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通用版

合集下载

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方案

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方案

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方案简介为了确保员工对工作场所安全的认识和了解,并能够规范操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安全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档主要介绍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方案。

监督检查时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对员工进行1次全面的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同时也会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的特点,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培训方案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安全培训方案,方案需要明确列出相应的安全规程、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检查时,需要确保每个员工都有获取到最新版本的培训方案。

教材教具每位员工均需要接受安全培训,教材教具需要与对应的培训方案相一致,内容需要准确、全面、可行、易懂。

检查时,还需要确保培训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

培训过程记录培训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得到记录。

每个员工的培训记录中应包括培训时间、地点、教材、讲师、参与员工以及培训内容等核心要素。

检查时,需要对员工的培训记录进行核实。

知识掌握情况随机对员工进行问答,确保员工对安全知识的理解掌握情况。

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内容,同样也可以进行实际操作检查。

通过问答和实际操作检查,可以发现员工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相关证书是否齐备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的特点,员工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

检查时,需要核实员工的证书和相关资质是否齐备。

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合格情况员工的培训记录齐全、知识掌握情况良好、操作规范、证书齐备。

公司将对员工进行表扬,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不合格情况员工在培训中存在教材不全或过时、未进行记录、知识不掌握、操作不规范、证书不齐备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公司将对不合格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将记录反馈给对应的部门进行整改,直到达到要求。

结论通过对员工的安全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发现员工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

同时也能够提高员工对于安全事故的预防意识,保障了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及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煤矿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各类煤炭企业从事安全培训,市、县煤炭工业局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或上岗。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集体、股份合作制、民营等煤矿)矿长(经理)、投资人和法人代表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分为A类和B类。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技术、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科、队、井、班、组长;驻矿安全监督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司机。

135号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135号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 祝各位企业家

都能够成为国家规定的

优秀管理人才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
审查机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国家局 国家局 省局 分局 颁发机关 国家局 国家局 省局 省局 有效期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培训机构
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 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局长、各类煤矿矿长及一 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 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的职责规定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 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 矿长岗位职责23条。 矿长岗位职责23条。 责任追究19条。 责任追究19条。 共计52条。 共计52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1、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 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 部门的负责人; 4、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等安全区、科、队、 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代表负责人。 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 安全资格证。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9 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所称煤矿企业是指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前述各单位所属的子分公司,各类煤矿。

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 两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3篇)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3篇)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查处我矿安全隐患,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防止我矿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安全督察检查人员应当遵循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依照相关法规督查,为井下提供服务、“群防”“群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坚持常规检查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对我矿加大整治力度和监察力度。

三、我矿安全督察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我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安全督察检查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我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督察检查。

着重检查我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深化我矿安全整治的措施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的措施。

五、各检查人员必须对上次检查的情况,逐项进行复查,我矿对隐患不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够的,矿领导必须责令加强整改力度,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罚金交工会。

六、对我矿安全督察检查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甚至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2)是指针对煤矿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套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督察检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督察检查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和职责分工,确保督察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 煤矿督察检查对象的范围:规定要检查的对象,包括煤矿企业、煤矿工人、煤矿设备等。

3. 督察检查的周期和频次:确定督察检查的时间间隔和频次,确保对煤矿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督。

4. 督察检查的内容:规定具体的检查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煤矿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煤矿环境的安全情况等。

5. 督察检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督察检查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包括先期准备、实地踏查、资料审查、问题整改等。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背景介绍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安全问题随时存在,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对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对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非常重要。

监督检查制度为了保障煤矿安全,国家对煤矿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

其中,针对煤矿安全监管,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些重要的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国家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

依照该制度,任何一家煤矿在开采前都必须申请并获得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是对该矿山的生产设施、设备、技术、管理制度、队伍素质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且认为该煤矿达到了国家安全生产的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指对煤矿进行随时随地的监察检查,确保煤矿各项管理措施有效执行,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不安全因素。

监察的范围包括煤矿生产设施、设备、技术、管理制度、队伍素质等方方面面。

监察员需要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如果发现任何有关煤矿安全的问题,都需要进行及时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针对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煤矿的生产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

因此,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指对煤矿安全管理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使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要求。

通过对标准化建设的实施,能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结论随着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视,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只有通过不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才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避免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

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煤矿生产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旨在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水平,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背景、内容、作用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背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当时,煤矿事故频发,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一些国家开始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进行规范。

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时间。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就开始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逐步建立起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内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2.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安全技术措施,如通风系统、防尘措施、防爆措施等,降低煤矿事故的风险。

4. 监督检查: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5. 事故处理:对发生的煤矿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作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在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事故: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预防事故的发生。

2. 提高安全意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煤矿工人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

3. 规范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确保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

煤_矿安全培训规定(3篇)

煤_矿安全培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煤矿生产、建设、设计、科研、检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全员参与,全面培训;(三)注重实效,提高素质;(四)依法培训,规范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考核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对象与内容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对象包括:(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三)煤矿一线从业人员;(四)煤矿企业内部培训教师;(五)其他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煤矿安全技术、工艺、设备;(四)煤矿事故案例分析;(五)煤矿应急救援知识;(六)心理健康与职业素养;(七)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煤矿安全培训分为以下类别:(一)新职工入职培训;(二)在岗职工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五)其他培训。

第三章培训方式与时间第八条煤矿安全培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集中培训;(二)现场培训;(三)网络培训;(四)自学;(五)其他培训方式。

第九条煤矿安全培训时间应当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少于以下时间:(一)新职工入职培训:不少于40学时;(二)在岗职工培训:不少于每年24学时;(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少于80学时;(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每年56学时;(五)其他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结果等信息。

煤矿安全培训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与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人员X围和准入条件第七条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与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与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2024年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2024年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2024年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达到规定标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全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主要监督检查机构,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煤矿安全培训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二)煤矿安全培训课程和教材的质量和完整性;(三)煤矿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四)煤矿安全培训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五)煤矿安全培训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六)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参与率和合格率。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应当注重对煤矿企业职工的实际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抽查、现场检查和听讲座等方式,确保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程序第七条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进行组织,并定期进行检查总结和评估,及时发布结果。

第八条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应当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可以依托专业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九条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选取检查对象应当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代表性,根据煤矿的规模、行业地位、历史安全记录等因素进行筛选。

第十条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前,监察机构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和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应当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和反馈,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应当建立检查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对于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督促被检查单位完成整改。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条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抽查抽考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第四十一条培训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情况;(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单位的培训条件;(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情况;(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废止已颁发的考核合格证。

发生一般事故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四十三条培训监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三)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抄送培训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经典版(6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经典版(6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经典版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在生产中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监督现检查,构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特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1、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矿设立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监察检查工作。

2、矿成立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成员: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二、安全监督检查的周期、内容(标准)与方式:矿每月对各单位进行四次安全大检查,并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区(队)和班组每日进行自查相结合。

(二)监督检查内容(标准):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安全检查要深入地面井下现场各作业地点检查生产过程中的作业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1、查思想。

主要是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各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2、查管理、查制度。

主要检查各单位领导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摆到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领导人是否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是否都有安全的内容;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工人群众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矿安全技措经费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此外,还要检查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入矿的“四级培训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换岗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的执行情况。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单位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

重点检查矿井的“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以及矿井水灾、火灾、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煤尘等灾害的预防措施是否齐全有效。

煤矿培训年度检查计划安排

煤矿培训年度检查计划安排

煤矿培训年度检查计划安排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煤矿培训年度检查计划安排如下:
一、检查时间安排
根据煤矿培训年度检查的要求,计划安排在每年的2月份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 对煤矿培训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培训教室、实验室、教学设备等的完好情况。

2. 对煤矿培训教材教案进行检查,包括培训教材的更新情况、内容的规范性等。

3. 对煤矿培训师资队伍进行检查,包括培训师的资质、培训教学水平等方面。

4. 对煤矿培训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学员的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等。

5. 对煤矿培训场所环境进行检查,包括消防安全、通风设施等的完善情况。

三、检查方法
采取实地检查和文件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四、检查总结
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以上为煤矿培训年度检查计划安排,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计划认真组织检查工作,确保煤矿培训工作的规范和安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培训教材

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培训教材

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培训教材本章要点1.煤矿安全检查的内容和任务2.煤矿安全检查的方法和手段3.煤矿安全检查的重点第一节煤矿安全检查的内容、种类、任务与组织形式一、煤矿安全检查的内容煤矿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理想、查制度、查安全设置、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查思想主要是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文件,检查部门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如干部是否真正做到了关心职工安全健康;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职工群众是否人人关心安全生产,在生产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查制度主要是检查单位部门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上议事日程,是否真正贯彻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是否都有安全内容,“五同时”是否得到落实;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工人群众参加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企业单位改善劳动生产条件的措施计划是否按年度编制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与安全生产设施工程的“三同时”编制是否得到落实。

此外还要检查单位部门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调换工种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现场、检查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

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单位和部门对工伤事故以及重大非伤亡生产事故和未遂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有无隐瞒包庇、谎报(大事故小包、重伤轻报)的现象;检查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发生的防范措施是否认真落实;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是否真正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者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在检查中如发现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草率处理的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找出事故原因,追究有关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在开展安全检查中,可根据各单位和部门的情况和特点,每次检查的内容应有所侧重,突出重点,确保收到实效。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四条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五条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08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四条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
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五条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
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评选、推荐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教材,制发相关证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第九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含辖区内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
司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负责对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训范围,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关的证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

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企
业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上述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监督检
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可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

第十八条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聘用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矿长从事生产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实施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