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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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苏政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四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十一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110千伏海河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苏国土资预〔2016〕106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110千伏海河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苏国土资预〔2016〕106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110千伏海河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110千伏海河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苏国土资预〔2016〕106号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供电公司:你公司关于110千伏海河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

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一、该项目已经省能源局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苏能源煤电发〔2012〕56号),符合供地政策。

二、项目用地拟选址位于射阳县海河镇海关居委会,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项目已列入《射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该项目申请用地总规模0.3432公顷,涉及农用地0.3430公顷(其中耕地0.3095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基本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并将所涉及的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概(预)算中五、按照《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的规定,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足额落实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府[2004]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府[2004]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府[2004]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就我市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市为一类地区。

执行如下征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不低于18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不低于6000元;16周岁以上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测算标准,为每人不低于20000元。

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产值按上述标准执行,倍数标准继续执行《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苏府\[2000\] 41号)的有关规定。

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苏政办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塌陷地征迁补偿和复垦治理问题,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煤矿企业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恢复农业用途的,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现场勘测并确认后,办理征地手续。

采煤塌陷地征用补偿标准调整为年产值的12倍,即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6倍,每亩年产值按1200元计算,每亩补偿14400元。

不再按人平均耕地面积和原用途分类别补偿。

二、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不具备征用条件的,必须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稳沉的采煤塌陷集体农用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煤矿企业应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按以下标准确定复垦费用:塌陷平均深度0.5米以下的,每亩2500元;塌陷平均深度0.5-1米的,每亩3500元;塌陷平均深度1米以上的,每亩4500元。

对煤矿塌陷地的复垦,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在稳沉前不具备征用或者复垦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按照塌陷地当年实际减少的收益给予补偿,每亩每年最高不超过750元,直至签订复垦或征用协议为止。

四、因采煤塌陷危及村庄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提供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安排村庄新址用地,做好村庄搬迁工作。

民房搬迁补偿费按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计算。

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江苏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土地资源十分宝贵。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江苏省《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30%至50%进行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耕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40%至60%进行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60%至80%进行补偿。

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被征收的城镇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被征收的城镇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至70%。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

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江苏省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补偿方式。

比如,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除了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30%至50%进行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

对于被征收的耕地,也可以给予相应的转移补助。

这些补偿方式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利益,让他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全面的补偿。

总的来说,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比较合理和严格的。

这些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保障被征收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同时,这些规定也为土地征收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证了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让被征收的农民和城镇居民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补偿。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苏政办发[2011]120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0号2011年8月12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自2006年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以来,全省各地积极征收,严格支出,推动了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序开展,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一补一”和耕地总量的年度平衡。

但是,随着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耕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土地开发整理难度明显加大,成本不断提高,现行耕地开垦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0〕2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等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征收标准根据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实际投入情况,并参照相关省份耕地开垦费标准,将我省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现行的9-13元/平方米提高至13-20元/平方米,其中:苏北地区为13元/平方米,苏中地区为17元/平方米,苏南地区为20元/平方米。

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

二、调整征收方式全省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用地单位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均需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20%,另8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以上法条是对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重磅:土地补偿新标准出来了你可以阳光拆迁了来源: 财经早餐| 时间:2015-01-04|阅读数: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六、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8、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十六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苏政办发[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17号2011年8月11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实际,现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如下: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苏政发〔2011〕40号文件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中农用地的补偿参照集体土地相应标准执行;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权评估价格或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等手续,按规定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二、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各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一)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工程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农民宅基地及厂矿企业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和税费列入成本,价差部分交由沿线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用地。

苏政发【2011】40号

苏政发【2011】40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97585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97585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11年4月1日新江苏土地征用补偿政策

2011年4月1日新江苏土地征用补偿政策

2011年4月1日新江苏土地征用补偿政策江苏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调高30% 4月1日起执行2011年4月1日09:03来源:新华日报作者:周静文选稿:王逾婷东方网4月1日消息:记者昨日从省国土厅了解到,我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上涨情况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征地补偿费新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5万元、4.4万元、3.5万元、3万元。

新标准从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构成。

由于我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有7年多未作统一调整,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要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

此次调整,综合2004年到2009年我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0%及2010年物价上涨因素,分别将4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提高到2.4万元、2.1万元、1.8万元、1.6万元,安置补偿费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2.6万元、2.3万元、1.7万元、1.4万元,这4类地区总的征地补偿费分别提高了1.2万元、1.1万元、0.8万元、0.7万元,比旧标准增加大约30%,与山东省的持平,比浙江省的略高。

省国土厅有关人士介绍,此次调整不仅补偿幅度大,对征地补偿地类划分和计算方式也做了重大调整。

过去,土地补偿费是按照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且农用地分为耕地、林地等好多类别,不同类别的补偿系数不同。

由于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快,过细划分地类引起补偿标准差异较大,群众对此有意见,所以,此次调整不再划分农用地类别。

对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也相应不再区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类别。

另外,以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农用地,在农地补偿方面水利项目用地低于交通项目,有些地方同为一个村的耕地,南水北调建设和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补偿就存在不小的价格差。

此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论何种国家重点项目,征地补偿都按照我省每亩5万元、4.4万元、3.5万元、3万元统一执行。

如果国务院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高于我省,则执行国务院的标准。

铜仁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铜仁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铜仁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征地补偿是国家规定的,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可以得到补贴,那么关于铜仁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征地补偿根据征收的土地的类型不同,补偿的数额也不同,一般铜仁市的补偿在四万元左右每亩的价格上下浮动。

征地补偿是国家规定的,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可以得到补贴,那么关于▲铜仁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征地补偿根据征收的土地的类型不同,补偿的数额也不同,一般铜仁市的补偿在四万元左右每亩的价格上下浮动。

▲一、贵州铜仁市征地补偿标准贵州省安顺市公布了统一年产值调整(安府发【2017】9号)文件,除安顺市城区范围可以达到6.336万元/亩,其他地区多在四万元上下浮动。

黔南州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区片价格价格在5.6万到4.3万元/亩之间。

贵阳市(筑府函【2016】28)于2017年开始施行更新后的补偿标准,南明、花溪、云岩等核心区域的征地区片价格能够达到十二万元/亩左右,个别地区超过13万元/亩,但是周边地区多数在5-10万之间。

铜仁市碧江区等10区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订调整更新成果已经市人民政府以铜府函〔2017〕240号批复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补偿标准在四万以上到六万之间。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征地补偿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到三年调整一次。

很多地方都在根据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征地补偿的标准,但是也有一些地方一直没有上调补偿标准,造成现在补偿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差异极大。

目前国内已经公开的征地补偿标准中,河北省的补偿价格最高。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河北省区片综合平均价格67038元/亩。

石家庄市主城区价格达到了45万元/亩,京津冀一体化最集中的廊坊香河、大厂等地也达到20多万/亩,而我们代理的邯郸市原邯郸县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也达到了22万/亩。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一项制度。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在充分考虑土地资源价值、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首先,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生活补助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等内容。

对于被征收的土地,政府将按照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此外,对于需要重新安置的农民,政府也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

其次,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实际价值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必须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确保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

同时,政府在执行补偿标准时,也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情况。

再次,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也需要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避免盲目征收和过度开发,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被征收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总的来说,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执行,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苏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2.02.08
•【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省厅对厅(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7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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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

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

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各市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金坛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金坛市人民政府字体:大中小文号:坛政发[2005]92号发布日期: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市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劳动、物价、审计、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第五条征地拆迁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依法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二)被征地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拆迁人的意见;(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五)征地拆迁人会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和评估, 公示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补偿金额等情况;(六)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协商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七)实施房屋拆除。

第六条房屋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权部门确认的实测面积为准。

第七条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第八条征地拆迁中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地拆迁范围确定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房屋转让、抵押、出租;(四)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条拆迁住宅房,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采用统一建公寓房安置方式,以货币安置方式为补充;城市规划区外可采用统一建公寓房安置、统一复建、货币安置等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安置房的建设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进行评估后确定。

具体标准见《金坛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第十二条采用统一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单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采用统一复建等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单价)×房屋建筑面积×100% 第十三条统一安置房、统一复建房的建安价经市物价部门核准后,由被征地拆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和人口的确定:(一)户口和合法房产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并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属征地拆迁安置对象。

(二)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人口:1、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及配偶(不包括在外地定居或已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房和住房购房补贴的);2、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3、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和服刑的人员;4、户口在本市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5、一方家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6、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人口:1、租住、借住拆迁范围内房屋的;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的;3、已享受过住房购房补贴的人员;4、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5、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征地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征地房屋拆迁按统一建公寓房方式安置的,按照最接近原则确定安置房面积。

安置房面积不超过原拆除房屋面积或人均40平方米的,公寓房价格按建安价加楼层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原拆除房屋面积且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公寓房价格按市场价结算。

被拆除房屋面积大于统一安置房面积的部分以及拆除房屋后不需要安置的,实行货币化补贴,补贴的标准为:安置房区域内安置房市场价与被征地拆迁人应承担的建安价之间的差价。

第十六条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屋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处理。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征地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拆除住宅房,征地拆迁人以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为期房,被征地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征地拆迁人应当支付在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地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过渡期限从被征地拆迁人搬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统一复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统一安置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因拆迁人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机、燃气移位费等,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搬迁激励措施:(一)实行谁先腾空让房,谁就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二)签字、腾空让房奖励费:以拆迁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奖励起始日期为准,对在20日内签字、腾空让房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被征地拆迁人予以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为:1、在1-10天内签字并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享受签字奖励费2000元/户,腾空让房奖励费20元/平方米;2、在11-15天内签字并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享受签字奖励费1000元/户,腾空让房奖励费10元/平方米;3、在16-20天内签字并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享受签字奖励费500元/户,腾空让房奖励费5元/平方米。

第二十条征地拆迁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的,按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具体标准见《金坛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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