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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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4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及工具(如灭火器、消防锨、消防桶等),并及时更新;严禁私拉乱扯电线,电器要按照规定使用,保持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的清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至少要设置两条安全通道,通道上不得堆放杂物及安装栅栏等障碍物,进行宗教活动期间通道不得上锁,确保畅通,并制作标志牌悬挂于明显处,便于及时疏散人群。

第五条、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条件的要组织演练,以增强消防意识。

第六条、制定活动场所突发消防安全事件预案,确保组织有力、措施有效。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火警119求救,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七条、要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场所消防工作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条、要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减少疾病发生,保障信教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第三条、配备一定的卫生防疫器材及工具(如喷雾器、卫生口罩等)。制定卫生值日表,保持地面、墙壁清洁,不留死角,场所内定期进行药物消毒(特别是举行宗教活动前后,场所应消毒,消除隐患)。

第四条、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卫生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增强个人、公共卫生防疫意识。

第五条、为信教群众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设置比较卫生的厕所和洗手设施。有寄宿的要有洗漱、洗澡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六条、加强食堂卫生管理,食堂内外清洁整齐,物品摆放有序,通风较好,无苍蝇、蚊虫,生熟食品分别存放,食品器具及时清洗、消毒,严防食品中毒事件。

第七条、场所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检查不合格的及时组织整改,在源头上有效防止疫灾、疫情的发生。

第八条、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应建立卫生防疫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当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卫生防疫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辙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撒销场所登记。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障信教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以场所负责人为组长、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场所应设门卫值班室,配备2人以上的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昼夜轮流值班,白天对外来人员和进出车辆及所有物资进行登记,夜间值班巡逻,不得随意离岗。

第四条、在场所明显的地方公布场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部门的联系

方式、方法,并做到信息畅通。

第五条、每月组织信教群众进行一次安全保卫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治保会议,定期组织治安检查。

第六条、不经场所负责人同意不准在场所内出售物品;对重要库房设施要指定专人管理,设置防盗、监控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偷盗案件。

第七条、严禁在场所内饮酒、吵闹、打架斗殴,外来人员有侵犯本场所合法权益的行为,报告宗教工作部门解决。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

第九条、场所内发生治安、刑事犯罪等案件和灾害事故时,要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及时上报当地宗教工作部门。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治安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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