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 联系。
《法律适用法》第29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 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 养人权益的法律。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1. 法院地法: 2. 属人法: 3. 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4. 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中国《法律适用法》
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 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 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 构所在地法律。
婚姻家庭领域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 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如:夫妻财产关系
2. 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扶养(民法通则)
3. 保护弱势个体利益原则
如:亲子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等。
4. 有利于法律关系成立原则
如:离婚、亲子关系、收养等。
1、扶养——《民法通则》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 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为“本国法”。
某国法律适用【本国法】 问题是中国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或者,有双重国籍或者无国籍呢?
中国
1、国籍积极冲突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内国国籍优先原则:内外有别时; 新国籍优先原则:均为外国国籍时; 当事人住所或居所地国为本国: 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国:
四、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荷兰: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国际社会最难实现统一化的领域或许就是婚姻……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分割制——区别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结婚的实质要件 婚姻举行地法:契约、简便、既得权 属人法:身份问题; 混合制。 2、结婚的形式要件 婚姻举行地法; 属人法; 选择适用,避免Limping Marriage。
C.适用范围限制:适用于全部财产;
2) 承认转致制度:局限于非缔约国之间。
即公约
非缔约国
非缔约国。
3)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四)无人继承财产
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的学理依据 1.先占取得说:将无人继承财产视为无主物、国家通过先占权
取得该财产(普通法)。 ----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2.继承取得说:主张国家是最后的法定继承人而取得该财产(大 陆法)。 ----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