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装卸管理单位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第四章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危险货物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货物。
具体分类和品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六章监管信息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更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加强沟通协调。
第七章禁止运输货物禁止运输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货物。
禁止通过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方式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章安全管理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设施、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安全。
第九章从业人员培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章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运人,确保危险货物安全运输。
托运人应当提供准确的危险货物信息,并配合承运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题姓名:成绩:一、选择题:(60分)1、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A 装卸人员B 委托人C 托运人D 承运人2、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A 尺寸B 性质C 重量D 形状3、危险货物()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随车携带。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A 托运人B 收货人C 驾驶员D 承运人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公里。
A 120B 100C 80D 605、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的可处()以上()以下罚款。
A 2000B 5000C 10000D 200006、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可处()以上()以下罚款。
A 1000B 2000C 3000D 50007、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未按照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以上()以下。
A 5000B 50000C 10000D 200008、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A 5000B 50000C 10000D 200009、罐式车辆罐体、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可处()以上()以下罚款。
A 2000B 5000C 10000D 2000010、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以上()以下罚款。
A 5000B 50000C 10000D 2000011、公安机关对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可处()以上()以下罚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第三章装载管理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2024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配备专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装置和设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配备专职驾驶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包装和标志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包装的强度、密封性和耐腐蚀性。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当清晰明了地标明有关信息,包括品名、危险性质、毒性级别等。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当悬挂符合规定的标志牌,以提示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须持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有效期限由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案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案办法1.问题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危险货物的运输量不断增加。
危险货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其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为了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方案办法是必要的。
2.目标与原则(1)目标: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2)原则:法律法规的合规性、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安全设备的完备性、管理措施的有效性、信息公开的透明性。
3.管理措施(1)提高运输公司的管理水平,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资质,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驾驶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2)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3)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4)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执法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5)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起统一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的无缝对接。
(6)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及时发布相关安全警示信息,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指导,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群众举报,及时处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问题。
4.风险评估与防控措施(1)首先,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
(2)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车辆安全技术装备的使用、运输路线的选择、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范等。
(3)严格执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驾驶员按规定操作,杜绝违规行为。
(4)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监控,设置GPS定位装置,实时监测车辆行驶轨迹和货物运输情况。
(5)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械状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5.安全培训与意识提升(1)对驾驶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包括危险货物的特殊性,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范,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等。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对标国际、统筹衔接、部门协同”的原则,制定了《办法》,以弥补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着力构建“市场主体全流程运行规范、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
一是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
二是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标准且与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运输,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义务。
三是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2024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课件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主讲人分<XX.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_Array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其中,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CJT/T617) ,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我国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每天近300万吨危险货物运输在路上,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户1.3万家,车辆37.5万辆,人员165.6万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占危险货物运输总量的近70%,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重中之重,今天让我们来聊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那些事儿。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
由千产销分离、生产区域分布不均衡等原因,这些危险物品95%以上都需要异地运输。
由于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加上道路运输环境较为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业务特点。
I 。
1。
I 。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随着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近些年,我国发生了多起重特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反映出非法托运、违规运输、不合格罐车带病运行等重大安全风险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还存在—些漏洞,危险货物种类繁多,目前,很多省份对危化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采取不同限行措施,在—定程度上增大了运输组织难度,甚至影响了危险货物的高效流通及生产生活需要;部分小包装、低危险性货物需要由专用车辆运输,且不能与其它货物混装,合规运输成本较高。
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1 ---2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通行限制不统一、不够规范小件危险品合规运输成本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为此,交通运输部着力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7年,部署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加快补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短板,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联网监管、精准监管、专业监管、协同监管,更好地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管理部门监管效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实现大数据、网格化、全链条闭环管控,推动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范围)对我省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运输市场发展规划应当与当地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相适应。
应当规划并建设满足产业配套需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急救援基地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所管辖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相关企业和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建设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网格化管理)各地负有监管责任的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网格化管理,建立“监管责任网格长”和企业“主体责任网格长”双网格长责任落实机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第七条(引导方向)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引导有能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与其产品配套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
第八条(鼓励方向)鼓励使用罐式集装箱和运输罐式集装箱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 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 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一是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 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二是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标准且与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运输, 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义务。三是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 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四是要求收货人及时收货,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卸货。
(二)明确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等的特别管理要求。明确符合要求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有限数量 危险货物,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载,未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同时,对例外数量、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作出明确要求,以保障运输安全。此外,《办法》明确 不是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及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背景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23万家,车辆37.3万辆,从业人员160万人,每天有近 300万吨的危险物品运输在路上,危险品道路运输量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70%。
办法全文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弥补管理制度漏洞,建立了托运清单、运单、充装查验及罐体检验制度。一是针对非法托运危险货物 问题,建立了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制度,要求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提交托运清单,不得匿报谎报,强化运 输源头管理。二是针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建立了危险货物运单制度,运输 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三是针对违规装货和违法运输等突出问题,建立了 充装环节查验制度,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要对车辆、人员、罐体、货物合规性进行查验,强化装货环节 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第三章装载管理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页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页脚内容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页脚内容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 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一项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货物分类、运输车辆、驾驶员、运输路线、安全设施等方面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危险货物的分类管理十分重要。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等七大类。
每一类危险货物都有其特殊的运输要求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以免发生危险。
其次,运输车辆的安全性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点。
根据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泄漏防护装置等。
同时,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才能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工作。
另外,运输路线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
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运输路线,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场所、水源保护区等危险区域通行。
此外,对于特定的危险货物,还需遵守特殊的运输要求,如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辐射防护规定,毒害品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等。
最后,安全设施的设置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综上所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涉及诸多方面,需要各个环节的严格执行和监管。
只有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危险货物选择和限制第二条危险货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所生产、经营的危险货物进行分类、鉴别、包装、标识和命名等处理,并建立危险货物档案,做好危险货物的选择和限制工作。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运输危险货物的必要条件,经过相应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三章运输计划和审批第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配送需求和货物特性等因素,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运输计划,并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运输计划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包装、运输路线、时间、车辆选型等内容。
第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前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运输凭证、运输合同、货物运输保险等手续。
第四章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安全检验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交通规定,并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装卸、包装、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运输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章四级管控和应急处置第八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当地公安、消防、医务人员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情况,并积极参与应急处置。
第九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前对运输线路、装卸场所、交通环境等进行评估,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
第六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选择和限制工作、运输计划及办理的手续等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及其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容易因起爆、燃烧、腐蚀、易毒等性质对安全造成危害或损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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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十一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十三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五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托运人托运第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三章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
第十七条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
第十八条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
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九条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
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第二十条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第二十一条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第四章危险货物承运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承运人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
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第三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八条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罐体应当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统一发布的检验业务规则,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检验合格证书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
第三十九条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并标注唯一性编码。
第四十条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