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该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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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该怎么申请在我们⽣活中,我们真的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也越来越多,那么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也是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任何申请都有⼀定的程序,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也不例外。
店铺⼩编今天说的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该怎么申请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申请及受理(⼀)申请⼈依据《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请求书”、“说明书”及“照⽚”规定格式要求,通过邮寄或者直接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提交品种权申请⽂件,⼀式2份。
(⼆)审查申请⼈递交的申请⽂件。
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给予申请号,寄发“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缴纳申请费。
(三)不符合要求的品种权申请不予受理,寄发“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初步审查(⼀)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申请费1800元。
(⼆)申请⼈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程序。
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三)审查品种权申请是否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
(四)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
(五)经初步审查有疑问的,通知申请⼈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件予以补正。
申请⼈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等经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
仍不合格的,驳回品种权申请。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六)审批机关⾃接到品种权申请之⽇起6个⽉内完成初步审查。
三、实质审查(⼀)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审查费4600元,并送交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新品种繁殖材料。
(⼆)申请⼈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和新品种繁殖材料且符合规定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新品种申报流程范文
![新品种申报流程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8010228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41.png)
新品种申报流程范文1.申请准备阶段:申请人首先需要了解国家对新品种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确定申报的品种是否符合要求。
然后进行试验研究,收集并整理有关品种的数据和材料,包括遗传学、生理学、生态学、农艺学等方面的试验结果。
2.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表,提交给国家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畜禽新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相关部门。
申请表中包括品种的命名、分类、特性、生长周期、适应能力、繁殖状况、产量等详细信息。
3.申请受理: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法规要求。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与规定不符,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4.材料评审:一旦申请材料通过初步审查,将进入材料评审环节。
国家组织农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对品种的遗传背景、形态特征、农艺性状、抗病虫害能力等进行评估。
评审结果会对品种的申报资格和优劣进行评定,决定是否通过初步审批。
5.田间试验:通过初步审批的品种需要进行田间试验,以验证其在不同地区和环境条件下的适应性和表现。
试验过程中需要记录和收集品种的各项性状数据,并进行对照试验和统计分析。
6.各地区审查:田间试验完成后,需要将品种样品和试验结果送到各地区品种审定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对试验数据和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以及对品种的独特性和优势进行评估。
7.鉴定注册:经过各地区的审查后,申请人需要将品种样品和相关数据交给国家农业部或畜禽养殖部进行鉴定注册。
鉴定注册包括对品种的遗传纯度、单株表型评定、生产性能等方面进行鉴定和验证,并进行品种登记和注册。
8.发证批准:鉴定注册通过后,国家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畜禽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将发放新品种的批准证书,确认品种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申请人可以根据批准证书进行品种的生产、推广和销售。
以上是新品种申报流程的主要步骤。
整个流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的评审和审批,需要申请人耐心等待和配合,并提供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和试验数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https://img.taocdn.com/s3/m/3e0198c6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48.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林技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假冒授权品种的;(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植物新品种 要求
![植物新品种 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891519ae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cd.png)
植物新品种要求
植物新品种要求如下:
1.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5.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6.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应注意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1)仅以数字组成
的;(2)违反社会公德的;(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新品种申报流程
![新品种申报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cbb49e08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4c.png)
新品种申报流程
新品种申报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选择品种:选择具备市场潜力和经济价值的植物、动物或微生物品种。
2. 品种特性鉴定:通过实验室测试和试验田种植观察等方法,确定品种的独特特性和优势。
3. 申报材料准备:准备必要的申报材料,包括品种特性报告、栽培试验数据、繁殖和种植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书等。
4. 品种审查:提交申报材料给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可能包括技术评估、审查委员会的评审、现场检查等。
5. 审批和授权:经过审查合格后,相关机构或部门会发出品种审批和授权文件,确认品种的合法性和权益。
6. 品种保护和推广:获得授权后,申请人可以选择进行品种保护(如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推广销售新品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品种申报流程可能会有细微差异,具体流程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机构或部门的规定和指南。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b4de036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fb.png)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0月25日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8c2c07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34.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13•【文号】农办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植物新品种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科[2007]3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规范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的研制和修订工作,提高测试指南研制水平和质量,我部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规范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以下简称测试指南)的研制和修订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物新品种测试是指对植物新品种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的测试(简称DUS测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测试指南的申报、研制、审定、发布、修订等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测试指南的项目申报第四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根据测试指南研制规划向社会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国内科研、教学、推广、企业单位及相关专业协会根据《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项目申报指南》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指南研制立项申请。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研制测试指南,愿意自筹资金研制测试指南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随时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七条申请单位或个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该植物科研领域具有优势。
(二)具有收集到该植物品种资源的能力。
(三)具有开展相关试验的人力和物力条件。
具有该植物DUS测试经验和借鉴国外相关测试指南能力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优先考虑。
第八条品种保护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测试指南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审批下达研制任务、签订项目任务书。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e326734f5335a8102d2206a.png)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关于变更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系统登录入口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关于变更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系统登录入口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051e7a5d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d5.png)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关于变更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系统登录入口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4.09.30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9.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关于变更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系统登录入口的公告
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系统将于2024年9月30日变更登录入口。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为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系统唯一登录入口,具体登录网址:
https:///adminapproval/,具体办理事项为“行政确认”。
二、未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的用户,需要重新注册账号登录。
系统仅用于受理新的品种权申请,新受理及原已受理的品种权申请通过邮箱(*************)提交现场审查申请。
三、申请人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请求书,上传由全体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承诺书,不再要求邮寄纸质请求书。
审查员依据线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的变更申请书、补正书等中间文件,仍以纸质件形式提交。
四、联系方式
电话咨询:************(申请受理)、************(实质审查)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新品处
特此公告。
附件:办事指南及填报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全文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e5e8ab104028915f814dc2a1.png)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全文Full text of "Regulations on naming agricultural plant varieties"编订:JinTai College《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的命名,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
第五条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一致性。
第七条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内的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名称授予先申请的品种,后申请的应当重新命名;同日申请的,名称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种,后完成培育的应当重新命名。
第八条品种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其组合。
品种名称不得超过15个字符。
第九条品种命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仅以数字或者英文字母组成的;(二)仅以一个汉字组成的;(三)含有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或者缩写的,但存在其他含义且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内外地名的,但地名简称、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五)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六)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七)夸大宣传的;(八)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九)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十一)不适宜作为品种名称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其他情形。
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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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范文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XXX林业科研中心单位地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邮编:XXXXXX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二、申请内容1. 申请品种名称申请人根据长期实际种植经验和研究成果,申请将新培育的林木品种命名为“XXXX林木品种”。
2. 申请品种特征描述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我们对该品种的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具体如下:•生长习性:该品种树高可达XX米,具有较快的生长速度,适合在XX地区进行种植。
•叶片特征:叶片呈椭圆形,叶色鲜绿,叶片较大,适应性强。
•果实特征:果实为小坚果,成熟后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抗逆性:该品种对干旱、寒冷等环境条件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够在恶劣环境下存活和生长。
•经济效益:该品种具有较高的木材产量和质量,适合用于木材加工和建筑材料制造。
3. 培育过程和结果•选育目的:本品种选育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林木的产量和质量,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
•培育方法:我们采用了传统的选育方法,包括杂交育种、选择育种和种质资源利用等。
•培育过程:通过多年的观察和筛选,我们最终选出了适应性最强、产量最高的品种。
•培育结果:经过长期的试验和示范种植,该品种在不同地区表现良好,产量和品质均超过传统品种。
4. 申请品种的优势和创新点•产量优势:相比传统品种,该品种的产量提高了XX%,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抗逆性:该品种对干旱、寒冷等恶劣环境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够在各种气候条件下生长。
•品质优势:该品种的木材质量优良,适合用于制作高档家具、建筑材料等。
•经济效益:种植该品种可以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提升农民收入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申请理由我们申请将该品种进行审定的理由如下:1.经济价值:该品种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能够为农民和地方经济带来可观的收益。
2.生态效益:种植该品种能够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的保持能力和水源涵养能力。
3.社会效益:该品种的推广和应用能够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就业。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0685548b7e21af45b207a8a3.png)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物品保护法是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一种,可能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律,但是这一保护法就像是版权一样规定,没有得到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允许是不能生产繁殖他人新发现的品种的植物的。
接下来就带领大家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427482a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7d.png)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3.12•【文号】计价格[1999]290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12日计价格〔1999〕290号)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8〕16号)规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可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收取1800元。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审查费,每个品种收取4600元。
另需经测试机构测试的,测试费用由审批机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在保护期内,第1年至第3年每年1500元,以后每3年可在上3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30%递增。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3年;试行期满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上述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浙林绿〔2019〕19号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浙林绿〔2019〕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1ef68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79.png)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浙林绿〔2019〕1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林木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省林业局制定了《浙江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2019年3月11日浙江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审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品种包括主要林木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
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确定的主要林木的品种,包括品种、无性系、家系、种子园种子、母树林种子、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非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主要林木以外其他涉林植物的品种。
第四条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或认定。
未经审定或认定通过的品种,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
第五条非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实行自愿原则。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浙江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木品种审定和认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可以连任。
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
![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https://img.taocdn.com/s3/m/9088e06b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d0.png)
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供关于新品种的详细描述,包括其特征、起源、命名等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清晰准确地描述新品种与现有品种的区别和特点。
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有关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或样品,以供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和鉴定。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种子、植株或者其他相关的繁殖材料。
申请人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包括育种过程中的实验数据、育种方法、繁殖特性等信息,以证明该新品种的创新性和独特性。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缴纳申请费用,并遵守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如提交申请表格、签署保密协议等。
最后,一旦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将获得对该新品种的独家权利,包括生产、销售、复制和其他相关权利。
这将有效保护育种者的创新成果,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植物育种工作,推动植物品种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总的来说,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于植物育种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eaccc702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f8.png)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做好申请保护的流程很重要。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与申请流程一、植物新品种保护定义?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三、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哪些程序?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四、代理机构有哪些?目前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共有21个。
分别是北京中林绿秀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北京北林方圆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南京南方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山东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福建绿闽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黑龙江北方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服务中心;海南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中心;广东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湖南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处;甘肃省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浙江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云南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哈尔滨东林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浙江富阳亚热带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安徽省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中心;山西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所;湖北省楚林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安徽省林科新品种权代理公司。
植物新品种的认定方法
![植物新品种的认定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6fd0f891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17.png)
植物新品种的认定方法
植物新品种的认定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新品种权:申请人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新品种的相关资料。
2. 技术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新品种的品种特征、区别度、一致性和稳定性等方面。
3. 试验报告:申请人应向国家农业部门提交试验报告,证明新品种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表现稳定和可靠。
4. 公示和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新品种进行公示,并允许任何人提出异议意见。
5. 审定授权:经过技术审查、试验和公示等环节,新品种被认为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权该新品种的专利权。
注意:以上步骤仅提供基本方法,请根据实际情况,经过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协助,申请新品种权。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陈述理由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陈述理由](https://img.taocdn.com/s3/m/e29cce22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77.png)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陈述理由陈 红(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100122)摘要:选择近似品种及其理由陈述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在填报申请文件和审批机关开展审查时的重点内容,也是影响植物新品种权审批进程的关键环节。
申请人难以选择合适的近似品种以及恰当地陈述理由是当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避免近似品种选择不合适影响到品种权申请审批进程,本文从植物新品种和近似品种的定义和理解出发,对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恰当地进行理由陈述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近似品种选择选择近似品种及其理由陈述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在填报申请文件的重点内容,也是审批机关审查员重点关注和审查的要件。
由于申请人更为熟悉申请品种的特征特性,审批机关要求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提供一个合适的近似品种供审查员参考,还要详细地向审批机关陈述近似品种选择的理由。
不少申请人由于不理解近似品种的含义,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选择合适的近似品种和进行恰当地理由陈述,导致放弃品种权申请或因近似品种选择不合适贻误申请审批进程。
本文从植物新品种和近似品种的定义和理解出发,对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恰当地进行理由陈述进行了阐述。
1 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及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1]。
《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需要着重理解以下3点。
(1)定义包含了植物新品种的主要授权条件,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
植物品种权审批机关主要审查申请品种是否符合上述5个条件从而决定是否授权。
当然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还包括申请品种种类应在审批机关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应当履行相关申请程序,申请品种不应是有害生物等条件。
(2)不但要对人工培育的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还可以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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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新品办)负责受理、审查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应当向新品办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照片和照片的简要说明(见附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应有代理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鼓励境内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
第四条收到申请文件后,新品办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格式并填写恰当内容;使用简体中文和公历纪年。
纸质文件应当字迹清晰、无涂改;无撕破、揉皱或者折叠等。
第五条新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品种权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每个品种1000元人民币。
缴费采用银行汇付(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户名: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账号:0200004229200181523)。
申请人应在汇付凭证上注明申请号、申请日、品种名称和费用类型,缴费后应将汇付凭证传真到新品办。
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通知申请人予以修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人未按照时间和规定数额缴纳申请费的,申请视为撤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初步审查
第七条申请人按照时间、数额缴纳申请费后,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其所属国家应当和我国签订有相关协议或者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按照《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和《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可以申请品种权。
2)保护名录
申请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培育的品种。
3)新颖性
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在境内销售未超过1年、在境外销售未超过6年的品种视为具有新颖性。
新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品种,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超过四年的,视为具有新颖性。
4)品种命名
品种名称应当使用两个以上简体汉字或者简体汉字加阿拉伯数字组合。
相同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已在外国获得品种权的,应使用音译中文名,将原品种名称加括号附在中文名后。
品种名称不应具体描述品种特性和育种方法,不应含有比较级或最高级形容词等。
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品种名称不得与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品种命名的其他规定,按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品种权申请受理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的,在初步审查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十条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提出复审请求。
第四章实质审查
第十一条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在收到审查费每个品种2500元(缴费开户行、户名、账号同第五条)后,对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进行实质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方式:
1)申请品种在国(境)外经过测试的,可以向国(境)外审批机构购买测试报告。
2)申请品种具备测试条件的,组织测试。
3)除1、2款以外的申请品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三条现场审查依据:
对申请品种有测试指南的,应使用测试指南作为审查依据。
对申请品种无测试指南的,参考UPOV或其他国家相关测试指南。
必要时辅以实验室分子测试。
第十四条现场审查应从专家库中选择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优先选择编制测试指南的专家和熟悉该种(属)分类和育种的专家。
第十五条实质审查不能满足DUS条件要求的,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提出复审请求。
第五章审查专家的确定
第十六条植物新品种现场审查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植物分类、遗传育种、栽培利用等专业背景,并熟悉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植物新品种现场审查专家通过网上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途径收集专家信息(见附件),确定候选专家名单,报新品办批准,建立现场审查专家数据库。
第十八条现场审查专家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根据需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现场审查专家应参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远程教育,通过后方可作为现场审查专家。
第六章现场审查各方职责
第二十条应指定专人作为审查员组织现场审查。
审查员负责联系申请人、审查专家,确定审查时间和地点,准备相关审查文件,组织现场审查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现场审查专家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阅,确认近似品种,按照审查依据进行审查,完成审查报告,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现场审查专家应与品种权申请人不在同一单位工作、且不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对现场审查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质疑进行回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应按照专家组建议及时修改申请文件,填写相应的补正书、变更表等,1个月内提交到新品办。
第七章授权
第二十四条对实质审查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申请,编制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汇总表。
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汇总表包括品种名称、申请号、申请日、所属的属(种)、培育人、申请人以及确定的品种权人、品种权号等项。
第二十五条新品办拟定授权签报,并附专家现场审查报告和测试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林业局发布授权公告的同时,应当通知品种权人在3个月内缴纳第一年年费每个品种1000元(缴费开户行、户名、账号同第五条),并对缴纳年费的品种权人发放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应包括证书号、品种名称、申请号、申请日、所属的属(种)、品种权人、品种权号、培育人、品种权有效期限和生效日期等内容(样本格式附后)。
证书上加盖国家林业局公章及局长人名章。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新品办应当建立、完善和管理申请文件档案,及时录入、更新和维护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新品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