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对美国社会的影响
涉及宪法的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宪法解释的经典法律案件,发生在1803年。
该案的核心争议是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在任期结束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离任前,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马伯里手中。
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上台后,指示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阻止马伯里的任命。
马伯里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一份“委任状”,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他。
这一诉讼引发了关于总统任命权和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重大争议。
二、案件过程马伯里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案件的主要过程:1. 起诉书递交:马伯里向最高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法院颁发委任状。
2. 最高法院受理: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主持审理此案。
3. 争议焦点:马歇尔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4. 判决:1803年,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宣布马伯里的诉求无效,但同时也确立了司法审查权。
三、判决内容马歇尔在判决书中阐述了以下观点:1. 总统任命权:法院认为,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但必须在国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委任状问题:法院认为,最高法院无权颁发“委任状”,因为这一做法超出了法院的司法权限。
3. 司法审查权:法院首次明确宣布,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马歇尔指出:“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宪法必须是最终的裁判者。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和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司法审查权: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法院成为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机构。
美国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宪法法律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是美国宪法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解释案例,对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时,美国联邦政府由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三个部门组成。
在1801年,联邦党人杰斐逊当选为美国总统。
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杰斐逊在1803年任命了大量的联邦党人担任地方官员。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被任命者手中。
其中,弗吉尼亚州的法官约翰·马伯里被任命为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但由于国会大厦尚未完成,他的任命书未能送达。
1803年2月,杰斐逊任命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签署了马伯里的任命书,但同样未能送达。
马伯里认为自己的任命权受到侵犯,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自己。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受理了此案。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马歇尔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处理一个尚未送达的任命书。
他认为,如果直接判决麦迪逊违反宪法,那么最高法院将越权干涉行政部门,这与三权分立的原则相悖。
因此,马歇尔从宪法解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下观点: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3. 国会制定的《1789年司法条例》中关于最高法院有权强制行政部门执行判决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因此无效。
4. 马伯里的任命书尚未送达,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无权强制麦迪逊执行。
基于以上观点,马歇尔判决马伯里败诉,但他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
三、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从而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2. 维护了宪法的权威:通过此案,最高法院成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国家最高的法律准则。
西方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由最高法院宣布一部联邦法律违宪的案例,这一事件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该案发生在1803年,主要涉及美国宪法、法律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等问题。
二、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第5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其助手詹姆斯·麦迪逊任命威廉·马伯里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
然而,在任命过程中,麦迪逊未能及时将任命状送达马伯里手中。
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门罗接手后,将任命状压了下来。
马伯里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门罗履行任命。
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时,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审理此案。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是否为最高法律,法律是否必须遵循宪法?2. 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四、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约翰·马歇尔大法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如下论述:1. 宪法为最高法律:马歇尔认为,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础,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
他引用了宪法第6条的规定:“宪法与联邦法律、州法律一样,均为最高法律。
”2. 法律必须遵循宪法:马歇尔指出,如果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法律必须服从宪法。
这是因为宪法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3. 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马歇尔认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他引用了宪法第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和条约。
”基于以上论述,马歇尔大法官作出如下判决:1. 马伯里的任命状无效,因为国务卿门罗未能及时将其送达。
2. 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五、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使得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2. 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该案明确了宪法为最高法律,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
经典外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它确立了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对美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案发生在1803年,涉及美国宪法、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分配问题。
案情简介:案件起因于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与他的前任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之间的政治斗争。
在亚当斯任期即将结束时,他任命了大量的联邦法官和地方官员,希望这些任命能够在杰斐逊上任后继续执政。
然而,亚当斯在离任前未能及时任命一名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
当杰斐逊上任后,他任命了新任司法部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并指示麦迪逊尽快任命马伯里为法官。
但麦迪逊拒绝执行这一命令,因为根据1793年的《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789),联邦最高法院无权命令下级法院任命法官。
马伯里不服,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麦迪逊任命他为法官。
马伯里认为,由于他是总统的任命,麦迪逊必须服从法院的命令。
法院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担任首席大法官,他在1803年6月24日作出了判决。
马歇尔大法官首先指出,马伯里的任命无效,因为根据《司法条例》,最高法院无权发布这样的命令。
接着,马歇尔大法官对案件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宪法分析。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提出了以下观点:1. 宪法的最高权威性:马歇尔大法官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或命令都是无效的。
2. 司法审查权: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的概念,即联邦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或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宪,从而不予执行。
3. 三权分立原则:马歇尔大法官解释了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
十个美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性和复杂性而闻名,许多法律案例不仅对当时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案例,旨在展现美国法律的发展脉络和司法理念。
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一案例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马伯里曾任美国国务卿,在他离任时,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命他为联邦法院法官。
然而,由于国会未能及时批准这一任命,新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马伯里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要求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履行任命。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由于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赋予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的权力,因此马伯里有权获得这一命令状。
然而,马歇尔大法官同时指出,这一判决可能违反了宪法,因此他否决了命令状的颁发。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宪。
2. 案例二:斯科特诉桑德福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一案例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律案件之一。
斯科特是一位非洲裔奴隶,他声称自己已获得自由,但他的主人将其带回了居住在密苏里州(当时允许奴隶制)的住所。
斯科特因此起诉桑德福特,要求获得自由。
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斯科特无权起诉,因为他是奴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此外,法院还宣布联邦政府无权禁止奴隶制在联邦领土上的存在。
这一判决加剧了南北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了美国内战的爆发。
3. 案例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一案例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布朗是一位黑人学生,她因为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当地的白人学校就读。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学校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判决,根据“隔离即不平等”的原则,学校种族隔离违宪。
这一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新的动力,推动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的追求。
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是指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一系列重要案件中,通过法律解释和判决,对美国宪法和法律的适用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以其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例,分析马歇尔的法律思想和判决对后世的影响。
二、案件分析1. 马歇尔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该案件是美国宪法史上一个里程碑事件,标志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
案件背景是1801年,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当选总统后,其政治对手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国务卿助理。
然而,亚当斯在任期结束前未能将任命状交给马伯里。
马伯里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国务卿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履行任命。
在审理此案时,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马歇尔规则”,即如果国会授予法院某一特定权力,而该权力又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那么法院有权宣布该权力无效。
这一判决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宪法解释,那么法院有责任和义务作出解释,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原告或被告。
”这一判决对后世美国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产生了深远影响。
2. 詹姆斯诉梅里克案(James v. Virginia, 1879)该案件涉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适用。
案件背景是1869年,弗吉尼亚州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在州内设立和经营任何形式的赌博场所。
詹姆斯·梅里克(James Mercer)是一位赌场老板,他因违反该法律而被起诉。
梅里克认为,该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即使是一项合法的州法律,如果它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该法律也将被视为违反宪法。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者:董晶晶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当时美国统治阶级内部两大党派矛盾斗争的产物。
该案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司法审查制度,在世界宪政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宪法原则和宪法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等方面,更是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
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
参议院在3月3日批准了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亚当斯总统连夜签发了对这42名法官的委任状。
但由于过于匆忙,有几份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
3月4日,新总统杰弗逊就职。
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威廉•马伯里就是被扣发委任状的人之一。
为此,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规定,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出执行命令,发放委任状。
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考虑如何处理该案。
但杰弗逊和麦迪逊对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法院极为轻视,认为在理论上民选的代表即使不具有绝对的最高性,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否认司法机关有权向执行机关发布司法命令。
加上经过改选,国会已控制在共和党人手中,并且正在对上届国会通过的《巡回法院法案》展开激烈辩论。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的共和党屈服;如果颁发令状,杰弗逊和麦迪逊显然不会执行,从而贻笑全国。
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部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
1803年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个手段摆脱了两难境地。
美国法律案例结合宪法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教育委员会决定,全市所有公立学校的白人学生和黑人学生必须按照种族分离原则分开就读。
这一决定引发了全美范围内的争议,最终导致了《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的诞生。
二、案件经过1954年,一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女孩因种族原因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她的父亲洛伦斯·布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判决结果,裁定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三、案件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不仅对黑人学生的教育权益造成了损害,而且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判决书强调,种族隔离政策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违反了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四、宪法解读1. 第14修正案《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入籍的人,无论其种族、肤色或先前所属国籍如何,都是美国公民,并享有平等的保护。
这一修正案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2. 平等保护条款平等保护条款是第14修正案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公民进行歧视性对待。
平等保护条款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3. 种族隔离政策的违宪性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不仅对黑人学生的教育权益造成了损害,而且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
五、案件影响《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该案件判决取消了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为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后,美国社会逐渐实现了种族平等,公民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六、结论《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结合了美国宪法中的第14修正案和平等保护条款,对美国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国外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美国纽约州的一名男子斯通(Stone)将谷歌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其隐私权。
斯通认为,谷歌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使用了他的个人信息,用于向其发送广告。
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美国隐私权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
二、案件经过1. 事实经过斯通是一名居住在美国纽约州的男子,他在使用谷歌公司的搜索引擎和广告服务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用于定向广告。
他发现,谷歌公司通过分析其搜索历史、浏览记录等信息,对其进行了精准定位,并向其推送了相关广告。
斯通认为,谷歌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使用了他的个人信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于是,他向纽约州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谷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2. 法院审理纽约州南区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1)谷歌公司是否侵犯了斯通的隐私权?(2)谷歌公司是否应当对斯通进行赔偿?三、案件判决1.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谷歌公司在未经斯通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使用其个人信息,确实侵犯了斯通的隐私权。
根据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和《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等法律法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2.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谷歌公司停止侵犯斯通隐私权的行为,并赔偿斯通经济损失。
此外,法院还要求谷歌公司采取措施,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侵权事件。
四、案件影响“斯通诉谷歌公司”隐私权侵权案在美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1. 提高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此案使公众更加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高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
2. 强化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此案对谷歌公司等互联网企业敲响了警钟,促使它们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以避免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
3.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此案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借鉴,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经典外国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宪法解释案例,发生在1803年。
案件起因于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离任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为联邦司法区的法官,但未能在离任前获得国会批准。
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拒绝签署马伯里的任命状,导致马伯里无法就任法官职位。
马伯里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总统签署的任命状。
案件经过:马伯里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诉讼状,要求法院判决其任命有效,并强制执行总统签署的任命状。
案件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马歇尔面临一个关键问题: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总统的行政行为违宪?这涉及到司法审查权的行使问题。
判决结果:最高法院在1803年6月24日作出了判决,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代表法院发表了判决意见。
马歇尔在判决中提出了以下关键观点:1. 联邦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宪。
2. 联邦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任何政府机构或个人都必须遵守。
3. 司法审查权并非宪法明确赋予,而是根据宪法结构推导而来。
马歇尔指出,根据美国宪法,国会无权通过法律来增加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因此,最高法院对总统签署马伯里的任命状无权作出判决,因为这一行为超出了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
然而,马歇尔同时认为,国会无权通过法律来限制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因此,他宣布国会的《司法条例》违宪,并裁定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判决意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为美国宪法解释提供了重要依据。
1. 司法审查权的确立:该案为美国最高法院提供了宣布联邦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宪的权力,为美国宪法解释提供了权威依据。
2. 宪法权威的维护:通过判决,最高法院维护了宪法的权威,确保了宪法在美国政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3. 三权分立原则的完善:该案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衡,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美国的经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宪法解释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宪法解释的重大案件,对于美国宪法的发展和法律解释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事实案件起因于美国前总统亚当斯在任期结束前,任命了联邦法官威廉·马伯里。
然而,新任总统杰斐逊上台后,麦迪逊担任国务卿,他认为马伯里不具备法官资格,于是指示司法部长朱尼厄斯·巴尔的摩拒绝发出任命状。
马伯里不服,于是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任命状。
三、案件争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对总统和国务卿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马伯里认为,最高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其任命状,因为这是宪法赋予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而麦迪逊则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对总统和国务卿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为这将侵犯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权力。
四、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充分发挥了他的法律智慧,对案件进行了精辟的解析。
他首先指出,最高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宪法赋予的权力。
在此基础上,马歇尔进一步阐述了以下观点:1.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任何法律、行政行为和法院判决都必须服从宪法。
2. 最高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
3. 马伯里不具备法官资格,其任命无效,最高法院无权强制执行。
4. 马伯里案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相互制衡,共同维护宪法秩序。
五、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该案确立了最高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为美国宪法的发展和法律解释体系奠定了基础。
以下是案件的主要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使最高法院成为美国宪法解释的最高权威,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保障了宪法权威:司法审查制度使宪法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行政行为和法院判决都必须服从宪法。
3. 维护了三权分立:该案强调了三权分立的重要性,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相互制衡,共同维护宪法秩序。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一)案情介绍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
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 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
参议院在3月3日批准了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亚当斯总统连夜签发了对这42名法官的委任状。
但由于过于匆忙,有几件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
3月4日,新总统杰弗逊就职。
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威廉•马伯里就是被扣发委任状的人之一。
为此,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出执行命令,发给委任状。
因为根据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第13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
(二)案例评析联邦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
但麦迪逊拒绝在最高法庭出庭。
这样就使得最高法院在如何处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上处于了两难的境地: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和共和党人屈服;但如果颁发了执行命令,杰弗逊和麦迪逊也不会执行,这样又有损于最高法院的权威。
为了摆脱这种两难的境地,联邦最高法院运用了司法审查的方式,来处理这一案件。
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由他起草并得到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对此案作了阐述。
判决首先肯定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是有权得到委托状的,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委任状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因此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并得到补偿;但是,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并不包括对职务执行命令的初审管辖权。
美国十五大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这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
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和总统的行为违宪。
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这是美国民权运动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案废除了美国南方各州实施的种族隔离政策,确立了美国公民在教育领域的平等权利。
三、斯通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49年)该案规定,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能因为言论内容而限制言论自由。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泽西州诉塔夫脱案(1962年)该案规定了政府官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能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这一判决对于维护政府廉洁和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五、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73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限制,确立了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六、罗伊诉韦德案(1973年)该案确立了美国妇女在怀孕初期享有堕胎权。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七、阿基尔诉阿基尔案(1974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宗教信仰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宗教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八、伯恩诉麦考密克案(2010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枪支销售的禁令,确立了公民有权购买和销售枪支的权利。
九、奥康纳诉弗吉尼亚州案(2003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取向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库珀诉卡罗尔案(1987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别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阿兰诉弗吉尼亚州案(1986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年龄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莱文诉美国案(2005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种族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关于美国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美国诉麦克劳德案(United States v. McLeod)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91年审理的一起涉及联邦法律与州法律冲突的案件。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联邦法律与州法律在管辖权上是否可以相互冲突,以及如何确定联邦法律在管辖权上的优先性。
二、案件事实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犯罪控制法》(Crime Control Act),该法规定:任何在美国境内进行的电信诈骗行为,无论诈骗金额大小,都将受到联邦法律的管辖。
然而,麦克劳德(McLeod)等人在1990年至1991年间,在美国境内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骗取了大量资金。
美国联邦政府据此将麦克劳德等人起诉,指控他们违反了《犯罪控制法》。
麦克劳德等人辩称,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的规定,联邦政府只能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电信诈骗行为属于州政府的管辖范围。
因此,联邦政府的指控违反了宪法规定,应当被驳回。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明确了宪法第十修正案的规定,即“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以及宪法没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都归各州所有”。
接着,法院分析了电信诈骗行为的性质,认为电信诈骗行为既涉及电信技术,又涉及诈骗犯罪,因此既属于电信行业的范畴,又属于犯罪行为的范畴。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联邦政府有权根据宪法授权,对电信行业进行监管,包括电信诈骗行为的监管。
同时,联邦政府有权根据宪法授权,对犯罪行为进行监管,包括电信诈骗行为的监管。
因此,联邦政府关于电信诈骗行为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宪法第十修正案的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联邦政府的指控成立,麦克劳德等人犯有电信诈骗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案例分析1. 联邦法律与州法律的关系美国诉麦克劳德案反映了联邦法律与州法律在管辖权上的冲突。
在美国,联邦法律与州法律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
一方面,联邦政府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力,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某些领域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各州政府也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力,可以对本州范围内的某些领域进行监管。
欧美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件,该案标志着美国教育平权运动的开始,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案起源于1951年,原告是两个非洲裔美国学生的家长,他们分别代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市和密苏里州的布兰奇市。
二、案情概述1951年,托皮卡市和布兰奇市的非洲裔学生家长将当地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理由是当地公立学校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原告认为,这种政策剥夺了他们的孩子接受平等教育的机会,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
在经过长达两年的审理后,堪萨斯州最高法院于1953年判决该案,认为托皮卡市和布兰奇市的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并不违反宪法。
然而,原告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三、法庭辩论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律师就以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1. 非洲裔学生家长是否享有宪法规定的平等受教育权?2. 学校种族隔离政策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3. 如果学校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应当如何执行?四、法庭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推翻了堪萨斯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宣布学校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代表法庭发表了判决意见,指出:“在公立学校中,基于种族的隔离是违反宪法的。
这种隔离制度剥夺了非洲裔美国学生的基本权利,损害了他们的尊严,并给他们的心灵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五、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案件。
该案对美国社会产生了以下影响:1. 标志着美国教育平权运动的开始,推动了美国教育制度的改革。
2. 为后续消除种族歧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美国社会的种族平等。
3. 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抗议活动,推动了民权运动的发展。
美国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米勒诉美国案》(Miller v. California)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该案发生在1973年。
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于淫秽作品的界定标准以及言论自由与公共道德之间的平衡问题。
原告米勒是一名作家,他因出版了一本被认为是淫秽的书籍而受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指控。
米勒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针对淫秽作品的界定标准提出了“米勒测试”(Miller test),即淫秽作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根据当代社区标准,作品作为整体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2. 作品的主要总体倾向是刺激人们的性欲,而非提供任何社会价值;3. 作品的总体倾向对于未成年人具有明显的诱发性。
根据“米勒测试”,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加利福尼亚州关于淫秽作品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因为该法律限制了言论自由。
三、法律解析1. 淫秽作品的界定标准《米勒诉美国案》中提出的“米勒测试”对于淫秽作品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该测试要求淫秽作品在当代社区标准下缺乏严肃价值,且具有明显的性刺激倾向。
这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共道德对言论自由的干预,保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2. 言论自由与公共道德的平衡在《米勒诉美国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强调了言论自由与公共道德之间的平衡。
法院认为,虽然淫秽作品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言论自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内容,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在处理言论自由与公共道德的关系时,法院要求对淫秽作品进行界定,以确保言论自由的实现。
3.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应用《米勒诉美国案》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在言论自由领域的典型案例。
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淫秽作品不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这一判决对于维护宪法第一修正案在言论自由领域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四、案件影响《米勒诉美国案》的判决对美国法律界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对于淫秽作品的界定标准,美国最高法院的“米勒测试”成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的依据。
西方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宪法案例,发生在1803年。
此案涉及美国宪法解释权、司法审查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对美国宪政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情简介1801年,美国联邦党人托马斯·杰斐逊当选总统,其政治对手、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担任了美国首席大法官。
杰斐逊上台后,马歇尔成为了司法部长的候选人,但由于国会多数席位掌握在反对派手中,马歇尔未能获得任命。
1803年,马歇尔被任命为司法部长。
然而,由于一些程序上的问题,马歇尔未能及时获得任命书。
在此期间,马伯里被任命为弗吉尼亚州的治安法官,但同样未能获得任命书。
马伯里和另一位被任命为治安法官的威廉·马隆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他们有权担任治安法官,并要求马歇尔履行职责,向他们颁发任命书。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面临着如何解释宪法的问题。
根据当时的法律,最高法院无权干预国会立法和行政行为。
然而,马歇尔认为,如果最高法院不对此案进行干预,将导致宪法解释权被滥用,从而损害宪法权威。
马歇尔在判决书中提出了以下观点: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和行政行为不得与之相抵触。
2. 最高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与宪法相一致。
3.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宪法,但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基于以上观点,马歇尔作出了以下判决:1. 马伯里和马隆有权担任治安法官,但最高法院无权强制马歇尔颁发任命书。
2. 最高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对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政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对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从而确保法律与宪法相一致。
2. 保障了宪法权威: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使宪法成为最高法律,其他法律和行政行为不得与之相抵触。
3. 促进了三权分立: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使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实现了三权分立。
美国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美国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法国结社法法案德国西南重组案比较异同时间1801年,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1971年二战后联邦德国期间时间不同地点美国法国德国地点不同诉讼双方马伯利(未能当上总统的人)诉麦迪逊(国务卿)参议院议长阿兰.波埃诉《自由结社法》巴登州政府诉联邦政府美国的就某人行为违宪提起诉讼。
法国的则是由个人提出对某法律的违宪进行合宪性审查,德国的则是地方政府就联邦政府的重组法案提起诉讼诉讼事由杰弗逊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处理掉。
马伯里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便自己能走马上任。
新通过的法律对1901年7月1日的结社法的第5条和第7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特别规定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提议来对公民的结社进行事先审查。
新的法律草案是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反复讨论之后仍无法取得统一意见的情况下由国民议会最终表决通过的,基于对参议院立场的支持和对该法律本身的质疑,1971年7月1日,参议院议长阿兰.波埃根据宪联邦政府两次制定重组法案,对三个州进行合并。
第一重组法案的内容是为了避免州议会的重复选举,把现有州议会的任期延长到重组完成、新州成立以后。
第二重组法案则是根据《基本法》第118章的规定,具体确定了三州合并的详细步骤。
对联邦政府的这两个重组法案,巴登州政美国的是因为个人利益为主,兼党派利益,马伯里根据宪法认为麦迪逊损害个人利益,将麦迪逊诉至法院要求自己应该获得委任状;法国的则是参议院对于新的结社法案的违宪质疑,由参议院议长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该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德国的则是巴登地方政府认为联邦政府两个重组法案违反《基本法》而要求联邦宪法法院对其合宪性审查。
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该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府认为其违反了联邦《基本法》所确立的民主和联邦主义原则,遂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其审查重组法案的合宪性审判机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法国德国都是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美国则是具有附带性的历史意义在戴高乐总统在任期间,由于总统、政府、议会均出自同一政党,在仅有的四个有权提请审查的机构中只有参议院还能够发出不同的声音。
改变人类进程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法律史上,有一些案件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它们改变了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甚至对人类社会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是这样一起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党人杰斐逊就任总统后,任命了新奥尔良地区法官罗伯特·J·伯尔。
在任命过程中,杰斐逊指示司法部长约翰·马歇尔起草一份任命令,但由于种种原因,该任命令未能及时送达。
不久,联邦党人托马斯·杰伊·马伯里因反对杰斐逊的政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一任命令。
二、案件审理当时,美国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歇尔大法官面临两大难题:1. 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2. 如何在维护宪法权威的同时,避免法院权力过大?针对第一个问题,马歇尔大法官认为,根据宪法第三条,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和条约”,因此,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针对第二个问题,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原则,即“司法审查权”。
这一原则认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于司法审查。
只有当案件涉及宪法解释时,最高法院才能行使司法审查权。
三、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产生了以下深远影响:1. 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最高法院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
2. 为美国宪法解释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今后宪法解释奠定了基础。
3. 限制了国会权力,使国会立法受到最高法院的制约。
4. 为其他国家的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制度提供了借鉴。
四、总结“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起改变人类进程的法律案件。
它不仅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还对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这起案件的成功审理,为其他国家在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第2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尼曼马瑞奥特酒店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美的凶杀案。
美国法律金典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0年代,美国种族歧视问题严重,特别是黑人等少数族裔在教育领域受到不公平待遇。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该案主要围绕种族隔离教育制度展开,旨在废除学校种族隔离,保障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的平等受教育权。
二、案件经过1. 原告:布朗家族本案原告为非洲裔美国黑人,名叫路易斯·布朗。
他的两个孩子——小路易斯和特雷莎·布朗,分别就读于托皮卡市的两所公立学校。
这两所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度,黑人学生只能就读于条件较差的学校。
布朗一家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2. 被告:托皮卡教育局本案被告为托皮卡市教育局,负责管理该市的公立学校。
教育局坚持种族隔离制度,认为这是合理的教育政策。
3. 诉讼过程1951年,布朗一家向堪萨斯州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种族隔离制度。
堪萨斯州最高法院支持了托皮卡教育局,认为种族隔离教育制度不违反宪法。
布朗一家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4. 最高法院审理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同年5月17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要求废除。
三、案件影响1. 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判决宣布后,美国各州开始逐步废除种族隔离制度。
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民权法案》,正式废除了种族隔离制度。
2. 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本案判决为黑人等少数族裔争取平等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后,美国教育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的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3. 增强司法权威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之一。
该案判决增强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使最高法院成为美国宪政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4. 激发社会变革本案判决激发了美国社会对种族歧视问题的关注,推动了民权运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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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感想
行政管理092班刘方园 150912213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案是当时美国统治阶级内部两大派矛盾斗争的产物。
该案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司法审查制度,在世界宪政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宪法原则和宪法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等方面,更是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
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 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
参议院在3月3日批准了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亚当斯总统连夜签发了对这42名法官的委任状。
但由于过于匆忙,有几件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
3月4日,新总统杰弗逊就职。
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威廉•马伯里就是被扣发委任状的人之一。
为此,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出执行命令,发给委任状。
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考虑如何处理该案。
但杰弗逊和麦迪逊对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法院极为轻视,认为在理论上民选的代表即使不具有绝对的最高性,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否认司法机关有权向执行机关发布司法命令。
加上经过改选,国会已控制在民主党人手中,并且正在对上届国
会通过的巡回法院法案展开激烈辩论。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地位,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的民主党屈服;如果颁发令状,杰弗逊和麦迪逊显然不会执行,从而贻笑全国。
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部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
1803年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个手段摆脱了两难境地。
首席法官马歇尔在他起草的全体最高法院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先是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是有权得到委任状的,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由此而遭到侵犯,是有权得到补偿的;但是,他却又说,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它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除对极少数案件有第一审管辖权外,只能审理上诉案件,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是同宪法相违背的。
最后,他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的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从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
两百多年来,有无数的中外学者研究和点评过这个判例。
而我今天再次关注此案的焦点在于:司法的权威和力量不仅仅来源于制度的安排,优秀法官的杰出劳动不断地在改变司法独立的的状况,而这种劳动的终极成果体现在判决书中。
所以,我呼吁中国司法改革应该从
判决书做起。
从司法角度来看,本案堪称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判例。
因为它奠定了近代司法权真正的权威,该权威来自“法治”的本质,但却由名垂青史的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一个荒诞、离奇而又复杂的政治性案件中创制的。
这一被称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创制,看似在一个不无狡诘和狡辩嫌疑的判决书中得以确立具有偶然性,但在经历了两百多年和全世界70多个国家的效法的时空检验后,不能不说是具有伟大的意义。
美国人常说自己的国家不是打出来的,而是开会开出来的。
这是指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即“费城会议”。
1787年5月在费城进行了近3个月的秘密讨论后通过了取代已执行了8年的《邦联条例》的美国宪法,经各州批准生效后,美国才真正成为联邦制的统一国家。
从邦联到联邦,从制宪会议到批准宪法的全部过程中,充满了激烈的辩论。
美国人自豪的地方在于:整个立国的过程是开会、辩论、聪明和“伟大的妥协”的精神,而不是诉诸武力。
这个立国和制宪传统贯彻至今、无处不有,乃至于如托克维尔所说:在美国“简直是没有一个政治事件不是求助于法官的权威的”(注1)。
本案被马歇尔大法官形容的“微妙”、“新奇”和“困难”,正是一个典型的党派政治斗争事件却必须由堂而惶之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的写照。
由此,本案判决奠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原则和实践基础。
事实上,当时美国政治斗争的两党领袖和骨干们几乎都是美国的开国元勋。
他们的斗争是次要的,而在共和、民主、法治等问题的理念上
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往往能在政治上达成“伟大的妥协”,这才是历史的主流。
马歇尔正是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作出如此伟大的判决。
他以回避政治上的正面冲突换得了司法权威的真正确立。
他的聪明足以流传千古,而这体现在下面的判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