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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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六:超额保费可索回
• 解析:依照新法:“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 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因此在
周涛提出理赔申请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折旧,但是因 为周涛之前交纳的保费一直是新车价,所以,保险公司要退 还周涛一部分保费,车辆投保时间越长,退保金额就会越高 。
• 依照旧法,程国强的索赔无法成立,因为协议中 明确规定天灾诸如地震、雪崩等不属于赔付范畴
变化四:天书平民化
• 解析:依照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 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在本案例中,因 为保单中没有明确提示,保险工作人员也未尽详细解释义务 ,所以即使程国强的条件不符合协议赔偿的范畴,保险公司 也不能拒赔,必须依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 在本案例中,冯婷婷向保险公司备过案,并且获得了同意 ,因此,家财险有效,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 案例六:周涛2009年10月5日购买了一份车损险,车价值 100万,依照保险协议,周涛每年要交2万元的保费。2013 年5月,周涛的车和一辆出租车相撞。周涛提出理赔申请 。
• 依照旧法,周涛的车在理赔时应该要折旧。周涛 觉得不合理,因为保费她每年都是按照新车的价 格交纳,从来没有过折旧一说。
新保险法重点解析
• 案例一:2009年10月5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下,李明购
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额8万元。李明患帕金森症,但是在 保险单的健康栏上,他填写了健康,没有如实填写患有帕金 森疾患。2012年,李明帕金森发病,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 险公司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 依照旧法,李明的情况,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
的修正解决了继承问题,保险公司只要依照合同直接赔付就 行,拉锯战不会再出现。
• 案例八:杨小菊2009年10月5日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膝 下无子,丈夫富强是受益人。2017年,富强有外遇,在杨 小菊的汤药里下毒,杨小菊中毒身亡。富强提出理赔申请 。
• 依照旧法,该协议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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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八:故意伤害 保险依然有效
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 结合新法和保险行业协会
的规定,王芳只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个临时保障协议,那 么王芳的车祸就能获得赔偿。
• 案例四:程国强2009年10月10日去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 外险,协议密密麻麻10页纸,而且有很多专业术语,诸如 :紧急避险、格式条款等。小学文化的程国强根本不知所 谓。保险工作人员也未给程国强进行清晰的讲解,之后, 协议成立。2010年8月,程国强去西藏游玩儿,晚上发生 雪崩,程国强居住的宾馆被雪砸塌,屋顶砖块砸伤程国强 双腿,导致瘫痪。程国强备齐资料,提出理赔申请。
• 解析:但依新法:“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 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因此,保
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只是富强的权利被剥夺,受益 将法定继承。
变化一: 带病投保可获赔
• 解析:依照新法,李明按时交纳保费超过两年,中途未
出现任何协议的违约情形,符合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 定,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李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
合同。除非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李明是意图不轨,有诈骗倾 向才可提出拒赔。如果30日内,对此事件保险公司未作出 反映,那么拒赔自行解除,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 案例七:马春生2009年10月8日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受益 人是其儿子马小生。2012年在一起车祸中,马春生父子均 死亡,并无法判定死亡时间。
• 依照旧法,马春生父子的死亡时间判定将成为麻 烦的事情,会拖延赔付时间,不仅保险公司头痛 ,继承人更头痛。
变化七:受益人利益小于被保险人
• 解析:但依新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新法
• 案例二:张敏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投保
一年后,检查出身患恶性肿瘤。于是在治疗的同时,向保 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
• 依照旧法,保险公司可以拖延赔付时间和赔付金额
变化二:出事很快能拿钱
• 解析:但是依照新法,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 所以保险公司对张敏的申请必须尽快核实,属于赔付范 围的,10日内必须将款项交给张敏,否则保险公司将承担 违约责任。
• 案例三:2009年10月7日,王芳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 外险。11月15日交纳了首期保费2500元。11月24日,王芳 发生车祸,住院治疗,申请理赔。
• 依照旧法,这段期间属于保险公司的审核期,即 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因为王芳和保险公司签订 的合同还未正式生效,所以王芳不能获赔。
• 案例五:冯婷婷为自己的房屋购买了一份家财险,在保险 的有效期内,冯婷婷将房屋卖给了王燕,并向保险公司备 案。王燕家失火,造成10万元的损失。王燕没有办理新的 家财险,根据冯婷婷的家财险提出了理赔申请。
• 依照旧法,由于当事人变更,所以家财险失效。
变化五:享有继承权
• 解析:依照新法:“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 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 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 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变化三:没有“空白期”
• 解析:新法对此进行了修正:“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 成立时生效。”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 必要的核保环节,新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标准条款里明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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