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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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主持开工前的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内容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按工程变更程序对工程或其任何部份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建议,并审核变更工程的单价和总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的变更,须由建设单位直接下达变更令。
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延期或索赔通知。
4、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5、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应提出更换要求。
6、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对工程要求采购、安装的设备、鉴定其符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退货或运出场外。
7、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