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职责、范围
新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
新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维护基金安全。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岗位权限管理是指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内部工作人员开展定岗定责及权限配置、维护等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县级以上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的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或社会保险协办岗位。
第四条岗位权限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岗位制衡、系统赋权、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本级岗位权限管理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承担社会保险服务工作人员的岗位权限管理工作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岗位权限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岗位划分第六条岗位按照工作职能划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划分业务运行岗位、基金财务管理岗位、数据管理岗位、稽核内控岗位。
第七条业务运行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下同)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档案管理、协议管理、工伤费率浮动管理、工伤预防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基金财务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拨付、财务信息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基金财务部门应设立会计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第九条数据管理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分析和应用、统计精算等工作。
第十条稽核内控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内部控制等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稽核内控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章岗位权限控制第十一条业务运行岗位、基金财务岗位、数据管理岗位、稽核内控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业务运行岗位中,待遇核定人员不得兼任个人账户管理、资格认证、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
社会保险经办“经办”一词从字面上来说,就是“经手办理”的意思。
社会保险“经办”一词最早出自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指出:“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74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此后,社会保险经办这一概念在我国社会保险领域得以广泛运用,意指法定主体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授权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活动的总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依法核支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做出了专章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主要职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地区,征缴社会保险费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会保险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设立及经费来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进行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三)制度建设依据《社会保险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指南社会保险常识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项目有哪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依附于上述保险项目的遗属保险。
目前,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我市的社会保险费为什么要移交地税部门征收?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厦府办发[2003]133号《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通知》精神,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形成“地税征收、社保使用、财政监督”的社会保险管理新模式。
这一改革(1)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收支两条线,彻底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交叉,职能重复的问题;(2)可以更好发挥地税部门优势,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征缴率。
(3)可以使劳动保障部门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4)可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征税网络化的优势,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方便缴费人,同时通过与劳动保险部门、银行、金库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四、我市地税与劳动保障(社保)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何划分?答:根据市政府规定,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检查;劳动保障(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记帐、待遇的审核和支付,以及核定政策性补缴、协保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金额。
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分类-最新国标
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分类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分类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分类依据、经办服务类、职能管理类、风险控制类三大类及细分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规范、引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岗位分类及设置。
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及第三方机构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4276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GB/T34414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GB/T35619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LD/T02-2021社会保险服务综合柜员制实施指南LD/T05-2022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社会保险经办岗位insurance social service delivery positions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负责执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任务的岗位。
3.2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public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service providers at grass-roots level设立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人才服务以及劳动关系等公共服务的机构。
4基本要求4.1合理分类应按照权责对应、政事分开、安全规范原则,合理划分社会保险经办岗位类别。
4.2科学设岗应按照制衡与效率兼顾原则设置各类经办岗位,提供统一、规范、标准、高效的经办管理服务。
4.3方便可及社会保险经办岗位设置应便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等服务对象获取社会保险服务。
5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分类依据根据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和业务属性,应将岗位类别划分为经办服务、职能管理和风险控制三类。
社会保险登记知识要点
第一章1、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涉及参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事项和信息进行登录和记载,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并进行管理的过程。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既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标志,也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的前提条件。
2、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职位?根据活动主体不同:参保单位“申报登记职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登记职位”。
根据登记的客体不同:参保单位信息登记和参保人员信息登记3、简述社会保险登记职位的分类?社会保险登记职位可以分为参保单位申报登记职位(填报参保单位信息表,填报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经办机构受理登记职位(受理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受理参保个人登记事项)4、简述社会保险登记职位的业务职责?(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职位的业务职责1、负责申报新参统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2、申报已参统单位的变更、注销登记3、申报参统单位职工的增减登记(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职位的业务职责1、负责受理新参统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2、受理已参统单位的变更和注销登记3、受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验证和补证4、受理参统单位职工的增减登记5、简述社会保险登记职位的任职业务要求?(一)业务知识要求1、熟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熟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业务能力要求1、能够根据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背景情况,正确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妥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手册等手续。
2、能根据单位信息的变更情况,正确填制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妥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手续。
3、能根据单位业已被关停并转的有关情况,正确填制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和妥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手续。
4能根据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正确填写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
5能够根据年检工作要求,正确填制年检表和妥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手续。
6简述社会保险登记的对象范围。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11•【字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1994年9月15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5年7月1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理流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保险制度通过依法设立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外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一)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境外员工愿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负担,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人事、民政、卫生、工商、财政、计划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尽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制订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取的各项管理费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积累比例、每年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三)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四)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五)做好本市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主要职责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主要职责100 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操作办法。
101 指导全省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视同缴费账户、地方养老金建账标准的核定和建账工作及全省视同账户建立后账户运行管理工作。
102负责受理、审核特殊工种工作经历月数和类别等。
103负责审核职工档案标准工资及连续工龄的工作。
104 负责相关业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主办广州市方欣科技有限公司创意制作与技术支持基金管理科录入:admin 2008-9-10 人气:326工作职责:1、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独立开展各项社保基金和经费收支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2、按照《业务操作流程》规定,办理各项社保基金及经费收支的财务结算;3、对各项社保基金的收、支、余进行财务分析、评价,为主任室提供决策所需的财务信息;4、经主任室授权批准对外提供基金的财务报告;5、编制社保基金及财务收支的预决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负责本单位资金的筹措、使用;6、实施会计监督,维护财务纪律,确保基金的安全增值。
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工作;7、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财务、会计工作检查指导以及会计报表的会审、汇编工作;8、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工作职责1.协助中心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协调和服务,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2.负责中心文秘工作。
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制度、工作信息、会议决议、纪要和其它综合性文字材料。
做好以中心名义发出文稿的修改审核工作。
3.负责检查督促各科室对中心决议、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督办和考评工作。
4.负责编制单位办公经费和各种专项经费的预算,做好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5.负责会议组织、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6.负责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新闻报道和信息编报工作。
7.负责本单位机要保密、印章管理,做好财务、文秘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职责设置及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一、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机保”省级统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机保”经办管理的组织实施;(二)负责遵照落实并不断调整完善全机保业务经办流程;(三)负责配合市人社局做好本地“机保”经办政策和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四)负责全市“机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类问题的牵头协调处理;(五)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市经办机构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六)做好全市“机保”数据的应用和运行情况分析上报工作;(七)负责审核各县、区“机保”基金支出计划,汇总上报全市“机保”基金支出计划;(八)负责全市“机保”信息系统业务需求的收集上报,参与全省“机保”信息化管理;(九)负责组织开展市、县(区)两级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和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十)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集中登记工作的组织及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基础数据变更的审核和系统数据修改,授权各县(区)基础信息变更并做好监督工作;(十一)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审核和退休待遇核定及调整,完成条件变更审核处理和待遇重新计发等工作;(十二)按规定审核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它养老保险待遇,并及时制定待遇支付计划;(十三)负责牵头组织市本级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简称“老机保”)问题的处理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指导县、区做好符合“机保”参保条件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企保”)问题的处理;(十四)负责按职责和程序做好信访工作;(十五)负责协助各级、各部门完成涉及本科室业务的咨询、查询、核查工作;(十六)完成局里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岗位职责分解(一)岗位一:科长工作职责:主持科室全面工作。
1.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保证科室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局里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的及时准确完成;2.负责全市“机保”省级统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机保”经办管理的组织实施;修订完善机保全业务经办流程;并配合市人社局做好本地“机保”经办政策和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全市“机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类问题的牵头协调处理;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市经办机构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市、县(区)两级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和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4.负责科室的信息宣传及信访问题的处理工作;5.负责与各科室之前业务协调和沟通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优化社会保险服务,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经办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办原则〕社会保险经办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安全、规范的原则,实现线上线下同时提供服务,线上服务优先。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经办管理服务制度和体系〕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经办队伍建设,配备与服务对象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将社会保险经办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社会保险服务事项下沉,实现社会保险服务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六条〔经办管理服务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强化内控管理,依法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信息共享〕国家建立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共享。
社会保险经办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主体为社保经办机构,包括社会保险部门、社会保险代办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职责包括: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定期审核、征收保险费、发放社会保险金等。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确保经办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保障社会保险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保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培训机制,提高经办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社会保险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参保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应当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确保社会保险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自己的社保信息,享受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各项权益。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有义务配合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保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缴纳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参保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通知,告知参保人员应缴纳的保险费金额和缴纳时间。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确保缴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核查制度,对参保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核查,确保缴费的准确性。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工作情况的报告一、经办窗口基本情况—区社保服务大厅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是区政府为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服务环境更好地服务群众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按照位置便捷化、服务人性化、程序规范化、效率最大化的要求建成的集中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的场所。
服务大厅于2021年12月正式建成投入启用大厅办公面积600余平方米配有工作人员40余名。
社会保险各项经办业务全部进入服务大厅办理。
大厅设有职工养老申报、失业登记、职工医疗、居民医疗、工伤认定、生育报销、信息咨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退休人员管理认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税、中国人寿保险等13个服务窗口承办着全区近40万名参保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服务工作。
一、规范化建设情况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窗口是直接为群众服务的基层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配备岗位公示牌、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办公资料摆放整齐有序;因公、因私外出皆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遵守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工作时间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窗口公开经办事项办理的法定依据、办公电话制作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便于广大市民的查阅、查询自觉接受群众日常监督。
二、窗口服务情况(一)强化规范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为使中心各个服务窗口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我们一是从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入手制定和完善了多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制可循、有据可依。
有效地防止了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
二是制定业务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按照社会保险各个环节经办的内容制定了各项业务的经办流程并明确了服务窗口单位各岗位职责。
通过建章立制规范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形成了各岗位责任明确各业务环节操作规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推进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二)工作作风扎实窗口形象优良为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使窗口服务得到群众满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粤人社规〔2016〕15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2月30日以粤人社规〔2016〕15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和省属驻穗、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中央驻粤和省属其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省级和地级以上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财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做好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请拨;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和数据应用分析;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1月15日以粤人社规〔2016〕13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的智能IC卡,是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务权益的载体。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在本省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
各市可根据市政府开展政府公共服务的需要,向服务对象发放社保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业务经办,包括社保卡的申请、制卡和分发、领取、金融功能激活、密码修改、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收取工本费、挂失、解挂、补卡、换卡、吞卡、注销、回收、临时卡申请、生僻字业务办理、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即时补换卡等业务。
各地市需统一使用省卡系统,按照本经办规程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社保卡的相关概念(一)社保卡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卡经办网点):是指办理社保卡业务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以及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服务网点。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险制度稳健运行,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范围、职责和目标任务(一)监管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部门职责。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承办具体社会保险业务。
公安、司法、民政、金融、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三)目标任务。
以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杜绝基金支付漏洞为重点,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完整、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为目标,突出基金预算、征缴、支付、监管等关键环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整体水平,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一)加强规范基金预决算编制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严格按照预算法及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政府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三)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县社保局业务经办授权书
授权单位: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授权日期:____年__月__日被授权单位:____(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研究决定,现对____(单位名称)予以业务经办授权,具体授权事项如下:一、授权范围1. 负责办理本县范围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待遇支付、权益记录、咨询等服务工作。
2. 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退休待遇核算、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死亡待遇申报等工作。
3. 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监督等工作。
4. 负责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5. 负责办理其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自____年__月__日起,有效期为____年。
授权期满后,如需继续授权,须重新申请。
三、授权条件1. 被授权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2. 被授权单位须具备从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专业人员和设备。
3. 被授权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职责。
4. 被授权单位须接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告工作情况。
四、授权责任1. 被授权单位应按照授权范围和期限,认真履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职责,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2. 被授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3. 被授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
4. 被授权单位应接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五、授权撤销1. 被授权单位如有违反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未按授权范围和期限履行职责,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权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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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问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职责、范围
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科职责
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与生育等保险工作的推行;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与生育保险的参保、基金征集、催收清欠和统计工作;建立和管理养老、医疗、工伤与生育保险基金征集台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负责参保职工养老个人账户的建立、管理、转移、接续;负责改制、兼并事业单位社保费用的清偿,开展相关业务经办工作的调研分析;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受理范围
(一)养老保险:
莫问市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2年以后新进人员以及档案存放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人员。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莫问市市级党政机关、全额事业、自收自支、差额事业以及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主要对外业务项目
(一)参保单位管理
1、莫问市社保局审计稽核科完善了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新增参保单位手续。
参保单位报送《社会保险登记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进行微机录入,确定参保缴
费险种、比例等。
2、办理时限: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二)参保职工人数及其缴费基数的核定
1、申办要求:一年一次,参保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内申报审核。
2、申报材料: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变动审批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名册》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名册》(最少一式2份、并同时报送电子资料)、人事局核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此表只需1份)(以上各表合称“三表”),附相关部门人员的调进调出和录、聘用文件及工资定级或变动手续。
3、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征缴管理。
4、办理时限: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日。
50人以上单位的申报审核协议而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参保人员及其缴费基数的增减变动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人员增减或状态变动发生的60天内。
2、申办要求:每月15日前接收申办资料。
3、申报材料: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批表》,同时附调入调出、录用辞退、离岗读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人事部门工资审定或变动资料以及退休审批、死亡证明材料。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征缴管理。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统筹范围,个人账户情况经本人核查签字、科室审核确认后,报分管领导签批,在财务科办理个人账户基金转账手续。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四)养老保险缴费计划编制执行
1、申办条件:单位参保已经完成一年一度的参保职工人数及其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2、申办要求:单位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一次的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选定后每年第一季度内必须实施缴费。
3、办理程序:每月15日前申报有关人员、基数等纸质数据资料,电子资料同时报送。
经初审、复核并录入微机后,每月20日编制征收计划。
4、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五)省管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数确定
1、申办条件:有医疗保险关系无养老保险关系的省管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申办要求:每年第1季度申报上一年度的养老金或退休费总额。
3、申报材料:省社保局出具的上年度养老金明细资料或由人社局审批的上年度离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明细资料及电子资料。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管理并交由医保局按规定划定个人账户。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六)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状态变动(在职转退休)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人员增减或状态变动发生当月内。
2、申办要求:当月20日至次月15日申办。
3、申报材料:在职参保人员减少,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增减变动表》,同时附退休审批资料。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按文件规定一次性趸交规定年限的保费后享受退休医疗待遇。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七)在职人员参保期间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参保期间死亡。
2、申办要求:死亡后30日内由所在单位申报。
3、申报材料:在职参保人员减少,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增减变动表》,同时附死亡资料。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按文件规定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其中:个人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
其法定继承人。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八)参保单位注销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注销或改制为企业等
2、申办要求:缴费单位发生撤销、合并改制及其他情形。
3、申报材料:在职参保人员减少,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增减变动表》,同时附批示资料。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按每月征收计划缴清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清偿。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5-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九)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补缴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未全员、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2、申报材料:在职参保人员增加,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提供补缴年度月份人社部门审批的人员工资表资料。
3、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随次月征收计划征收并补收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4、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5-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工作岗位设置:
前台: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2、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工伤、生育业务后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