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在“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中的应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建制在“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中的应用作者:孙坷

来源:《经营者》2018年第16期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代建制、“三供一业”项目的特点,对两个案例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代建制“三供一业” 代建费

一、“三供一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任务目标

“三供一业”工作是国有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区供水、供暖、供电、物业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这里的专业化企业是指各地供水、供暖企业和物业公司。

(二)重要意义

推动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项目的维修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

(四)当事各方

当事各方包括“三供一业”移交单位(委托方)、“三供一业”接收单位(代建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二、代建制的主要特点

政策出处:

第一,政府投资项目。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

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北京、湖南、河南、海南、广西、浙江、云南、河北等多地均出台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总结了代建项目多年的实践经验,对代建项目适用范围、代建单位选择、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的职责、代建项目流程等进行了规范,具有操作性。

第二,非政府投资项目。没有限制,业主可以委托合意企业代建。

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代建项目与其他代建项目的区别

(一)出资方对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移交单位是“三供一业”维修改造的出资方,供水、供暖、供电企业是“三供”的接收方,具有垄断地位,自然获得“三供”维修改造项目代建权利,“物业”维修改造项目不涉及行业垄断,采用“代建”或“自建”由移交单位自决。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为招标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代建资格的单位既有咨询单位也有施工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

(二)代建合同内容

“三供一业”项目代建合同的表现形式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明确交接意向、出资人,确认代建模式。但是对代建期间的权责约定较其他代建项目的代建合同相比不明确,对投资、工期缺乏刚性约束。也可以这样理解,“三供一业”项目代建合同可调整空间大。

(三)项目后期运维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往往约定了项目建成后运营由代建方负责,而其他代建项目往往不具备这种特点。

四、“三供一业”维修改造代建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反思

(一)代建方索取代建费

信阳宏信为政府指定信阳市“三供一业”物业接收单位,也是信阳供电公司物业维修项目的代建方。宏信与信电在项目实施前签署的分离移交协议中并未约定这项费用。竣工结算时,宏信要求信电支付法人管理费,额度为施工结算审计总额的4%。理由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宏信公司作为临时业主组织了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派驻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了项目,组织了后期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工作,承担了项目全过程管理职责。该项目前期可研编制将项目法人管理费设定为施工费的4%。

信电公司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规定,提出了代建费上限要执行国家规定,不超过2%的主张。同时,项目建设过程中,代建方履职尽责不

够,未能控制项目投资,进度滞后。代建方同意减少代建费用,目前正在协商具体费率,以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该事项。

反思此案例,分离移交协议中对代建单位未能严格履行自身责任、擅自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因组织管理不力未能在合同约定日期前完成项目移交等情形缺乏奖惩细则,是造成后期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代建方要求按照EPC模式支付建设费用

焦作热力作为代建方承担焦作供电公司供热改造项目。为了加快启动项目,焦作热力作为招标人发起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以费率代替工程总造价竞标。竣工验收后,焦作热力与施工队伍按照中标承诺的优惠费率进行了结算,优惠费用近150万元。但是焦作热力要求焦电按照非优惠价格支付改造费用,理由是节约的150万元是焦作热力的利润。审计单位和焦电的意见是,分离移交协议约定代建方(焦热)依法合规履行建设程序,签署各类专项承包合同并认真履行,焦电与焦热据实结算。据“实”就是依据施工合同的实际执行结果进行结算。焦热将代建与EPC总承包混为一谈是不合理的。截至发稿期间,双方分歧较大,不排除进行仲裁。

反思此案例,代建制与EPC总包制有明显区别。采用代建方式的,项目相关合同一般由代建人与项目相关方签署,且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一般都交给第三方实施;采用EPC总承包方式的,由工程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署分包合同,但其必须有自施部分,即不得将设计和施工内容一并或者分别分包。

(作者单位为国网河南技培中心)

[作者简介:孙坷(1972—),男,河南南阳人,本科,高级讲师,招标师,主要研究方向: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后勤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