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cjj/t 141—2017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条文说明26制订说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3月31日以第53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函件调查和实地调研,总结了我国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科研、学校和管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7目次1 总则 (29)2 术语 (31)3 基本规定 (32)4 建设项目分类 (33)5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35)6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38)6.1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38)6.2 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39)6.3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40)7 交通需求分析 (42)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44)9 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47)附录B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 (48)281 总则1.0.1本条说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
随着交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城市在大规模建设的同时,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开始制约城市的正常发展。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按照规划协调好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的关系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中的主要任务之一。
我国城市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有十多年的经验,成为在城市规划指导下城市建设阶段协调交通与土地利用关系的重要环节。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目前,部分城市和省已经制定了一些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政策、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许多城市也迫切希望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各地的交通技术力量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城市在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内容、深度、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指标等方面差别较大,使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在国内的推行受到了限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交通部于1996年颁布了《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15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式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和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计发[1996]113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是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通过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运营各阶段工作的跟踪、调查和分析,全面评价项目的作用与影响、投资与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及持续能力等,总结项目的经验与教训。
根据需要,也可针对项目的某一方面或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应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后评价工作不受项目以往各阶段结论的约束。
第五条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具体项目情况,商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重点选择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并以后评价工作计划形式下达;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应已建成通车运营5年以上并通过竣工验收。
《昆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
第一部分 文本部分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 (2)第三章从业单位管理 (2)第四章附则 (4)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 (5)附录二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 (6)附录A 规划单元分区、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级 (16)附录B 部分条文解释 (26)昆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促进昆山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昆山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阶段划分】交通影响评价(简称“交评”)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简称“控规阶段”)、选址阶段或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简称“选址(或出让)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简称“报建阶段”)三个阶段。
第五条【交评的效力】控规阶段交评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评审的必要组成部分;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应作为项目选址或地块规划条件核提的必要依据;报建阶段交评应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必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第六条【编制程序】控规阶段交评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以控规阶段交评作为依据组织编制;报建阶段交评应与控规阶段交评、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相符合。
第七条【评审程序】控规阶段交评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一并组织评审;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评根据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各区、镇规划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公安、交通、住建、城管、公交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应出具评审意见。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交通事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基本原则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全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环境影响评价(一)评价要求交通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全面、客观地评价项目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二)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三)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报纸、网站、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公众意见进行梳理和反馈。
三、项目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一)环保设计要求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将环境保护措施纳入项目设计方案。
在路线选择、桥梁隧道设计、施工场地布置等方面,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生态保护措施对于穿越生态敏感区的项目,应当采取避让、减缓、补偿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三)水土保持设计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水文条件,进行水土保持设计,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防治水土流失。
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及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及要求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交通设施建设、交通规划或交通政策实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的一项工作。
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是预测交通项目实施后可能对周围交通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产生的影响,为相关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确保交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下面是关于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和要求的详细介绍。
一、交通影响评价内容:1.项目概述:对项目的背景、目的和范围进行介绍,并说明交通影响评价的目标和要求。
2.关联项目分析:评估项目与其他相关交通项目之间的关联性,并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叠加效应。
3.交通分析:通过交通调查和交通模型等方法,对项目实施后的交通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交通流量、交通组织、交通运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分析。
4.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如噪音、空气质量、土地利用等,同时对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和治理措施。
5.社会经济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如就业、收入、土地价值等方面的影响,并分析可能的社会经济效益。
6.社区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居民和社区的影响,包括交通可达性、生活质量、社区破坏等方面的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社区管理和改善措施。
7.可持续性评价:综合分析项目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交通影响评价要求:1.科学性:评价过程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应综合运用交通调查、模型模拟、环境监测等手段,确保评价结果具备科学的可靠性。
2.预测性:评价要对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合理的预测和分析,以提供未来决策的参考依据。
在交通预测方面,应考虑到项目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和未来交通发展趋势等因素。
3.客观性:评价过程应具备客观中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评价过程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并依据科学的依据和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
4.可比性:评价结果应具备可对比性,可以进行不同方案之间的比较和评判。
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规划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局2014年4月21日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规划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范围。
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的范畴)交通影响评价是指按本办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编、修编或修改阶段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论证分析及可行性评价。
第四条(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的,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因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增加,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单个未建地块的容积率达到《技术规定》附表一中指标上限三倍及以上的(居住:中心地区10.5,一般地区7.5;商务:中心地区15,一般地区12;商业:中心地区12,一般地区9);(三)轨道停车场、车辆段和公交场站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用地上新增上盖物业开发的;(四)新增大型场馆和交通换乘枢纽的;(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10万平方米但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作交通专篇,可不进行单独审查。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1.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啊,那可太重要了!就好比你要建个大商场,你不得想想会给周边交通带来啥影响啊?像我们小区旁边建了个超市,一开始没做交通影响评价,后来那堵车堵得呀,真是让人头疼!2.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这简直就是保障交通顺畅的法宝呀!你想想,如果新修一条路不做这个评价,那不就跟闭着眼睛走路一样,能不撞墙吗?之前那个新楼盘,不重视这个,结果周边交通一团糟。
3. 嘿,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真的不能小瞧啊!它就像一个交通的守护者。
比如修个地铁站,要是没好好做这个评价,那客流量大增后交通不得瘫痪呀?看看那些没做好的例子,多可怕!4.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可是关乎我们出行的大事呀!这就好像做饭得先准备好食材一样重要。
要是一个大工厂没做这个,那周边交通还不得乱套啦?5. 哇塞,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真的太关键啦!就跟下棋一样,得提前想好每一步。
要是城市规划不做这个,那交通不就跟没头苍蝇似的啦?以前那个新区不就是,交通问题一大堆!6.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啊,你可别小看它!它可是交通的好参谋呢。
比如建个学校,不做这个评价,上下学的时候交通得成啥样呀?想想都可怕!7. 哎呀呀,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真的超级重要呀!这就好比给交通打预防针。
要是一条新的主干道不做这个,那以后出问题咋办呀?8.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这可是个厉害的角色呢!就像给交通开了盏明灯。
比如搞个大型活动,不提前做这个评价,那不是找堵吗?之前那次活动不就是!9. 哇哦,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真的不能忽视呀!它就如同交通的定海神针。
要是一个开发区不重视这个,那交通得乱成啥样呀?10.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真的太有必要啦!这就好像给交通上了一道保险。
比如建个高铁站,不做这个评价,那周边的交通能应付得来吗?想想都觉得得重视起来呀!我的观点结论: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于保障交通的顺畅和有序至关重要,我们一定要重视起来,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让我们的出行更加便捷、高效。
2024年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3篇)
2024年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以后开始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应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施工、整体环保”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相促进。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推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责任追究等措施。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应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交通建设项目应在立项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对大气、水体、土壤、生态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报告需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和公示。
第八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明确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提出环境保护目标和监测指标,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第九条交通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确定环境保护责任人,并落实相应的环保人员。
第十条环境保护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环保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应设立环境保护岗位,并对环保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管理档案,记录环境管理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施工过程和运营阶段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应涵盖大气、水体、土壤、噪声等方面的参数,监测结果应及时向公众公开。
第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应配备专业的环境监测设备和人员,不得隐瞒、篡改监测数据。
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目录一、概述 (3)1. 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 (3)2. 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4)3. 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对象 (5)二、交通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6)1. 交通需求分析 (7)1.1 人口增长与迁移 (8)1.2 居民出行模式 (9)1.3 机动车保有量预测 (11)2. 交通供给分析 (12)2.1 道路网规划 (13)2.2 公共交通设施 (14)2.3 交通管理设施 (15)3. 交通效应分析 (17)3.1 交通拥堵效应 (19)3.2 环境污染效应 (20)3.3 社会经济效应 (21)4. 交通管理措施 (22)4.1 交通需求管理 (23)4.2 交通供给管理 (24)4.3 交通引导策略 (24)三、交通影响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25)1. 项目启动与前期调研 (26)2. 交通需求预测与评估 (28)3. 交通供给分析与优化 (29)4. 交通效应分析与评价 (30)5. 交通管理措施制定与实施 (31)6. 结果反馈与后评估 (32)四、交通影响评价的案例分析 (33)1. 城市道路拓宽项目 (34)2. 城市轨道交通新建项目 (35)3. 城市大型商业中心建设项目 (36)4. 城市居民小区建设项目 (38)五、交通影响评价的政策与法规 (39)1. 国家层面的政策与法规 (40)2. 地方层面的政策与法规 (41)3. 交通影响评价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42)六、结论与建议 (43)1. 交通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和作用 (44)2. 交通影响评价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45)3.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和展望 (46)一、概述交通影响评价(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TIA)是一种对计划中的建设项目(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等)可能对周边交通系统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分析方法。
该评价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不会对现有交通系统造成过大的压力,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效率,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开展的交通专项论证和可行性评价。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涉及重大交通设施及大型公建项目的片区可由属地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论证片区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关系,对交通设施配置、路网功能布局、土地开发要求等方面提出规划建议,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予以落实。
第五条新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片区交通专项规划。
第六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用地性质变更涉及开发量增加,或者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等可能导致交通状况恶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因交通聚集量较大,对片区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一级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及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选址需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条件按照《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应当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技术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技术职能部门需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专家和参会职能部门的意见综合形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并归档。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昆政办[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扭转当前交通事故高发的严峻形势,努力提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今年以来(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2月25日),全市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共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369起,造成61人死亡,4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7.2万元,特别是嵩待高速公路“2·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6死5伤,给今年的事故防控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给全市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对此,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克服麻痹松懈和疲劳厌战思想,进一步增强预防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研究本地区道路交通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研判,认真查找事故预防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找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和隐患,明确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的思路和重点,狠抓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为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扭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态势,从即日起,各地要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认真查找本地区在安全监管、路面管控、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修正)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32号【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0【实施日期】2021.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2月1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其行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7•【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2016年3月27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第八章市政工程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第十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云南省2023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云南省2023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云南省2023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文件要求,云南省2023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已完成。
本次评价结果于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1日分别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了同步公示,公示期间共接到1起申诉,经核查该申诉不通过。
现将云南省2023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告。
附件:1.云南省2023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2.云南省2023年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3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交通部于1996 年颁布了《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15 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式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和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计发[1996]113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是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通过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运营各阶段工作的跟踪、调查和分析,全面评价项目的作用与影响、投资与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及持续能力等,总结项目的经验与教训。
根据需要,也可针对项目的某一方面或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应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后评价工作不受项目以往各阶段结论的约束。
第五条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具体项目情况,商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重点选择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并以后评价工作计划形式下达;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应已建成通车运营5 年以上并通过竣工验收。
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开展的交通专项论证和可行性评价。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涉及重大交通设施及大型公建项目的片区可由属地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论证片区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关系,对交通设施配置、路网功能布局、土地开发要求等方面提出规划建议,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予以落实。
第五条新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片区交通专项规划。
第六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用地性质变更涉及开发量增加,或者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等可能导致交通状况恶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因交通聚集量较大,对片区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一级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及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选址需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条件按照《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应当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技术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技术职能部门需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专家和参会职能部门的意见综合形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并归档。
国家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准则和要求
国家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准则和要求国家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准则和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交通影响评价是研究新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从而,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提出对策,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一、一般准则交通影响评价的侧重点应放在制定切合实际的改善措施以使建设项目对外部交通所产生的影响尽可能地减小和明确界定开发商对此影响所应承担的市政设施建设义务两个方面。
为使城市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一方面应考虑新建或改建项目在路网交通流量自然增长的情况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应具体分析这种影响在未来路网交通流量中所占的比例,使项目的控制在合理的规模内,做到既能使交通设施承受这种影响,又不妨碍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交通影响评价应把握如下要素:1、项目区域内部交通设施(如内部道路、停车设施等)是否能够满足交通的需求;2、连接外部的出入口通行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高峰小时进出车辆的需求,交通组织是否合理;3、项目生成/吸引的交通量在项目周边的道路上所占的比例是否合理,外部路网是否能够承担这样的负荷。
对于上述要素,如果“1”不能被满足,应要求开发商削减建设规模或增加内部交通设施;如果“2”不能被满足,则应调整出入口或要求开发商采取工程措施提高出入口的通行能力并合理组织出入交通;如果“3”不能被满足,项目生成/吸引的交通量在周边道路上所占的比例超过一定的量值(主干路为30%,次干路为40%,支路为70%),且外部路网超负荷运行时,应由开发商承担改善项目周边道路的义务或削减建设规模。
二、研究内容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如下:1、项目的研究范围项目的研究区域不能局限于拟建项目的本身。
应根据项目对周围地区交通影响的程度,将周边地区乃至更大范围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土地使用与交通的关系,以及交通需求与供给能力是否平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办法
建设项⽬交通影响评价办法2019-08-16第⼀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对城市建设项⽬实施规范、科学的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或城市⼟地利⽤变更对交通的影响。
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建成投⼊使⽤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定服务⽔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要求,减⼩项⽬所带来的负⾯影响,缓解项⽬产⽣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
第三条本办法适⽤我市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沿线建设⼯程项⽬和道路、桥梁施⼯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的建设、规划等⾏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型建筑和道路、桥梁等重⼤市政⼯程建设或改扩建项⽬,以及其他重⼤建设项⽬时,必须要求项⽬业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城市规划⼄级或交通⼯程咨询⼄级以上资质。
同⼀机构不得从事同⼀项⽬的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作。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的项⽬范围包括:(⼀)市区建成区内,建设项⽬规模超过2万平⽅⽶的⼤型公共建设项⽬及超过5万平⽅⽶的居住类项⽬;(⼆)边缘组团、城镇及重点地区,建设规模超过5万平⽅⽶的⼤型公共建设项⽬及超过10万平⽅⽶的居住类项⽬;(三)⼤型城市交通设施(如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出租车服务中⼼等);(四)距城市主次⼲道交叉⼝120⽶以内需开设机动车出⼊⼝的建设项⽬;(五)在城市主、次⼲道上施⼯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路桥⼯程项⽬;(六)规划⾏政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8•【字号】昆政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现将《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8日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施工作业活动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外部作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施工项目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城市轨道交通有关法定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控制。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时,对涉及本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执法范围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开展的交通专项论证和可行性评价。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涉及重大交通设施及大型公建项目的片区可由属地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论证片区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关系,对交通设施配置、路网功能布局、土地开发要求等方面提出规划建议,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予以落实。
第五条新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片区交通专项规划。
第六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用地性质变更涉及开发量增加,或者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等可能导致交通状况恶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因交通聚集量较大,对片区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一级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及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选址需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条件按照《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应当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技术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技术职能部门需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专家和参会职能部门的意见综合形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并归档。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最终成果,其强制性执行内容应当在上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中予以落实。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最终成果,其强制性执行内容应当在上报规划方案中予以落实,纳入批后监管。
对未通过审查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
交通影响评价中涉及项目用地范围外交通改善措施建议,应当作为片区交通规划编制、交通改善方案的参考。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交通影响评价专家库和交通影响评价成果信息库。
第十二条为保证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成果质量,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具有本市交通规划设计和咨询方面的业绩,具备城市规划或市政工程(至少包括道路和公共交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事业规划设计咨询机构。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定期发布本市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合格机构名录。
第十三条规划方案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从业单位不得分包、转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责任单位3年内不得再承担本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故意影响评价结果、导致评价失实的,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且从专家库中删除。
编制单位在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送审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进行设计,签署《设计诚信承诺书》,违反承诺进行设计的,参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处理。
第十五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方应当重新申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中心城区范围,《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涵盖的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