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有关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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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有关时间的规定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公告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须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则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6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日期到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这段时间。

7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8签订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9招标人应接到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后15日内根据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

10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在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

11工程中标公示不得少于2天、国际中标公示不得少于7天。交通部规定道路、工程中标公示不得少于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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