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重点解析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2023年,新的工伤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对工伤认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根据新工伤保险法,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工伤造成的直接后果;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以及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工伤认定中,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将成为评定工伤的重要依据。
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的评估也将对工伤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将成为工伤认定的重要考量。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工伤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进行鉴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程序的规范化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新的工伤保险法下,工伤认定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的标准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等。
在工伤认定的标准方面,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将根据受害人的具体伤情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将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评估,从而确定工伤的认定结果。
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将对受害人的治疗和赔偿产生重要影响,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伤认定的意义与影响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对工伤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对工伤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治疗和赔偿。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从而降低工伤发生率和事故处理成本。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杨华柏《保险法》修订的背景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保险行业内外对系统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
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修订完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夯实诚信基础,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保险法》修订在章节结构、法律条文上的变化本次《保险法》修订是全面性修改。
就章节而言,原《保险法》共八章,新《保险法》仍为八章。
章节上作以下调整: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
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保险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这次《保险法》修订中,总体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加强改善保险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是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三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四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新《保险法》重点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特别注意加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突出表现为,明确规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在保险合同方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定中,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
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新保险法要点总结
一、产品改造1、产品清理的内容: 停办一批、更名一批、保留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新开发一批2、条款形态改造范围与内容:合法性改造、规范性改造、条款形态改造。
范围:个人保险产品,包括除万能、投连外的个人长期保险,以及所有个人短期险。
内容:现有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利益条款;基本条款又分为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和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3、合同成立、生效条款变动内容:1、根据新法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两个时点及相应的条件,并要求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2、但对于短期保险(长险附加险除外),不要求在保险单上载明成立日期4、红利事项变更规定:本条纳入利益条款。
根据即将下发的《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入“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的表述。
投连、万能产品,也在相应位置加入了“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的表述。
此外,对部分条款中的“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及“红利累积利率”,修订为“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及“红利累积的年利率”。
5、保险金申请条款变更规定:1、对于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由于本次改造中将其拆分为“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与“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两个条目,前者被置入基本条款,后者被置入利益条款。
2、对于不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名称改为:“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主要是根据新法进行的合法性改造,加入有关核定期限、保险人的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的义务等涉及具体实务操作的表述,并引入诉讼时效的规定。
4、统一删除了申请材料中的“保险费的交费凭证”6、借款条款变更规定:删除了原来借款条件中有关“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限制。
同时对所有存在借款功能的个险长期产品,最高借款金额比例统一为百分之八十。
7、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规定: 1、对退还现价不再要求“合同生效满二年且已交足二年保险费”。
2、删除有关要求投保人提供“保险费交费凭证”的要求。
3、对原先有关“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一律改为“退还现金价值”。
新保险法_精品文档
新保险法新保险法:加强保险行业监管,提升保险产品质量一、引言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中的重要金融工具和风险管理手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过去一些时间里,保险行业出现了一些乱象,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推动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我国新保险法于最近出台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新保险法的内容,并探讨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二、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
根据新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在开展经营之前,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并获得许可。
这一举措将提高准入门槛,筛选出具备良好信誉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同时有助于整顿市场秩序,减少不良竞争。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保险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保险公司须向消费者提供完整、准确的保险信息,明确告知保险责任、期限和赔偿方式等。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确保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类投诉,并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
四、优化保险产品设计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产品的设计必须合理且符合消费者需求。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风险特点和区域特点,进行精确定价,并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禁止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与附加条款复杂化,以便消费者容易理解保险合同条款,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潜在风险。
五、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保险公司需按时向相关监管机构和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销售数据、赔付率等。
同时,新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向消费者提供公开、及时、准确的信息,增加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
六、促进保险创新与发展新保险法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创新试点,拓展保险产品范围,适应社会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例如,新法允许保险公司开展绿色保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新领域的业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对环境保护、健康保障和老龄化问题的需求。
这将进一步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增加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
新保险法解析
•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
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
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 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 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 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 不得承保。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 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
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 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深刻解读新保险法内含丰富案例150页
原保险法问题
原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7条 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 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就已经 成立。 在原《保险法》与《合同法》中都没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 生效时间的规定,并且在实务中与《合同法》相违背。在 这里因为法律的空档中明显侵害了客户的利益。
有地方说理,没手段治理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一、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 二、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规定 三、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免责权利的限制等 四、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五、不可抗辩条款
案例分析(一)
2003年8月26日,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张女士交 了50元钱给王小华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平安保险, 保险期间为2003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8月31日 止,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 公司赔偿保险金3000元。同日张女士取得了保险公司出 具的收据。2003年8月31日,王小华在村头新修的公路 边玩,不慎落入积水坑,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张女士找 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王小华是在2003年8月31日 溺水身亡,然而他投保的险种的起保时间是从2003年9 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虽然王小华已经于8月26日交费, 保险合同成立,但还没有达到合同的约定时间,因此拒赔。
让客户明明白白
一是说明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和保险合同的责 任期间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二是明确要求了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险人签发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应及营销员应当及时向投保险人签发、递送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对于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次标准体加费 等的人身保险合同,向客户说明次日凌晨零点作 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有特别约定除外) 对于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次标准体加费等 的人身保险合同要向客户进行明确说明,必要时 可引用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 始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三大焦点详解资料
新保险法三大焦点详解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
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 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其中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三大焦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笔者即以此三大焦点为题,试对新保险法进行解读。
新保险法出台的时代背景我国保险法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
其中,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故此次修改,是我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我国保险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人们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
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我国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表示:“我们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大量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很大关系。
”[1]因此,对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修改就成为本次我国保险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新保险法突出的三大焦点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释义:所谓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不可争议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也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初期,并没有不可抗辩条款,只有最大诚信原则[2],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与陈述都成为保证的重要内容,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常利用投保人的声明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而做出拒赔的决定。
新保险法解读
3.明确主要股东资格条件
新保险法规定,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满足 持续盈利能力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提高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保 险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提 升整个保险业的整体水平,限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 进入该行业,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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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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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 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 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解读: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 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
同时,对保险公司今后的业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核保、定点医院的设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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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时还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 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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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保险新规定
新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在被保险人请求或者怠于行使索赔
权情况下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无
权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解读:规定从侧面为保险公司设置了一条比较苛刻的法律 义务,保险公司违反该条禁止性规定将极有可能面临重复 理赔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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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目的是扩展保 险公司提供服务的灵活性,有助于提升保险业的 活力。
新的领域,是我们今后关注一个方向,尤其是 农村市场、及当地的医疗、养老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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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消境内优先分保限制
根据现行保险法,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 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 理; 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当遵守国民待遇 的原则,因此现行保险法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条 款与入世承诺不符,在此次修订中删除了该规定。
新保险法解读
一、保护被保险人,解决理赔难1、增设不可抗辩规则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
而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解读:按规定,如果一名癌症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了其患病情况,可以不予承保。
但目前保险市场上却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实际情况的条件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而新法中,对此作出进一步限制,增设了不可抗辩原则,也就是说,一旦合同订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此外,新法还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2、理赔有期限原则申请30天内必须核定新法23条指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解读:理赔难是消费者对保险望而却步的原因之一。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新法对理赔期限首次“有法可依”,做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收益人)在双方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如果未及时履行上述规定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还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这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个极大保护。
3、特殊情况也能获赔解读:旧《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金,这对被保险人很不公平。
而新《保险法》则对此类事件规定,保险公司也要赔钱——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新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按:《社会保险法》于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行。
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旳同步,对民生旳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旳立法层面。
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旳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旳操作性局限性,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旳重要意义。
其实《社会保险法》旳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将来旳实行效果,仍需大量旳后续配套法治建设。
本文内容更多旳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旳学习过程中形成旳学习笔记,重要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与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旳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有关《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旳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旳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旳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旳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济等。
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旳重要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增进社会保险事业旳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旳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旳权利。
【解读】本条系有关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旳规定。
1、社会保险旳特点(1)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旳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旳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当,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当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
新《保险法》详细解读(ppt 49页)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新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章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新法将人身保险放到首要位置,
更强调以人为本、维护投保 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 精神)。
(以上实质上是保险基本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
种权利。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和“禁止反言制度” 。弃权
和禁止反言原则是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派生的原则,体现了新法境和 内部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出台的新法。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新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规范保险经营行为; 加强、改善保险监管; 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修订前: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修订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监管方面] 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资金运 作受限,另外可限制其业务范围; 赋予保监会更多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股东及高管任职资格监管; 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 保监会将有权处理“问题”股东; 保险法将严管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 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法解读
保险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 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 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业务范围有所拓展:
旧保险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 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
相信政府相信党
历届政府的五年计划都是提前完成的,新一届中 央政府上任后更是大刀阔斧、雷厉风行,充满展 现了治国的决心和勇气。在国家的支持和帮助下, 我们应该抓住机会,立即行动,迅速做大团队, 提高收入。吸引更多有素质、有责任心、有能力 的有识之士加盟平安,为更多的人提供创业机会, 带领更大的团队迎接保险业全新的财富浪潮!
保险法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
一、新保险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增加了一句: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 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句话反映出立法者希望 保险业能为社会公益 发挥其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到了现代,保 险作为社 会风险管理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 病、死的全 过程,其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安全 保障,更成为一 种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 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 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于是保险的功能扩展到了社会 管理领域。
二、国务院为什么这么大力气支持保险业的发展?
1、支持保险业发展的逻辑在于,保险业必须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做出更大贡 献。从需求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全面深化改革大幕重启,政府 转型加速,“花钱换机制”,要将相当一部分政府职能转移给市场,转交到 社会,由市场和社会“代行”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政府管理模式的变革深 刻影响着保险业的供给模式,通俗的说,就是政府瘦身之后,发现这些活由 保险业来干能“花小钱办大事”。 2、从可行性来看,近年来,多次的自然灾害,不论台风、地震,还是车祸、 爆炸,保险公司总是惯性般的冲在了第一线,比着赔款、比着服务,这虽然 和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有少许“违和”,但是却实实在在的解决了燃眉之急。 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大病保险试点的成效,实打实的给了国务院信心。
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
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介绍如下:
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保险利益的内涵和范围
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利益的内涵和范围,将其定义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应享有的利益。
其中,被保险人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
此外,新《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利益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扩大保险利益的范围
新《保险法》在保险利益的范围方面做出了一些扩大,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规定了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约定为由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新《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人在理赔方面的义务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保险人应及时理赔,不得拖延、无理拒赔或者降低赔偿金额。
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人提供理赔资料和证明文件。
总之,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更加明确,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突出保护被保险人亮点一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新《保险法》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
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解读:新《保险法》实施后,旧保单客户能否适用新法呢?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不过,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
亮点二新增不可抗辩规则解读:新《保险法》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
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
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案例:客户在接到保险公司电话营销后,故意隐瞒患癌症的经历,投保了健康险,结果两年后出险身故,其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派出专人到保户所在地的医院调查,结果发现他投保前有多次治病经历。
由于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拒绝赔付。
这种情况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要赔付,因为虽然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三大焦点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
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昨日,本市专家及业内人士就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解读:本市某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
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明确财产转让理赔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陈之楚认为,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规范理赔相关问题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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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2009年10月7日,王芳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 外险。11月15日交纳了首期保费2500元。11月24日,王芳 发生车祸,住院治疗,申请理赔。
• 依照旧法,这段期间属于保险公司的审核期,即 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因为王芳和保险公司签订 的合同还未正式生效,所以王芳不能获赔。
• 在本案例中,冯婷婷向保险公司备过案,并且获得了同意 ,因此,家财险有效,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 案例六:周涛2009年10月5日购买了一份车损险,车价值 100万,依照保险协议,周涛每年要交2万元的保费。2013 年5月,周涛的车和一辆出租车相撞。周涛提出理赔申请 。
• 依照旧法,周涛的车在理赔时应该要折旧。周涛 觉得不合理,因为保费她每年都是按照新车的价 格交纳,从来没有过折旧一说。
• 案例七:马春生2009年10月8日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受益 人是其儿子马小生。2012年在一起车祸中,马春生父子均 死亡,并无法判定死亡时间。
• 依照旧法,马春生父子的死亡时间判定将成为麻 烦的事情,会拖延赔付时间,不仅保险公司头痛 ,继承人更头痛。
变化七:受益人利益小于被保险人
• 解析:但依新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新法
新保险法重点解析
• 案例一:2009年10月5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下,李明购
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额8万元。李明患帕金森症,但是在 保险单的健康栏上,他填写了健康,没有如实填写患有帕金 森疾患。2012年,李明帕金森发病,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 险公司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 依照旧法,李明的情况,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
变化一: 带病投保可获赔
• 解析:依照新法,李明按时交纳保费超过两年,中途未
出现任何协议的违约情形,符合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 定,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李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
合同。除非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李明是意图不轨,有诈骗倾 向才可提出拒赔。如果30日内,对此事件保险公司未作出 反映,那么拒赔自行解除,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 结合新法和保险行业协会
的规定,王芳只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个临时保障协议,那 么王芳的车祸就能获得赔偿。
• 案例四:程国强2009年10月10日去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 外险,协议密密麻麻10页纸,而且有很多专业术语,诸如 :紧急避险、格式条款等。小学文化的程国强根本不知所 谓。保险工作人员也未给程国强进行清晰的讲解,之后, 协议成立。2010年8月,程国强去西藏游玩儿,晚上发生 雪崩,程国强居住的宾馆被雪砸塌,屋顶砖块砸伤程国强 双腿,导致瘫痪。程国强备齐资料,提出理赔申此进行了修正:“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 成立时生效。”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 必要的核保环节,新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标准条款里明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
• 案例二:张敏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投保
一年后,检查出身患恶性肿瘤。于是在治疗的同时,向保 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
• 依照旧法,保险公司可以拖延赔付时间和赔付金额
变化二:出事很快能拿钱
• 解析:但是依照新法,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 案例五:冯婷婷为自己的房屋购买了一份家财险,在保险 的有效期内,冯婷婷将房屋卖给了王燕,并向保险公司备 案。王燕家失火,造成10万元的损失。王燕没有办理新的 家财险,根据冯婷婷的家财险提出了理赔申请。
• 依照旧法,由于当事人变更,所以家财险失效。
变化五:享有继承权
• 解析:依照新法:“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 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 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 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的修正解决了继承问题,保险公司只要依照合同直接赔付就 行,拉锯战不会再出现。
• 案例八:杨小菊2009年10月5日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膝 下无子,丈夫富强是受益人。2017年,富强有外遇,在杨 小菊的汤药里下毒,杨小菊中毒身亡。富强提出理赔申请 。
• 依照旧法,该协议自动失效。
变化八:故意伤害 保险依然有效
• 解析:但依新法:“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 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因此,保
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只是富强的权利被剥夺,受益 将法定继承。
• 依照旧法,程国强的索赔无法成立,因为协议中 明确规定天灾诸如地震、雪崩等不属于赔付范畴
变化四:天书平民化
• 解析:依照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 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在本案例中,因 为保单中没有明确提示,保险工作人员也未尽详细解释义务 ,所以即使程国强的条件不符合协议赔偿的范畴,保险公司 也不能拒赔,必须依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变化六:超额保费可索回
• 解析:依照新法:“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 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因此在
周涛提出理赔申请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折旧,但是因 为周涛之前交纳的保费一直是新车价,所以,保险公司要退 还周涛一部分保费,车辆投保时间越长,退保金额就会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